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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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商法案例

民法商法案例

民法商法案例一、合同法案例。

李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租期为一年,租金为每月2000元。

然而,在租赁期内,张某未按时支付租金,且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

李某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张某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侵权法案例。

小明在超市购买了一瓶饮料,在打开后发现饮料中有异物,导致小明胃部不适。

小明向超市提出索赔要求,超市拒绝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法的规定,超市作为销售者,应当对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因此超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法案例。

某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未经过所有股东的同意,私自转让了部分股权给他人。

其他股东对此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股权转让行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平等的权利,未经过其他股东同意擅自转让股权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四、合伙企业法案例。

A、B、C三人合伙开设了一家餐厅,然而在经营过程中,C未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私自将餐厅的资金挪用于个人投资。

A、B对此提起诉讼,要求C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经营合伙企业时应当遵守合伙协议的约定,未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擅自挪用资金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知识产权法案例。

某公司在未经过专利持有人授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了侵犯专利权的产品。

专利持有人对该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根据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未经过专利持有人授权擅自生产销售侵犯专利权的产品属于侵权行为,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六、劳动法案例。

某公司在解雇员工时未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员工对公司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并赔偿损失。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在解雇员工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未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

某电商平台销售了一批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购买后发现问题并向电商平台提出退货要求,但电商平台未能及时处理。

新《公司法》案例全篇

新《公司法》案例全篇

评议: 该案是发起人违反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而导致公司
不能设立的典型案例,股东因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申请公司 设立登记而要求退股,合理合法,发起人拒绝股东要求无法无据, 人民法院判决完全正确。
发起人在不同意股东要求退还股东的要求时提到法律规定“股东 不得抽回股本”,是《公司法》的明文规定。《公司法》第92条规 定除下述三种情形外,股东不可抽回股本:
公司法案例
案例一:出资形式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 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 其中: 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 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为公司按期募足了股份,目前正在积 极筹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股东的要求不仅有违股金不可抽回的法 律规定,而且这一行为将直接导致公司因未按期募足资金而不能成 立,致发起人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不同意股东的要求。
双方几经协商未达成一致,诉至人民法院。
请问:如果你是法官,你是否经过审理,拿出“判决青花股份有 限公司的发起人按股东所缴股款加算银行利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予以一次性退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之审理意见?
1. 未按期募足股份; 2. 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3. 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发起人如果满足了上述三种情形,认股人不得抽回所认缴的股份; 认股人只有在发起人未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时,才有权要求发起 人返还所认购的股份。
《公司法》规定的股本不可抽回,是公司制度的一大特征。公司的资产,是公 司完整性和正常运行的保证,也是全体股东基本利益的保证,而股本则是公司经 营的物质基础,是公司成立、生存、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同时还是公司对债权 人的债权最低担保额,是公司的信用标准,因发起人没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公 司不能设立,股东认缴的股份失去了投资意义,股东要求发起人返还认缴股金的 要求是合理的。《公司法》第90条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 止日期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行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 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企业普法创新案例

企业普法创新案例

企业普法创新案例
企业普法创新案例:
案例一:某知名互联网公司推出“法治知识问答”小程序。

该公司通过开发一个小程序,将法律知识以问答形式呈现,鼓励员工参与互动学习。

该小程序定期更新内容,涵盖公司运营、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多个方面,帮助员工在日常工作中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

案例二:某跨国制造企业开展“模拟法庭”活动。

该公司组织员工参与模拟法庭,通过角色扮演的方式,让员工亲身体验法律诉讼过程,了解法律程序和规定。

这种活动不仅增强了员工的法律意识,还提高了他们在实际工作中应对法律问题的能力。

案例三:某保险公司推出“法律讲座直播”系列活动。

该公司邀请专业律师通过线上直播形式,为员工讲解保险业务中涉及的法律知识,包括合同签订、理赔流程等。

这种直播形式既方便了员工学习,又提高了法律知识的传播效率。

案例四:某能源企业建立“法律知识库”平台。

该公司将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合同范本等资料整理成知识库,员工可以通过在线搜索、阅读和学习相
关内容。

该平台还提供在线咨询功能,方便员工随时向法务人员提问,提高了法律服务的便利性。

这些案例表明,企业可以通过创新的方式开展普法工作,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能力,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灵活选择合适的普法方式,实现法律知识的普及和传播。

企业法律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

企业法律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

企业法律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案例一:劳动合同纠纷案例描述:甲公司是一家知名电商公司,乙是该公司的销售人员。

在2018年6月份,甲公司与乙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每月销售额达到10万元时,甲公司将支付乙额外的业绩奖金。

然而,自签订合同之后,甲公司开始频繁更改销售目标,导致乙无法达到公司要求的销售额。

乙认为甲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要求计算并支付相应的业绩奖金。

甲公司拒绝支付,并指责乙未能达到销售目标。

乙因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业绩奖金。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劳动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48条,劳动合同到期的,终止的,或者提前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乙作为甲公司的销售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了销售目标、提成和奖金的支付规则。

在该案例中,乙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当月销售额达到10万元时,甲公司将支付乙额外的业绩奖金。

然而,甲公司频繁更改销售目标,导致乙无法达到公司要求的销售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原则,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

在变更销售目标时,甲公司应当与乙进行充分的协商,并且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乙无法达到新的销售目标,甲公司不应该拒绝支付业绩奖金。

应对策略:1. 充分了解法律法规:甲公司应当对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充分了解,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2. 与乙进行协商:当甲公司需要调整销售目标时,应当与乙进行充分协商,尊重乙的权益,确保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3. 完善管理机制:甲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变更销售目标的决策与实施符合法律规定,并能够充分考虑到销售人员的利益。

案例二:债权纠纷案例描述:甲公司作为一家生产企业,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年利率为8%,借款期限为2年。

然而,到期时乙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

企业法律风险案例(3篇)

企业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智能硬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凭借其创新的产品和技术,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口碑。

然而,在2019年,XX科技遭遇了一场突如其来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和潜在的经济损失。

二、案件概述2019年3月,一家名为“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电子”)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XX科技侵犯其两项发明专利权。

创新电子声称,XX科技生产的某型号智能手环侵犯了其两项发明专利,要求法院判决XX科技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XX科技在接到起诉状后,高度重视此事,立即成立了专门的应对小组,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分析。

三、案件分析1. 事实分析根据调查,XX科技生产的智能手环在技术方案上与创新电子的专利存在相似之处,但并非完全相同。

XX科技在研发过程中,对部分技术进行了改进,以规避专利侵权风险。

2.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专利侵权行为包括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明知或者应知其行为会导致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而仍予以实施的行为。

在本案中,XX科技的产品与创新电子的专利存在相似之处,但XX科技在研发过程中已尽力避免侵权行为。

因此,XX科技的行为不属于直接侵权。

然而,XX科技在接到创新电子的侵权指控后,未及时采取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的补救措施,存在一定的间接侵权嫌疑。

3. 风险分析(1)经济损失:若XX科技败诉,需赔偿创新电子100万元经济损失,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严重影响。

(2)声誉损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一旦败诉,将对XX科技的品牌形象和声誉造成严重损害。

(3)市场风险:侵权纠纷可能导致XX科技的产品被禁止销售,进而影响市场份额。

四、应对措施1. 主动沟通XX科技积极与创新电子进行沟通,寻求和解的可能性。

企业合规法律案例范文(3篇)

企业合规法律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

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员工人数也迅速增加。

然而,在公司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合规风险问题。

为了加强公司合规管理,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公司决定对一起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以警示全体员工,加强合规意识。

二、案例经过2018年,科技公司一款名为“XX助手”的软件在市场上销售。

该软件具备远程控制、文件传输等功能,深受用户喜爱。

然而,在软件销售过程中,公司发现某知名软件公司(以下简称“知名公司”)已拥有类似功能的软件,且已经申请了相关专利。

经调查,科技公司“XX助手”软件的部分功能与知名公司专利软件相同,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面对这一事件,科技公司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项调查组,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

经查,科技公司“XX助手”软件在研发过程中,确实存在抄袭知名公司专利软件的行为。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知名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根据《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构成侵权。

本案中,科技公司未经知名公司许可,抄袭其专利软件,已构成侵权。

2. 案例启示(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企业应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高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加强合规审查。

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应加强合规审查,确保产品、服务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3)加强内部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避免因内部管理不善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处理结果1. 主动停止侵权行为。

科技公司认识到自身错误,立即停止销售涉嫌侵权软件,并向知名公司道歉。

2. 赔偿经济损失。

经法院审理,科技公司需赔偿知名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中国著名合伙企业法例子

中国著名合伙企业法例子

中国著名合伙企业法例子合伙企业是一种合作形式,由两个或更多个合伙人共同投资和经营企业,共享利润和承担风险。

在中国,有许多著名的合伙企业法例子,这些成功的案例为其他创业者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一、阿里巴巴集团阿里巴巴集团成立于1999年,由18位合伙人共同创办,其中包括马云等知名企业家。

起初,阿里巴巴是一个B2B电子商务平台,逐渐发展成为综合性的互联网科技企业。

合伙人们在共同经营企业的同时,注重每位合伙人的专业领域和专长,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

阿里巴巴的成功证明了合伙企业在分享风险和发挥优势方面的重要性。

二、小米科技小米科技于2010年成立,由雷军等合伙人创办。

小米的成功在于紧密结合了硬件和互联网服务,为用户提供高质量和性价比优秀的产品。

小米的合伙制度允许员工成为公司的合伙人,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决策和创新,从而激发了员工的创业热情和团队合作精神。

小米的成功经验表明,合伙企业应该注重激励和培养员工的创新和团队精神。

三、远大海村远大控股是中国著名的房地产开发商,其创始人徐达伟在1997年创建了远大海村项目。

远大海村是一个针对农民工的住宅项目,旨在提供价格合理的住房和基本服务设施。

远大控股采用了合伙企业的形式,与当地政府和企业合作,共同承担风险和利润。

该项目的成功对于解决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住房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四、华泰证券华泰证券是中国领先的证券公司之一,成立于1992年。

华泰证券采用了特殊的合伙企业模式,由合伙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个层级组成。

合伙公司是核心经营实体,其合伙人共同分享利润和风险。

这种合伙企业模式激励了合伙人积极参与公司发展,提高了员工的责任心和积极性,推动了华泰证券的快速增长。

五、百度公司百度公司于2000年成立,是中国领先的互联网搜索引擎公司。

百度在其发展初期采用了合伙企业形式,由李彦宏和徐勇等合伙人共同创办。

合伙人们在企业发展中发挥了各自的优势,形成了高效的团队协作机制。

合伙企业的优势帮助百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了优势地位,成为中国互联网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

企业常见法律风险_案例(3篇)

企业常见法律风险_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法律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会对企业的正常运营、声誉甚至生存构成威胁。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揭示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劳动合同纠纷甲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企业,员工乙在甲公司工作了5年,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近期,甲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对员工进行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甲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导致乙提出劳动仲裁。

分析:甲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侵犯了乙的合法权益。

此案例反映出企业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风险。

防范措施:(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2)加强员工培训,提高企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认识;(3)在裁员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操作,确保员工权益。

2. 案例二:知识产权侵权丙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其自主研发了一款软件产品。

丁公司未经丙公司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丙公司的软件,侵犯了丙公司的知识产权。

丙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丁公司侵犯了丙公司的知识产权,违反了《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此案例反映出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风险。

防范措施:(1)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登记、保护和管理;(2)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3)加强与行业协会、法律机构的合作,共同维护企业知识产权。

3. 案例三:合同违约戊公司是一家从事外贸业务的企业,与国外一家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戊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3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戊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

国外公司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戊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此案例反映出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风险。

防范措施:(1)严格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2)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确保合同各方履行义务;(3)建立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合同违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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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案例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200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在法律上确立个体经济、私营企业社会主义市场主体资格的重要表现。

顾勇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企业的效益连连滑坡濒临破产。

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

但是顾勇对《个人独资企业法》知之甚少,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

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

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

顾勇计划雇佣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

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

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

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

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

请问:顾勇的以上想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涉讼时诉讼主体的确定和民事责任的承担2003年5月至2003年6月间,原告秦宗炳(可称甲)雇请驾驶员给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可称原A企业)运矿石。

后经双方结算,由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出纳刘继宏(可称乙)给原告秦宗炳(甲)出具欠条,欠条载明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欠秦宗炳(甲)运费9492 元。

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是个人独资企业,原企业负责人黄麒麟(可称丙)也是企业的投资人。

另查明,该企业在2004年5月20日由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三中执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将黄麒麟(丙)的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原A企业)财产全部作价410万元卖给陈国海(可称丁)。

陈国海(丁)买得企业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投资人作了变更登记,但对企业名称未作变更。

[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A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应由企业投资人黄麒麟(丙)对企业所欠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的规定,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原A企业)应当进行清算而未清算,原企业的债务不能和原企业脱钩,应由原投资人黄麒麟(丙)及变更后的现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共同偿付。

请问:你赞同哪一种意见?请说明理由。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后债务谁担[案情介绍]:原告:沛县东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光公司)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被告:李传营被告徐州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2000年至2002年间多次向原告购买配件。

2002年6月,双方结欠货款57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人李传营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2002年11月8日,李传营(甲方)与王某(乙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将徐州水泵厂转让给乙方,协议约定:1、至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2、乙方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

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协议签定的当日,徐州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

后原告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徐州水泵厂偿还到期债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

原告诉至沛县人民法院,要求徐州水泵厂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在审理期间,又依原告申请追加李某为被告。

被告徐州水泵厂辩称,徐州水泵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李传营,2002年11月6日变更为王传沛,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李传营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徐州水泵厂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传营辩称徐州水泵厂负责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请问:该案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与受托人的关系自然人王某(系中国公民)于2007年11月10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A个人独资企业,从事餐饮经营,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六家分店,并招聘了6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任事项签订书面合同。

半年后,王某出国,A企业交由其妻李某经营管理。

由于李某经营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甲分店店长擅自与其亲戚合开了一家与A企业从事相同特色餐饮经营的企业,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转移。

丙分店店长拖欠承租房主的租金,被起诉至法院,李某应诉时以丙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A企业无关为由抗辩。

2008年3月,李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A企业,意欲逃避债务。

请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手续?(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是否不用与受托人或者与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4)甲分店店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5)李某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6)李某解散A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A企业解散后,李某能否逃避债务?投资方式的选择及其承担的责任2006年3月,某市公民王志清欲创建自己的企业(商业零售),于是找到朋友李玉、张帆和赵春明。

王志清现拥有资金12万元,李玉拥有一处街面房(房产市价10万,若出租开店月租金为2000元左右),张帆有资金8万元,赵春明拥有经营管理能力。

王志清设计了几种投资方案,让其余三人选择。

第一种方案,四人均以上述各自拥有的资产出资成立合伙企业,其中赵春明的经营管理能力由全体协商一致进行评估。

第二种方案,四人均以上述各自拥有的资产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赵春明的经营管理能力由全体协商一致进行评估。

第三种方案,由王志清和张帆以各自拥有的资金成立合伙企业。

再由企业向李玉租赁其街面房作为营业场所,按月支付租金;聘任赵春明为经营管理人员。

第四种方案,由王志清出资建立独资企业,向李玉租赁其街面房作为营业场所,按月支付房租;向张帆借8万元;聘用赵春明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李玉的街面房因城市建设而处于商业中心地段,市价很可能会往上升。

他不愿意承担过多的责任和风险。

王志清、李玉和张帆对赵春明的经营管理能力不是很确信,希望尽可能地制约其行为。

四人商量了许久,仍无法拿定主意,主要是对各自不同的资本投入将对企业债务承担怎样的责任搞不清。

【几种观点】1、李玉将街面房租赁给企业承担的风险小,收益固定。

王志清和张帆出资办合伙企业,他们均承担无限责任。

赵春明不管是否作为合伙人,他承担的责任都是一样的。

2、四人共同出资办合伙企业,每个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风险大,收益也大。

四人共同出资举办有限责任公司,则承担的责任最小。

3、无所谓选择哪种资本投入方式,经营总是有风险的,要做好亏或者盈的准备;不同投资方式下,各人承担的责任差不多。

请问:你对此有何看法?请说明理由。

合伙协议与一般合同的异同甲、乙、丙、丁四人准备合伙兴办一家饮食店。

他们共同拟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但是不知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去请教某律师。

该律师看后指出合伙协议中以下内容存在的一些问题。

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以一批桌椅出资,作价1.8万元;丁以劳务出资,作价1.2万元。

甲、乙、丙实际缴付各自出资的70%以上即可。

未缴付部分何时缴付视情况而定。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以下列约定份额承担责任,并以合伙企业财产为限。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甲45%,乙35%,丙20%进行;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甲35%,乙25%,丙15%,丁25%。

甲和丁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权限为:①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②对外交易、订立合同;③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④必要时,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乙和丙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有权了解经营状况,监督甲和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情况。

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之规定退伙的,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在退伙后两年内,须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两年后,则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其余内容略)四人非常不解,他们认为,协议应该是合伙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只要他们自己同意,还会有什么问题?法律何必管得太多呢。

【几种观点】1、四人的观点是正确的。

合伙协议只要合伙人各方均同意(即承诺),协议就发生法律效力。

2、四人的观点是错误的,合伙协议是由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一切内容必须以法律规定的为准。

合伙人不能自由约定。

3、合伙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

它既有一般合同的特点,又有它不同于一般合同的一面。

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无强制性规定的,可以由合伙人自行约定。

请问:你对此有何看法?请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的区别东港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是香港商人张某在大陆兴办的独资企业,由于经营的摊子比较大,因此债权债务关系也比较复杂。

东港公司的债务人之一是新新百货商店。

该店由孙某、李某和钱某三人合伙组成,共有资本90万元,每人各出资30万元。

三方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债务责任。

2007年12月初,东港公司曾向百货商店发运一批针织服装,价款总计30万元人民币。

双方约定货到后15天内付款,违约金为5%。

付款期限届满时,百货商店没有按约付款,经东港公司多方查找,才知道该店由于经营不善,已经拖欠了多笔大额债务。

及至2008年6月,百货商店仍然没有偿还欠款,而合伙人孙某见商店负债累累,难以自拔,早已不告而别,李某和钱某苦苦支撑至此,也不得不宣告企业解散。

在清算过程中,人们发现百货商店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其尚有资产60万元,所欠债务已经达到150万元,其中包括欠东港公司的30万元货款和5%的违约金。

李某和钱某声称他们将以企业的全部剩余财产清偿债务,超过部分的债务就不再清偿了。

东港公司因此与之发生了纠纷。

东港公司的另一债务人是南方时装有限公司。

该公司由通宝贸易公司等五家企业共同发起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每方各出资100万元。

南方公司原是当地唯一的大型时装公司,生意很好,但开业不久,公司附近就又开出两家新的时装公司。

在激烈的竞争中,南方公司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于2008年7月宣告破产。

该公司破产时,尚有资产600万元,所欠债务为750万元,其中包括欠东港公司的150万元。

东港公司怕这笔债务又像百货商店的一样要不回来,又考虑到南方公司的股东是通宝公司等省内著名企业,干脆以这5家股东企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要求他们偿还150万元欠款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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