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标志和证书的使用
3C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

3C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一、标志使用的准则1.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只有通过3C认证的产品才可以使用3C认证标志,符合相关认证要求。
2.标志使用明确:标志使用必须明确,避免模糊性,包括标志的放置位置、颜色、比例关系等。
3.标志不得有无关内容:标志不得使用与认证无关的内容,不得添加其他商标、广告语等信息。
二、标志申请流程1.产品认证:企业首先需要向相关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认证,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支付认证费用。
2.认证评审:认证机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包括对产品相关测试、检测等程序,确认产品是否符合认证要求。
3.审核结果:认证机构根据评审结果给出认证结果,如果通过认证,则颁发3C认证证书。
4.标志授权:认证机构将颁发的3C认证证书的编号录入认证标志数据库中,同时将标志授权给企业使用。
三、标志使用管理1.标志使用期限:标志的使用期限以3C认证证书上的有效期为准,过期的标志不得再继续使用。
2.标志使用范围:企业使用标志的产品必须与获得认证的产品一致,不得使用在其他产品上。
3.标志使用位置:标志应当明显易见,放置在产品外包装、主体部件、产品说明书、销售渠道等地方.4.标志使用要求:标志使用时必须完整、清晰、不得模糊或变形,标志的大小、颜色、比例关系等要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5.标志检查和监督:认证机构可以随时对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符合标准的使用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四、标志使用管理制度的执行1.企业应认真学习和遵守标志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标志的正确使用。
2.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标志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规的标志使用行为。
3.对于不遵守标志使用管理制度或者存在标志滥用、变造等行为的企业,认证机构可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认证证书等相应的处罚措施。
4.出现标志侵权行为的消费者可以向认证机构举报,认证机构应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总结:标志使用管理制度是保证3C认证标志权威性和可靠性的重要手段,通过确立标志使用的准则、标志申请流程、标志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落实标志的正确使用和监督,从而提高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信任度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是指对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和标志进行管理的规范。
其中包括以下方面:
1. 证书管理:认证机构应该建立证书管理制度,确保证书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证书应包含被认证对象的相关信息,如名称、认证范围、认证标准等,并且具备一定的防伪技术,防止伪造、篡改等情况的发生。
2. 标志管理:认证机构应对认证标志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标志应当与证书相互匹配,标志的设计和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只有通过认证的企业、产品或个人才能获得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
使用权应明确规定使用期限和使用范围,并且不得擅自转让、变更或冒用。
4. 证书的公开信息:认证机构应将认证证书的相关信息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开,可以通过认证机构官方网站、公告牌等形式进行公示。
5. 监督和管理:认证机构应该建立监督和管理机制,定期对获得证书和标志的企业、产品或个人进行抽查和审核,确保其仍然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内容,不同的地区和行业可能存在一些差异,具体规定还需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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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是指对于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使用的认证标志进行管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真实、准确和规范使用,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认证市场的健康发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认证机构的资格要求:规定认证机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包括组织结构、人员素质、经济实力等方面的要求。
2. 认证证书的内容和形式:规定认证证书应当包括哪些信息,如认证机构的名称、认证标准、认证范围等,并规定证书的形式和样式。
3. 认证标志的形式和使用:规定认证标志的形式和样式,包括标志的设计、颜色、尺寸等要求,并规定标志的使用方式和范围。
4.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规定认证机构需要确保颁发的证书和使用的标志真实、准确,禁止虚假认证和滥用认证标志。
5.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和管理:规定相关部门对认证机构的证书和标志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审核认证机构的程序和结果,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等。
6. 违规处罚和申诉处理:规定对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认证机构进行处罚,设立申诉处理机制,保障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是对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和使用的标志进行规范管理的文件,旨在保障认证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认证证书及标志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规则1目的确保获证组织有效而正确地使用本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 证书、标志的所有权CCC认证标志所有权属 CNCA,本机构颁发的其他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所有权属本机构。
3 认证证书的使用3.1获证组织可在文件、信笺、广告和有关宣传材料上影印颁发的认证证书,但不可将认证证书使用在与被认证业务范围无关的各类业务及各类宣传媒体上,进行误导宣传。
3.2 认证证书如有附件,则在使用时,必须连同附件一并使用;4 认证标志的使用4.1 本机构认证标志由认可机构批准发布,由本机构监督其在各获证组织的使用。
获证组织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本机构的声誉,不应做使本机构认为误导或未授权的声明。
4.2 认证标志仅可使用于与认证范围有关的场合,不得将其变形使用。
4.3 本机构认证标志分为:1) 产品认证标志(产品质量/建材环保产品/节水产品/节能产品);2) 管理体系认证标志(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4.4 如果获得本机构产品认证注册证书,获证组织可使用指定的产品认证标志,该标志可用在产品和产品包装上及相应的宣传材料上。
4.5 如果获本机构管理体系认证注册证书,获证组织可使用指定的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可将管理体系认证标志有条件的使用在产品说明书、产品标签、包装 (指最终用户不可见的包装 )上、或其它宣传材料上。
但该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可用在产品和产品包装(能到最终用户手里的)上,或用于其它会被理解为表示产品符合有关要求的情况。
不可使大众误认为产品质量获得本机构的认可。
5 国家认可标志的使用5.1经本机构认可的获证组织可直接单独使用本机构的认证标志,也可将认证标志与国家认可标志同时使用,此时,认证标志在左,认可标志在右。
国家认可标志必须和本机构认可注册号同时使用。
获证组织不可单独使用认可标志,认可标志不可用在产品和产品包装上,摆放图例见附件15.2获证组织不得使用IAF国际互认标志。
6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复制方式认证标志的标准色为C100M60Y0K0,获证组织可采用其他单一色调进行复制。
认证标志和证书的使用管理程序

b)不得利用证书误导消费者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c)证书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在变更信息未得到认证机构确认前,不得使用证书,如企业地址搬迁后,认证机构换发新地址证书前,不得声称其认证证书有效;
4 .1 CCC/CQC标识从认监委指定机构购买,粘贴在产品的铭牌附近。
4 .2CCC/CQC标识申请印刷/模压或申购的方法参见从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4.4认证标志必须交由经本单位质量负责人授权的标志管理员进行统一保管及发放。
4.5根据所生产的产品将规格或型号、生产数量,使用标志规格的认证标志数量认真记录于《认证标志使用记录》中,并应有质量负责人或其授权者审批。记录应包含获证产品的规格型号、使用标志的方式、数量,该表由品质部负责报告。
3.4质量负责人负责在本单位宣传贯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方式。
4管理程序
4.1质量负责人应在本单位宣传贯彻下文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
4.2认证证书的管理
本单位任何部门任何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关于认证证书的规定:
5相关文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
6相关记录
《认证标志使用记录》
1目的
确保本单位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得到正确的使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
3职责
3.1质量负责人负责认证标志的申请和购买事宜,并监督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
认证标志及证书使用说明

认证标志及证书使用说明H ENGCHUANG亲爱的客户:请您按照本使用规定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此证书只证明您的管理系统符合相应的管理标准,不证明您的产品达到任何质量标准要求,并且不承担因产品质量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
认证证书和标志一、HCRZ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1.管理系统认证证书是证明获准认证注册方的管理系统符合相对应国际标准要求的一种证明文件,带有认证标志。
可用作广告、展示会或推销产品时进行宣传和展示,但不得转借或挪作他用。
2•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在注册有效期内,经HCRZ年度监督审核批准合格,获证组织可于每年换证后继续使用。
3.管理体系标志是HCRZ发布的管理体系认证专用标志。
A.获证组织可以将认证标志使用在相关文件、邮政信件、出版物、名片及其它宣传材料上,但不得用在产品上或检验报告上或任何方式作为产品合格的说明;B.只能由获证组织在获准认证范围内使用,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转送、出售或借用和冒用;C,使用时必须与获证组织单位名称放在一起,并将注册编号标于验证标志的下方;D.使用标志图案时必须按照以下图样的比例放大或缩小。
4.获证组织不得进行误导顾客的错误宣传,如出现不正确宣传或误导使用证书与标志,IICRZ将向其开出不符合报告。
获证组织不能按期完成纠正措施,HCRZ将暂停其认证资格。
问题严重时,HCRZ将撤销其认证资格,并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
五、认证证书的更换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获证组织向HCRZ提出换证申请,HCRZ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确认并更换:1.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变更;2.获证组织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3.获证组织进行复评;4.认证依据的标准改变或换版;5.获证组织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
六、认证证书的补发当获证组织认证证书损毁时,应向江苏恒创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江苏恒创核定后补发认证证书。
证书查询我们将提供以下查询渠道以确保客户获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国际体系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的使用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的使用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的使用1、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证书有效期内获证客户必须定期接受监督审核并经审核合格此证书方继续有效。
获证客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可在招/投标、证书/报告、广告/宣传品、公开出版物/网页等活动或媒介中展示认证证书或声明其认证状态,但不能用于报价单或产品上。
如果获证客户在其产品包装上或产品附带信息中声明其管理体系通过认证,则该声明必须包括:获证客户的标识(如品牌或名称)、获证的管理体系类型和适用标准、以及颁发证书的认证机构名称。
获证客户不得将认证证书使用在与被认证的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中,向其客户展示的认证证书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
2、CMSC的获证客户不得使用IAF-MLA/CNAS联合标识,或单独使用IAFELA国际互认标识、CNAS认可标识,仅可以使用CMSC认证标识,或使用CNAS/CMSC联合标识。
证客户如需使用CMSC认证标识或CNAS/CMSC联合标识,在使用前应向CMSC提出申请并经CMSC书面许可后方可使用,但不得用于产品或消费者所见的产品包装之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
使用CMSC认证标识、CNAS认可标识时应保证标识的完整,其图案必须按照标识图样的比例放大或缩小,并确保标识的颜色与徽标、标识颜色一致并清晰可辨。
3、认证证书、认证标识的使用不应产生误导,使相关方误认为CMSC对获证客户出具的证书或报告结果负责,或对此结果的意见或解释负责。
如果获证客户因使用CMSC认证证书、认证标识引起法律诉讼,应及时通告CMSC,CMSC有权根据诉讼需要亲自申请或要求获证客户申请CMSC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4、获证客户的名称、地址、认证标准、认证范围发生变化时,需向CMSC提出申请,CMSC将按规定重新签发认证证书并在CMSC网页上及时公布。
被暂停或缩小认证资格的获证客户在被暂停或缩小的范围内应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CMSC认证的宣传;被撤销认证资格的获证客户应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CMSC认证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在招/投标、证书/报告、广告/宣传品、公开出版物/网页等上使用CMSC认证证书、认证标识。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3篇)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二)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认证证书编号;(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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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视频设备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2013年5月
前言
本文件作为音视频类设备强制性认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依据文件之一,规定了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适用于安全、EMC、性能等强制性产品认证。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产品检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如有特殊要求的,按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中的工厂涵盖认证委托人(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生产者、生产企业。
1、职责与责任
工厂应规定与保证认证要求符合性和产品一致性等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
1.1 工厂应在其管理层内指定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并有充分能力胜任:
a)确保本文件的要求在工厂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持;
b)确保认证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并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一致;
c)了解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的条件,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标志的正确使用。
1.2 工厂应在组织内部指定认证联络员,负责在认证过程中与认证机构保持联系,其有责任及时跟踪、了解认证机构及相关政府部门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或规定,并向组织内报告和传达。
认证联络员跟踪和了解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a)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换版、产品认证标准换版及其他相关认证文件的发布、修订的相关要求;
b)证书有效性的跟踪结果;
c)国家级和省级监督抽查结果。
1.3 需建立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件变更批准机制的工厂,应在其组织内任命认证技术负责人、并确保其有充分能力胜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件变更的批准,确保变更信息准确及变更符合规定要求,并对产品的一致性负责。
认证技术负责人应经认证机构考核认定。
关键件包括:关键元器件、重要部件和材料或关键元部件和材料。
2、文件和记录
2.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记录以及必
要的外来文件和记录进行控制。
对可能影响认证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和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一致性的主要内容,工厂应有必要的设计文件(如图纸、样板、关键件清单等)、工艺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2.2 工厂应确保文件的正确性、适宜性及使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确保质量记录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4个月。
2.4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获证产品的档案。
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
a)认证的相关资料和记录,如认证证书、型式试验报告、初始/年度监督工厂检查报告、产品变更/扩展批准资料、年度监督检查抽样检测报告、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件变更批准的相关记录等。
这些资料和记录在证书到期后,仍需保存12个月以上;
b)工厂应保留获证产品的经销商和/或销售网点或销售信息,并按认证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
c)认证产品的出入库单、台帐。
3、采购与关键件控制
3.1 采购控制
工厂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关键件的技术要求,该要求应满足整机认证的规定,并与型式试验报告确认的一致。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关键件合格供应商名录。
关键件应从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处购买。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进货单,出入库单、台帐。
3.2 关键件的控制
3.2.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件的检验或验证进行控制,确保与采购控制要求一致,应保存相关的检验或验证记录。
3.2.2 工厂应选择合适的控制质量的方式,以确保入厂的关键件的质量特性持续满足认证要求,并保存相关的实施记录。
合适的控制质量的方式可包括:a)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证书,工厂应确保进货时证书的有效性。
b)每批进货检验,其检验项目和要求不得低于认证机构的规定。
检验应由工厂实验室或工厂委托认可机构认可的外部实验室进行。
c)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进行关键件定期确认检验。
注:认证机构可根据获证产品的质量稳定性以及工厂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工厂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适当增加关键件定期确认检验的要求。
d)工厂制定控制方案,其控制效果不低于3.2.2 a)、b)、c)的要求。
4、生产过程控制
4.1 工厂如有特殊工序,应进行识别并实施有效控制,控制的内容应包括操作人员的能力、工艺参数、设备和环境的适宜性、关键件使用的正确性。
注:对形成的产品是否合格不易或不能经济地进行验证的工序通常称为特殊工序。
4.2 如果特殊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应建立相应的作业指导文件,使生产过程受控。
4.3 对最终产品的安全和/或电磁兼容性能(有认证要求时)造成重要影响的关键工序、结构、关键件等应能在生产过程中通过建立和保持生产作业指南、照片、图纸或样品等加以控制,确保最终产品与认证样品一致。
5、例行检验、确认检验和现场见证/目证试验
5.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对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进行控制,以确保认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
5.2 工厂通常应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认证产品实施例行检验,其频次、项目、要求应不低于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
若后续生产工序不会对之前的检验结果造成影响,例行检验可以在生产过程中完成。
应保存相关的例行检验记录。
5.3 工厂应组织实施认证产品确认检验,其检验频次、项目、要求应不低于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
若工厂不具备能力,确认检验应由经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进行。
工厂应保留确认检验记录和相关实验室的认可证明。
5.4 工厂应接受现场见证/目证试验。
现场见证/目证试验的样品在工厂检验合格的认证产品中抽取,按工厂检查员指定的项目和要求,原则上由工厂检验人员利用工厂仪器设备实施,检查员现场见证。
检验结果应符合认证要求。
6、检验试验的仪器设备与人员
6.1 基本要求
工厂应配备足够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确保进货检验、例行检验设备的能力满足认证产品批量生产时的检验要求。
确认检验由工厂完成的,其设备能力应满足认证标准的检验要求。
检验人员应能正确地使用仪器设备,掌握检验项目的要求并有效实施。
6.2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
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
对自行校准的,应有文件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
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6.3 功能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的设备应建立并保持功能检查要求。
当发现功能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
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
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功能检查结果及采取的措施等应予以记录。
7、不合格产品的控制
7.1 工厂应对不合格产品采取标识、隔离、处置等措施,避免不合格产品非预期使用或交付,返工或返修后的产品应重新检验。
7.2 工厂应收集国家级和省级监督抽查、工厂检查、监督抽样检测、客户投诉等发现的认证产品不合格信息,对不合格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工厂应保存相关的信息收集、原因分析、处置及防止再发生的措施等记录。
7.3 工厂获知其认证产品存在认证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认证机构。
8、认证产品的一致性要求
认证产品一致性要求的主要内容有:标识;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有认证要求时)的结构;关键件等。
8.1 标识
认证产品铭牌和包装箱上标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应符合标准要求并与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的规定一致。
8.2 产品结构
认证产品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有认证要求时)的结构应符合标准要求并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和工厂的规定一致。
8.3 关键件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a)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b)与经确认/批准或备案的一致;
c)与工厂的规定一致;
d)采购关键件的数量应与整机出货数量相对匹配。
8.4 变更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对可能影响认证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和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一致性的变更进行控制,程序的内容应符合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机构的规定,变更应得到认证技术负责人或认证机构批准方可实施。
工厂应保存变更批准的相关记录。
8.5 标样/留样的管理
需标样/留样的认证产品,工厂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标样/留样,应保存标样/留样清单及使用记录。
注:标样/留样通常指由检测机构标识出来的型式试验合格的认证样品。
9、认证标志和证书的使用
工厂应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保存认证标志的使用记录。
工厂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规定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要求。
10、延伸检查
认证机构如果在生产现场无法完成本文件要求的工厂检查时,可延伸到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等处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