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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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 管理办法
在建设项目中,职业病的防治至关重要。本办法旨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 进行分类管理,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与安全。
背景介绍
随着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加,建筑工人面临越来越多的职业病危害。这对工人 的健康和安全构成了威胁,需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
职业病的定义和重要性
职业病是由于工作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或工作方式引起的疾病。它对工人的身 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严重影响,需要得到重视和管理。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目的
本办法的目的是对建设项目中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工人在工作中不受职业病的侵害,并提供相应 的防护和救治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建筑、交通、水利等领域。它涉及到项目 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等各个环节。
本办法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设备,确 保有效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意义 和影响
通过有效管理建设项目中的职业病危害,可以保护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
防护措施和设施
2
行识别和评估,制定预防措施。
规定建设项目中必须采取的防护措施和
设施,确保工人的安全。
3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
监测和评价建设项目中的职业病危害因 素,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办法的实施

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15号

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15号

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行业协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新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6年7月27日发布施行。

为贯彻落实•办法‣,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办法‣贯彻实施的有关工作(一)加强宣传。

•办法‣的实施是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举措。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紧密围绕•办法‣的各项内容,联合有关部门,采用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办法‣的宣传活动,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创建一个良好的氛围。

(二)完善制度。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制订建设项目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配套办法,建立高效有序、公开透明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程序,依据•办法‣规定建立省级职业卫生专家库,并切实加强专家库的管理,严格执行专家审查制度。

(三)强化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强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所出具报告负责的意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人员、设备等能力建设,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

(四)严格执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结合•办法‣的宣贯工作,各地要组织一次针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审查的专项检查,对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二、切实处理好•办法‣实施中的几个问题(一)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标准‣发布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据标准、规范和职业卫生相关知识识别、评价和判定。

(二)对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编制评价报告表;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编制评价报告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200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200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7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一、引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管理措施。

本文档旨在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准则和管理要求,促进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二、职业病危害分类准则根据职业病的危害特性和影响程度,将职业病危害分类如下:2.1 一类职业病危害一类职业病危害指的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职业病,其危害特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高致病性: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较大,患病率较高。

2.高潜伏期:患病的潜伏期相对较短,可能迅速导致严重后果。

3.高病程病死率:患病后病程较短,病死率较高。

4.难治愈:患病后难以治愈或病情容易复发。

2.2 二类职业病危害二类职业病危害指的是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职业病,其危害特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中致病性: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较高,患病率较高。

2.中潜伏期:患病的潜伏期较长,可能导致较严重的后果。

3.中病程病死率:患病后病程较长,病死率较中等。

4.部分可治愈:患病后可通过治疗完全治愈,但可能存在复发风险。

2.3 三类职业病危害三类职业病危害指的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危害的职业病,其危害特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低致病性: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相对较低,患病率一般较低。

2.低潜伏期:患病的潜伏期相对较长,可能导致轻微的后果。

3.低病程病死率:患病后病程短,病死率较低。

4.可治愈:患病后可通过治疗完全治愈。

三、职业病危害管理要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管理要求如下:3.1 一类职业病危害管理要求对于一类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应采取以下管理要求:1.预防为主:建设项目应重点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并采取全面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如换气设备安装、防护设施配备等。

2.严格监管:建设项目应加强对一类职业病危害源的监测和防控,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3.健康检查: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应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治疗职业病。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建设项目的发展,建设工程领域出现了一些职业病危害问题,给工人的身体健康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保障工人的权益和减少职业病发生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旨在探讨这一办法的意义、内容以及如何实施。

二、意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可以提供规范的操作指南,使监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能够对职业病危害进行科学分类和管理,降低职业病发生的风险。

其次,在建设项目中,不同岗位和工种面临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通过分类管理,可以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护措施,加强职业健康监督,提高工人的生产积极性和工作满意度。

最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实施还有助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推动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身安全等方面的整体提升。

三、内容1.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可以分为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人为因素等几个方面。

物理因素包括噪声、振动、辐射等;化学因素包括粉尘、有害气体、有毒物质等;生物因素包括病原微生物、动植物等;人为因素包括不良工作环境、不合理的工时安排等。

2.岗位及工种分类根据不同岗位和工种所面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将建设项目职业病进行分类。

例如,对于高处作业人员,应该关注其面临的坠落、电击等风险;对于搬运工、焊工等,应注意粉尘、有害气体等危害;对于采石场的工人,应加强对粉尘危害的防控等。

3.危害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通过对建设项目中各类岗位和工种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识别评估,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是非常重要的。

职业病危害识别评估可以通过实地调查、采样检测、工作环境监测等手段进行,以确定工人是否受到职业病危害的影响。

基于危害识别评估结果,可制定相应的防控策略,包括工程控制、个体防护和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措施。

4.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为了保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应加强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1号令)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1号令)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1号令)2002-10-1710:02:0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1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六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第七条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三篇)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三篇)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为了切实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是至关重要的,为此,公司根据国家、北京市有关的管理规定,特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如下:一、市政工程易发职业病危害的种类根据企业经营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公司的职业危害为六大类: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建筑施工作业过程中,材料的搬运使用、石材的加工。

建筑物的拆除,均会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辐射的危害:在建筑物地下室施工时由于作业空间相对密闭、狭窄。

通风不畅、特别是在这种作业环境内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耗氧量极大,又因缺氧导致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施工人员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3、有毒物品的危害:建筑施工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防水施工中常常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喷漆作业常常接触到苯、苯系物外还可接触到醋酸乙酯、氨类、甲苯二氰酸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气中的浓度可以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急性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4、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5、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建筑行业施工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震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手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6、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二、职业病的防护措施(一)作业场所防护措施1、各项目部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职业病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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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一)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二)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
(三)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
(四)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二)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除应当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
(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需要卫生部管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卫生部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负责。

第七条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目的、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对建设项目选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
(四)对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技术分析及评价;
(五)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
(六)确定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七)评价报告结论。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审核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

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申请和有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卫生审核。

第十二条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其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对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卫生审核意见;
(二)建设项目设计资料(含职业卫生篇章)。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6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依据、范围和内容;
(三)试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效果;
(六)评价结论。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卫生验收申请和有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建设项目做出验收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二十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第二十一条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审核、审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注:文件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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