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
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

附件1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试行)1适用范围本规范描述的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包括检验设备控制软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端软件、管理部门端监管系统,本规范对系统采集的数据、系统间数据交换方式和交换内容进行规范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的设计、建设、联网和数据共享。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3847-2005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HJ/T289-2006《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290-2006《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291-2006《汽油车稳态加载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292-2006《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395-2007《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396-2007《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 460-2009《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规范》HJ/ 461-2009《环境信息网络管理维护规范》HJ/ 511-2009《环境信息化标准指南》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A 329.2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数据库规范GA 24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简称,指依法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相关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相关检验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时共享的单位。
3.2检验设备指能够按照标准要求完成在用车排放测试的一个或一组设备,如五气分析仪、流量计、转速表、烟度计、气象站、司机助和底盘测功机等。
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

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关于加快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中对遥感监测、柴油货车监管、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IM管理等工作的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两项在用车排放检验新标准升级省、市联网数据接口,完善机动车检验管理系统;建设机动车遥感管理系统和监督抽测管理系统,尽快实现遥感监测国家、省、市联网。
一、尾气监管平台1.主页:综合数据展示,增加统计汇总内容及实时上传情况统计展示;2.车辆信息管理:新增排放超标车型信息、集中超标车型环保查验记录等功能;3.环保检验信息管理(简易瞬态、双怠速、加载减速、不透光烟度、特殊检测查询):升级简易瞬态、双怠速、加载减速、不透光烟度等检验信息的查看及特俗检测的查询功能;4.报警统计:对报警的信息按照管理要求进行定制化统计开发;5.报警提醒:对报警的信息增加提醒功能;6.车辆关联查询:车辆的综合查询,简单版的一车一档信息;7.自助导出:可客户自定义导出字段及内容,自定义查询条件,导出相应数据的模块;8.定期检验管理平台接口:全省各地市平台与省平台接口升级,包括:汽油车外观检测信息、柴油车外观检测信息、OBD检查信息、检验基本信息、简易瞬态工况检测信息、加载减速工况检测信息、超标车型信息、集中超标车型环保查验记录、林格曼黑度法检验结果、燃油蒸发检验结果等;9.定期检验数据联网上报接口:省平台与国家平台联网接口升级包括检验基本信息、OBD检查信息、双怠速法检验结果、简易瞬态工况法检验结果、加载减速工况法检验结果、自由加速法检验结果、检验机构信息、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线信息、超标车型信息、集中超标车型环保查验记录、林格曼黑度法检验结果、燃油蒸发检验结果等。
二、遥感三级联网1.实时数据显示:车辆图片和车辆尾气信息关联后,以列表的形式显示,对于超标数据、无效数据信息突出颜色显示,数据列表中对每一条车辆信息及尾气信息,可以以报告形式查看、打印并支持数据导出功能。
《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解读

《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解读一、修订背景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修正,省人大常委会也先后制定、修改了《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一批法规。
《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7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出台时间较早,客观上造成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
为了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更好地指导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我市于2018年启动了《规定》修订工作。
经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2019年6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修订后的《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并明确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二、修订内容《规定》主要修订了三方面内容。
(一)对照上位法审查、修改了义务性、禁止性规定。
一是完善了机动车维修单位的义务性规定,第十四条要求机动车维修单位应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
二是明确了关于车用燃料的禁止性规定,第十五条提到禁止生产、进口不符合标准的车用燃料,第二十二条增加了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的禁止性规定。
(二)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体制。
一是对外地迁入我市的机动车进行严格管理,第八条明确要求在我市初次登记上牌和申请迁入我市的机动车须符合我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是完善了燃油机动车保有量控制的相关规定,第九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采取相应措施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为我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措施增添了法制依据。
三是完善了排气污染检测制度,第二十条要求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出具真实、准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内容。
四是删除了涉及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等不符合“放管服”精神的内容。
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2019年修订版)

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2019年修订版)(1997年9月26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2007年1月12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19年3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社会、环境、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在综合交通规划中体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经济贸易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工作予以配合。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经济贸易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制度。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检测数据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提供统一数据和信息。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和区域性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及有关数据,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答复。
广州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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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广园中路383号三元里经典市场检测区
28
广东粤旅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1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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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新广花路石马路段39号
29
广州嘉德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1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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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大道南1951-1961号广州嘉德汽车会内自编PA105号
30
广州市人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1(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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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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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和镇大马路13号
24
广州大昌行喜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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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芳村龙溪大道299号
25
广州市翔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1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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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机场路向云东街自编576号白云机场设备工程分公司
26
广州市天成机动车检测站有限公司
1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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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鹤龙社区鹤龙一路18号
27
广州市普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1
150
附件2
广州市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能力一览表
序号
检测站名称
汽车检测线数(条)
检测能力(辆)
摩托车检测线数(条)
检测能力(辆)
详细地址
1
广州广保安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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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保税区金桥路8号
2
广州市大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1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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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989号
3
广州市伟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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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路132号首层
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

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深入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环保监督抽测。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包括机动车登记时的环保检验和登记后的环保定期检验。
第三条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由省级环保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承担,环保监督抽测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组织开展。
第四条环检机构应按省级环保部门委托的业务范围和检验类别开展环保定期检验,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环检机构应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实时上传环保检验数据,按照国家及地方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对通过环保定期检验的机动车,环保部门应按照《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___〕___号)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
未通过环保定期检验的机动车,应在有相关资质的机动车维修厂进行排放控制的维修治理,经再次检验合格后,环保部门予以核发环保标志。
第六条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原则上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一致,主要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情况确定(具体周期见附1)。
第七条环保定期检验方法由省级环保部门依据当地空气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防治等情况,按照国家或地方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确定。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应优先选用简易工况法(以下简称工况法)。
采用工况法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地方排放限值,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____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进行环保检验。
环保检验包括检测尾气排放、查验排放控制装置、登记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见附2)。
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新购置轻型汽油车,可免于注册登记时的尾气排放检测。
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原则上应在登记地进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作的通知⽂号:国环规⼤⽓[2016]2号颁布⽇期:2016-07-21执⾏⽇期:2016-07-2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公安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2015年8⽉29⽇全国⼈⼤常委会修订后的《⼤⽓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法》),进⼀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推进黄标车和⽼旧车淘汰,加快提升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法》,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便民惠民的要求,以降低机动车污染排放⽔平、改善环境质量为核⼼,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全⾯推⾏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严格规范新⽣产机动车和在⽤车排放检验,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联⽹;严格监管执法,加强对⾼排放车辆的环保达标监管,促进黄标车和⽼旧车淘汰,加快推进机动车环境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
⼆、有效衔接机动车排放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制度(⼀)严格执⾏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
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法》建⽴并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机动车⽣产企业和机动车所有⼈应当依法进⾏机动车排放检验。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
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公安交管部门对⽆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优化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技术检验流程。
环境保护、认证认可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促进机动车检验机构空间布局优化、合理有序发展。
广州排放标准

广州排放标准广州市作为我国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和交通枢纽,其空气质量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改善空气质量,广州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严格的排放标准,以限制工业企业和车辆的排放,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
首先,广州市对工业企业的排放标准进行了严格规定。
各类工业企业必须安装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排放达标。
对于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广州市政府采取了限制生产、关停整治等措施,以减少污染物排放。
此外,广州市还加大了对工业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了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进行处罚,推动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提高排放标准达标率。
其次,广州市对机动车辆的排放标准也进行了严格控制。
广州市政府推动了车用燃油质量的提高,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汽车,加快老旧车辆的淘汰更新,推广高效低排放车辆。
同时,广州市还对车辆进行定期的尾气排放检测,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进行处罚或限行措施,以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另外,广州市政府还加大了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治理力度。
严格规范施工现场的扬尘控制,推广使用水喷洒、覆盖等措施,减少施工扬尘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对于违反规定的施工单位,广州市政府将依法进行处罚,督促其整改,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总的来看,广州市政府出台的排放标准举措为改善空气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通过严格控制工业企业和机动车辆的排放,加大对扬尘污染的治理力度,广州市的空气质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但是,仍然需要广大市民的共同努力,提高环保意识,减少个人排放,共同保护好我们的环境。
希望广州市政府能够继续加大力度,完善相关政策,为广州市的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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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广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排气检验联网工作,加强对排气检验的日常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粤环函〔2016〕881号)、《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是指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资格的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进行联网,简称机动车排气检验联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具有资格的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是指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资格的检验机构,简称检验机构。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检验联网和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排气检验联网及相关管理工作,依据联网技术核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准予联网。
第六条联网技术核查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受理申请,并组织实施,有关工作指引见附件1。
第二章联网申请第七条申请联网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或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三)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质认定,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四)排气检验场地布局合理、光线充足,各功能区标识清晰。
(五)检测仪器设备经计量检定合格,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其工控系统的数据通讯接口、数据格式等符合市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化管理的要求。
(六)按照市生态环境部门的统一要求,配置视频监控、数据存储、系统服务器、车牌识别装置等硬件设备,建立专用局域网络并使用光纤与市机动车排放监督管理系统对接,满足实时传输排气检验数据和实时监控的需要。
(七)上传的联网数据能满足国家和我省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规范的要求。
(八)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满足排气检验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原则上每条检测线需配备至少2名取得合格证的检测人员。
(九)建立完整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排气检验档案。
公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作岗位责任、工作人员守则、检验工作程序、机动车排放标准、检测收费标准等。
(十)国家、省、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排气检验联网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单位登录广州生态环境网下载《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申请表》(见附件2),并按要求填写。
(二)申请联网的检验机构按照《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技术核查指引》有关要求,向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出申请。
(三)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内容,待完成补正后予以受理。
(四)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受理申请后,依据有关要求并结合市环境信息中心出具的关于检验机构联网传输核查意见开展联网技术核查,填写《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技术核查表》,对经技术核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技术核查意见和联网建议,报市生态环境局核实。
(五)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出的联网建议,出具联网意见复函。
(六)市生态环境局实现与检验机构联网。
第九条申请联网的检验机构向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复印件。
(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五)检测仪器设备校准证书复印件。
(六)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合格证复印件。
(七)国家、省、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相对应的材料。
第十条准予联网的检验机构迁址或检验场地搬迁的,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申请联网。
第十一条对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且通过审批,并准予联网的检验机构,应在联网后一年内向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交建设项目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情况截图及建设单位验收意见,否则市生态环境部门予以暂停网络联接处理。
第三章联网变更第十二条准予联网的检验机构拟增加检测线数量、改变检测线类型、位置及主要检测设备(含工控软件)的,应当办理联网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联网变更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单位登录广州生态环境网下载《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并按要求填写。
(二)申请联网变更的检验机构按照《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技术核查指引》有关要求,向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出申请。
(三)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内容,待完成补正后予以受理。
(四)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受理申请后,依据有关要求开展联网技术核查,填写《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技术核查表》,对经技术核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技术核查意见和联网变更建议,报市生态环境局核实。
(五)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出的变更联网建议,出具联网变更意见复函。
(六)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办理检验机构联网变更。
第十四条检验机构申请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报告复印件。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四)检测仪器设备校准证书复印件。
(五)市环境信息中心出具的检验机构联网传输核查证明复印件。
(六)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合格证复印件。
(七)国家、省、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相对应的材料。
第十五条检验机构的法人名称(场地、设备未发生变化)、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检验机构类别等任一条件发生改变的,应在有关信息发生改变后一个月内向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交书面材料进行报备,否则市生态环境部门将视情节予以暂停网络联接5~10个工作日。
第四章联网检验机构职责第十六条准予联网的检验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严格按照法定的检测方法、标准和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检验,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严禁采用非法软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自觉遵守《广州市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气检验业务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广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行业规定。
(三)严格按照资质认定的规定,确保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按时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计量检定,定期开展期间核查,配备完整有效的标准物质。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五)不得要求或暗示排气超标车辆到指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维修治理,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推销有关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产品。
(六)禁止机动车维修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在检验机构内开展维修业务咨询或招揽生意,对车辆送检人员与检测人员采取隔离措施,避免发生弄虚作假现象。
(七)加强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及车辆基本知识,正确选择检测方法对车辆进行规范检测。
(八)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经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需核查其在具有一类、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的记录后,方可进行复检。
(九)在排气检验前,做好车辆外观检查,防止机动车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排气检验。
(十)设置计算机专业管理人员,加强对局域网、光纤链路、计算机、服务器、视频等信息化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安全、供电正常、链路通畅,以及检测过程数据完整,实时向生态环境部门传输检验数据。
(十一)视频监控设备满足市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有关视频监控资料存储周期不低于180天。
(十二)配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第十七条取得联网资格的检验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一)检验机构基本情况。
包括检测线数量、种类及变更情况,检测能力、检测方法等。
(二)检验工作情况。
包括检验机构联网和资质认定情况,检验机构规章制度执行和质量管理情况,检测设备使用和维护情况,检测系统和数据传输网络情况,检测人员操作技术和持证上岗情况,执行有关标准、规范情况,全年检验车辆情况等。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
(四)投诉、异议处理情况。
(五)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第十八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分工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以及有关区环境执法部门做好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执法工作,建立监管执法工作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检验行为。
(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并组织有关区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检验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管理工作机制,协调、处理有关日常事务。
(三)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广州市机动车排放监督管理系统的联网数据接收上传、日常运行维护、系统后续开发等工作,建立相关管理和应急工作机制,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四)花都、番禺、南沙、广州开发区和从化、增城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做好辖区内检验机构的监管执法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五)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不含广州开发区)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监管执法和日常管理工作分别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
第十九条对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采用非法软件等不符合监管和联网要求的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生态环境部门可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并有权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分析,要及时发现多车检验数据雷同、异地检验业务量过高、同一车型检验合格率异常,首次检验合格率过低但复检合格率过高等情况并分析原因,每季度组织一次对数据异常的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管,对拒不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管理的检验机构可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
第二十二条排气检验联网申请受理、技术核查等工作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检验机构违反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技术核查指引2. 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申请表3. 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变更申请表4. 相关网址、地址、联系方式:广州生态环境网网址:。
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中心南大街19号,联系电话:83319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