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doc

合集下载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时间:2010-02-22 14:46 来源:未知作者:rl 点击: 14805次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目录1 名词、术语2 事故类别3 伤害分析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4 伤害程度分类轻伤死亡5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6 伤亡事故的计算方法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伤害频率伤害平均严重率按产品产量计算的死亡率附录A (补充件)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附录B 损失工作日计算表(补充件)表1 截肢或完全失去机能部位损失工作日换算表表2 骨折损失工作换算表表3 功能损伤损失工作日换算表编制说明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 名词、术语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9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 事故类别01 物体打击02 车辆伤害03 机械伤害04 起重伤害05 触电06 淹溺07 灼烫08 火灾09 高处坠落010 坍塌011 冒顶片帮012 透水013 放炮014 火药爆炸015 瓦斯爆炸016 锅炉爆炸017 容器爆炸018 其它爆炸019 中毒和窒息020 其它伤害(1)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5)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6)淹溺,指因大量水经门、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7)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04
起重伤害
0 5
触电
0 6
淹溺
0 7
灼烫
0 8
火灾
0 9
高处坠落
0 1 0
坍塌0 1 1冒来自片帮0 1 2透水
0 1 3
放炮
0 1 4
火药爆炸
0 1 5
瓦斯爆炸
0 1 6
锅炉爆炸
0 1 7
容器爆炸
0 1 8
其它爆炸
0 1 9
中毒和窒息
020
其它伤害
3伤害分析
a.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 面分析确定;
3.7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细分类详见附录A .7 )。
4伤害程度分类
4.
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 5日的失能伤害。
4.
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 5日的失能伤害。
4.
5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2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1.4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 伤害°
1.5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
2事故类别
序号
事故类别名称
0 1
物体打击
0 2
车辆伤害
0 3
机械伤害
b.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 (细分类详见附录A .2 )。
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 .3)
3.4致害物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 .4)3.5伤害方式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细分类详见附录A .5)3.6不安全状态 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细分类详见附录A .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以满足从业人员而言企业安全管理的要求,针对企业职工所发生的伤亡事故,结合企业实际环境及控制能力等多种因素,制定相关的伤亡事故分类标准,这些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安全要求违法类事故。

这类事故是由于职工未能按安全要求进行作业、使用的工作设备未经安全检查投入使用或违反安全检查、安全设施缺失或失效等造成伤害。

二、不健康操作类事故。

这类事故是指由于职工不健康操作、操作不正确、熟练程度不够或心理问题导致,而对自己和他人造成灾害。

三、职业病类事故。

这类事故是指由于企业职工被接触到职业有害因素而对自身健康造成损害的事故。

四、重物操作类事故。

这类事故主要是因职工操作工具时错误移动、举错重物或采取不当的搬运技巧而造成的伤害。

五、高空技术操作类事故。

这类事故是指当职工在高空作业时失败或被突如其来的恶劣环境所影响,而导致伤害的事故。

六、现场环境事故。

这类事故指现场环境因气象变化、供电故障或突发暴力事件等不可抗因素而引发的伤亡事故。

本文所描述的这六种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可用来对企业的安全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与管理,有助于企业及员工生产安全,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 6441-19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 6441-19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一、事故分类: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危险因素分为20类。

1 名词、术语1.1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称中毒)。

1.2 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 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 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 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三、伤害分析3.1 受伤部位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确定的原则为:a. 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全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b. 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分类3.3 起因物4.1 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2 重伤指相当于附录B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3 死亡损失工作日1日≤轻伤<损失工作日105日;损失工作日105≤重伤≤损失工作日6000日;死亡=损失工作日6000日5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5.1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5.2 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5.3 死亡事故a.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

6 伤亡事故的计算方法适用于企业以及各省、市、县上报伤亡事故时使用的计算方法有:6.1 千人死亡率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伤亡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

按式(1)计算: (1)6.2 千人重伤率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因伤亡事故造成的重伤人数。

按式(2)计算: (2)适用于行业、企业内部事故统计分析使用的计算方法有:6.3 伤害频率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

伤害人数指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之和。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658.382GB6441―86(国家标准局1986年5月31日发布 1987年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名词、术语1.1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事故类别01物体打击02车辆伤害03机械伤害04起重伤害05触电06淹溺07灼烫08火灾09高处坠落010坍塌011冒顶片帮012透水013放炮014火药爆炸015瓦斯爆炸016锅炉爆炸017容器爆炸018其它爆炸019中毒和窒息020其它伤害3伤害分析3.1受伤部位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1)。

3.2受伤性质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确定原则:a.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b.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细分类详见附录A.2)。

3.3起因物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3)3.4致害物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4)3.5伤害方式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细分类详见附录A.5)3.6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细分类详见附录A.6)。

3.7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细分类详见附录A.7)。

4伤害程度分类4.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2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3死亡5事故严重程度分类5.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企业职工事故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企业职工事故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企业职工事故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企业的职工安全以及员工的生命安全有了更加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障职工的安全,企业应当制定出一套完善的职工安全管理制度。

在发生事故时,企业需要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正确确定职工事故伤亡事故的分类标准,便于企业采取适当的救治措施,减少事故的后果,保护职工的权益。

一、职工事故伤亡事故的划分1、可疑事故:又称通报或报告事故。

当工作中发生可能造成伤害的状况时,企业发现安全风险后可以采取预防措施,避免发生伤害事故。

2、轻伤事故:指事故中伤害的范围不大,但医疗处理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但它也可能引起职工伤害病情加重的可能性较大。

3、重伤事故:指发生伤害时所受伤害面较大,可能损害四肢功能,或者造成身体重大损伤,但治疗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4、死亡事故:指工作中发生的事故造成职工直接死亡的情况。

二、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1、细化职工安全管理责任企业要将职工安全管理责任细分到最小的管理单元,将可能发生伤害事故的危险因素消除,以防止职工损伤。

2、安全教育和培训企业要加强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让每一位职工都能掌握安全知识,掌握正确的安全操作技能。

3、安全监测管理企业要组建一个专业的安全监测小组,检查和管理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

4、科学化的安全规章制度企业要规范人员的行为,制定出严格的安全操作规定,针对企业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定期进行检查。

三、职工事故伤亡防控1、技术防控企业要安装各种安全防护设备,也要定期检查这些设备的状态,确保它们的全面和准确的运行,以保护职工的安全。

2、管理防控企业应当制定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健全企业的安全管理机制,以期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3、安全教育培训企业要注重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既要依据职工的年龄和工作年限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也要开展安全文化培训,使职工掌握安全知识。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今天,企业职工安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企业要做好职工事故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设定工作,以便准确确定事故发生的情况,加强安全管理,通过技术防控、管理防控和安全教育培训的方式,降低事故的发生几率,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名词、术语1.1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事故类别01物体打击02车辆伤害03机械伤害04起重伤害05触电06淹溺07灼烫08火灾09高处坠落010坍塌011冒顶片帮012透水013放炮014火药爆炸015瓦斯爆炸016锅炉爆炸017容器爆炸018其它爆炸019中毒和窒息020其它伤害3.伤害分析3.1受伤部位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1)。

3.2受伤性质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确定原则:a.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b.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细分类详见附录A.2)。

3.3起因物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3)。

3.4致害物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4)。

3.5伤害方式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细分类详见附录A.5)。

3.6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细分类详见附录A.6)。

3.7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细分类详见附录A.7)。

4.伤害程度分类4.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2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3死亡5.事故严重程度分类5.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5.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5.3死亡事故a.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 ̄2人的事故。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名词、术语1.1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9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事故类别2.1物体打击2.2车辆伤害2.3机械伤害2.4起重伤害2.5触电2.6淹溺2.7灼烫2.8火灾2.9高处坠落2.10坍塌2.11冒顶片帮2.12透水2.13放炮2.14火药爆炸2.15瓦斯爆炸2.16锅炉爆炸2.17容器爆炸2.18其它爆炸2.19中毒和窒息2.20其它伤害3.伤害分析3.1受伤部位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1)。

3.2受伤性质: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确定原则:a.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b.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细分类详见附录A.2)。

3.3起因物: 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3)。

3.4致害物: 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4)。

3.5伤害方式: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细分类详见附录A.5)。

3.6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细分类详见附录A.6)。

3.7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细分类.详见附录A.7)。

4.伤害程度分类4.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2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3死亡5.事故严重程度分类5.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5.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


分类号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受伤性质 切断伤 冻伤 烧伤 烫伤 中暑 冲击 生物致伤 多伤害 中毒
分类号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6441—86 (国家标准局 1986 年 5 月 31 日发布 1987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名词、术语 1.1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以 下简称伤害)、急性 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伤害。 1.4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 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4.13.12 4.13.13 4.13.14 4.13.15 4.13.16 4.13.17 4.13.18 4.13.19 4.14 4.14.1 4.14.2 4.14.3
砷化物 硫化物 二氧化碳 一氧化碳 含氰物 卤化物 金属化合物 其它 机械 搅拌机 送料装置 农业机械
A.5伤害方式
分类号 5.01 5.01.1 5.01.2 5.01.3 5.02 5.02.1 5.02.2 5.03 5.03.1 5.03.2 5.04 5.05 5.06 5.07
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的损失工作日数。计算公式:
6
伤害严重率:B=(总损失工作日/实际总工时)×10 …………(4) 6.5伤害平均严重率: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658.382 GB6441—86 (国家标准局1986年5月31日发布1987年2月1日起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名词、术语1.1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事故类别01物体打击02车辆伤害03机械伤害04起重伤害05触电06淹溺07灼烫08火灾09高处坠落010坍塌011冒顶片帮012透水013放炮014火药爆炸015瓦斯爆炸016锅炉爆炸017容器爆炸018其它爆炸019中毒和窒息020其它伤害3.伤害分析3.1受伤部位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1)。

3.2受伤性质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确定原则:a.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b.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细分类详见附录A.2)。

3.3起因物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3)。

3.4致害物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4)。

3.5伤害方式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细分类详见附录A.5)。

3.6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细分类详见附录A.6)。

3.7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细分类详见附录A.7)。

4.伤害程度分类4.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2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3死亡5.事故严重程度分类5.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现行国家标准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事故类别划分成20项。

同50年代颁布的标准相比,它将原标准中的第12项“倒塌”和第13项“土石倒塌”合并为今天的第10项“坍塌”。

具体说来,这20项分类包括:1.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适用于落下物、飞来物、滚石、崩块所造成的伤害。

如林区伐木作业的“回头棒”、“挂枝”伤害,打桩作业锤击等,都属于此类伤害。

但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适用于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以及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矿车或放飞车,车辆运输挂钩事故,跑车事故。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如载重汽车、倾卸汽车、大客车、小汽车、客货两用汽车、内燃叉车等;电瓶车、如平板电瓶车、电瓶叉车等;拖拉机,如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操纵杆式拖拉机等;有轨车类,如有轨电动车、电瓶机车;挖掘机、推土机、电铲等。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

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械缠压住等。

但属于车辆、起重设备的情况除外。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适用各种起重作业。

包括:桥式类型起重机,如龙门起重机、缆索起重机等;臂架式类型起重机,如门座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和轮胎起重机等;升降机,如电梯、升船机、货物升降机等;轻小型起重设备,如千斤顶、滑车葫芦(手动、气动、电动)等作业。

例如:起重作业时脱钩砸人,钢丝绳断裂抽人,移动吊物撞人,绞入钢丝绳或滑车等伤害。

同时包括起重设备在使用、安装过程中的倾翻事故及提升设备过卷、蹲罐等事故。

不适用于下列伤害:a.触电;b.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c.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坠落式跌倒。

5.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适用于触电、雷击伤害。

如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金属外壳,裸露的临时线,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坠落等事故。

6.淹溺指因大量水经口、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

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浮动或固定的建筑、装置、管道、电缆和固定平台。

“作业”是指在水域及其岸线进行装卸、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爆破、打捞、救助、捕捞、养殖、潜水、流放木材排除故障以及科学实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

7.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

适用于烧伤、烫伤、化学灼伤、放射性皮肤损伤等伤害。

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

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比如,居民火灾蔓延到企业,此类事故属于消防部门统计的事故。

9.高处坠落指由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

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坠落;也适用于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

但排除以其他类别为诱发条件的坠落。

如高处作业时,因触电失足坠落应定为触电事故,不能按高处坠落划分。

10.坍塌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

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

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情况。

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

二者常同时发生,简称为冒顶片帮。

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

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的事故。

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

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

如:采石、采矿、采煤、开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的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浓度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主要适用于煤矿,同时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瓦斯、煤尘积聚的场合。

15.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适用于火药与炸药生产在配料、运输、贮藏、加工过程中,由于震动、明火、摩擦、静电作用,或因炸药的热分解作用,贮藏时间过长或因存药过多发生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以及熔炼金属时,废料处理不净,残存火药或炸药引起的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于0.7表大气压、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锅炉。

17.容器爆炸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

容器爆炸是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炸,也称容器的二次爆炸。

18.其他爆炸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

例如:(1)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可燃性气体如煤气、乙炔、氢气、液化石油气,在通风不良的条件下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2)可燃蒸气与空与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如汽油挥发气引起的爆炸;(3)可燃性粉尘如铝粉、镁粉、锌粉、有机玻璃粉、聚乙烯塑料粉、面粉、谷物淀粉、糖粉、煤尘、木粉;以及可燃性纤维,如麻纤维、棉纤维、醋酸纤维、腈纶纤维、涤纶纤维、维纶纤维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4)间接形成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气与空气相混合(如可燃固体、自燃物品,当其受热、水、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火源爆炸的事故。

例如炉膛爆炸、钢水包爆炸、亚麻粉尘的爆炸,都属于上述爆炸方面的现象,亦均属于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废弃的坑道、竖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地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有时会发生突然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称为窒息。

两种现象合为一体,称为中毒和窒息事故。

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的事故,也不适用于慢性中毒的职业病导致的死亡。

20.其他伤害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

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钉子扎伤等。

我国现行标准中进行事故类别划分时,也考虑到了事故往往由多因素导致的现象。

在事故类别划分过程中,须参照标准中的起因物和致害物。

当多原因共存时,应以先发的、诱导性原因作为分类依据,并在分类时突出事故的专业特征,以保证事故类别划分的统一性和正确性。

如:(1)以起因物作为事故类别划分的依据。

譬如,压力容器因化学反应失控发生了爆炸并溢散出大量有毒气体,造成多人中毒的伤亡事故,起因物是压力容器,致害物是有毒气体,按致害物划分应定为中毒事故;按起因物划分应定为容器爆炸事故。

此例如按中毒采取事故预防措施显然是不适宜的;若按容器爆炸采取相应措施,就有利于事故的控制。

又如,爆炸事故中,因碎片的撞击引起人身伤害,按致害物运动形成定为“物体打击”,若按起因物应划定为××爆炸事故。

按本条原则划定就可以派生出凡因爆炸而发生的物体打击均定为爆炸事故。

(2)当几个主要原因同时存在时,以先发的诱导性原因(即这一原因撤掉,其他原因的作用就不复存在)作为分类的依据。

如,某化工厂失火,烧掉了部分厂房和设备,而且引燃了化学物品,产生了大量有毒气体,使多人中毒伤亡,造成伤亡的主要原因是中毒和火灾。

对整个事故而言,火灾是诱发性原因,没有火灾就不会引燃化学物品。

按本条款应定为火灾事故。

又如,某施工队砌筑高大工业烟囱,因附属设施坍塌,多人高处坠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造成事故的原因是高处坠落或坍塌。

因为坍塌是诱发性原因,没有坍塌作业前提,就不会产生高处坠落事故,故应定为坍塌事故。

(3)突出事故类别的专业特征。

如操作机床时,未使用安全搬手,卡盘夹紧后,未取下搬手即开车,结果搬手飞出伤人。

该事故如按致害物可定为物体打击,而按起因物机械设备划分,则更能突出事故的专业特征,故应定为机械伤害。

如机械设备属于起重设备,按本条原则,应定为起重伤害。

同时,还应知道,现行的事故类别划分方法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它存在着分类的定义和概念不甚统一等问题。

如类别划分中的起重伤害、车辆伤害、机械伤害、锅炉爆炸其他爆炸则系按爆炸原因(特性)分类;还有按致害物进行的分类,如机械伤害、火灾、透水等。

这同时也反映出各类别间的界限不甚清楚,存在着交叉问题。

此外,还存在着部分分类不具普遍性,仅局限于某些行业或某种装置,以及有的分类定义太笼统等弊病。

如“物体打击”中的物体既可指落下物又可指飞来物,既包括建筑上的,又包括林业及其他行业中的,可以说是包罗万象,故从该项中极难得出有益于事故预防的结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