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法理课堂笔记:权利与义务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司法考试基础知识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导语: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政治、经济和文化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体现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结合,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司法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和守法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
另外,法律面前的平等只是法律范围内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公民平等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含义:第一,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法律保护;第二,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2.没有附加剥夺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仍然可以行使选举权,只是法律对其选举权行使的地点(即在服刑监狱或者指定地方投票)以及被选举权有所限制。
3.公民行使集会、游行、抗议权利的主管机关是公安机关。
4.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
对公民通信进行检查的条件有三:一是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即涉及刑事案件。
除此,无论是民事、行政或者治安案件,都不能要求检查公民通信。
二是检查主体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其他机关无权进行。
三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公民人身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不受侵犯权与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权。
5.国家保护是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而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则是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6.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和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2016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考点:权力与义务

2016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考点:权力与义务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考点:权力与义务”,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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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考点:权力与义务
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在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二、权利和义务的释义
1、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2、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三、权利和义务的本质、特征、作用
1、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是隐含在法律规范中,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
2、任何法律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①以社会承受力为限②互为界限
③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受程度上的限定4、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5、相比于义务,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法理复习笔记3-法的实质构成(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

第三讲:法的实质构成一、法律关系二、权利与义务三、法律责任一、法律关系(一)含义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二)法律主体法律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权利人+义务人法律主体的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中国法律主体的种类:自然人、组织、国家(三)法律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中国法律客体的种类:物、非物质财富、行为结果(四)法律关系的种类1、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2、绝对法律关系(特定主体与不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3、调整性法律关系(民法……履行社会调整职责)和保护性法律关系(通过惩罚、制裁保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关系,如刑法、侵权责任法……)4、平权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地位平等)和隶属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五)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失1、变化的原因:法律规范、主体、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假定的某种情况)*法律事实分为:A.行为: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B.事件: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
行为与事件之间的界限不是绝对的。
二、权利与义务(重点)(一)权利的含义1.社会关系主体所主张的,由一定社会价值观所认可、具有社会正当性的行为可能性——教材2.每个人都拥有的,为保存自己的本性而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权力的自由——霍布斯(界定为主观意志)3.任何人的自由意志,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自由意志相协调的全部条件—康德(也是把权利定义为意志)4.法律规范所赋予的支配或统治的意志——温德沙伊德(主观意志)5.利益的法律保障——耶林(定义为客观利益)我们认为权利的本质:主观意志/客观利益(二)权利的重要性1、法律思维就是权利思维义务duty:法律关系主体应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
权利是一种行为可能性,是一种自由。
权力power:改变个人或团体行为的力量。
法律思维:确认享有的“权利”、“义务”、“权力”,根据其内涵进行行动权利:支配、占有、使用、处分、防卫、请求……义务:应该如此行为、不应该如此行为权力:符合一定目的(公益,等等)、按照一定程序(公开、回避、侵害最小化)进行强制性改变2、法学就是权利之学,权利是法学的核心宪法:基本权利民法:物权、债权、人格权、婚姻权、亲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社会法:社会权利(救助、劳动、教育、就业)诉讼法:诉权、程序权利(回避、辩论、举证)行政法、刑法:以公权力保障权利国际法:自然人权利、国家权利(主权、自卫权)(三)权利的起源权利起源的四种理论:自然权利论神授权利论经验权利论法律权利论最早:自然权利与神授权利论,与经验权利论相结合现代:法律权利论1、自然权利论——权利理论的鼻祖1)代表人物:霍布斯、洛克、卢梭、菲尼斯等自然法学家权利来自nature(天赋权利)“人生而自由”、“人生而平等”2)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对Nature的不同理解古希腊:Nature是永久不变的、超越此世的、理性思辨来的,是绝对客观的自然规律近代: Nature是可变动的、此世的、可感知的,可以通过感情、欲望感知亚里士多德:在考察理想的政治体制之前,我们必须先定义最可欲的生活方式的性质。
法硕联考法理学核心考点解析:法律权利和义务

法硕联考法理学核心考点解析:法律权利和义务一、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从关系。
现简要分述如下。
1.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
早在原始社会,权利与义务完全结合在一起,无所谓权利与义务的区分。
但是,进人阶级对立社会以后,由于人们之间在经济上、政治上处于不同地位,权利和义务也就随之分立,尤其在私有制社会中,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而另一部分人只尽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
2.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权利意味着获得,而义务则意味着付出;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
它们在法律关系中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但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两个方面。
这种相互依存关系表现在,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
二者的相互贯通表现为权利与义务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有的行为既有权利属性又有义务的特点,如公民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所享有的职权和责任等。
3.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
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就整个社会而言,只有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处于等额状态,利益的付出与获取才能达到平衡,社会生活才不至于出现混乱。
超过权利分配的适当限额强加的权利,或者超出义务范围对义务人提出过分的要求,都是不公平的。
特权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由于部分人享受非法权利而导致权利与义务的失衡。
应该说,权利的限度就是义务的界限,而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
4.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
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利益为其价值目标,但是,单纯的权利并不足以确保利益的得到,必须通过设定义务去保障权利目标的实现。
没有义务就无所谓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
20XX年司法考试《宪法学》复习考点: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

2017年司法考试《宪法学》复习考点: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一、基本权利效力(一)基本权利效力概念与特点1、基本权利效力的广泛性2、基本权利效力具体性3、基本权利效力现实性(二)基本权利效力的体现1、基本权利效力对立法权的制约2、基本权利效力对行政权的制约3、基本权利效力对司法权的制约二、基本权利限制的界限(一)限制基本权利的内容1.剥夺一部分主体的基本权利。
一般作为刑罚的附加刑采用。
2.停止行使某种基本权利。
3.出于社会公益,对基本权利特殊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如对公务员的政治活动、军人的政治权利进行限制等。
(二)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1.维护社会秩序。
2.保障国家安全。
3.维护公共利益。
(三)限制基本权利的基本形式1.基本权利的内在限制:一是基本权利本身具有的限制,即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概念本身对其范围与界限内含了必要的限定;二是通过具体附加的文句对其范围进行了限定。
2.宪法和法律的限制。
法律的限制方式有两种形式:(1)法律的一般保留,即法律规定的保留适用于所有基本权利,所有权利受法律限制。
(2)法律的个别保留,即根据法律的具体条文而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
(四)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三、基本权利与****1、****是基本权利的来源,基本权利是****宪法化的具体表现。
2、****是一种自然权,而基本权利是实定法上的权利;3、****具有道德和价值上的效力,而基本权利是法律和制度上保障的权利,其效力与领域受到限制;4、****表现为价值体系,而基本权利是具体的权利体系;5、****源于自然法,而基本权利源于****等。
6、宪法文本中的****需要法定化,并转化为具有具体权利内容的基本权利形态。
7、****所体现的基本价值是宪法制定与修改过程中的目标,表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要求、理念与期待。
四、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1、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2、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3、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4、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权利与义务知识点

一、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1. 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参与社会活动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包括:选举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 人身不受非法拘禁、逮捕、搜查及侵害,人格尊严、住宅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4. 信仰自由。
5. 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6. 社会经济权,包括劳动权、休息权和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 文化教育权。
8. 妇女平等权利及婚姻、家庭、儿童受国家保护的权利。
9. 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是:1. 维护祖国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
2.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 依法纳税。
6. 劳动和受教育。
7. 计划生育。
三、如何理解宪法赋予公民得基本权利和义务1.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内容: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
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
2. 从法律关系上讲,二者是同时产生的,是相对应的一对范畴。
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
3. 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说,一方面,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
既没有脱离义务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履行的义务。
另一方面,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
4. 从我国来说,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得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地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地责任,尽自己的义务。
司考法理学笔记: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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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和义务的含义1.权利的概念(1)关于权利的本质学者们的解释:A. 自由说;B. 范围说C. 意思说: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人的意思力或意思支配力D. 利益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E. 折衷说(综合意思说和利益说),认为权利是保护利益的意思力或依意思力所保护的权利(2)法律权利的特点:A. 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B. 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的自主性。
C. 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2.义务的概念(1)义务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上使用:A. 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B. 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C. 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2)义务的性质表现在:A. 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已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
B. 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
(3)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A. 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这在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
在法学上被称“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
B. 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
(二)权利与义务的分类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不同)(1)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2)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1)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2)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知识点

权利与义务的知识点一、权利与义务的基本概念。
1. 权利。
- 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
在人教版教材中,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它体现了公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
例如,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权利是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公民通过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 权利可以分为政治权利(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人身权利(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财产权利(如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社会经济权利(如劳动权、休息权等)、文化教育权利(如受教育权等)等不同类型。
2. 义务。
- 义务是公民按照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
义务与权利相对应,是对公民行为的一种约束。
例如,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公民纳税用于国家建设、公共服务等方面。
- 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等。
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 相互依存。
- 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例如,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同时也有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国家提供教育资源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公民接受教育提高自身素质,也有利于国家的发展。
- 在劳动方面,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这使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实现自身价值;同时公民也有劳动的义务,通过劳动为社会创造财富,推动社会的进步。
2. 相辅相成。
- 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
例如,在保护环境方面,公民享有在优美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但是这一权利的实现依赖于每个公民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如减少污染排放、爱护自然资源等。
- 义务的履行促进权利的发展。
当公民积极履行服兵役的义务时,国家的国防力量得到加强,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安全权利;公民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国家稳定繁荣,公民也能更好地享受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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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理课堂笔记:权利与义务
2010年司法考试法理课堂笔记: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和义务的含义
1.权利的概念
(1)关于权利的本质学者们的解释:
A. 自由说;
B. 范围说
C. 意思说: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人的意思力或意思支配力
D. 利益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E. 折衷说(综合意思说和利益说),认为权利是保护利益的意思力或依意思力所保护的权利
(2)法律权利的特点:
A. 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B. 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的自主性。
C. 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2.义务的概念
(1)义务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上使用:
A. 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
B. 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
C. 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2)义务的性质表现在:
A. 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已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
B. 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
(3)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
A. 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这在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
在法学上被称“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
B. 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
(二)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不同)
(1)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2)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
(1)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2)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3. 个人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
(三)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
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它们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的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四、法律概念
1.法律概念本身不是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而是表述规则和原则之内容的工具。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概念不完全独立的法的要素,而依附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
2.法律概念的分类
(1)根据其内容可以分为基本的(原本的)法律概念(如合同、政党防卫)和非基本的(与法律相关的)法律概念(如放火、杀害);
(2)根据其所描述的对象,可以分为时间概念(如期间)、空间概念(如居所、行为地)、涉人概念(如公民、合伙人、当事人)、涉事概念(如违约、侵权)、涉物概念(财产、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