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重点复习提纲
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法理学一、名词解释未考过:1.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2.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法律规则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4.调整性规则是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5.保护性规则体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包括保护权利的措施)。
6.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7.义务性规则也叫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8.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9.绝对确定性规则明确、具体而又全面地规定了主体的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没有留下任何余地或空白,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10.相对确定性规则是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则。
11.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方案的协议是无效的。
12.任意性规则既规定了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协商确定权利义务。
13.确认性规则是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的规则。
14.构成性规则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15.确定性规则是指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16.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4、5、6、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1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做的基本分类。
1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7、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8、契约自由:是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订立契约(合同)而不受他人限制和干涉的自由权利。
19、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是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个系统。
28、法律秩序:就是依法建立的秩序29、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或者说是低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觉和情绪,它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是表面的直观的。
30、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理性阶段,或者说是高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它在法律意识中属于主导的地位。
31、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法律意:是指:是指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分。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作者:————————————————————————————————日期: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面,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4、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5、法的本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其内部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
6、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的职能。
10、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
11、分配的正义:就是对不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人的功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荣誉。
12、矫正的正义:(或称“改正的正义”)指不管什么人,只要损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予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原则,适用于处理民、刑事案件,用以矫正并恢复被损害者的利益,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事后公正。
法理学重点

法理学重点一、名词解释1、法系:凡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便被视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家族”即法系。
2、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
3、法律行为: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受法律调整并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4、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5、法治国家:6、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要求,依照法律规定会引起肯定性法律后果的行为7、法的历史传统:8、法的要素:组成法律这个系统的诸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具有个别性局部性多样性差别性和不可分割性的特征。
9、法的适用: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10、法的创制:11、法的规范性:12、自由:人在意志上对自身的控制和支配不受他人干涉,对自身活动和行为享有独立自主权。
不受他人的妨碍。
13、人治: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式。
14、法律责任: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15、法的历史类型:是与人类历史上基本的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以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
二、简答题1、中国法制创制的原则有哪些?答:1)表达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诉求2)从基本国情和实际情况出发3)维护宪法秩序和法制统一2、属于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专属立法权有哪些?答: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整理

【考试内容】单选(30)多选(20)判断(12)简答(20)材料分析(18)名词解释1.法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规定权利与义务,以确定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溯及力新法颁布后对在此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反之则无溯及力。
3.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力﹑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4.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6.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7.法律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8.法律行为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声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9.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10.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11.法律责任(见课本122页)。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12.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凡是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同一阶级即同一社会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的法,便属于同一个法的历史类型。
简答1.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三.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2.我国法的正式法律渊源一.宪法二.法律三.地方性法规四.自治法规五.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六.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七.国际条约与协定我国法的非正式法律渊源一.习惯二.政策三.判例3.法的一般分类:一.国内法和国际法分类标准:按照制定法律主体的区别划分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分类标准:按照发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划分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分类标准:按照法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划分四.根本法和普通法分类标准:按照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划分五.一般法和特别法分类标准: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4.法律规制的分类一.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二.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三.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四.强制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5.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分类①、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所做的分类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②、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所做的分类基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和义务③、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一般权利和义务特殊权利和义务④、根据权力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的分类第一性权利和义务第二性权利和义务⑤、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所作的分类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接受权利与积极义务⑥、根据权利主体所作的分类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6.法律关系的分类一.宪法法律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这是按照法律关系所依据的法律部门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二.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行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进行分类)三.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进行分类)四.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数量的多少所进行的分类)五.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联系所进行的分类)7.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一.责任主体二.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三.损害结果四.主观过错8.立法、执法、司法的各自特征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执法活动具有单方性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一.专属性二.程序性三.专业性四.权威性9.司法过程中使用辩证推理的情形一.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对如何处理存在两种对立的理由;二.法律虽然有规定,但它的规定太过于原则、模糊,以至可以根据同一规定提出两种对立的处理意见,需要法官从中如以判断和选择;三.法律规定本身就是矛盾的,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法律规定,法官同样需要从中加以选择;四.法律虽然有规定,但是,由于新的情况的出现,适用这一规定明显不合理,即出现合法与合理的冲突,如安乐死问题,等等。
法理学考试重点

1、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2、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
3、立法技术:是指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产生和利用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包括立法体制确立和运行技术、立法程序形成和进行技术、立法表达技术等。
4、法律实效,是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行、执行或适用。
5、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二、简答题:1、简述法的基本特征?①、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③、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④、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简述立法的意义?立法具有很重要的功能,是体现国家职能和作用的必要手段和具体形式。
①、它是国家意志形成和表达的必要途径和方式;②、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必须利用立法手段,来确认那些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③、立法者利用立法手段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定;④、立法还有指导未来的预测功能;⑤、立法是民主制度化的前提条件,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性活动。
3、简述法的规范作用?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教育作用;④、预测作用;⑤、强制作用。
4、试论我国法律解释的体制?①、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解释即立法解释,它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两部分;②、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即司法解释,包括两种一种为审判解释,一种为检察解释;③、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即行政解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二是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自己所制定的法规所进行的解释;④、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该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
二是对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解释。
法理学复习资料

法理学复习资料法的概念一.名词解释1.法律: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例如,就我国现在的法律而论,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为了加以区别起见,学者们有时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称作法律。
但在很多场合下,仍根据约定俗成的原则,把所有的法统称为法律。
2.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法的创立方式: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下,国家制定法的方式有所不同。
国家制定法一般以一定的规范性的方式表述出来,所以被称为“成文法”。
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前一种情况如,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没有相应规范的情况下,依据社会的风俗习惯、一般道德规范来审判案件,实际上就是认可这些风俗习惯、道德规范为法。
后一种情况仅仅存在于英国、美国等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
在这些国家,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遵循本司法机关或者上级司法机关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实际上就是认可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为法。
二.单项选择1.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C)。
A.统治阶级意志B.阶级斗争状况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D.历史传统2.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称为(D)。
A.行政规章B.行政法C.法律D.行政法规3.中国古代把“律”字解释为“均布”,着重体现的含义是(C)。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考试大纲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考试大纲法理学的名词解释: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法理学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而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
法理学专业注重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并让学生具有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法理学的考试大纲:第一章法的本体基本要求: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第六节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第七节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第八节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第二章法的运行基本要求: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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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历史类型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62、简述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63、简述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的比较。
【法律演进】
法律演进
法律继承
法律移植
64、简述法律演进的类型。
【全球化与法律发展】
65、法律现代化进程的趋势与特征。
【法的制定】
立法
法律编纂
法律汇编
法律清理
66、立法的特征。
67、简述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48、简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
单方行为
多方行为
要式行为
37、简述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52、法律行为的结构。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
53、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
54、简述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55、简述法律事实的种类。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名词解释
简答题
【法的概念】
法律作用
6、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42、法的本质。
43、简述法的局限性。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法的渊源
法的效力
法的溯及力
50、简述法的分类。
51、简述法的对象效力的几个原则。
【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
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17、怎样理解法律规范的特征?
18、如何理解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19、法律规范的种类有哪些?
38、简述法律规则的相对确定性。
44、简述法律原则的特点。
45、法律原则的分类。
46、简述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原则。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法系
法律部门
2、简述我国的法学体系划分。
22、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Βιβλιοθήκη 原则分别是什么?【权利和义务】
法律权利
法律义务
权利规则
义务规则
人权
47、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法的实施】
守法
执法
司法
68、简述法的要素。
69、执法的特征。
70、司法的特征。
71、
【法律方法】
法律解释
过错责任
法律制裁
30、简述法律责任的种类。
49、法律责任的本质的三种理论。
56、简述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57、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的原则。
58、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59、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
16、制定法律程序有哪些步骤?
60、法律程序概念的要点。
61、简述正当法律程序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