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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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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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的有关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以下简称《措施和原则》),从特别警示、理化特性、危害信息、安全措施、应急处置原则等五个方面,对《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逐一提出了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现将《措施和原则》印发给你们,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参考使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措施和原则》,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要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和产品特性,从完善安全监控措施、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培训教育、加强个体防护等方面,细化并落实《措施和原则》提出的各项安全措施,提高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

要按照《措施和原则》提出的应急处置原则,完善本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和伤员急救培训,提升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

二、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参照《措施和原则》的有关内容,加大对生产、储存、经营及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切实加强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

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的综合协调作用,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

要参照《措施和原则》有关要求,监督和指导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控,全面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的有关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以下简称《措施和原则》),从特别警示、理化特性、危害信息、安全措施、应急处置原则等五个方面,对《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逐一提出了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现将《措施和原则》印发给你们,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参考使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措施和原则》,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要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和产品特性,从完善安全监控措施、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培训教育、加强个体防护等方面,细化并落实《措施和原则》提出的各项安全措施,提高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

要按照《措施和原则》提出的应急处置原则,完善本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和伤员急救培训,提升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

二、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参照《措施和原则》的有关内容,加大对生产、储存、经营及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切实加强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

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的综合协调作用,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

要参照《措施和原则》有关要求,监督和指导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控,全面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高危细分领域-液化烃储罐区检查表

高危细分领域-液化烃储罐区检查表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液化烃罐区应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现场检查及查资料
三、安全管理
21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
重大危险源罐区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信息存储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2)《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 (3)《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 (SH3136)
液化烃储罐下部进出物料管道应设置紧急切断阀,位置应靠近储罐,具备远程操作功能且应设置手轮,手轮应有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现场检查及查资料
2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 号)
液化烃的装卸应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现场检查及查资料
15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
液化烃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烃严禁就地排放; 2.低温液化烃装卸鹤位应单独设置;
3.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4.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现场检查及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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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3136)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储存温度大于0℃的液化烃压力储罐(物料密度比水大或易溶于水或与水发生化学反应导致严重后果的除外,储罐无底部开口的除外)应设注水设施。可以采用消防水直接注水或借用工艺泵或设置专用注水泵的间接注水的方案,泵配电敷设要求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9.1.3A要求。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目录(125条)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目录(125条)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号
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0号令
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1号
10、《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3号
7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30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
GB30000.30-2013;
74、《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2013; 75、《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2014; 76、《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 77、《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78、《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2013; 7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80、《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 81、《特种气体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646-2011; 82、《气体纯化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724-2011; 83、《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 3021-2008; 84、《涂料与辅助材料使用安全通则》AQ 5216-2013; 85、《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86、《氯气捕消器技术要求》AQ3015-2008; 87、《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8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 89、《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90、《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 91、《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AQ3027-2008; 9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 93、《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 94、《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13-2008; 95、《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培训及考核要求》AQT3043-2013; 96、《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编制导则》HG23010-1997; 97、《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JT 618-2004; 98、《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2004; 99、《瓶装气体分类》GBT16163-2012; 100、《易燃易爆危险点分级管理要求》GJB 6219-2008;

液氨、液氯危险特性及安全管理要求

液氨、液氯危险特性及安全管理要求

内容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液氨、液氯理化特性 中毒、火灾危险性 防范措施 典型事故案例 应急处置
第一部分
液氨、液氯理化特性
液氨
液氨,是一种无色液体,有强烈刺激性 气味。氨作为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应用广泛, 为运输及储存便利,通常将气态的氨气通过加 压或冷却得到液态氨。储于耐压钢瓶或钢槽中。 液氨在工业上应用广泛,而且具有腐蚀性,且 容易挥发,所以其化学事故发生率相当高。

急性毒害 : LC50 850mg/m3(大鼠吸入,1h ) 职业性接触限值: MAC (mg/m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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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氯中毒危险特性


侵入途径:吸入
氯是一种强烈的刺激性气体。吸入极高浓度 的氯气,可引起迷走神经反射性心跳骤停或 喉头痉挛而发生“电击样”死亡。眼睛接触 可引起急性结膜炎,高浓度氯可造成角膜损 伤。皮肤接触液氯或高浓度氯,在暴露部位 可有灼伤或急性皮炎。 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 职业接触限值:MAC(最高容许浓)(mg/m3):1
危险性类别:第2.3类有毒气体 氨中毒危险特性分析




急性毒害 : LD50 350mg/m3(大鼠经口) LC50 2000mg/m3(大鼠吸入,4h) 职业性接触限值: PC-TWA (mg/m3) 20 PC-STEL (mg/m3) 30
液氨 中毒危险特性
侵入途径
吸入 高浓度氨可引起反射性呼吸停。 液氨或高浓度氨可致眼灼伤;液 氨可致皮肤灼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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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氯火灾、爆炸危险特性
液氯不燃烧,但可助燃。氯气能与许多化学 品如乙炔、松节油、乙醚、氨、燃料气、烃类、 氢气、金属粉末等猛烈反应发生爆炸或生成爆 炸性物质。它几乎对金属和非金属都有腐蚀作 用。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的探讨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的探讨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的探讨发布时间:2021-05-12T11:16:06.583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1期作者:奚春明袁杰李锋[导读] 摘要:笔者根据企业目前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如何有效推进双控体系建设方式,阐述笔者观点,以期企业在“双控”建设中取得更好的效果。

上海新亚药业闵行有限公司上海 200245摘要:笔者根据企业目前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如何有效推进双控体系建设方式,阐述笔者观点,以期企业在“双控”建设中取得更好的效果。

关键词:安全风险分级;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方式引言: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就是在“治未病”上狠下功夫,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科学预防体系建设步伐,实现关口前移、精准监管、源头治理、科学预防,牢牢把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

1. 双控体系建设的概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针对各系统、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危害因素进行超前辨识、分析评估、分级管控的管理措施。

风险分级管控的基本原则是:风险越大,管控级别越高;上级负责管控的风险,下级必须负责管控,并逐级落实具体措施。

隐患排查治理是指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用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方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人、机械设备、工作环境和生产管理进行逐项排查,目的是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发现隐患后,根据各种治理手段,将其消除,从而把生产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2. 双控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2.1 忽视非常规活动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所谓非常规活动,应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异常活动如设备检修、设备停机、设备关机等;一种是紧急情况,如压力容器减压阀失灵可能导致爆炸的发生、动用明火可能导致火灾的发生、金属焊接、切割产生的高温焊渣可能导致火灾的发生等。

非常规活动中的危害因素是组织进行危害因素只别时最容易忽略的内容,而根据近年来国内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相当一部分的安全事故都是在组织的非常规活动中发生的,所以识别出非常规活动中的危害因素,对安全事故的预防,规避认证风险,都有重要的意义。

危险化学品设计应遵循的规范汇总

危险化学品设计应遵循的规范汇总

危险化学品设计应遵循的规范汇总1.危险化学品使用厂房、仓库、堆场和储罐的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等的相关规定。

行业标准有相关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2.危险化学品使用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爆以及安全疏散等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行业标准有相关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3.危险化学品仓库、堆场应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的相关规定。

易燃易爆、腐蚀性和毒害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条件还应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的规定。

4.企业应当根据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强检设备(压力仪表、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等)、防雷设施、防静电设施、建筑消防设施、防爆电气应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不能采用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6.固定式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位计、壁温测试仪表等安全附件应符合《压力容器》(GB 150)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的规定。

移动式压力容器及其安全泄放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液位测量装置、压力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阻火器、导静电装置等安全附件应符合《压力容器》(GB 150)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的规定。

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的有关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以下简称《措施和原则》),从特别警示、理化特性、危害信息、安全措施、应急处置原则等五个方面,对《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逐一提出了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现将《措施和原则》印发给你们,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参考使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措施和原则》,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要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和产品特性,从完善安全监控措施、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培训教育、加强个体防护等方面,细化并落实《措施和原则》提出的各项安全措施,提高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

要按照《措施和原则》提出的应急处置原则,完善本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和伤员急救培训,提升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

二、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参照《措施和原则》的有关内容,加大对生产、储存、经营及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切实加强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

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的综合协调作用,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

要参照《措施和原则》有关要求,监督和指导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控,全面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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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的有关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以下简称《措施和原则》),从特别警示、理化特性、危害信息、安全措施、应急处置原则等五个方面,对《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逐一提出了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现将《措施和原则》印发给你们,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参考使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措施和原则》,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要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和产品特性,从完善安全监控措施、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培训教育、加强个体防护等方面,细化并落实《措施和原则》提出的各项安全措施,提高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

要按照《措施和原则》提出的应急处置原则,完善本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和伤员急救培训,提升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

二、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参照《措施和原则》的有关内容,加大对生产、储存、经营及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切实加强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

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的综合协调作用,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

要参照《措施和原则》有关要求,监督和指导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控,全面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二○一一年七月一日突出重点加强监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解读《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6月21日,国家安监总局公布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目前,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监管三司有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就《名录》的制定背景、发布《名录》的意义、贯彻措施以及相配套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以下简称《措施和原则》)的有关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问:为什么要发布《名录》答:危险化学品应用广泛,与工业生产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由于其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特性,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过程中,如管理不善,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往往非常严重,易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及财产损失。

近年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

由于我国危险化学品企业80%以上是小企业,这些企业大多工艺技术落后,设备设施简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低,从业人员素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我国目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因而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还时有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危险化学品品种繁多,有3823种,每种化学品危险特性差异很大,发生事故后的危害和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也大不一样。

因此,对危险性较大的危险化学品实施重点监管,目前已成为各国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共识。

本着全面加强监管与突出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我们研究制定并公布了《名录》,指导各地安监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突出加强危险性相对较大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管工作,推动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问:《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品种是如何确定的,基本情况如何答:我们组织专门技术力量进行了1年多的专题研究,从现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3800余种危险化学品中进行了认真筛选,综合考虑了化学品的固有危险性、2002年以来国内化学品事故情况、近40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国内危险化学品生产量的情况、国内外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的品种等五个要素,研究了国外相关安全管理名录,包括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署《高度危险化学品的工艺安全管理》中的高危化学品名录,《应急计划与公众知情权法》(EPCRA)中的关于危险源设施报告和应急反应制度的极度危险物质名录及有毒化学品释放报告管理清单(TRI),美国环境保护署《清洁空气法》(CAA)风险管理计划(RMP)中的特定易燃和有毒化学品名录,美国国土安全部《化学品设施反恐标准》中的关注化学品名录,加拿大优先物质名单(PSL)。

经有关化学品安全专家多次反复论证,最终确定了《名录》。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列入《名录》的60种危险化学品及在温度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1.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2.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3.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4.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6.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

问:贯彻落实《名录》有什么具体要求答:生产、储存、使用、经营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按照《措施和原则》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完善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对本企业涉及的《名录》中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化工装置,要增设和完善自动化控制系统,增设和完善必要的紧急停车和紧急切断系统;对储存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设施,要增设和完善自动化监控系统,实现液位、压力、温度及泄漏报警等重要数据的连续自动监测和数据远传记录,增设和完善必要的紧急切断系统。

地方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的要求,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有关企业,要突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用于化工生产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原则上应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行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在行政许可方面,拟在今年制定修订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中明确,对于生产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及使用重点危险化学品用于化工生产的企业,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不得委托县级安监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或安全使用许可;地方各级安监部门要把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企业,纳入重点监管的企业名单,增加执法检查的频次,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突出加强监管,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问:《名录》和《措施和原则》是什么关系答:为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本质安全水平,同时为指导地方安监部门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编制《名录》时,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配套编制了《措施和原则》。

《措施和原则》从特别警示、理化特性、危害信息、安全措施、应急处置原则等方面,对《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逐一提出了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既涵盖了化学品的理化性质、燃烧和爆炸危险性、活性反应、健康危害等基本内容,又包括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措施与原则》目前已经向社会公布。

《措施和原则》的公布,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安全生产提供了指南。

可供各级安监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参考使用,既可以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又为各地安监部门执法检查提供参考和指导。

问:《名录》《措施和原则》公布后,想达到什么样的预期目标和成效答: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过程中,我们逐渐形成了对“两重点一重大”加强监管的工作思路(即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均已公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为总局部门规章也将于今年发布施行。

希望以此次《名录》的发布为契机,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方面,在全面加强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通过强化重点监管,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各级安监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有关企业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持续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精神,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指导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在综合考虑2002年以来国内发生的化学品事故情况、国内化学品生产情况、国内外重点监管化学品品种、化学品固有危险特性和近四十年来国内外重特大化学品事故等因素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3800余种危险化学品进行了筛选,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名录》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在温度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 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1.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2.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3.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4.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6.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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