中共嘉兴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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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嘉兴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文件嘉兴市教育局
嘉教党[2005]37号
关于印发中共嘉兴市教育工作委员会嘉兴市教育局
保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共嘉兴市教育工作委员会嘉兴市教育局保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嘉兴市教育工作委员会
嘉兴市教育局
二00五年十月十二日
主题词:保密工作规定通知共印5份抄送:省教育厅,市保密局,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市属学校。
嘉兴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10月12日印发
中共嘉兴市教育工作委员会嘉兴市教育局保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委(局)机关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委(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为我市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
第三条作为全市教育主管部门,掌握全市有关教育的重要秘密,各级领导干部务必重视保密工作,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和制度,加强保密工作的领导,做到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是全委(局)干部职工的职责和义务。
每位干部职工都要遵守保密法规和规章制度,努力做好保密工作,提高警惕,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五条保密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委(局)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管理,并对全市教育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委(局)领导兼任,日常工作由委(局)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委(局)形成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参照《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的规定》(详见附件一)确定,并按规定标明密级标志,保密期限、发放范围及印制数量等。
第七条凡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标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凡非国家秘密事项而不能公开的文件、资料,可作为内部文件资料,按工作秘密进行管理。
委(局)内部文件资料及保密事项的范围按《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内部事项保密范围》(详见附件二)执行。
第八条凡委(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由产生处室、单位提出,委(局)办公室审核,局(委)分管领导审定。
绝密级、机密级事项须报委(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对国家秘密事项,根据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调整密级:
1、原定密级过高或过低的事项;
2、使用单位提出充分理由,建议修改密级的事项;
3、情况紧急时,上级机关批示需要调整密级的事项。
第十条对国家秘密事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解密:
1、该事项公开后无损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2、从全面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有利的事项;
3、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
凡委(局)制发的密级文件、资料,需要提前解密或变更密级、保密期限的,由制发部门提出意见,委(局)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三等:绝密、机密、秘密。
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者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
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以上的,以年计;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第三章保密工作规定
第十二条委(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切实做到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绝对不看;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涉密文件资料;不携带涉密材料出入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不用公用电话、明码电报、书信件传达涉密事项;不私存涉密文件、报表、图纸等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无关人员散布、泄漏秘密;不得向其他人员窥探、过问非本人工作职责内的机密。
要时刻提高警惕,严格保密纪律。
第十三条秘密载体的保密规定
委(局)办公室负责全委(局)秘密载体的管理。
各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内秘密载体的管理,管理人员要严于职守,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加强秘密载体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秘密载体登记和保密制度。
凡属于国家秘密载体,在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等各个环节,须经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签字手续,做到事事有登记,件件有着落。
对接触绝密级秘密载体的人员要有文字记载。
1、制作:秘密载体的制作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
印刷秘密文件、资料时,要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刷,不准在社会上的印刷厂和营业场所印刷。
制作的秘密载体应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由专人负责承办。
2、收发:需要领取或发送涉密文件和密码电报,须派专人专车领取或发送,并实行两人护送制。
对收到的涉密文件要认真清点、登记、编号,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办理。
委(局)送往其他单位的涉密文件,必须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凡秘密以上文件、通知等,不能用电话或信件传递。
3、传阅与使用:传阅涉密文件必须快传、快阅、快退,一般当天阅毕,及时退回办公室。
秘密文件要及时送领导批示,紧急密件、密电随时随送、不过夜。
各部门要严格控制传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并标明密级,通过机要交通或制定专人直接送达,绝密件应当使用专用信封由机要交通传递,实行两人护送制。
未
经批准严禁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外出,必须携带的须经领导批准,并采取措施保管,及时归还。
查阅秘密载体要认真遵守保密规定和有关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传阅、摘录和引用。
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秘密文件和资料。
4、保管:秘密载体必须存放在加锁的文件柜、抽屉内,不许乱放在办公桌上。
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将秘密载体置于保密设备内,并关窗锁门,严防失、泄密;节假日要做好文件封存工作,并对重点保密部门进行查封。
使用秘密载体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委(局)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要及时交办公室登记保存,履行手续后阅办,个人不得长期存放。
5、翻印、复印或复制:翻印、复印或复制秘密载体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秘密文件资料不准私自翻印、复印、摘录和外传。
因工作需要翻印、复制时,应按有关规定经办公室和有关领导批准后办理。
对翻印的文件资料要严格登记翻印时间、份数和发放范围,并视同原文件进行严格管理。
绝密文件严禁翻印、复印。
6、清退、归档:机要人员和文秘人员对收到和发出的涉密文件要按规定及时进行归档和清退,当年签收的秘密文件资料按市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清退工作。
秘密载体管理人员调职、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及相关材料全部清退,移交单位指定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切不可随意移交其他人员。
7、销毁:秘密载体由委(局)办公室统一负责销毁工作。
凡销毁的保密文件、资料,办公室在销毁前要履行清点登记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办公室派两人以上运送到指定地点销毁。
禁止将
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十四条外事活动中的保密规定
外事活动中,需按上级批准的内容、范围进行交流,任何个人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准将未经许可的秘密载体带入现场。
对涉密人员出国出境,行前由派出部门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保密教育,制定保密措施。
在外期间,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场合谈论秘密内容和阅读秘密文件。
出国出境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出国出境。
确因工作需要,需经批准并办理许可证,在境外应指定专人保管。
外事活动结束后,应将有关情况向有关方面汇报。
第十五条通讯、宣传指导保密规定
严禁在无保密装置的有线、无线电话及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不得利用公开媒体宣传指导国家秘密事项。
凡需要向媒体提供涉密内容的文章,须经委(局)办公室审查,并报委(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向新闻单位投递有关组织、干部、人事和引用内部统计数字资料的,必须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并经委(局)分管领导批准。
委(局)内部刊物、书籍等也应遵守保密规定。
因公与境外联系,如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要经委(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不得使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传真、电传、计算机等。
秘密载体不得通过普通邮政传递,私人通信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十六条会议和活动保密规定
召开涉密会议或举办涉密活动,应确定密级,限定参加人员范围,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场所,并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
主办单位应根据密级要求,对场所的保密条件进行检查,防止泄密。
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活动,须指定专人负责秘密材料的发放管理,会后需发给有关单位的密级载体,由办公室统一经机要通信渠道寄发。
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传播会议和活动内容,会议记录(或录音)要集中
管理,未经委(局)办公室批准不得外借。
第十七条办公自动化保密规定
严禁用传真机传输绝密级文件,机密、秘密文件传输应使用加密机。
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
各处室、单位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有线、无线通信及计算机网络中复制、传递国家秘密。
不得在网上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及使用电子函件时发布、传递和转发国家秘密事项。
涉密机房的设置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保密防范措施。
涉密计算机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应放在保密条件较好的办公室内,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
涉密计算机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防治外界非法窃取和调用国家秘密,未经委(局)分管领导批准,一律不得擅自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连接,同时,应采取设置开机密码、荧屏保护等措施,限制文件共享功能。
维修时应拆除涉密硬盘,保证不泄露秘密,报废的涉密硬盘要有专人负责销毁。
用磁介质保存的涉密事项要采取加密措施,涉密磁介质要按涉密文件集中管理,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造册登记,编制目录,存放在安全的保险箱内。
第四章教育、检查和奖惩
第十八条各级领导,特别是负责保密工作的领导,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保密观念。
委(局)有关处室负责机关新进人员和出国出境人员的保密教育。
第十九条委(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委(局)保密检查工作。
各单位和处室要安排经常性的保密自查,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十条发生泄密事件后要立即报告。
发生泄密事件的部门,应尽快
查明泄密事项的密级和内容,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委(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如实提供泄密的情节及危害范围。
委(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二十一条严格保密奖惩制度。
对保密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要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意泄密并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对泄密事件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工作秘密,是指在国家公务活动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于对外公开的秘密事项;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图表、刊物、音像、计算机软盘、光盘和其它物品;
办公自动化系统,是指计算机(含网络)、传真机、电脑打字机、激光照排机、电传机、复印机等;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委(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全市教育系统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05年10月12日起施行。
附件1:
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教密[2001]2号,2001年7月9日)
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育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绝密级事项
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二)机密级事项
1.全国性学潮的防范预案、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
2.教育系统秘密结社情况及处理措施;
3.影响社会和高校稳定的重大敏感问题的动态和反映;
4.全国教职工罢教、游行等突发事件的防范预案、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
5.国家教育省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6.全国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尚未公布的重大调整方案;
7.高等学校特殊专业教育的统计资料;
8.国外留学人员和来华留学人员中特殊事件、特殊人员及其处理意见;
9.参加国际组织和对外交往活动中,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声誉的斗争策略;
1 O.驻外教育机构从特殊渠道获取的驻在国针对我国派遣留学生、研修生、访问学者等有关教育、科研方面重大政策调整的分析、建议及国内的批复和采取的对策;
11.对台教育交流的内部政策及管理规定。
(三)秘密级事项
1.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和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
2.国家教育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3.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后的评分标准;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职工罢教、游行等突发事件的综合情况; 5.不宜公开的出国留学人员选派计划和国外留学人员的党务工作情况;
6.不宜公开的双边、多边教育交流项目(含备忘录);
7.国家安全部门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综合情况。
第四条高等学校承担国家涉密工程科研项目和课题,以及经省部级以上批准立项的涉密科研项目和课题,其密级按主管部门确定的密级或国家科技保密规定执行;
教育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其密级按有关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何种密级的不明确事项,由教育部确定。
第五条教育工作中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
1.未公布的全国教育统计资料、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
2。
未公布的教育经费预决算及教育经费使用情况;
3.拟议中的机构、人员调整意见、方案及干部考核、晋升、聘任、奖励、处分等事项的内部讨论情况及有关材料;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掌握的教育社情动态情况;
5.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档案材料;
6.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和地区(市)级统一考试试卷的印制、存放、保管、运送等事项;
7.教育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内部文件和资料;
8.教育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1989年12月12目国家教委、国家保密局印发的《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89]教密宇00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内部事项保密范围
1.中央、国务院、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和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部门和本局(委)具有保密内容的文件、电报、信函、刊物、文稿及不宜公开的领导讲话和指示;
2.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局中层干部会、各处室会议记录及不能公开的有关内容和材料;
3.委(局)内不宜公开、扩散的重要工作报告、请示、教育发展规划、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及教育统计年报、档案资料等;
4.全委(局)党组织机构、党员、干部情况统计表及有关内容资料;尚未公开的干部任免、调配方案、后备干部名单及干部考察考核、审查材料;组织人事和干部档案、各类干部名册、卡片、登记表及其他业务工作的秘密事项;
5.与外宾交往中有关重大事项的传真电报、资料;
6.正在查处的违纪案件的案情、未经公布的已核实处理案件的案情及有关的调查材料;群众来信来访方面不宜扩散的内容;
7.委(局)编印的有关内部资料;
8.委(局)领导干部住址、保密电话号码及计算机、传真机密码等; 9.委(局)内各种证件、内部电话记录本、收发文件登记本及工作笔记本等;
10.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和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