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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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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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为了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密切税务稽查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依纪查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当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有关部门。

附件:《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转交单》二OO八年十二月十九日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

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条税务机关在下列情况下,实行一案双查:(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二)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

第四条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以下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监察部门:(一)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二)为涉案纳税人通风报信、作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三)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四)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人股分红的;(五)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损失的;(六)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稽查人员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本稽查局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稽查局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转交或者不同意转交监察部门的意见,并将意见报告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转交或者不批准转交的决定。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税收违法案件是社会犯罪中的一种特殊类型,严重影响税收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了加大打击力度,我国税务机关开展了“一案双查”工作,即税务机关在独立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还将相应的税收违法行为纳入到其他执法部门的查办范围,实行协作查办。

下面我来探讨一下这一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一方面,“一案双查”工作是税务机关加强税收违法打击的一种重要方式。

税收违法行为通常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需要多个执法部门的协同办案才能达到最佳效果。

税务机关具备独立执法权力,能够准确判断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而其他执法部门如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则具有侦查、起诉和审判权力,能够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案外情况、犯罪嫌疑人进行深入调查和处理。

通过“一案双查”,能够将税收违法案件的核心问题和相关涉案人员综合起来,形成打击合力,提高查办效率。

“一案双查”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各执法部门之间的合作需要加强。

由于各部门职责不同,工作机制也有所不同,在协作办案中可能出现意见不统一、工作进度不协调等问题。

需要建立起机制化的合作机制和沟通渠道,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协商,确保各部门的工作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互相配合、协同推进。

案件查办的难度较大。

税收违法案件常常涉及复杂的财务流程和涉及多个地区、企业、个人的关联关系,需要各个执法部门的专业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保证查办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案件查办过程中还可能面临涉黑涉恶、拒捕抗交、证据不足等问题,需要各执法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克服困难。

针对以上问题和挑战,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优化。

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培训和经验交流。

通过定期组织联合培训,让各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了解各自的职能和工作特点,提高对跨部门协作的认识和理解。

定期组织案例交流和经验总结,分享各部门的成功经验和应对策略,推动协作工作逐步规范化、专业化。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案件协作查办的效率。

各执法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案件信息的互通共享,减少信息交流中的环节和时间消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19•【文号】国税发[2008]125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密切税务稽查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依纪查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当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有关部门。

附件:《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转交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

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条税务机关在下列情况下,实行一案双查:(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二)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

第四条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以下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监察部门:(一)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二)为涉案纳税人通风报信、作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三)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四)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入股分红的;(五)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损失的;(六)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的其他行为。

税务稽查业务基础题库稽查风险内部控制专题附答案

税务稽查业务基础题库稽查风险内部控制专题附答案

税务稽查业务基础题库稽查风险内部控制专题附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各级税务机关()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工作负总责,所属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内部控制工作负责。

A.主要负责人B.分管内控工作的领导C.相关责任人D.内控管理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全国税务系统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第六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工作负总责,所属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内部控制工作负责。

2.税务稽查风险属于税务系统内部控制的风险类型是()A.政策制定B.廉政C.行政管理D.税收执法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全国税务系统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第十一条: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损害国家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

其中税务稽查风险,主要指在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风险。

3.内控平台自动扣分后()个工作日内,责任人可以通过内控平台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A、3B、4C、5D、10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根据《税收执法考评与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工作指引(1.1版)》:内控平台自动扣分后5个工作日内,责任人可以通过内控平台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4.以下哪种不属于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

A、责令作出书面检查B、通报批评C、取消执法资格D、开除公职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税收执法考评与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工作指引(1.1版)》: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七种形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资格、责令待岗、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

5.稽查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可能导致国家税款或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导致稽查人员被行政处分或者承担刑事责任,影响稽查职能作用发挥在税务稽查风险定级中是属于哪种等级()。

A.高风险B.中风险C.低风险D.一级风险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税务稽查风险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第十五条:高风险,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税务稽查工作规定,造成涉税违法事实认定不清,拒以定案的证据不足,使用法律错误,稽查程序违法,违反合法、合理形成等情况,可能导致复议机关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撤销税务局或者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确认稽查局的行政行为违法;稽查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可能导致国家税款或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导致稽查人员被行政处分或者承担刑事责任,影响稽查只能作用发挥;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稽查行政效率,导致不能完成稽查工作目标的风险。

知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

知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

知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税总发〔2015〕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开展一案双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国家税务总局(驻总局监察局、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2月4日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自2008年施行以来,对及时发现并查处税务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规范税收征管和税收执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执行中我们也发现《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存在刚性不足,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纪委关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工作部署,加大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力度,现对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如下:一、本《规定》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性和履职行为廉洁性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追究责任的活动。

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稽查部门负责查处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

稽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实施检查、调查应当使用各自文书,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案双查:(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索贿受贿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行为的;(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存在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三)检举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检举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线索具体的;(四)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

三、本《规定》所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包括:(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达到规定数额标准的案件;(二)上级税务机关督办的重大案件;(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2.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3.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4.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5.税务稽查案源清册6.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7.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19日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税务稽查质效,推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以下统称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1.20•【文号】国税发[2001]126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22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22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11月20日国税发〔20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规范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税务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

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和适用第四条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除按照上款规定进行追究外,可并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

第五条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纳税申报或未按规定录入纳税申报资料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减免税申请的;(四)无正当理由不办理退税的;(五)无正当理由不发售发票的;(六)对达到立案标准未按规定立案的;(七)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八)未按规定使用、填写执法文书的;(九)未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的;(十)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近年来,我国税收违法案件频发,严重影响了税收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针对这一情况,税务部门提出了“一案双查”的工作模式,旨在以更加严格的态度和更加灵活的手段,加强对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提高查处效率和效果。

在实践中,这一工作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对“一案双查”工作模式进行分析和反思,探讨如何更好地开展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一、“一案双查”工作模式的实践“一案双查”工作模式是指税务部门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不仅要依法进行税务稽查,对违法企业和个人进行查处,还要加强与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对于严重的违法案件,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工作模式的出台,对于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保护国家财政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践中,税务部门积极开展了“一案双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通过税务稽查,可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企业和个人,追缴欠税款项,从源头上减少了税收漏税的可能性。

与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动合作,可以更好地打击严重的税收违法案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于严重的违法案件,追究刑事责任,足以震慑其他潜在的违法行为,从而有效地维护了税收秩序和社会秩序。

尽管“一案双查”工作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税收违法案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隐蔽性,需要税务部门加强技术力量和人员培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税务部门与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不够顺畅,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有待加强。

对于一些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税收违法案件,协作难度较大,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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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
的通知
【标 签】税务机关违法违纪,税务人员违法违纪,一案双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8﹞125号
【发文日期】2008-12-19
【实施时间】2008-12-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乐税注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
知》(税总发﹝2015﹞20号)对本文作了补充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密切税务稽查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依纪查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当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有关部门。

附件:《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转交单》.doc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

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条 税务机关在下列情况下,实行一案双查:
(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
(二)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
(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

第四条 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以下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监察部门:
(一)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
(二)为涉案纳税人通风报信、作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入股分红的;
(五)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损失的;
(六)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稽查人员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本稽查局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稽查局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转交或者不同意转交监察部门的意见,并将意见报告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转交或者不批准转交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监察部门;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稽查人员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涉及本部门负责人或者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的,可以直接报告上级税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

第六条 稽查部门向监察部门转交违法违纪线索,应制作《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转交单》,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一般
先由稽查部门实施税务检查,检查结束后,稽查部门应当将检查结论通报监察部门。

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经分管稽查和监察工作的税务局领导批准同意,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可组成联合检查组,同时进行调查。

第八条 监察部门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反馈给稽查部门。

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转交线索的稽查部门。

第九条 稽查部门在实施税收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当妥善保存与违法违纪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 监察部门对稽查部门转交的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线索,可征求有关税收业务部门的意见,作为是否受理和调查的参考,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

第十一条 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实施检查、调查,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稽查部门、监察部门对所发现的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的证据、线索,以及涉案纳税人的有关情况,应当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传播。

第十三条 稽查部门、监察部门违反本办法,或者有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或失职渎职行为的事实或证据,隐瞒不报,或者隐匿、销毁有关线索、证据的;
(二)监察部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证据、线索,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其他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驻国家税务总局监察局、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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