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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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10.11•【字号】穗价[2004]218号•【施行日期】2004.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价[2004]218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标价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及《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增城市、从化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公开标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管理。

第四条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价牌(以下简称标价牌),分别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使用不同的格式、内容和颜色制作(式样见附件)。

(一)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由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制作,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分级核发。

(二)属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停车场经营者可按规定的格式和颜色自行制作标价牌。

标示式样见附件或通过《广州价格信息网》(网址:)下载。

(三)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因行业特点需制作特色标价牌的,需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监制后方可制作使用。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5.22•【字号】粤价[2001]109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粤价〔2001〕109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实施。

各地在贯彻实施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的承受能力,要从有利于启动汽车消费出发,对现行过高的收费标准要降下来。

执行中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利用场地为车主(驾驶员)提供机动车停车位和保管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实施收费的机动车停车场应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施细则》,制定所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粤价[2011]51号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粤价[2011]51号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广东省物价局2011年3月21日以粤价〔2011〕5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进一步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过程中,对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实施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是指经营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合理社会平均成本。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应当区别机动车车型、停车场类别和服务功能分别核定。

机动车车型包括摩托车、小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停车场类别包括配套停车场(室内、室外)、居民住宅停车场(露天、非露天)、公共停车场(露天、非露天)、路内停车场及其他停车场。

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该类型停车场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畴。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穗价[2008]219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穗价[2008]219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穗价〔2008〕219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为贯彻落实我局制定的《关于我市路内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穗价〔2008〕195号)和《关于我市商场等配套停车场停车收费试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8〕196号)精神,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决定在全市开展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一)检查的范围:全市各机动车停车场,重点检查路内停车场(咪表自动停车设施和路内人工停车场)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搂、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专业配套停车场。

(二)检查的内容:(1)有否按《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穗价〔2004〕217号)执行;(2)路内停车场和商场等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是否执行新的收费标准;(3)停车场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4)是否有其他违反收费规定的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安排检查时间从2008年7月15日开始9月10日结束。

三、检查的组织形式本次检查以同级检查为主,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黄埔、萝岗、南沙区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场收费进行检查,并对群众投诉的停车场收费情况进行查处;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市根据本通知精神自行安排对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进行检查。

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对部分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四、检查的工作要求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突出重点,把握好政策,依法依规查处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对商场等配套停车场违规收费的则以纠正及教育为主。

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规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关于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的要求,合理引导住宅停车场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住宅小区停车服务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规定,制定本议价规则。

一、本规则所称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住宅停车场收费”)是指住宅停车场经营者按照停车服务合同或其他约定向业主提供停车场地、设施、秩序管理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住宅停车场是指住宅建筑区划内所有机动车停车位(含场地、泊位等)。

停车场经营者是指依法以自有车位,或接受车位所有权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及其他单位或组织等的委托,提供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企业及其他经营主体。

二、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发生的住宅停车场收费行为,适用本议价规则;利用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的临时停车场除外。

商住一体建设项目的停车场中,住宅停车位适用本议价规则;经营者未按《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规定区分商业或住宅停车位的,统一适用本议价规则。

三、住宅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本规则为业主与停车场经营者协商议价提供程序规范。

四、销售住宅时,建设单位和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中明确停车收费制定依据、成本情况、停车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的调价方式等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主动公示、作出承诺。

五、已销售或按规定无需经过销售程序的住宅,可由停车场经营者提出,也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向停车场经营者提出,启动停车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程序,具体如下:(一)停车场经营者应主动公示拟调价通告、车位产权文件、车位数量、车位位置、配比率等基本情况以及拟制定或调整的停车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制定依据、成本情况、收费标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的调价方式等内容,接受委托的还需公示委托授权资料;上述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月。

2018-1-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1-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局,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管理效率,依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法定程序,我委对《广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进行了评估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月11日广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明码标价行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维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经营者(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是指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开标示价格以及相关内容的行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证明或出具批复文件时应当要求经营者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主要标示内容包括:经营单位、地址、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第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统一采用标价牌的标价方式。

经营者应在停车场每一个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用标价牌明示机动车停放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当停车场存在多种收费类型(如商住两用停车场)时,经营者必须将所有收费类型的标价牌设置在入口及缴费地点。

广州市路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广州市路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ú??????·?·?????·?±ê×?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价〔2009〕252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9〕23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夜间停车计费方式。

我市路内停车场和商场等配套停车场夜间时段按次收费统一调整为按时收费,夜间时段按时收费标准不分地区统一为2元/半小时,夜间时段累计收费最高10元。

白天时段和夜间时段划分不变。

鉴于停车场收费系统调整需要一些时间,2010年1月1日至2月28日为过渡期。

2010年3月1日起,一律按新收费标准执行。

调整后路内停车场和商场等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如下表:路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说明:1.大车按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

2.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免费。

商场等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试行)说明: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可以下调。

2.大车按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

3.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车辆,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免费。

二、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将本文复印后分发到按分工分管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市停车场行业协会要将文件送达到市管的停车场经营单位。

各经营单位分别到市、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证明变更或申领。

三、增城市、从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我局备案。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联系电话:86196817路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地区按时收费时段按时收费标准按次收费时段按次收费标准(元)24小时最高限价(元)(元/半小时)一类8:00-22:00522:0010 80次日8:00二类8:00-19:00 4 19:00 10 64三类 2 次日8:00 10 32说明:1.大车按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整顿我市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整顿我市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整顿我市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5.21•【字号】穗价[2001]103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整顿我市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穗价[2001]103号2001年5月21日)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及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

根据国家、省对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整顿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专业室内停车场、商业写字楼配套的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根据国家计委规定,对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写字楼的配套停车场,室内专业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企业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企业在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时必须报市物价部门备案。

对明显不合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市物价部门有权纠正其价格行为。

二、区别不同类型停车场、泊车点实行计次收费、计时收费、按月收费。

住宅区、综合商住楼、市区露天停车场按次按月收费。

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露天停车场按次收费。

静态道路停车场(泊车点)分时段按时按次收费。

三、加强普通露天停车场、住宅区(含商住楼)停车场服务收费的管理。

普通露天停车场、住宅区、综合商住楼停车场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经营者可在物价部门制定基准价格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在规定范围内浮动。

上浮幅度为0,下浮幅度不限。

住宅区停车场的经营者对住宅区内住户的停车服务收费要实行优惠,优惠价格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共同研究制定。

四、静态道路汽车停车场(含电子咪表泊车点)停放收费标准暂不作调整,分白天、晚上两个时段收费,白天按时收费,每小时4元;晚上18时至次日8时按次收费,每次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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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标价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及《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增城市、从化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公开标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管理。

第四条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价牌(以下简称标价牌), 分别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使用不同的格式、内容和颜色制作(式样见附件)。

(一)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由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制作,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分级核发。

(二)属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停车场经营者可按规定的格式和颜色自行制作标价牌。

标示式样见附件或通过《广州价格信息网》(网址:)下载。

(三)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因行业特点需制作特色标价牌的,需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监制后方可制作使用。

第五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实行三色标价牌制度。

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使用蓝色标价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使用绿色标价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使用黄色标价牌。

第六条各类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应按照其不同的定价形式使用不同类型的标价牌,并在停车场入口处或交费处等醒目位置公开标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一)机场、车站(含火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下同)、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机场、车站、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二)路内人工收费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路内人工收费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路内停车场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路内停车场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三)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车保管服务的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四)海关、口岸配套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海关、口岸配套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五)公安、交通执法部门暂扣、暂存交通事故、故障和违法车辆的专用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交通事故、故障和违法车辆专用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六)一、二、三类地区的公共露天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公共露天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绿色)。

(七)住宅小区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含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下同)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绿色)。

(八)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写字楼等配套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写字楼配套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黄色)。

(九)室内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室内专业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黄色)。

(十)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黄色)。

第七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主要标示内容包括:停车场类型、停放车辆类型、定价形式、计收方式、收费标准、免费停车时限、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和价格举报电话等,公共露天停车场还应标明所属地段。

第八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的申领和核发。

经营者申领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还应提供价格主管部门审核许可收费的文件。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路内等停车场,凭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到广州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申领标价牌。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共露天停车场、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由经营者提出申请,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写字楼、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室内专业停车场的经营者,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自行制作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

(四)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的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到同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申领标价牌。

第九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必须申领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后方可进行收费。

严禁使用不属于本场类型的标价牌;严禁高于标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任何费用。

第十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登记制度。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的票据。

收费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接受社会和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停车场经营者因经营需要,采用电子触摸屏或滚动式电子荧屏明码标价的,应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颜色进行标示,其标价式样需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审核后,方可制作使用。

第十二条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对申领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的经营者,需按照《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穗价〔2004〕217号)认真进行审核,凡符合申领条件的给予办理,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增城市、从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广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11月15日起实行。

原《关于办理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2〕163号)同时废止。

原《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停止使用。

附件:广州市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式样
附表7-1
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
(绿色)
收费单位:编号:
附表7-2
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
(绿色)
收费单位: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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