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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一、参考标准•GB/T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识通则•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用材料与制品- 吸附性迁移物限量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三、食品标签的定义食品标签是指可以直接或间接对食品进行描述、标识、说明、表示或宣传性陈述的任何标识。
食品标签必须真实、准确、恰当地描述食品。
四、食品标签的内容要求1.商品名称•商品名称要准确、明确和易于理解;•商品名称不能包含虚假、诈骗性或误导性信息。
2.生产日期与保质期•生产日期与保质期的标明应当真实,准确;•保质期的计算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在保质期内的食品应当标明“保质期”字样及日期或字样加日期,注意保质期的单位是日、月、年中之一;•保质期届满的食品应当标明“保质期届满,不可食用”字样。
3.配料表•食品应当按照配料表标注的配料比例进行生产;•配料表应标明配料品种名称和相应用量,其中使用量按照重量或体积列明;•对需要强调的成分的名称可以在配料表之外列出。
4.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表应当标明每 100 克、100 毫升或规定数量食品中的营养成分含量;•营养成分表应当标明能量及其来源以及含量占比;•营养含量标示应当真实、准确。
5.标签上的其他要求•食品标签上的文字、图案、符号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产品功能;•食品标签上的字体应当与其他字体区分;•采用外文的食品标签,必须同时标注中文名称,中文名称标注的顺序应当在外文名称前;•食品标签上的商品代号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五、食品标签检验检验单位应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检验,并应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试样进行鉴定。
检验实验室和技术员应当能够掌握本标准所需的检验方法、检验规范、仪器和设备。
六、食品标签监督管理1.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据标准规定对食品标签进行自我检验,确保其真实、准确、恰当;2.进出口食品经营企业应当会同生产企业对食品标签进行检验,确保符合标准规定;3.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食品标签进行检验监管工作,防止违法违规食品流入市场。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以规范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安全和贸易便利化。
以下为其____字的内容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检验监督管理。
第三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应当坚持依法治理、依法履职,加强科学技术支撑,加强标签检验监督能力建设,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公道。
第四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统一管理和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真实准确。
标签上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夸大、误导等情况。
(二)规范明确。
标签上的信息应当规范、明确,便于消费者理解。
(三)完整齐全。
标签上的信息应当完整齐全,不得遗漏重要信息。
(四)易于识别。
标签上的信息应当使用易于识别的字体、大小、颜色等,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识别。
第二章标签内容的规定第七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
标签上应当明确标注产品的名称,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识别。
(二)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新鲜程度和使用期限。
(三)生产者信息。
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确保消费者能够了解产品的来源。
(四)产品成分和营养成分。
标签上应当清晰标明产品的成分和营养成分,便于消费者进行选择。
(五)储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标签上应当明确标注产品的储存条件和注意事项,便于消费者正确保存和使用。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标签要求: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食品标签和广告食品标签的相关规定。
2. 标签信息: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包含以下信息: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配料、食品添加剂的标识、净含量、保质期限、储存条件、食品安全标志、生产日期、批号、进口许可证号等。
3. 标签语言和格式: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官方语言,并采用易于辨认和识别的字体、大小、颜色等格式。
4. 标签真实性: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食品的性质、规格、质量、用途、生产商信息等,不得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5. 标签检验: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验。
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质量认证资质,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
6. 标签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对标签不符合法规要求的产品,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对食品安全和真实性的监管,确保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合规性与可靠性。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
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二章标签审核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二)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三)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四)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五)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九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
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条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初审。
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
营养成份的检验和功效评价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实验室承担。
第十一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标签的格式、版面以及标注的与质量有关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
第十二条进口食品标签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食品标签应按进口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范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检验监督管理。
三、标签检验的要求1. 标签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完整无缺,无刮擦、涂改或破损情况。
标签上的文字、图案、图像等应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2. 标签的明确性和清晰度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的文字应明确、清晰可读,并用国家规定的文字书写。
字号、字体应适中,不得过小或模糊。
3. 标签的内容和格式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产品名称、产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条形码等必备信息,同时可以包含其他辅助信息,如配料表、食品营养成分表、食品安全提示等。
4. 标签的语言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的文字应使用中文书写,并可以使用其他文字书写国际通用食品标识符号。
如果标签上使用外文,应与中文保持一致,不得存在翻译错误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情况。
5. 标签的符合性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产品的性质、用途和特点提供必要的标签信息。
四、标签检验的程序和方法1. 抽样检验对进口预包装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其中包括标签的抽样检验。
抽样时要注重随机性和代表性,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检验方法标签检验应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包括对标签文字、图案、条形码等的可读性、清晰度、真实性等方面进行检测。
3. 检验结果评定标签检验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符合标签检验要求的为合格,不符合标签检验要求的为不合格。
五、监督管理措施对于不符合标签检验要求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应采取以下监督管理措施:1. 质量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进行下架处理。
2. 质量监管部门可以对企业采取其他措施,如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为规范中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检验监督管理,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促进进出口食品交流与合作,特制定以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出境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进行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超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并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第三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负有生产者和经销商共同责任。
生产者应当依据法规和有关标准制定标签,经销商应当按规定要求核查标签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四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检验资质,对食品标签的检验保证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标签的基本要求第五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印制中文和外文标识,字迹清晰,标记醒目,不应有涂改、脱落、虚假等情况。
第六条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在进口前进行译文审核,确保中文和外文标识一致,译文准确。
第七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或者编码等必要信息,以确保监管和追溯食品安全。
第八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标明食品的名称、配料、净含量、供应商、原产地、生产企业等必要信息。
第三章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第九条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在口岸进行验货,检验机构应对标签进行检验,确保标签信息真实、准确,净含量符合规定,标示符合要求。
第十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涉及中文、外文时,应当严格审核翻译准确性;标识储藏条件时,应当严格审核标识内容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在食品经营过程中,按品种分类、逐一检查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是否准确、真实,如发现标签存在问题,应当及时上报,不得销售具有安全隐患的食品。
第十二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追溯体系,应急情况下能迅速有效地追溯产品的来源和流通情况。
第十三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标签、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确保食品安全。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二篇)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合规性,确保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
三、标签内容要求1.食品名称:标签中应明确食品的通用名称或特定名称,不能使用虚假或误导性的名称。
2.配料表:标签中应详细列明食品的所有成分和添加剂,且按重量比例排列。
3.营养成分表:标签中应包含食品的主要营养成分含量,如能量、脂肪、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等,以及添加的维生素和矿物质等。
4.净含量:标签中应明确食品的净含量,以公制单位表示,如克、毫升等。
5.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中应清楚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年、月、日表示。
6.贮存条件:标签中应指明食品的贮存条件和方法,如温度、湿度等。
7.生产者或供应商信息:标签中应提供食品生产者或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便消费者和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和投诉。
8.原产地:标签中应明确标注食品的原产地,如国家、地区等信息。
9.食品加工方法:标签中应清楚标明食品的加工方法,如冷冻、烘焙等。
10.食品安全标识:标签中应标注食品安全标识,如QS标志等。
四、标签设计要求1.字体和字号:标签上的文字应使用清晰、易读的字体,字号不得小于规定的最小字号。
2.颜色和对比度:标签的文字和图案颜色应与背景对比明显,确保易于辨认。
3.排版布局:标签的文字和图案应合理布局,排版整齐,信息有序。
4.图案和图片:标签上的图案和图片应与食品有关,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
5.标识标志:标签中的标识标志应与食品安全相关,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五、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1.标签检验: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进行抽查检验,包括标签内容、标签设计等方面的检查。
2.标签监督管理: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存在问题的标签进行整改和处罚。
六、监督执法和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依法进行监督执法,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
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二章标签审核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二)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三)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四)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五)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九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
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条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初审。
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
营养成份的检验和功效评价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实验室承担。
第十一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标签的格式、版面以及标注的与质量有关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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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_商务指南频道_贸易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
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
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二章标签审核
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的经营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㈠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㈡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㈢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㈣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㈤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㈥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九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
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条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并有关规定组织初审。
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
营养成分的检验和功效评价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试验室承担。
第十一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标签的格式、版面以及标注的与质量有关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
第十二条进口食品标签应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食品标签应进口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取得审核证书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对外公布。
第三章标签检验
第十四条进出口食品的报检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必须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
第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时,应对食品标签进行检验,并根据食品标签检验结果综合评定食品是否合格。
第十六条对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的内容为:
㈠报检的食品标签是否与经审核的食品标签相符;
㈡食品标签标注内容是否与食品相符;
㈢核定进出口食品标签可否在销售国使用。
第十七条进出口食品标签未经审核或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不准销售,出口食品不准出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的食品。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商检局、外经贸部1994年5月24日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试行)》(国检检函[1994]158号)和原国家商检局1994年4月21日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管理规定》(国检检[1994]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