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论述题万能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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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主观题理论法论述题答案10篇万能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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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主观题理论法论述题答案10篇万能模板1【参考答案要点】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必须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从中国实际出发,从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 2.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以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

3.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围法治理念和模式。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在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上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突出特色,对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不能囫囵吞枣、照搬照抄。

(三)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组织编写和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纳入司法考试必考范围。

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法理学论文万能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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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论文万能模板万能开头:法与社会、法的性质、法的作用、法的价值(自由等)、法的特征(和道德对比)、司法的性质单独开头:法治队伍、法律职业、法的优势(法能怎么做)调整社会、解决社会纠纷、指引评价预测、自由和限制、明确性、国家强制、法的局限性(法不足的)和弥补解释、原则规则、法官自由裁量权、提高法律职业道德措施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权力限制)、公正司法(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限制、非法证据)、监督、法律职业道德。

上述每个框任选一个关键词,写4句话,凑成一片600字论文(到时候要结合材料分析加一些字数的)举例一、法的作用立法可以分配社会利益,法律对利益的分配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规定来确认利益主体、利益内容、利益数量和范围等内容,以具体的各种法律规范来指导实际生活中的利益分配。

司法可以解决社会纠纷。

法律对社会纠纷的解决主要是通过司法活动予以解决。

国家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利益,确立权利义务,通过司法的裁判活动,使违法者受到惩罚或承担责任,使社会纠纷得到平息。

执法可以实施社会管理。

法律的社会作用不仅包括社会纠纷的解决,还包括积极地实施对社会的管理作用。

每个社会都有公共事务需要国家予以处理,国家便需要发挥积极的职能,根据法律行使权力。

例如,材料里的。

体现了法的。

作用。

例如立法问题,就抄两句材料,说这个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利益的分配作用,执法问题,就是社会管理的作用,司法问题就是解决社会纠纷的作用。

同时法律是有局限性的,法律只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之一,深度和广度是有限的,它并不能取代道德、习惯、风俗等社会规范的作用,也不可能做到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法律必须和其他社会规范结合才能发挥作用。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必定还具有规范的作用,法的规范包括法的规则和原则,所以法具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个作用。

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克服法的局限性,形成民主、公正、自由、平等的社会良好秩序,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维护和保障社会主义本质的实现,有效地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构建成熟的、独特的文化品格和制度框架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论述题必背

论述题必背

论述题必背黄亚飞 2012.09一.法作用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2. 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与深度是有限的:法的调整范围最小,要求最低4. 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1)存在立法空白和立法漏洞(2)法律的滞后性: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变化性之间的矛盾(3)法律的僵化性:法律的抽象性与待决案件的具体性之间的矛盾(4)法律的模糊性:语言表达力上的局限二. 法的价值冲突由于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一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的存在而使得价值冲突难以避免,因而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

主要原则有:(1)价值位阶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①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②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③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因此只需是最低层次的法律价值。

(2)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三、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1. 非正式渊源使用的条件①正式的法的渊源完全不能为法律决定提供大前提②适用某种正式的法的渊源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强制性要求和占支配地位的要求冲突③一项正式的法的渊源可能会产生出两种解释的模棱两可性和不确定性。

2. 基本原理:禁止拒绝裁判原则①禁止拒绝裁判原则: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官不得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理由拒绝进行裁判。

即当没有正式渊源时,法官依然有义务借助非正式渊源做出裁判②非正式渊源的运用通常仅限于民事和行政审判的领域,由于“罪刑法定原”的存在,刑事领域不适用此标准。

司法考试民法论述题解答万能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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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论述题解答万能句一、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身份平等,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自愿原则:即民事中的意思自治。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涉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内容包括:①自己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②自己责任: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①法律适用的原则: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②司法原则: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做出合理判决。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制、受制约的自由。

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法律无论如何严谨也无法限制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该原则使得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的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②法院可以根据此原则做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③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对该原则的应用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综合考虑;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交易中的一种道德要求,使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一旦被法律吸收就同时具有了法律的意义,成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是将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是体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的平衡。

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论述题与模板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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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论述题总结论述题其实只是一个填空题2012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统一”的万能模板【模板一:和2009年相同】【定概念】+【说联系】+【抄材料】+【喊口号】【题目】材料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或者是三个统一的,要求你从法理学的某个角度,来谈一下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或者对三个统一(三个至上)的认识。

【问题】从A与B的关系的角度,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统一(三个至上)的认识。

【参考模板一】【定概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构成。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是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线和灵魂,也是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和关键。

“三者统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既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总结,也是历史和现实的必然要求。

坚持“三者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才能浑然一体,从而具有生命力和强大活力。

)【说联系】A和B关系密切,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A对B有重大的影响,B对A有指导作用。

同样,B对A有独立的反作用,A对B有保障作用。

因此,A的水平的好坏决定了B的发展的好坏。

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个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A有影响,从而影响了B的发展。

【抄材料】(略)【喊口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或者三个统一)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如提高A……;是确保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思想基础,如实现B……;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如保障A……;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如推动B……;是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的重要保障,是连接A和B的重要指导力!【行政法论述题的万能模板】A、真题指引【2006年真题】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

法理学论述题归纳

法理学论述题归纳

论述题:1.法的本质1、第一层次: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意志的体现。

任何国家政权都是由一定的阶级掌握的,在阶级对立的社会,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第一层次的本质是意志。

2、第二层次: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无论是法或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而这种社会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所代表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一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这是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

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

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还要受到阶级以外的各种因素的不同程度的影响,法和这些因素归根到底由阶级因素起决定性作用条件下相互作用。

2.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7分法)(要素构成体系,直接要素是法律部门,再推下去即法律规范)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根本大法,总章程,我国法律体系的主导法律部门宪法相关法(宪法性的法律文件和规范)1.国家机构(。

政府组织法、法院组织法,ect)2.民族自治3.特别行政区4.保障民主,扩大基层5.国家主权、象征、领域、国籍及公民6.立法方面2刑法(本质某法律规范总和)定义: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事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行政法定义: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4诉讼法与非诉讼法定义:因调整诉讼与非诉讼的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总和5社会法定义: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民商法民法定义: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法)商法定义:调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7经济法定义: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调控、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分类:1创造条件(反垄断)2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物价、审计)3.法律体系中主体资格的构成条件第一权利能力(本质法律资格)定义:法律关系中主体依法享有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资格。

司考论述题 考前万能必背材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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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论述题考前万能必背材料(打印版)司法考试中论述题所占的比重是非常高的,但是也是有章可循的。

一般都会涉及到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刑法等相关法律知识。

本文总结了司考论述题万能必背材料,只要是论述题,基本上都可以用哦。

大家可以打印出来作为考前背诵。

一、法的局限性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

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五、法的实施与实现⑴法在制定出来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应然的状态,一种书本上的法律。

法的实施就是要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上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走向实然;⑵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学法网⑶法的实施强调一种过程和行动,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实效强调实施后的状态和结果,侧重于结果;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关系来调整们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在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在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

它体现了如下含意:司法权专属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而且不受他们的非法干涉,但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卡尔。

马克思这样说过: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在贯彻司法独立的同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a.要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b.在全社会进行有关树立、维护司法机关权威与尊重、服从司法机关决定的法制教育;c.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七、法治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全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理学论述题及其答案

法理学论述题及其答案

一、论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1、一般法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一般法:(1)指法的整个领域,即包括宪法、民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2)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情况的综合研究。

2、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法理学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服务。

法理学可能回答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引用何种法律,适用何种制裁等等,它所关心的是法律的原理性问题。

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则必然是理论性的和思维性的。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

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法是什么?法是怎样产生发展的?法有什么作用和价值?同时,法理学还要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畴如法、权利义务等,是各个部门法学共同适用的。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

法理学特别注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其所研究的一些方法也运用于各部门法学的研究。

二、论法学的研究方法亦可见教材P24-291、价值分析方法法律是调整利益关系的标准,只有研究法律的价值问题,才能对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目的、作用和社会意义等问题做出理论说明。

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

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法律体系是一种有序的逻辑结构,并通过语言符号表达出来,如果排除对法律形式问题的研究,人们就无法理解、运用和执行法律。

形式逻辑(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比较分类)和辩证逻辑(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归纳与演绎的统一,分析与综合的统一,以及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它的运行是一种社会过程,只有把法律和相关的社会事实联系起来,对法律的研究才是全面的,法律也才是真正的法律。

三、论三大法学派的法律观念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关于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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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论述题万能句司法考试中法理学论述题所占的比重是非常高的,但是也是有章可循的,下面是笔者总结的一些万能的论述答题模板,供学员们参考。

一、法的局限性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

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

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二、自由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

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三、秩序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

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

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四、正义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

从实质内容上而言,正义体现在平等、公正等诸多我们所熟悉的具体形态中。

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是评价体系,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进化。

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五、法的实施与实现法在制定出来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应然的状态,一种书本上的法律。

法的实施就是要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上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走向实然;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法的实施强调一种过程和行动,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实效强调实施后的状态和结果,侧重于结果;法的实现是将法的实施过程性和法的实效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法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法作为一种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关系来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只有将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化为人们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六、司法司法即法的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方式,是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

司法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同时司法还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司法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有着重要意义;司法原则①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其以程序公正为重点。

司法公正有着无比重要的意义。

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有一段精彩的论述: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法的内在精神要求,是由其司法活动裁判案件的性质决定的,同时公正司法也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保持其公正性,司法机关也就失去了自我存在的社会基础。

我认为有一句话怎么说都不为过:公正是司法的生命!②司法独立在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在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

它体现了如下含意:司法权专属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而且不受他们的非法干涉,但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马克思这样说过: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在贯彻司法独立的同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A 要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B 在全社会进行有关树立、维护司法机关权威与尊重、服从司法机关决定的法制教育;C 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七、法治法治是指依据法律治理。

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

法治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性。

法治是众人之治,在我国,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协调和统一。

法治的中国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法治还表达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法治与专制对立与民主联系,维护公民自由,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

所以在当今中国建立法治,具有空前的意义,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正确抉择。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进行的宪法修正就明确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这一修宪,让法治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和国家发展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八、法治的制度要求对立法者的要求: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律既系统的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运行的法律机制。

不能对权力有效约束的国家不是法治国家,不能运用法律约束权力的国家也不是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性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最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健全的律师制度。

九、法治的思想条件法律至上指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

法律至上能够维护中央和国家统一领导的权威,又能够使每个人享受到法治社会的公民自由,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权利平等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平等,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

有人认为在立法活动中人们是不平等的,其实在我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们选举人民代表,代表他们行使立法权,这就极大程度地体现了人们的立法权的平等;权力制约权力权力制约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

实践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必然被滥用。

权力制约就是要依靠法律的规定,界定权力之间的关系,使权力服从法律。

在我国,在保证效率的同时,应建立有限政府及责任政府使不可抵挡的历史必然。

在我国权力制约的核心是监督。

那么,监督体制的完善也势必成为法治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工作;权利本位综上,当前加强法治建设,须更着眼于制度创新,一定的法治观念必须最终落实到具体的制度上。

十、法与道德法与道德的联系在人类社会早期,法与道德浑然一体,古代法学家尽量把“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而近代的法学家已将法和道德作为两个不同的社会规范,内容具有重合性,互相补充地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但在一点上达成了共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林肯有过这样一句名言: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也很精辟地阐述了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法与道德的区别并非所有违法的行为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即违法行为。

但在作为社会规范调整人们的社会生活来讲,法律应处于主导的地位,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和体现。

决不能以道德代替法律,那是历史退步的表现。

十一、法与人权人权就其本来意义来讲,就是人的权利,即所有人可以享受的权利,也是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

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同时还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等各方面的权利。

人权总的价值取向就是人能够真正把握自己的命运,拥有自由拥有平等。

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但只有法律将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

但这还是不够的,这仅仅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一种可能性与资格,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

从道德观念与价值观念上提出人权的要求并不困难,而要使人权切实实现,成为一种具体的现实权利则要复杂得多。

因此,强调人权是一种实有权利,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中都有极大意义。

1997年10月,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我国政府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2004年我国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进了我们的根本法—宪法,这都标志着我国人权建设的重大发展,这也将对我国的社会发展和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地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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