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则》
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则

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包括开闭所、分区所、AT所、接触网开关控制站,除特别指出者外,以下皆同)的运行和检修工作中,为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检修和试验。
第二条牵引变电所带电设备的一切作业,均必须按本规则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条各部门要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本规则,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切实贯彻执行本规则的各项内容。
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则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办法,并报总公司核备。
第四条对现有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标准的设备,应有计划的逐步改造或更换。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牵引变电所的电气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
第六条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实行安全等级制度,经过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安全合格证之后(安全合格证格式和安全等级的规定,分别见附件1、2),方准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
每年定期按下表要求进行年度安全考试和签发安全合格证。
第七条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每年定期进行1次安全考试。
属于下列情况的人员,要事先进行安全考试。
(一)开始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二)当职务或工作单位变更,但仍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并需提高安全等级的人员。
(三)中断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仍需继续担当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运行检修人员应掌握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具备必要的消防知识,特别要具备电气设备消防知识。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则受处分的人员,降低其安全等级,需恢复原安全等级时,必须重新通过安全等级考试。
第十条未按规定参加安全考试和取得安全合格证的人员,必须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牵引变电所的高压设备区。
外单位来所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必要时进行安全考试,经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单位许可且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
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铁运[1999]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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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铁运[1999]101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在牵引变电所(包括开闭所、分区所、AT所、分相所,除特别指出外以下皆同)的运行和检修工作中,为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电气化铁道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检修和试验。
第2条牵引变电所带电设备的一切作业,均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3条各有关部门要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本规程,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切实贯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程执行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办法,并报部核备。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4条牵引变电所的电气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
第5条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实行安全等级制度,经过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安全合格证之后(安全合格证格式和安全等级的规定,分别见附录1、2),方准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
安全合格证签发的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6条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每年定期进行1次安全考试。
属于下列情况的人员,要事先进行安全考试。
一、开始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二、职务或工作单位变更时,仍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并需提高安全等级的人员。
三、中断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扔继续担当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第7条对违反本规程受处分的人员,必要时降低其安全等级,需要恢复原来的安全等级时,必须重新经过考试。
第8条未按规定参加安全考试和取得安全合格证的人员,必须经当班的值班员准许,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牵引变电所的高压设备区。
第9条牵引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及检修工,要每2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不适合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作业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第10条雷电时禁止在室外设备以及与其有电气连接的室内设备上作业。
遇有雨、雪、雾、风(风力在五级以上)的恶劣天气时,禁止进行带电作业。
第11条高空作业(距离地面3米以上)人员要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试验标准见附录6),戴好安全帽。
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

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1. 背景介绍牵引变电所是铁路系统中的重要设施,其主要用途是将电力转化为铁路牵引所需的电力,驱动铁路运输工具。
然而,在牵引变电所的运营过程中,由于设施老化、设备维护不当、人员不当操作等原因,会给人员和设备带来安全隐患。
因此,为了确保牵引变电所的正常运营和人员的安全,本文档制定了相关安全工作规程。
2. 工作职责2.1. 运行人员的职责牵引变电所运行人员是牵引变电所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他们的职责如下:•熟悉牵引变电所的运行和设备情况,掌握设备的操作方法,及时发现设备故障;•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操作的正确性和安全性;•定期检查设备,及时消除故障,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在牵引变电所的运行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2. 现场保护员的职责现场保护员是牵引变电所安全的第二道防线,他们的职责如下:•维护现场秩序,确保运行人员和其他人员不进入变电所,不接触高压设备等危险环境;•根据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制定保护方案,确保牵引变电所在工作期间处于安全状态;•在发生事故、故障等紧急情况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汇报。
2.3. 维护人员的职责维护人员是牵引变电所安全的第三道防线,他们的职责如下:•定期检查设备、及时消除故障;•维修、更换设备、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根据维护计划和实际情况,制定维护方案,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在维修、更换设备过程中,采取安全措施,确保不对设备和人员造成伤害。
2.4. 管理人员的职责管理人员是牵引变电所安全的保障,他们的职责如下:•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执行;•组织对牵引变电所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检查牵引变电所的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在发生事故、故障等紧急情况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上级汇报。
3. 工作流程3.1. 巡查工作流程巡查工作是保证牵引变电所正常运营和人员安全的重要环节,其流程如下:•保护员按照巡查计划,协同运行人员进行巡查;•依次检查电源、高压开关、变压器、熔断器、绝缘子、接地装置等设备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立即上报,进行处理,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

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铁运[1999]101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在牵引变电所(包括开闭所、分区所、AT所、分相所,除特别指出外以下皆同)的运行和检修工作中,为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电气化铁道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检修和试验。
第2条牵引变电所带电设备的一切作业,均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3条各部门要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本规程,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切实贯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办法,并报部核备。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4条牵引变电所的电气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
第5条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实行安全等级制度,经过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安全合格证之后(安全合格证格式和安全等级的规定,分别见附录1、2),方准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
安全合格证签发的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6条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每年定期进行1次安全考试。
属于下列情况的人员,要事先进行安全考试。
一、开始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二、职务或工作单位变更时,仍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并需提高安全等级的人员。
三、中断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仍继续担当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第7条对违反本规程受处分的人员,必要时降低其安全等级,需要恢复原来的安全等级时,必须重新经过考试。
第8条未按规定参加安全考试和取得安全合格证的人员,必须经当班的值班员准许,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牵引变电所的高压设备区。
第9条牵引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及检修工,要每2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不适合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作业人员要及时调整。
第10条雷电时禁止在室外设备及与其有电气连接的室内设备上作业。
遇有雨、雪、雾、风(风力在五级及以上)的恶劣天气时,禁止进行带电作业。
第11条高空作业(距离地面3 m以上)人员要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试验标准见附录6),戴好安全帽。
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

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在牵引变电所(包括开闭所、分区所\AT所\分相所,除特别指出外以下皆同)的运行和检修工作中,为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安全, 特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电气化铁道牵引变电所的行.检修和试验。
第2条牵引变电所带电设备的一切作业,均必须本规程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3条各部门要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本规程,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切实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办法,并报部核备。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4条牵引变电所的电气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为带电设备第5条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实行安全等制度,经过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安全合格证之后(安全合格证格式和安全等级的规定,分别见附录1.2),方准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
安全合格证签发的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6条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每年定期进行1次安全考试。
属于下列情况的人员,要事先进行安全考试。
一.开始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二.职务或工作单位变更时,仍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并需提高安全等级的人员。
三.中断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继续担当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和人员。
第7条对违反本规程受处分的人员,必要时降低其安全等级时,必须重新经过考试。
第8条未规定参加安全考试和取得安全合格证的人员,必须经当班的值班员准许,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牵引变电所的高压设备区。
第9条牵引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及检修工,要每2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不适合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作业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第10条雷电时禁止在室外设备以及与其有电气连接的室内设备上作业。
有雨.雪.风(风力在五级以上)的恶劣天气时,禁止进行带电作业。
第11条高空作业(距离地面3M以上)人员要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试验标准见附录6),戴好安全帽。
铁道部关于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

铁道部关于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电线电网【发文字号】[82]铁机字1670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82.09.20【实施日期】1982.09.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82)铁机字1670号1982年9月20日)为了在牵引变电所(包括开闭所、分区亭,除特别指出者外以下皆同)的运行和检修工作中,确保人身安全、行车安全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电气化铁道牵引变电所的运行和检修。
各主管部门要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本规程,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要领导和监督有关人员切实贯彻执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的安全。
牵引变电所的所有电气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
之后,上述设备的一切作业,均必须按本规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
对严格遵守本规程和防止事故有功的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规程的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办法,并报部核备。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为保证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作业的安全,对有关人员实行安全等级制度。
凡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必须经过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安全合格证之后方准参加相应的运行和检修工作。
第2条对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要每年定期进行1次安全考试。
此外,对属于下列情况的人员,要事先进行安全考试:一、开始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二、当职务或工作单位变更,但仍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并需提高安全等级的人员。
三、中断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而仍继续担当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及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程实施细则

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及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程实施细则—、总则二、规范管理分级负责三、运行管理四、检修作业制度五、修制—、总则牵引变电所(包括开闭所、分区所、AT所、开关站、分相所,分级投切所除特别指出外,以下皆同)是电气化铁路供电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车密切相关。
为搞好牵引变电所的运行和检修工作,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安全,根据《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程》(铁运〔1999〕101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2012年5月17日重新修订发布《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和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程实施细则》(技术规章编号:CDG/GD106-2012)。
第1条牵引供电各单位(包括牵引供电设备的管理、维修和施工单位,下同)要切实贯彻本细则的规定。
鉴于各条线、各地区牵引变电所设备和运行条件存在差异,各供电段根据本细则要求可作相应补充规定。
第2条本细则适用于成都铁路局管内牵引变电所的运行和检修,由铁路局供电处负责解释。
第3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规范管理分级负责第一节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第4条电气设备运行和检修工作实行规范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
各级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和先进的管理理念,不断完善检测手段,全面提高牵引供电设备的运行检修和技术管理水平。
第5条铁道部:统一制定全路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有关规章及质量标准;调查研究,检查指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按规定对铁路局进行监督和管理,为铁路局提供服务。
第6条铁路局: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规章、标准和命令,组织制定本局实施细则、办法;领导全局的牵引变电所运营管理工作,制定本局管内各供电段的管理和职责范围;审批牵引变电所大修、科研、更新、改造及局管的基建计划,组织验收和鉴定;并报部核备。
第7条供电段:贯彻执行铁道部、路局有关规章、标准、命令、实施细则、办法和工艺,组织制定本段的实施细则、办法和工艺;负责本段的牵引变电所运营管理工作,制定本段科室、车间的管理和职责范围;提报牵引变电所大修、科研、更新、改造及局管的基建计划,参加验收和鉴定;并报局核备。
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

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运行值班巡视倒闸第四章检修作业制度作业分类工作票作业人员的职责准许作业的规定安全监护作业间断和结束工作票第五章高压设备停电作业停电范围作业命令的办理验电接地标示牌和防护栅消除作业命令第六章高压设备带电作业命令程序安全距离绝缘工具安全规定第七章其他作业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低压设备上的作业二次回路上的作业第八章试验和测量高压试验测量工作附录1 电气化铁道安全合格证附录2 牵引变电所工作人员安全等级的规定附录3 牵引变电所第一种工作票附录4 牵引变电所第二种工作票附录5 牵引变电所第三种工作票附录6 常用工具试验标准附表1 倒闸操作命令记录附表2 作业命令记录第一章总则第1条在牵引变电所(包括开闭所、分区所、AT所、分相所,除特别指出外以下皆同)的运行和检修工作中,为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电气化铁道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检修和试验。
第2条牵引变电所带电设备的一切作业,均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3条各部门要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本规程,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切实贯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办法,并报部核备。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4条牵引变电所的电气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
第5条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实行安全等级制度,经过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安全合格证之后(安全合格证格式和安全等级的规定,分别见附录1.2),方准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
安全合格证签发的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6条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每年定期进行1次安全考试。
属于下列情况的人员,要事先进行安全考试。
一、开始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二、职务或工作单位变更时,仍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并需提高安全等级的人员。
三、中断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仍继续担当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