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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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标识管理规定(3篇)

产标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所有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农产品、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

第三条产标识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二)公开透明,方便消费者识别和监督;(三)科学合理,提高产品标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四)创新驱动,推动产品标识技术的进步。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产标识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产标识管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对产标识重要性的认识。

第二章产标识内容第六条产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准确反映产品本质特征的名称;(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真实、准确;(三)生产日期或批号:反映产品生产时间的标识;(四)产品质量等级: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确定的产品质量等级;(五)执行标准: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六)产品规格型号:反映产品性能、结构等特征的规格型号;(七)净含量:产品净含量的计量单位、数值和误差范围;(八)安全使用说明:包括产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禁忌事项等;(九)产品标准编号: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十)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的编号(如有);(十一)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七条产标识的字体、字号、颜色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清晰、醒目、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包装上的产标识,其内容应当与产品实物一致。

第九条产品标识中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第三章产标识管理第十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产标识管理制度,明确标识管理责任,确保标识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产品包装标识法律规定(3篇)

产品包装标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品包装标识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所有产品包装标识。

第三条产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产品包装标识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条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产品包装标识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品包装标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产品包装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厂名、厂址;(三)生产日期、保质期;(四)净含量、规格;(五)执行标准;(六)生产许可证号;(七)产品成分或者配料表;(八)安全使用说明;(九)警示标志或者注意事项;(十)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七条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者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

第八条生产厂名、厂址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厂名、厂址或者伪造厂名、厂址。

第九条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标注,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产品的使用期限。

第十条净含量和规格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消费者的表示。

第十一条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标注。

第十三条产品成分或者配料表应当清晰、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隐瞒成分。

第十四条安全使用说明应当包括产品的主要用途、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五条警示标志或者注意事项应当醒目、明确,便于消费者理解。

第十六条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和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标注。

第三章特殊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第十七条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特殊产品包装标识,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食品:应当标注营养成分、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食用方法等内容;(二)药品:应当标注药品名称、成分、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许可证号、批准文号等内容;(三)化妆品:应当标注产品名称、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号、批准文号等内容。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2006-06-16(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企业产品标识的使用,提高产品标识标注的准确性与规范性,保障产品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产品的标识标注管理工作。

三、管理原则1. 依法合规:产品标识标注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与标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2. 准确规范:产品标识标注内容准确清晰,避免造成消费者误解。

3. 创新发展:在保证准确性的前提下,鼓励产品标识标注的创新设计,提升企业形象。

四、责任与义务1. 董事长/总经理:对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工作负最终责任。

2. 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工作,并定期汇报工作进展。

3. 品控部门:负责制定产品标识标注使用规范,监督执行情况,确保标识标注准确规范。

4. 生产部门:负责将准确的产品标识标注印刷在产品上,确保标识标注与产品相符。

五、管理流程1. 标识标注设计:由专业设计团队设计产品标识标注,内容准确规范,体现企业形象。

2. 内部审核:由品控部门对设计好的标识标注进行审核,核实设计内容与实际产品的一致性。

3. 印刷施工:生产部门将审核通过的标识标注印刷到产品上,并保证印刷质量。

4. 质检验收:品控部门对产品进行质检,确保标识标注准确无误。

5. 上线销售:产品经过质检合格后,方可上线销售,让消费者购买到标识标注准确的产品。

六、保密原则1. 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更改产品标识标注,如发现有违规操作,立即制止并追究责任。

2. 对设计好的产品标识标注内容,需要保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七、奖惩制度1. 对严重违反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的员工,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停职、罚款等。

2. 对在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员工,将给予表扬奖励,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八、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须经企业高层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纳入企业内部制度体系。

产品标示管理制度

产品标示管理制度

产品标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企业产品的标示管理,维护企业品牌形象,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的标示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包装标签、产品说明书、广告宣传资料、网站信息等。

第三条公司所有部门及相关人员都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确保产品标示的规范和合规。

第四条公司产品标示的发布、变更及相关文件的审查、备案等工作,由公司的市场部门统一组织协调。

第五条公司将对产品标示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进行及时整改,确保产品标示的合规性。

第六条公司将对产品标示管理工作进行定期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标示管理水平。

第七条公司对违反该制度的行为,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产品标示的内容规范第八条公司产品标示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产品功效、质量或安全性等。

第九条公司产品标示的文字表述应当清晰、明了,不得使用容易引起误解或混淆的术语、符号等。

第十条公司产品标示的图案、图形应当合理、美观,不得含有色情、暴力、违法犯罪等内容。

第十一条公司产品标示的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号等内容应当清晰、明确,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司产品标示应当标注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联系方式,方便消费者进行咨询或投诉。

第十三条公司产品标示应当按照企业标准统一设计、排版,风格统一,不得影响产品品牌形象。

第三章产品标示的发布和变更第十四条公司产品标示的发布和变更,应当由市场部门进行审核,确保其合规性。

第十五条公司产品标示的发布和变更,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公司产品标示的发布和变更,应当及时更新到产品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资料、网站信息等上。

第十七条公司产品标示的发布和变更,应当进行内部和外部公告,以确保相关人员和消费者准确了解产品标示的更改。

第十八条公司产品标示的发布和变更,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进行,不得擅自变更或篡改。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3篇)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3篇)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是指对标识和标注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的文件或机构内部制度。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标识标注管理规定:1. 标识标注使用要合法合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使用标识和标注应符合法律要求,并不得违反道德和伦理准则。

2. 标识标注使用要准确真实:使用标识和标注的内容要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夸大,不得误导消费者或公众。

3. 标识标注使用要明确清晰:标识和标注的内容要明确清晰,便于消费者或公众理解和辨识。

4. 标识标注使用要符合产品规定:对于特定产品,标识和标注的使用应符合相关产品的规定和标准,保证其安全性和质量。

5. 标识标注使用要可靠可辨识:标识和标注的文字、图案、颜色等要能够清晰辨识和识别,不应产生混淆,保证信息传达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标识标注管理要完善:相关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应建立标识标注管理制度,明确标识标注的责任人和管理流程,对标识和标注的设计、使用、维护和更新进行有效管理。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可能会因不同国家、行业和组织而有所不同。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二)一、总则为了加强标识标注管理,规范其使用,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企事业单位在产品、广告、包装等方面的标识标注管理。

三、基本要求1. 标识标注应真实、准确、明确。

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2. 标识标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法违规。

3. 标识标注应与产品的实际情况相符,不得夸大其功效、效果。

4. 标识标注应清晰可辨,不得模糊不清、难以阅读。

5. 标识标注应有明确的单位和标准,不得使用与事实不符的单位和标准。

四、标识标注内容1. 产品标识标注(1)产品名称:标注产品的名称,应简明扼要,与实际产品相符。

(2)生产企业信息: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来源。

(3)生产日期与有效期: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的使用时限。

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标签标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签标识管理,规范标签标识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各种产品标签标识的管理。

第三条标签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不得有虚假、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标签标识的内容第五条标签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有效期限;(四)产品的成分、材质、用途、使用方法等;(五)产品标准编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标签标识应当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外文。

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使用中文。

第七条标签标识上的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标签标识的标注第八条生产者应当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标签标识。

标签标识应当固定在产品的包装上,不得随意撕毁、更换。

第九条标签标识的标注应当清晰、醒目,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

标注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应当准确、清晰,不得有模糊、脱落、褪色等情况。

第十条生产者应当在产品的显著位置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有效期限。

保质期或者有效期限标注应当明确、清晰,便于消费者识别。

第四章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生产者提供标签标识的相关资料,生产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生产者不得生产、销售无标签标识或者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

第十四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的标签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生产者违反本制度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一概念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二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一条、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我单位生产的纯净水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名称:朔源纯净水。

食品标签中还应该标注以下内容:1、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2、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3、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4、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

5、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6、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7、纯净水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8、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 标志。

第二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三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四条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三、我厂产品的标签标注管理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质量负责人负责。

不开口,没有人知道你想要什么;不去做,任何想法都只在脑海里游泳;不迈出脚步,永远找不到你前进的方向。

其实你很强,只是懒惰帮了你倒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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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法定)
一概念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二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一条、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确凿、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我单位生产的XXX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名称:XXX。

食品标签中还应该标注以下内容:
1、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2、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3、食品标识应当清撤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4、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

5、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6、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7、XXX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8、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第二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三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撤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四条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三、我厂产品的标签标注管理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质量负责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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