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3C”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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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标志使用规定(精选五篇)

3C标志使用规定(精选五篇)

3C标志使用规定(精选五篇)第一篇:3C标志使用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一)基本图案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二)认证种类标注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认证。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第八条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第九条认证标志的规格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见表一和图三。

(二)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表一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十条认证标志的颜色(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以下简称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二)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认证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技监局法函[1993]345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技监局法函[1993]345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正文:----------------------------------------------------------------------------------------------------------------------------------------------------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技监局法函【1993】345号1993年8月3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立法宗旨的规定。

2.制定产品质量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二是,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为了切实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四是,为了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激励引导的措施,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并且通过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运用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制约假冒伪劣产品的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4.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5.本法所称“用户”,是指将产品用于社会集团消费和生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6.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将产品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公民。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1.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2.本法适用的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C认证认可条例

3C认证认可条例

3C认证认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相关技术规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

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义务。

第二章认证机构第九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围的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四)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二)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的申请、批准和登记,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管理

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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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 《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 (3C 认证)》 申报流程
• 注意: 利用电子签章申请书, 可以替代纸质申请书, 减少邮寄环节。 生产企业可以向CQC (北京中认环宇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购 买 U - KEY 。
• (3) 安装 USB - KEY 驱动程序 (请确认安装时, 不要插入 USB - KEY)。
• (12) 企业刻录每车型检测报告光盘, 发给 CQC 受理工程师。 • 注意: 要先从 CQC 受理工程师处索取方案表格式 (一般按每单元
填写), 填写完成后交受理工程师审核, 必要时由检测机构确认。 如按正常流程走, 先提交方案, 再检测。 • (13) 1汽车产品《3C认证》执行的强制 性检验标准及型式试验项目
• (1) 《企业分类管理、 认证模式选择确定》 (CNCA -00C -003);
• (2) 《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CNCA -00 C -004);
• (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CNCA -00C -005); • (4)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CNCA -00C -006); • (5) 《信息报送、 传递和公开》 (CNCA -00C -00
• 3.5.2 汽车生产企业申报流程
• (1) 汽车生产企业登录 CQC 网站 (http:/ / ww w. cqc. com. cn) 进行注册, 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如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获得 CQC 登录申报用户名、 密码。
• (2) 在 CQC 网站填写申请书 (包括新申请、 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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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 (3C 认证)》 执行的宏观政策、 法规
• 《3C 认证》 执行的宏观政策、 法规泛指 《3C 认证》 管理的依 据, 是政府行使行业管理职能的依据, 包括以下几种:

3C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3C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百年海运文件名称:3C认证标志管理程序文件编号:BNHY/C02-25版次:A0制改订部门总经办制改订日期2010-12-01 页码1/41目的严格执行国家认监委颁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及时有效的控制本厂CCC标志的正确使用和管理。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厂产品在取得中国强制性认证后,经许可在产品上加施CCC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

3职责3.1总经办负责CCC标志的加施申请。

负责CCC标志的正确使用和不合格使用的查处和管理工作。

3.2质量保证负责人a、负责根据公司申请产品强制性认证的范围,指导正确使用CCC标志,符合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

b、负责CCC标志申请的审批;c、负责CCC标志制作方案的审批;d、负责对CCC标志正确使用的监督管理。

4.0程序4.1 CCC标志的使用范围本厂产品凡申请并取得中国强制性认证证书,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范围的产品均可以使用CCC标志,并且在产品的适当位置加施CCC标签。

3C认证标志的使用及标识:4.2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公司可以采用购买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或者采用自行印刷方式。

如采用自行印刷方式,其“CCC”认证标志的使用方案应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进行初次备案,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年审。

应确保认证标志的使用符合《产品强制性实施规则》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认证标志核准、备案、年审的相关要求。

5.4.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制改订审核批准百年海运文件名称:3C认证标志管理程序文件编号:BNHY/C02-25版次:A0制改订部门总经办制改订日期2010-12-01 页码2/45.4.3加施要求:5.4.3.1当获证产品配套销售(多种组分在一个外包装中)时,应在最小销售包装和/或标签的明显位置加施“CCC”认证标志。

包装内的主漆可一并加施“CCC”认证标志;包装内的稀释剂和/或固化剂小包装上不可加施“CCC”认证标志。

【认证】涉及3C强制性认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

【认证】涉及3C强制性认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

【关键字】认证涉及认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附件1:涉及CCC的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附件2:涉及管理体系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汇总附件3:涉及食品农产品认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附件4:涉及实验室的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附件1:涉及CCC的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强制性产品及活动的执法监管)附件2:涉及管理体系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汇总附件3:涉及食品农产品认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附件4:涉及实验室检测机构的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一、与资质认定审批和认证活动有关的检测违法行为的取证查处(一)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决定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查处1、实验室在申请资质认定时,应当提供反映实验室真实情况的材料,不得采取造假或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审批决定。

2、调查取证的主要方式是:根据申请材料(可由资质认定申请材料受理部门提供)与实验室的实际状况进行核对,可采取评审前突访、现场评审确认或根据有关举报现场调查的方式进行。

3、查处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二)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查处1、实验室出现下述情况时,可初步认定其存在该违法行为。

(1)不具备某检验项目所要求的检测设备而出具包含该项目的检验报告或书面证明材料;(2)未配备相关专业检验人员而出具该专业相关检验项目的检验报告或书面证明材料;(3) 配备的检验人员不能够正常操作检测设备而出具检验报告或书面证明材料;(4)具备检验能力但未对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而出具检验报告或书面证明材料等。

2、调查取证的主要方式(1)主要方式是依据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核实实验室是否配备了相关检测项目的检测设备。

检验报告可以从实验室档案中抽取或从实验室的客户处取得。

(2)主要方式是依据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通过查阅人员管理档案,查实实验室是否配备了相关专业检验人员。

3C认证实施细则

3C认证实施细则

3C认证实施细则
一、认证适用范围
3C认证实施细则首先明确认证的适用范围,即哪些产品需要进行3C 认证。

根据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条例》,3C认证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或在中国境内使用的3C产品。

对于特殊的3C产品,实施细则可能进一步细化认证的适用范围。

二、认证程序和流程
在认证过程中,实施细则可能对测试方法、测试标准、抽样方法、实验室资质以及认证机构的职责和义务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三、认证标志和使用规范
实施细则可能对认证标志的设计要求、尺寸、位置、使用方式以及使用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伪造、篡改、冒用认证标志等行为进行了禁止和处罚规定。

四、认证监督和管理
3C认证实施细则还包括了认证监督和管理的要求。

实施细则可能规定了认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方式,包括对认证机构资质的评定、业务能力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等。

同时,实施细则可能还规定了认证产品的市场监督责任和义务,包括对违法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的查处和处罚。

综上所述,3C认证实施细则是对3C产品认证进行具体规定和细化的文件,主要涉及认证适用范围、认证程序和流程、认证标志和使用规范以及认证监督和管理等内容。

通过制定和实施3C认证实施细则,可以更好地提升3C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于对“3C”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_规章制度_

关于对“3C”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_规章制度_

关于对“3C”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3c”认证标志的准确使用及有效管理,特制订有关规定如下:一、“3c”认证标志的使用范围:公司获得认证的产品(见03-021技术通知单),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二、“3c”认证标志的管理1.“3c”认证标志的购置,由生产制造部按生产计划向质量管理部报缺,质量管理部按规定到国家指定的机构购置认证标志标签。

2.“3c”认证标志购进后,按贵重物资管理办法由质量管理部指定专人验收登账,然后入银库保管。

3.“3c”认证标志必须与产品合格证同时领用和使用,由生产车间填写领料单(必须注明用途、数量、规格,),经产品质量检验员校核,报质量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后办理领用手续,并在台帐上签字。

4.产品检验员在产品例行检验合格后,将认证标志交包装人员,并监督其加施在规定位置上。

5.质量管理部对每批“3c”认证标志的签发、使用必须如实做好记录、建立台帐,产品入库数量与标志领用数量按批次必须相符,并按规定存档。

6.凡由协作单位加工的产品总成件,由本公司产品检验员例行检验合格后发放“3c”认证标志,并现场监督其加施在规定位置上。

三、违规的处罚1.对标志的保存、领用及使用不得有遗失或遗留张贴,否则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按100元/张给予扣罚。

2.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认证标志,一经发现,给予扣罚50000万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则追究法律责任。

3.未经批准而擅自领用认证标志的个人、部门,一经发现,给予罚款3000元/次的处罚,并扣所在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考核分30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记过、开除或辞退的处理。

4.凡违规后受处罚个人或部门,均由质量管理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本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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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3C”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的有
关规定
为了加强对“3C”认证标志的准确使用及有效管理,特制订有关规定如下:
一、“3C”认证标志的使用范围:
公司获得认证的产品(见03-021技术通知单),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二、“3C”认证标志的管理
1.“3C”认证标志的购置,由生产制造部按生产计划向质量管理部报缺,质量管理部按规定到国家指定的机构购置认证标志标签。

2.“3C”认证标志购进后,按贵重物资管理办法由质量管理部指定专人验收登账,然后入银库保管。

3.“3C”认证标志必须与产品合格证同时领用和使用,由生产车间填写领料单(必须注明用途、数量、规格,),经产品质量检验员校核,报质量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后办理领用手续,并在台帐上签字。

4.产品检验员在产品例行检验合格后,将认证标志交包装人员,并监督其加施在规定位置上。

5.质量管理部对每批“3C”认证标志的签发、使用必须如实做好记录、建立台帐,产品入库数量与标志领用数量按批
次必须相符,并按规定存档。

6.凡由协作单位加工的产品总成件,由本公司产品检验员例行检验合格后发放“3C”认证标志,并现场监督其加施在规定位置上。

三、违规的处罚
1.对标志的保存、领用及使用不得有遗失或遗留张贴,否则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按100元/张给予扣罚。

2.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认证标志,一经发现,给予扣罚50000万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则追究法律责任。

3.未经批准而擅自领用认证标志的个人、部门,一经发现,给予罚款3000元/次的处罚,并扣所在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考核分30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记过、开除或辞退的处理。

4.凡违规后受处罚个人或部门,均由质量管理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本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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