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全文)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工作,保证食品符合应有的营养品质,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食品营养标签的,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按本规范标示营养标签。
卫生部根据本规范的实施情况,制定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食品品种和类型名单,确定实施时间。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的食品营养标签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食物营养特性的一种描述,包括营养成分、营养声称、健康声称。
第五条营养成分指食物中含有的具有健康益处的成分。
包括营养素、水分、膳食纤维及其它有效功能成分等。
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的某一营养素标示营养含量和健康声称时,必须标示该营养素和以下四种营养成分:(一)能量;(二)蛋白质;(三)脂肪;(四)碳水化合物。
第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营养标签上可以标示下列营养成分:(一)能量;(二)蛋白质;(三)脂肪(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单不饱和脂肪酸,多不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四)胆固醇;(五)碳水化合物;(六)糖;(七)膳食纤维(可溶性和不可溶性膳食纤维,单体成分);(八)维生素:维生素A(β-胡萝卜素)、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K、维生素B1(硫胺素)、维生素B2(核黄素)、维生素B6、维生素B12、维生素C(抗坏血酸)、烟酸(烟酰胺)、叶酸、泛酸、生物素和胆碱;(九)矿物质:钙、磷、钾、钠、镁、铁、锌、碘、硒、铜、氟、铬、锰和钼。
标示上款营养成分,不得改变名称。
营养强化食品还应标示所强化成分的含量。
第八条营养成分的含量应当以每100毫升(ml)、每100克(g)和/或每份食品中的确定数值标示,可以同时标示所含营养素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第九条营养成分的定义、标示和数值的允许误差应符合《食品营养标签标示规范》的规定。
最新食品营养标签规范

成分
kJ / g
有机酸
13
膳食纤维(或单体成
8
分)
碳水化合物
17
乙醇(酒精)
29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蛋白质:是含氮化合物,以 氨基酸为基本单位组成。
蛋白质(g/100g)=总氮量( g/100g)X氮折算系数
蛋白质对人体有作用 蛋白质是人体组织的重要组成成分,
——《规范》第一条
《预包装食品营养 标签标准》 规定
2.1 营养标签
指食品标签上向消 费者提供食品营养 成分信息和特性的 说明,包括营养成 分表、营养声称和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营养标签是食品 标签的一部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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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营养标签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 标示营养标签时,应当符合本规范的管理 规定。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另有规定的, 按相关规定执行。 ——《规范》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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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营养标签的管理工作已经受到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重 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于1985年制定营养标签通则,并多次 修改,规定了营养标签标识内容、标识方法、营养声称、健康 声称等内容,设立《营养素参考值》(NRV)。国际食品法典 委员会还制定了声称原则和要求。大多数国家都制订有关法规 和标准,在保障本国人民身体健康、食品进出口贸易方面起到 了重大作用。世界卫生组织(WHO)2004年调查的74个国家中 ,没有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法规的国家只有19个(占25.7%), 有法规的国家为55个(74.3%),其中10个国家强制性执行。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定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定是针对食品企业在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营养成分信息的一项规定。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提供准确、全面的食品营养信息,帮助消费者做出健康饮食选择。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营养成分标注要求:食品营养标签所标注的营养成分应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类、纤维素、钠和维生素等信息。
其中,能量和部分营养成分的含量需按100克或100毫升的食品含量标示,并注明每日参考摄入量。
2. 标签布局要求:食品营养标签的布局应清晰、合理,易于消费者阅读和理解。
各类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表格形式标示,并标注每日参考摄入量的百分比,以帮助消费者了解其摄入量是否符合日常需求。
3. 标签字体要求:食品营养标签上的字体应为清晰、易于辨识的字体,并符合相关字体大小的规定,以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楚地看到标签上的信息。
4. 营养成分验证要求:食品企业在标注食品营养成分信息之前,应进行相应的营养成分验证,以确保标签上的信息准确无误。
营养成分验证可以通过实验室测试或其他可靠的方法进行。
5. 营养成分更新要求:食品企业应定期更新食品营养成分信息,以反映食品成分的变化。
当食品的配方或制作方法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及时更新食品营养标签上的信息,并向监管机构报备。
6. 标签规范性要求:食品营养标签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相关规范,不得含有虚假宣传、误导性的信息,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7. 监管部门要求: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营养标签的监管,进行抽检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食品企业进行处罚,并公开通报。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定的实施对消费者和食品企业都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对消费者来说,能够通过食品营养标签了解食品的营养成分,有助于选择更加符合自身需求的食品,保持健康的饮食习惯;对食品企业来说,规范标注食品营养成分,有助于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定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定食品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的重要内容,它显示了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因此卫生部制定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条例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示营养标签时,应当符合本规范的管理规定。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鼓励食品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标示营养标签。
卫生部根据本规范的实施情况和消费者健康需要,确定强制进行营养标示的食品品种、营养成分及实施时间。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的营养标签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分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第五条营养成分表是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和含量的表格,表格中可以标示的营养成分包括能量、营养素、水分和膳食纤维等。
第六条食品企业在标签上标示食品营养成分、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应首先标示能量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4种核心营养素及其含量。
除上述成分外,食品营养标签上还可以标示饱和脂肪(酸)、胆固醇、糖、膳食纤维、维生素和矿物质。
食品企业对第一款规定的能量和4种核心营养素的标示应当比其他营养成分的标示更为醒目。
第七条营养标签中营养成分标示应当以每100克(毫升)和/或每份食品中的含量数值标示,并同时标示所含营养成分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各营养成分的定义、测定方法、标示方法和顺序、数值的允许误差等应当符合《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的规定。
营养素参考值(NRV)的具体数值应符合《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
第八条营养声称是指对食物营养特性的描述和说明,包括:(一)含量声称:指描述食物中能量或营养含量水平的声称。
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二)比较声称:指与消费者熟知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后的声称。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定

(四)现制现售的食品;(五)酒精含量大于等于0.5%的产品;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标签的食品。
第十七条食品企业应当生产经营符合营养要求的食品,加强食品生产、保存和运输过程等环节的质量控制。第十八条食品企业应当对营养标签的真实性负责,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营养标签的制作和审核。食品出厂前应当对标签标示内容进行核查,合格后方可出厂。
卫生部通知印发《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全文)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8年01月11日
来源:卫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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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的重要内容,它显示了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是消费者了解食品营养组分和特征的主要途径。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食品营养标签能够显示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食品营养标签的管理工作受到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重视,大多数国家都制订有关法规和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先后制定了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世界卫生组织(WHO)2004年调查的74个国家中,没有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法规的国家只有19个(占25.7%),有法规的国家为55个(74.3%),其中10个国家强制性执行。在当前国际食品营养标签制度已经确立的大背景下,《规范》起草主要基于以下目的:一是指导消费者平衡膳食,当前我国居民存在营养不足和营养过剩的双重问题,这些与每日的膳食营养状况密切相关,在食品标签中标注营养信息将有效预防和减少营养性疾病。二是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当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将食品营养标签作为选
(完整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本标准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2术语和定义2.1营养标签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2.2营养素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及维生素等。
2.3营养成分食品中的营养素和除营养素以外的具有营养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
各营养成分的定义可参照GB/Z21922《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
2.4核心营养素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
2.5营养成分表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2.6营养素参考值(NRV)专用于食品营养标签,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的参考值。
2.7营养声称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水平。
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2.7.1含量声称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
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
2.7.2比较声称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以后的声称。
声称用语包括“增加”或“减少”等。
2.8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2.9修约间隔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
2.10食部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的剩余部分。
3基本要求3.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3.2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
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3.3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
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规定

蛋白质(g/100g)=总氮量(g/100g)×氮折算系数
不同食品的氮折算系数如表2所示,对于原料复杂的加工或配方
食品,统一使用折算系数6.25。
宣贯和培训力度,引导广大食品企业和消费者认识和使用标签,更 好的保障公众健康权益。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 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 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我部组织 制定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 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制定 本规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示营养标签 时,应当符合本规范的管理规定。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鼓励食品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标示营养标签。 卫生部根据本规范的实施情况和消费者健康需要,确定强制进 行营养标示的食品品种、营养成分及实施时间。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的营养标签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分 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定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定
是指对食品中的营养成分进行标示和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这些规定通过指导企业正确标示食品的营养成分,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食品的营养信息,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定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标签内容要求:规定了食品营养标签上需要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纤维素等营养成分的含量,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2. 标签格式要求:规定了食品营养标签的格式和布局要求,包括字体大小、颜色、标签位置等。
3. 标签真实性要求:规定了食品营养标签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禁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4. 标签标识要求:规定了食品营养标签上应标注生产企业名称、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
5. 标签更新要求:规定了食品企业需要及时更新食品营养标签,确保标签中的信息与产品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并提供消费者正确的食品选择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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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通知印发《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全文)食品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的重要内容,它显示了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是消费者了解食品营养组分和特征的主要途径。
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
”食品营养标签能够显示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
食品营养标签的管理工作受到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重视,大多数国家都制订有关法规和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先后制定了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
世界卫生组织(WHO)2004年调查的74个国家中,没有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法规的国家只有19个(占25.7%),有法规的国家为55个(74.3%),其中10个国家强制性执行。
在当前国际食品营养标签制度已经确立的大背景下,《规范》起草主要基于以下目的:一是指导消费者平衡膳食,当前我国居民存在营养不足和营养过剩的双重问题,这些与每日的膳食营养状况密切相关,在食品标签中标注营养信息将有效预防和减少营养性疾病。
二是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当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将食品营养标签作为选购食品的重要参考和比较依据,食品营养标签也有助向公众宣传和普及营养知识。
三是规范企业正确标注,促进食品贸易。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他国家对进口食品的营养标签要求促使我国部分食品企业已经认识到其重要性并开始使用营养标签,但由于缺乏相关的规定,标示的营养素名称、种类、单位和依据均不相同,甚至还出现了虚假夸大标注营养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亟需相关法规予以规范。
《规范》充分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统筹考虑我国居民的膳食结构、食品营养特性、不同人群的消费特点和消费者具备的营养知识,以及企业条件、管理能力和生产经营等具体情况,明确政府、消费者和食品企业在营养标签管理中的职责和作用,注重与相关规范和法规有效衔接和配套,起草过程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和建议。
《规范》共21条,包括3个技术附件,即《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和《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
《规范》要求,在我国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示营养标签时,应当符合《规范》管理规定。
国家鼓励食品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标示营养标签。
卫生部根据《规范》的实施情况和消费者健康需要,确定强制进行营养标示的食品品种、营养成分及实施时间。
《规范》中的营养标签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分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营养成分表是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和含量的表格,表格中可以标示的营养成分包括能量、营养素、水分和膳食纤维等。
《规范》规定,食品企业标示食品营养成分、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应首先标示能量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4种核心营养素及其含量。
食品营养标签上还可以标示饱和脂肪(酸)、胆固醇、糖、膳食纤维、维生素和矿物质等。
营养标签中营养成分标示应当以每100克(毫升)和/或每份食品中的含量数值标示,并同时标示所含营养成分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营养声称是食品营养属性的说明和营养宣教的重要工具,《规范》包括了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声称是指对食物营养特性的描述和说明,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是指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同时规定了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应当符合的条件。
《规范》还规定了营养标签的形状、位置、标示内容、顺序、字体、文字等内容,推荐了标示格式。
《规范》强调,营养标签的标示应当真实、客观,不得虚假,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
任何产品标签标示和宣传等不得对营养声称方式和用语进行删改和添加,也不得明示或暗示治疗疾病的作用。
《规范》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尽早在其生产食品上标示营养标签并在标示时遵守《规范》有关规定。
《规范》正式实施后还将对食品企业设置一定过渡期以便于使用原有库存标签和建立新的营养标签标示系统。
《规范》实施过程中,卫生部门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大宣贯和培训力度,引导广大食品企业和消费者认识和使用标签,更好的保障公众健康权益。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七年十二月十八日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示营养标签时,应当符合本规范的管理规定。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鼓励食品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标示营养标签。
卫生部根据本规范的实施情况和消费者健康需要,确定强制进行营养标示的食品品种、营养成分及实施时间。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的营养标签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分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第五条营养成分表是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和含量的表格,表格中可以标示的营养成分包括能量、营养素、水分和膳食纤维等。
第六条食品企业在标签上标示食品营养成分、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应首先标示能量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4种核心营养素及其含量。
除上述成分外,食品营养标签上还可以标示饱和脂肪(酸)、胆固醇、糖、膳食纤维、维生素和矿物质。
食品企业对第一款规定的能量和4种核心营养素的标示应当比其他营养成分的标示更为醒目。
第七条营养标签中营养成分标示应当以每100克(毫升)和/或每份食品中的含量数值标示,并同时标示所含营养成分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各营养成分的定义、测定方法、标示方法和顺序、数值的允许误差等应当符合《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的规定。
营养素参考值(NRV)的具体数值应符合《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
第八条营养声称是指对食物营养特性的描述和说明,包括:(一)含量声称:指描述食物中能量或营养含量水平的声称。
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二)比较声称:指与消费者熟知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后的声称。
声称用语包括“增加”和“减少”等。
第九条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是指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第十条营养标签中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声称的营养成分的功能作用有公认的科学依据,并具有营养素参考值(NRV);(二)产品中被声称的营养成分含量应当符合《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的要求和条件;(三)应使用《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的相关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第十一条营养标签的标示应当真实、客观,不得虚假,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
任何产品标签标示和宣传等不得对营养声称方式和用语进行删改和添加,也不得明示或暗示治疗疾病的作用。
第十二条根据科学发展和实际情况需要,卫生部负责调整食品营养标签所涉及的营养成分标示、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食品营养标签格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营养成分标示内容应当以一个“方框表”形式表示,营养成分表的方框可为任何尺寸,方框可以设置为与包装的基线垂直。
基本格式按照《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的规定;(二)营养成分标示内容必须标示于包装的醒目位置;(三)包装可用标签主面积小于20平方厘米(cm2)或特大规格包装也可使用横排(水平)标示;(四)营养标签的字体和颜色要求清晰,但营养声称的字体不得大于产品的一般名称和商标;(五)营养成分应当按照《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的规定顺序标示,当标示的营养成分较多时,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应当醒目;(六)如有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营养标签,但内包装物(或容器)上必须标明每份净含量。
第十四条营养标签应当使用中文。
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第十五条食品营养标签中标示的数值,可以通过食物成分计算或者产品检测获得。
计算的记录或者检测报告应当完整和真实,以备核查和溯源。
第十六条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一)食品每日食用量不足10克(g)或10毫升(ml);(二)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三)包装的总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cm2)的食品;(四)现制现售的食品;(五)酒精含量大于等于0.5%的产品;(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标签的食品。
第十七条食品企业应当生产经营符合营养要求的食品,加强食品生产、保存和运输过程等环节的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食品企业应当对营养标签的真实性负责,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营养标签的制作和审核。
食品出厂前应当对标签标示内容进行核查,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九条由于虚假或者错误的营养标签对消费者产生误导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规定如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由卫生部解释。
附件:1.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2.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3.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附件1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依据《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中所涉及的内容要求,制定本准则。
本准则规定了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定义、折算系数、营养成分分析和标示方法、数值表达、允许误差和推荐的营养标签格式等内容。
一、术语和定义1.预包装食品(prepackaged foods)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2.营养成分(nutritional components)指食品中具有的营养素和有益成分。
包括营养素、水分、膳食纤维等。
3. 营养素 (nutrients) 指食品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缺少这些物质,将导致机体发生相应的生化或生理学的不良变化。
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维生素五大类。
4. 能量(energy)指食品中的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等营养素在人体代谢中产生的能量。
推荐以千焦(kJ)或焦耳(J)标示,当以千卡(kcal)标示能量值时,应同时标示千焦(kJ)。
食品中产能营养素的能量折算系数如表1所示:表 1 食物中产能营养素的能量折算系数* 1千卡(kcal)的能量相当于4.184千焦(k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