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预习知识点:立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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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专题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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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专题要点专题一:立法(第一节)一、立法的定义(立法的含义立法的特点立法与法治)1、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广义与狭义的立法概念。

2、立法的特点:(1)立法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活动;(2)立法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控。

(3)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4)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5)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6)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

立法是对社会进行权威的,有效的资源分配、财富分配,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从而实现社会控制、社会调整、实现社会动态平衡。

3、立法与法治(1)立法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制定完备而良善的法律是进行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2)依法治国,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应当高度重视立法工作。

二、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

1、立法权限: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

2、立法体制:(1)立法体制的性质是与国家性质相一致,立法体制的形式与国家结构形式和管理形式密切联系。

(2)主要包括:一元制和二元制。

3、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1)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但又是多层次的。

(2)具体立法权限的规定:第一,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立法机关,行使全国立法权。

二者的立法权限分工是:——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本章中的"法律"一词为狭义用法,广义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狭义的法律仅指后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部分补充、修改基本法律。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重点归纳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重点归纳

2017考试法理学复习重点归纳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与法的关系不能看作纯粹的权利与法的关系,它反映着更为深层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道德内涵。

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讲,人权与法的关系同时也是一个社会和国家经济、政治、文化、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人权的确立,取决于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也取决于一个社会和民族的文化、历史传统和信念。

(一)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人权是法的源泉。

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的法律,是永远不会产生促成法制秩序的法律;而体现人权精神和内容的法律,一般来说都是好的法律,是体现社会进步的法律。

人权对法的作用体现在:(1)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和要求;(2)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和途径;(3)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

(二)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社会发展到今天,可以说,无法律也就无人权可谈。

人权的实现要靠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没有法律对人权的确认、宣布和保护,人权要么只能停留在道德权利的应有状态,要么经常面临受侵害的危险而无法救济。

与其他保护手段相比较,法对人权的保障具有如下明显的优势:第一,它设定了人权保护的一般,从而避免了其他保护(如政策)手段的随机性和相互冲突的现象;第二,人权的法律保护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具有国家强制性、权威性和普遍有效性。

人权往往通过法律权利的形式具体化。

尽管并非人权的所有内容都由法律规定,都成为公民权,但法律权利无疑是人权的首要的和基本的内容,可以说大部分人权都反映在法律权利上。

人权与法律权利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一方面,人权的基本内容是法律权利的基础,只有争得了最基本的人权,才能将一般人权转化为法律权利;另一方面,法律权利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人权只有以法律权利的形式存在才有其实际意义。

基本人权必须法律化。

至于哪些人权能转化为法律权利,得到法的保护,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一国经济和文化的法制状况。

2017年司法卷一《法理学》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1)

2017年司法卷一《法理学》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1)

2017年司法卷一《法理学》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1)1[多选题]下列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权利总是与利益紧密联系,正是基于自利即通过法律来保护本人利益的动机才形成法律B.没有对应义务存在的权利根本无法实现,所以不是真正的权利C.守法行为是围绕义务而展开的D.行使法律权利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故权利的行使排斥行为人的自主性参考答案:ACD参考解析: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权利与利益紧密相连,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故A选项错误。

从结构上来看,权利与义务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即使是在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只享有权利,但这项权利一定会有一项义务——赠与人的义务对应存在,没有对应义务存在的权利根本无法实现,所以不是真正的权利。

B选项正确。

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始终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

故C选项错误。

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的,对于法律权利,行为人同样可以决定是否实施,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D选项错误。

2[多选题]下列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有( )A.行政法规B.地方性法规C.判例法D.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考答案:ABD3[单选题]下列机构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 )A.省级政府B.较大市的人大C.自治区人大D.经济特区参考答案:B4[多选题]下列属于公法范畴的是( )A.行政法B.婚姻法C.刑法D.公司法参考答案:AC5[多选题]下列属于民商法法律部门的子部门的是( )A.合同法B.商标法C.继承法D.反不正当竞争法参考答案:ABC6[多选题]下列属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的是( )A.整体性原则B.比例原则C.均衡原则D.兼顾新法原则参考答案:ACD7[多选题]关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A.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B.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D.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公布参考答案:ABC参考解析:根据《立法法》第89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三)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故AB选项的说法正确。

司法考试:法理学与论述题有关的知识点(五)

司法考试:法理学与论述题有关的知识点(五)

第⼆章 法的运⾏ ⼗⼆、⽴法 1.当代我国的⽴法体制是⼀元两极和多层次。

⼀元是指在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个统⼀的⽴法体系。

宪法指出,国家结构形式有两个:⼀是单⼀制,⼆是联邦制。

我国是单⼀制,就只能有⼀个⽴法体系。

两极是指我国分为中央和地⽅两个等级。

多层次是指不管是中央的⽴法还是地⽅的⽴法,都各⾃分成不同的层次。

如法律和⾏政法规都属于中央⽴法。

地⽅性法规和地⽅政府的规章,经济特许法规和特许的⽴法都是地⽅⽴法。

2.⽴法原则 法治原则 ⽴法法治统⼀原则。

例如,⼀个卫⽣主管部门去⼀个超市,查封了⼀箱过期的变质的奶粉,并贴了封条,但是质检局随后赶来,在封条上⼜贴了封条。

质检局和卫⽣局的执法⼈员的⾏为都是由法律依据的,双⽅因为各不退让,都⽤⾃⼰的有处罚依据,因此,双⽅发⽣打架。

执法⼈员打架的背后是法律在打架。

例如,有⼀个110车,车上有位孕妇,车经过收费站时,收费站要求收费,但110车说,他是属于免征车辆,是不需要收费的,双⽅发⽣了争执。

结果耽误了孕妇,孕妇⽣命垂危。

所以注意按照收费站和110车都有各⾃说法的依据。

所以背后也是法律在打架。

⽴法的民主性原则 ⽴法的民主性原则包括第⼀,⽴法的内容要民主。

第⼆,⽴法的过程和⽴法的程序要民主。

⽴法的内容民主性是指法律制定必须从多数⼈的最根本利益出发。

⽴法的程序民主性是指(1)⽴法主体的组成要民主。

(2)⽴法主体的活动要民主,即在⽴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包括法律的提出、审议、通过和颁布都要体现民主思想。

(3)⽴法的过程要公开。

在当代社会,法律未经颁布就⽆效。

⼗三、法的实施 1.法的实现⼜是和法的实施、法的时效相联系的概念。

法的实施是法在社会⽣活中被⼈们实际执⾏。

法的实现是法的要求在社会⽣活中被转为现实。

2.执法:合法⾏政、合理⾏政、信赖保护等原则 执法中牵涉到⾏政合法性,⾏政合理性问题。

司法牵涉到司法独⽴,司法公正,司法效⼒,司法原则等。

执法的主体是国家⾏政机关及其公职⼈员。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学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学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学习笔记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法律词义,广狭义的法律(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我们所要研究的法笼统地指"国法",外延是指①成文法②判例法③习惯法or不成文法④其他执行国家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国法"是核心问题,其他的说法无非是学者围绕国法而提出的自己的认识。

我国的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是指包括宪法、基本法律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是指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二、法的本质(如何认识法的本质?)(区分本质现象、内容形式、实然应然)(意阶利vs.规共正)1.法的意志性和规律性1)阶级意志性: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把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是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者是根本意志。

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各团体或者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统治阶级会通过惩罚的手段,迫使与统治阶级意志冲突的个别意志服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也反映了统治阶级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包括共同利益和缓和阶级矛盾反映被统治阶级愿望和要求的内容。

但这只是局部利益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决定,是受客观规律制约,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就是一定的经济关系a.法律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把握和认识的基础上制定的b.不能把法律等同于客观规律,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客观,它加入人的主观能动性3)总之,法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是人的主观对客观的反映。

是法的内在矛盾关系。

主观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客观上看具有物质制约性(即规律性)要避免唯意志论和宿命论4)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①神意论―托马斯.阿奎那!神的智慧②理性论―古罗马西塞盖尤斯!认为法是最高的理性③规范论―英国托马斯.霍布斯!法是主权者的命令④社会控制论―美国庞德!法是社会控制的工具⑤意志论―法国卢梭!法是人民的意志⑥自由论―德国康德\黑格尔⑦事物性质论―法国孟德思鸠⑧民族精神论―德国卡尔.冯.萨维尼⑨利益论―德国鲁道夫.冯.耶宁三、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的规范1)行为是法律调整的对象2)法律的规范性a.法律具有概括性(是一般的、概括的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b.法律的构成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法律规范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和很高的效率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or认可1)制定or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认可的三种情况)2)法律的国家性:①以国家名义创制②适用范围以国家主权为界域③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3)法律的普遍性(在一国领域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1)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a.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主要就是规定权利义务b.法律对人的调整主要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c.权利义务是法律主体地位的体现,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有确定性可预测性的特点2)法律的利导性这是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机制而派生的特征,法律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4.通过程序强制予以实施1)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a.有些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不具有国家性,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重要区别b.国家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它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c.国家强制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2)法律的程序性法律强制实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实现的第二章、法律历史一、法律起源的原因:1.经济因素:任何社会规范的存在都是在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的。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汇总2017年司法考试开始进入复习阶段,考生们需要知道以下这些《法理学》知识点,平时也要多注意练习与知识点结合在一起。

更多内容请关注店铺!一、法适用的目标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

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

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 theformal rule of law)的要求,它的正当性是实质法治( the substantial rule of law)的要求。

可预测性意味着做法律决定的人在做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

因为越少的武断性和恣意性,法律决定就越具有可预测性。

避免做法律决定的人的武断和恣意就是要求他们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要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

法律决定的正当性是指按照实质价值或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

这里所谓的实质价值或道德是有一定范围的或受到限制的,主要是指特定法治国家或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的一些该国家的公民都承认的、法律和公共权力应该保障与促进的实质价值,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了****、自由和平等。

任何法院或其他做法律决定的机关的法律决定都不应该是违背这些实质价值的法律决定。

法律人保障其法律决定的正当性不同于非法律人的地方在于:通过运用特定法律人共同体所普遍承认的法学方法,如类比推理或客观目的解释,保证其法律决定与实质价值或道德的一致性。

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

原因在于,有的法律决定不是做决定的人武断地和恣意地作出的,即实现了可预测性,然而该决定与特定国家的法秩序所承认的实质价值或道德相背离。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有些法律决定是正当的,却是做法律决定的人武断地和恣意地作出的。

实质上,这种紧张关系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间的紧张关系的一种体现。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汇总]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汇总]

一、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涉及法的特征、法的本质和法的作用3个方面的内容:(一)法的特征1、规范性(1)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交互行为(2)法的规范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3)法的规范性是普遍的,可以反复适用的2、国家意志性(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2)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不是唯一的方式(3)法是一元的3、法的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指法的效力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法的效力的反复适用性以及相同的事项和主体适用相同的法律。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5、国家强制和程序性6、可诉性指法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主要指法的国家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1、国家性。

法的国家性主要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2)法同时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3)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3、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最终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

(1)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本人的行为;(2)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行为;(3)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4)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5)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和履行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的作用的有限性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者改变社会。

(2)法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和环境因素的制约。

(3)法规制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自身存在局限性。

二、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种类1、自由自由是法最本质的价值,指法在没有外在强制力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2017年法考试卷一复习攻略:法理学

2017年法考试卷一复习攻略:法理学

2017年法考试卷一复习攻略:法理学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年法考试卷一复习攻略:法理学”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司法考试的重点是刑法、民法、刑诉、民诉、行政法和行诉法,其中民法所占比重最大。

因此许多考生“抓重放轻”把过多的精力放在教材第二卷和第三卷的复习上,而忽视第一卷的复习。

其实此法是不可取的,因为民法、刑法尽管平常我们接触的多,似乎比较容易一些,但得高分难,即使再下功夫,也难有突破。

而第一卷虽然知识点多,门类复杂,但有的考点较易掌握,容易得分,因此复习要全线出击,平衡发展,不可偏废。

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避难就易,攻其薄弱,选择较易得分的卷一作为突破口。

但是由于司法考试第一卷知识点多,门类复杂,不少考生有畏难心理。

这部分知识点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等科目,知识点琐碎易混淆。

下面小编提供一种的复习思路,供广大考试参考:法理学——精学教材不少朋友感到法理教材较难理解,试题难以琢磨。

建议大家先学好教材,把握基本概念、原理以及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

法理学是以法律整体和部分及其关系作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大家不妨将法理学分为对法律的内部视角和对法律的外部视角。

内部视角包括法的现象、本质、价值和特征;外部视角包括法与社会的关联、以及法律职业和法律思维等等。

做题时,要尝试理解题目考核视角和考核的知识点,做题前要分析,做题后要总结。

个人感觉法理有点儿高深莫测,高人指点是很有必要滴。

当初听了法律教育网杨帆(男)老师的课确实受益匪浅,而且这位仁兄讲课十分有趣,让我至今记忆犹新。

司法考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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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预习
知识点: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

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核心的权力。

享有立法权是立法的前提,立法是行使立法权的过程和表现。

从广义上讲,根据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和形式的不同,立法权可以划分为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等。

国家立法权是由一定的中央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用以调整基本的、带全局性的社会关系,在立法体系中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的立法权。

地方立法权是由有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立法权。

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可以是单一层次的,也可以是多层次的。

行政立法权是源于宪法、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低于国立法权和地方行政立法权;地方行政立法权又可分为不同的层次。

授权立法权,又称委托立权或委任立法权,是有关的国家机关由于立法机关的授权而获得的、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进行立法的一种附属立法权。

立法体制的性质是与国家的性质相一致的,立法体制的形式则是与国家的结构形式和管理形式密切联系的。

由于国情的不同,世界各国的立法体制呈现出多样化现象,主要有一元制、二元制两类。

当代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同时又是多层次的。

在我国,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下属的部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此外,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包括立法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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