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客户贷款利率定价指导意见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XXXX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1. 目的为适应利率市场化形势,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率定价机制,规范辖内网点贷款利率定价行为,增强利率风险控制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和贷款综合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联社的《XXXX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贷款利率定价指导意见》结合XX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内部所有涉及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3. 术语定义3.1本办法所称贷款利率定价是指我行依据有关利率管理规定,综合考虑资金成本和供求,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担保方式、信贷投向和银企合作综合贡献度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的行为。
3.2本办法中的贷款包括各类企事业贷款、自然人贷款和其他贷款。
3.2.1企事业贷款:指对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企业以及农村经济组织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项目建设活动的贷款。
3.2.2自然人贷款:指对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个人生活的贷款,主要包括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小额联保贷款、农业生产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
3.2.3其他贷款:指上述两类贷款中未涉及到的所有贷款。
4. 职责4.1总行设立由行长、副行长、客户、信贷、财务、稽核、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
负责制定贷款定价战略、相关政策、按照利率管理制度和相关精神,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信息反馈,负责制定和调整贷款利率,并定期公布资金成本价格情况,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客户部。
办公室根据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的决定,负责全辖贷款定价执行情况和监督指导工作。
其主要职责:4.1.1组织贯彻和实施国家利率政策,统一下达、及时传递有关利率管理和利率调整政策文件,认真执行上级颁布的利率管理规定。
4.1.2拟定全辖贷款利率定价政策和定价模型,报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执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精编版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指导意见

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中央和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金融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工作目标,加快建立具有海东特色,符合海东实际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12]165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区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不仅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事关农牧业发展、农牧民增收、农村牧区稳定的大局。
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我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自2004年启动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改革发展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
央行专项票据、财税补免等扶持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历史包袱得到初步化解;县级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改革全面完成,股权改造全面启动;各县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主要经营指标显著改善,经营管理机制逐步转换,风险防范能力稳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在筹集资金、调整结构、改善服务、增加农业信贷投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我区农牧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但也应当看到,由于各县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重、经营底子薄、发展基础弱,当前的改革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还不适应,与促进农牧业稳步发展、农牧民持续增收、农牧区和谐繁荣的要求还不适应,与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与全区金融工作会议确定的发展目标还不适应,迫切需要加快推进改革与发展。
各县政府、各部门要从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推进“四个发展”,加快海东经济建设“三大历史任务”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大决策上来,统一到省、地关于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部署和要求上来,以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为重点,切实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改善农村金融环境,为全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2020年(金融保险)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

(金融保险)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X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X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壹、小额贷款X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X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运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X公司或股份有限X公司。
小额贷款X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X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和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X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X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运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运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X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X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X公司或股份有限X公司。
小额贷款X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X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X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之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X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壹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X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X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壹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X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X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且领取营业执照。
金谷银行自然人贷款管理办法

金谷银行自然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然人贷款业务管理,规范信贷程序,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人贷款是指面向自然人农户、自然人个体工商业户等,专门用于短期流动资金而发放的贷款,本着“一次核定、总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的原则办理。
第三条自然人贷款的对象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自然人贷款开办业务范围:日照市区和莒县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五条申请自然人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不超过64周岁(含),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借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不良借款和担保记录(非本人意愿出现逾期记录的,需借款申请人到相应金融机构开出非本意逾期证明);三、借款人未在刑事或较重行政处分期内;四、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五、申请人家庭资产负债率在30%(含)以下;六、对外担保未超出自身实际偿债能力;七、在我行开立个人存款结算账户;八、我行需要借款申请人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自然人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权利质押、抵押、动产质押、保证四种。
采取保证担保的必须有两名以上保证人,对于借款人夫妻双方均为公职人员的,可以互为保证;保证人的具体条件与借款人相同。
第七条自然人贷款的借款人与担保人超出自身偿债能力的,不得相互担保。
不得一人多保。
第三章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八条贷款额度。
自然人贷款授信额度按以下标准:1、采取权利质押担保的,授信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权利凭证面额的90%。
2、采取不动产抵押担保的:双证齐全的不动产抵押担保,授信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60%;3、采取动产质押担保的,授信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物评估价值的50%;4、采取保证担保的:具体按照借款人的需求、主营业务收入、家庭收入、资产状况、担保情况等因素确定。
以财产保证的,授信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财产评估价值的50%;第九条利率。
2024年自然人借款合同模板(四篇)

2024年自然人借款合同模板甲方: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乙方: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订定以下借款合同:一、甲方因经营活动需要,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万元(¥_____),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将该笔款项汇入甲方或者其指定账户,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到借款的确认书。
二、借款期限为____年,从甲方出具上述确认书之日起计;利率以五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即为每年____%;如遇国家调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则双方之间的借款利率亦作相应的调整;借款期满之次日,本金随同所有的利息一次性归还给乙方;上述本息若逾期支付,则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计算违约金。
三、为上述条款的履行,甲方以其在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称_____公司)的所有股份(占_____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并由甲方于借款收款确认书日签署之日负责落实办理将上述股份出质事项记载于_____公司的股东名册,由_____公司向乙方出具上述登记完成的确认书。
四、双方确认,如果甲方与_____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结束,则本合同于该结束之日同时解除,此等情况下甲方应于该解除之日起的____日内归还所有借款本息。
五、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部分用于质押登记等;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_____日期:_____乙方:_____日期:_____2024年自然人借款合同模板(二)《自然人借款合同》甲方(出借人):[出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出借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出借人联系方式]乙方(借款人):[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借款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借款人联系方式]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借款,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借款条款:第一条借款基本信息1. 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2024年个人循环贷款额度确定协议模板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个人循环贷款额度确定协议模板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贷款人信息1.1 贷款人名称1.2 贷款人地址1.3 贷款人联系方式2. 借款人信息2.1 借款人姓名2.2 借款人身份证号码2.3 借款人联系方式3. 贷款额度与用途3.1 贷款额度3.2 贷款用途4. 贷款期限4.1 贷款期限4.2 还款方式5. 贷款利率5.1 贷款利率5.2 利率调整方式6. 还款责任6.1 还款金额6.2 还款时间6.3 还款账户7. 担保措施7.1 担保方式7.2 担保人信息8. 费用8.1 贷款手续费8.2 利息费用8.3 其他费用9. 违约责任9.1 违约情形9.2 违约责任10.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0.1 变更情形10.2 解除情形11. 争议解决方式11.1 争议解决方式12.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2.1 合同生效时间12.2 合同变更程序12.3 合同解除程序13. 其他约定13.1 其他约定内容14. 合同的签署14.1 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14.3 签署人信息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贷款人信息1.1 贷款人名称:银行1.2 贷款人地址:市区路号2. 借款人信息2.1 借款人姓名:2.2 借款人身份证号码:3. 贷款额度与用途3.1 贷款额度: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0)3.2 贷款用途:用于购买房产4. 贷款期限4.1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10年)4.2 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还款5. 贷款利率5.1 贷款利率: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5.2 利率调整方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调整6. 还款责任6.1 还款金额:每月还款金额为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6.2 还款时间:每月还款日为借款发放日的次月还款日6.3 还款账户:借款人指定的贷款人同名账户7. 担保措施7.1 担保方式:房产抵押7.2 担保人信息:担保人姓名:担保人身份证号码:8. 费用8.1 贷款手续费:贷款金额的1%8.2 利息费用:按实际借款金额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8.3 其他费用: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费用9. 违约责任9.1 违约情形:(1)借款人未按约定时间还款(2)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3)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9.2 违约责任:(1)借款人应支付违约金(2)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3)贷款人有权依法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10.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0.1 变更情形:(1)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2)因国家政策调整需要变更合同内容10.2 解除情形:(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11. 争议解决方式11.1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趋势,建立科学规范的利率定价机制,提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商业银行法》《价格法》《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贷款利率定价是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根据有关利率管理规定,综合考虑贷款成本、效益、风险和同业竞争等因素确定本行贷款执行利率的行为。
第三条贷款利率定价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指贷款利率定价必须根据国家政策和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按照必要的程序和规则进行。
(二)成本效益原则。
指贷款利率定价必须以成本效益测算为依据,在保持合理的存贷款利差基础上,努力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
(三)风险管理原则。
指贷款利率定价要考虑贷款风险程度,贷款风险低利率可适当优惠;贷款风险高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利率应适当提高,实行贷款风险溢价补偿。
同时,要在科学预测利率走势的基础上,合理约定贷款计息规则,控制利率风险。
(四)市场调节原则。
指贷款利率定价要根据市场资金供求和同业竞争状况,采取灵活的定价策略,增强本行市场竞争力。
(五)区别对待原则。
指贷款利率定价应区分不同贷款对象、贷款品种、贷款方式,实行差别化的利率定价政策。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有贷款业务的各基层网点(包括各支行、分理处、公司业务部、小微贷款中心等)。
第二章定价管理体系第五条本行成立贷款利率定价委员会,由分管信贷副行长、授信评审部、信贷管理部、金融市场部、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计划财务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全行贷款利率定价的领导和决策。
委员会主任由分管信贷副行长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授信评审部,授信评审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贷款利率定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行贷款利率定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授信评审部负责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业务经营及同业竞争状况等制定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实施细则,报本行贷款利率定价委员会审定,组织实施本行贷款利率定价委员会审定的贷款利率定价政策;依据本行贷款利率定价委员会审定的定价政策,拟定各类贷款利率的基准价格;对全行贷款利率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测;负责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价格管理部门有关价格方面的工作联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商行
自然人客户贷款利率定价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率定价机制,规范农商行自然人贷款利率定价行为,增强利率风险控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全省农商行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自然人贷款是指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生活、运输、种养殖、加工、经商的贷款,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个人担保贷款、商户贷款等信贷业务(个人消费贷款除外)。
第三条自然人贷款利率定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成本效益:贷款利率定价应当依据农商行整体筹资成本的承受能力,实现效益最大化目标。
(二)择优限劣:贷款利率定价应当依据“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引导信贷资金投向。
(三)风险覆盖:贷款利率定价应当依据不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贷款的风险程度,低风险、低利率,高风险、高利率,
从而通过利率手段增强信贷资金安全性,促进业务经营良性发展。
(四)有利竞争:贷款利率定价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同业竞争因素,提高农商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农商行是指全省各级农商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第二章定价机构
第五条农商行要成立由主任、副主任以及信贷管理、客户经理、财务会计、审计稽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定价战略、相关政策和利率执行水平,以及贷款定价管理办法等。
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信贷管理、客户经理、财务会计、审计稽核等部门为贷款定价的支持部门。
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提供年度贷款的单位资金成本、贷款管理费用和税务成本等基础信息;信贷管理、客户经理部门负责提供客户基本信息、贷款风险程度、同业竞争状况、内外部信用评级等定价信息;科技信息部门为贷款定价的技术支撑部门,负责建立、维护贷款定价基础支持系统;审计稽核部门负责对贷款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办理信贷业务的农商行必须贯彻执行定价管理政策,依法在权限范围内合理确定和执行贷款利率。
第六条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贷款利率定价委员会下设贷款利率定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全辖贷款利率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和实施国家利率政策,统一下达、及时传递有关利率管理规定。
(二)拟定全辖贷款利率定价方案和定价模型、报送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定价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三)负责收集分析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货币信贷政策、同业利率执行情况和利率趋向等信息资料,维护和更新贷款利率定价参数。
(四)拟定系统内贷款利率定价授权方案。
(五)负责对全系统贷款利率定价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负责日常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的沟通联系。
第三章贷款利率定价
第七条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浮动区间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至2.3倍。
第八条贷款利率的执行要与贷款的期限、用途相对应。
期限、用途不同的贷款执行不同档次基准利率的浮动标准。
第九条自然人贷款利率定价实行贷款基准利率加点浮动的贷款定价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