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标志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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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明和认证标识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

《认证证明和认证标识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

《认证证明和认证标识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认证证明和认证标识的管理,促进认证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进行认证证明和认证标识管理的机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认证证明第三条认证证明的种类认证证明包括产品认证证明、企业认证证明和个人认证证明等。

第四条认证证明的申请和审核1. 认证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认证证明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按要求缴纳申请费用。

2. 认证证明的审核应当按照相关认证标准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现场核查、抽样检测等方式。

3. 审核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人,如有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诉途径。

第五条认证证明的有效期1. 认证证明的有效期应当根据认证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定。

2. 认证证明到期前,申请人可以提出续期申请,经审核合格后颁发续期证明。

第六条认证证明的管理1. 认证证明应当由认证管理机构统一管理、颁发和注销。

2. 认证证明应当具有唯一标识,防伪措施和追溯能力,以确保证书真实有效。

3. 认证证明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公示和收回。

第三章认证标识第七条认证标识的种类认证标识包括认证标志、认证标签、认证标牌等。

第八条认证标识的使用和管理1. 认证标识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认证标准的规定。

2. 认证标识的管理应当由认证管理机构负责,包括统一发放、登记和监督等。

第九条认证标识的更新和收回1. 认证标识应当定期进行更新,确保其真实有效。

2. 对于不符合认证标准的使用、滥用或涉嫌违法的认证标识,认证管理机构有权收回并追究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组织和个人,认证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认证证明和认证标识等。

第十一条赔偿责任若认证管理机构的管理失职导致申请人的利益受损,认证管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由总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是指对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和标志进行管理的规范。

其中包括以下方面:
1. 证书管理:认证机构应该建立证书管理制度,确保证书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证书应包含被认证对象的相关信息,如名称、认证范围、认证标准等,并且具备一定的防伪技术,防止伪造、篡改等情况的发生。

2. 标志管理:认证机构应对认证标志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标志应当与证书相互匹配,标志的设计和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只有通过认证的企业、产品或个人才能获得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

使用权应明确规定使用期限和使用范围,并且不得擅自转让、变更或冒用。

4. 证书的公开信息:认证机构应将认证证书的相关信息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开,可以通过认证机构官方网站、公告牌等形式进行公示。

5. 监督和管理:认证机构应该建立监督和管理机制,定期对获得证书和标志的企业、产品或个人进行抽查和审核,确保其仍然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内容,不同的地区和行业可能存在一些差异,具体规定还需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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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是指对于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使用的认证标志进行管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真实、准确和规范使用,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认证市场的健康发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认证机构的资格要求:规定认证机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包括组织结构、人员素质、经济实力等方面的要求。

2. 认证证书的内容和形式:规定认证证书应当包括哪些信息,如认证机构的名称、认证标准、认证范围等,并规定证书的形式和样式。

3. 认证标志的形式和使用:规定认证标志的形式和样式,包括标志的设计、颜色、尺寸等要求,并规定标志的使用方式和范围。

4.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规定认证机构需要确保颁发的证书和使用的标志真实、准确,禁止虚假认证和滥用认证标志。

5.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和管理:规定相关部门对认证机构的证书和标志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审核认证机构的程序和结果,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等。

6. 违规处罚和申诉处理:规定对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认证机构进行处罚,设立申诉处理机制,保障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是对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和使用的标志进行规范管理的文件,旨在保障认证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一、定义
认证标志是指针对企业、组织及其产品所发布的识别标志,用以表明
其质量或服务水平达到特定标准的承诺。

二、目的
1.凸显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增强客户信任。

2.确定入围企业标准,确保企业质量,保证服务质量。

3.增加产品的竞争力,促进产品销售。

4.建立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推进行业发展和标准制定。

三、要求
1.认证标志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形式,不得泛滥使用和滥用企业名称
及标志。

2.认证标志应具有足够的可认识性,包含企业识别信息(如企业名称
及Logo)。

3.认证标志需要经过专业机构的审查,以确保其符合相关规范。

4.认证标志使用权归企业拥有,禁止他人抄袭或盗用。

四、管理办法
1.申请者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提交认证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如证明材料、示范样品等。

2.申请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报告企业质量状况和认证标志使用情况,并提交质量报告。

3.有关部门应及时审查申请,如有问题,应及时反馈给申请者,并建
议合理方案。

4.申请者在申请过程中应积极配合,确保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遵守相关规定。

5.认证标志使用期限有限。

SGS 体系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则 —

SGS 体系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则 —

(l)
在发生接管或合并时,为转让对于认证标志的使用权, 认证机构的书面许可是强制性的。
3.2 对于该认证标志的使用,并不免除客户承担任何法律强制的 涉及其服务表现,及其产品的性能、设计、制造、运送、销 售或分发的责任。
4.
客户监控
认证机构认为必要,可在整个认证标志有效期内安排或委托一个代 表,使用标准确定的方法和频率来进行所有的检查。检查将确保该 标准对于适用的每一个管理体系是固有的,其与这些规则是符合 的,实施守则是得以维持的。
(c)
“证书”指认证机构颁发的合格评定证明,明确说明客 户认证范围。
(d) “认证方案数”指在每个单独标准中显示的数目。
(e) “客户”指被颁发证书的公司。
(f)
“实施守则”指描述在 SGS Société Générale de Surveillance SA 的条款之下,证书和认证标志可能被发 放、更新、暂停或取消的技术文件。
6.
放弃
客户可以在一个确定的时间段内放弃或暂停使用认证标志。其将给 予认证机构书面通知并在其相关通讯媒体中进行所有的改变。基于 此信息,认证机构应告知客户暂时或永久终止使用该认证标志的条 款和条件。
7.
财务条件
授权使用认证标志的财务条件包括在认证机构和客户之间的合同之 中。
8.
机密性
除非另经认证机构同意,除证书、这些规则和附件外,客户应保持 所有从认证机构获得的文件的机密性。
(a) 其仅以在此及证书中规定的方式使用该认证标志。
(b) 其仅在涉及其认证范围时使用该认证标志。
(c)
其将以不会造成涉及认证范围的事项和其他事项混淆的 方式在其通讯媒体上使用该认证标志。
(d)
其将不会将该认证标志使用在其产品和产品的初级包装 上以避免与产品认证发生混淆;其可以将该认证标志使 用在大箱或额外包装上,因为没有到达最终使用者,可 以被合理地认为此产品是在被认证的管理体系平台上生 产的。

公司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公司形象和认证标志的严肃性,确保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认证标志使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包装、宣传材料、网站、出版物等。

第三条使用认证标志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认证机构的知识产权,维护认证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种类第四条认证标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标志;2. 公司获得的各类荣誉证书上的标志;3. 公司注册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标志;4. 其他具有认证意义的标志。

第三章认证标志的使用原则第五条认证标志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正确性:使用认证标志应当准确无误,不得变形、变色或篡改;2. 完整性:认证标志的完整图案和文字应当齐全,不得遗漏;3. 适度性:使用认证标志应当适度,不得滥用;4. 保密性:涉及商业秘密的认证标志,未经许可不得公开使用;5. 合法性:使用认证标志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认证机构的规定。

第四章认证标志的使用管理第六条认证标志的使用管理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认证标志的审核、审批和使用;2. 负责认证标志的备案和登记;3. 负责认证标志的保管和维护;4. 负责认证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使用认证标志前,应提交以下材料:1. 认证标志使用申请表;2. 认证标志使用说明;3. 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认证标志的使用审批程序:1. 质量管理部门收到使用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2. 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领导审批;3. 审批通过后,由质量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章认证标志的禁止使用第九条以下情况禁止使用认证标志:1. 认证标志已过期或被撤销;2. 认证标志被篡改、伪造或冒用;3. 认证标志的使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认证机构的规定;4. 认证标志的使用损害公司形象和认证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责任与处罚第十条使用认证标志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时间:2012-10-24 作者:国家认监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3篇)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3篇)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二)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认证证书编号;(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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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保管和使用
4.3.1统一印制标志购买到位后,由品管部对标志进行检验(数量,印刷质量),合格后由认证负责人在清单上签字确认入库。品管部有关负责人按清单填写“产品认证标志入库/发放登记表”。
4.3.2品管部必须对库存的标志进行合理的标识分类,并按相关要求予以储存、防护。
4.3.3生产部领用统一印制标志时,应填写领料单,品管部依批准后的领料单发放标志后应填写“产品认证标志入库/发放登记表”。
文件更改简历
版本
更改类别
更改内容简要
生效日期
增加
删除
日期
作废
A/01
首版发行
本文件分发部门:
□总经理□包装部□采购部
□行政部□注塑部□计划部
□SMT□仓库部□财务部
□品管部□工程部□装配部
□生产部
□其它:
制定部门
编制人
审核
批准
生效日期
受控印章
1目的:
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证标准的要求。
4.3.9生产中用于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工装模具、印刷菲林、丝网等由工程部建立登记表格登记,并按公司相关程序管理。
4.3.10管理者代表兼质量负责人负责保管《批准印刷/模压标志通知书》,并进行登记,只能提供副本给使用部门,相关部门应凭通知书副本进行设计、采购、生产和宣传。
4.3.11品管部主管负责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监督标志的正确使用,确保不合格品、未通过认证的产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
4工作程序:
4.1获得认证产品必须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可将认证标志加施在认证产品本体的适当位置或产品标牌上。对于不能在本体上加施认证标志的产品,应在最小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可以通过购买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直接粘贴,或采用印刷、模压、模制的方式加施。通过何种方式、在产品何部位上加施何种标志,由工程部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和实际需要设计方案。
4.3.4生产部在品管部检验员完工检验合格的产品上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4.3.5不合格的产品、未通过认证的产品,以及认证产品变更后未经批准的产品,不得加施CCC等认证标志。
4.3.6品管部在发放时、生产部使用时都应注意:认证标志必须“专款专用”,即为某款认证产品购买的认证标志只能用于该款产品,不能挪作其他产品(即便是通过认证的产品)使用,同样,认证产品只能加贴以该认证产品的名义购买的认证标志,不可挪用其他认证产品的认证标志。
被撤销、注销认证证书的产品;
认证产品的更改未经确认或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未经确认。
5记录
1产品认证标志入库/发放登记表
5.2领料单
5.3产品认证标志报废登记表
4.2标志的购买
4.2.1对于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由PMC部负责按标志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及实际需求申请购买,采购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购买认证标志。
4.2.2对于采用印刷、模压、模制标志等方式的,由工程部设计标志印制方案,经管理者代表兼质量负责人审批后,由统筹部认证负责人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核准后按《批准使用印刷、模压标志通知书》中规定的方式加施标志。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
3职责:
3.1管理者代表兼质量负责人负责强制性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3.2PMC部负责申请购买认证标志;
3.3采购部负责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购买认证标志;
3.4生产部负责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加贴;
3.5品管部主管负责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4.3.7生产部使用时造成标志的报废和损坏,应填写“产品认证标志报废登记表”,登记数量和标志的种类。
4.3.8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等方式加施,则由工程部设计标志印制方案,经管理者代表兼质量负责人审批后,由统筹部认证负责人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获得认证标志管理发放中心核准的《批准印刷/模压标志通知书》后方可在产品上正式加施标志,标志的方式仅限于通知书规定的那一种。
4.3.12管理者代表兼质量负责人负责强制性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4.3.13管理者代表兼质量负责人确保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效版本严格执行.
4.4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被暂停使用认证证书的产品,在暂停期间,该产品应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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