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版药典限量检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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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版中国药典微生物限度解析

2015版中国药典微生物限度解析
10ml;膜剂为100cm²;贵重药品、微量包
(MPN法) 1.3 计数培养基适用性检查和供试品计数方法适用
性试验:菌种及菌液制备、培养基适用性检查 、计数方法适用性试验。 1.4 供试品检查:检验量、供试品检查 1.5 结果判断 1.6 稀释液、冲洗液及培养基
1.1 总则:
• 微生物计数法系用于能在有氧条件下生长的嗜温 细菌和真菌的计数。
• 当本法用于检查非无菌制剂及其原、辅料等是否 符合规定的微生物限度标准时,应按规定进行检 验,包括样品的取样量和结果的判断等。除另有 规定外,本法不适用于活菌制剂的检查。
30~35 ℃ 不超过3天
20~25 ℃ 不超过5天
每一试验菌株平行制备2 管或2 个平皿;接种量50~100cfu ; 同时,用相应的对照培养基替代被检培养基进行上述试验。 结果判定:
若被检培养基上的菌落平均数不小于对照培养基上的菌落 平均数的70 %,且菌落形态大小与对照培养基上的菌 落一致,判该培养基的适用性检查符合规定。
1.3 计数培养基适用性检查和供试品计 数方法适用性试验
• 供试品微生物计数中所使用的培养基应进 行适用性检查。
• 供试品的微生物计数方法应进行方法适用 性试验【10版:方法验证】, 以确认所 采用的方法适合于该产品的微生物计数。
• 若检验程序或产品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检验 结果时, 计数方法应重新进行适用性试 验。
1.3.3计数方法适用性试验
1. 供试液制备 2. 接种和稀释 3. 抗菌活性的去除与灭活 4. 供试品中微生物的回收
– 平皿法 – 薄膜过滤法 – 最可能数法(MPN 法)
5. 结果判断
1.4 供试品检查
• 1.4.1检验量
– 检验量即一次试验所用的供试品量(g、ml

中国药典2015版 四部 9202 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指导原则

中国药典2015版 四部 9202 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指导原则

为更好应用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物计数法(通则1105)、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控制菌检查法(通则1106)及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通则110 7),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非无菌药品中污染的某些微生物可能导致药物活性降低,甚至使药品丧失疗效,从而对患者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

因此,在药品生产、贮藏和流通各个环节中,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循GMP的指导原则,以降低产品受微生物污染程度。

非无菌产品微生物计数法、控制菌检查法及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可用于判断非无菌制剂及原料、辅料等是否符合药典的规定,也可用于指导制剂、原料、辅料等微生物质量标准的制定,及指导生产过程中间产品微生物质量的监控。

本指导原则将对微生物限度检查方法和标准中的特定内容及应用做进一步的说明。

1. 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过程中,如使用表面活性剂、灭活剂及中和剂,在确定其能否适用于所检样品及其用量时,除应证明该试剂对所检样品的处理有效外,还须确认该试剂不影响样品中可能污染的微生物的检出(即无毒性),因此无毒性确认试验的菌株不能仅局限于验证试验菌株,而应当包括产品中可能污染的微生物。

2. 供试液制备方法、抑菌成分的消除方法及需氧菌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计数方法应尽量选择微生物计数方法中操作简便、快速的方法,同时,所选用的方法应避免损伤供试品中污染的微生物。

对于抑菌作用较强的供试品,在供试品溶液性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选用薄膜过滤法进行试验。

3. 对照培养基系指按培养基处方特别制备、质量优良的培养基,用于培养基适用性检查,以保证药品微生物检验用培养基的质量。

对照培养基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研制及分发。

4. 进行微生物计数方法适用性试验时,若因没有适宜的方法消除供试品中的抑菌作用而导致微生物回收的失败,应采用能使微生物生长的更高稀释级供试液进行方法适用性试验。

此时更高稀释级供试液的确认要从低往高的稀释级进行,最高稀释级供试液的选择根据供试品应符合的微生物限度标准和菌数报告规则而确定,如供试品应符合的微生物限度标准是lg需氧菌总数不得过10 3 cfu,那么最高稀释级是1:10 3 。

药典三部(2015版)-通则-1143细菌内毒素检查法

药典三部(2015版)-通则-1143细菌内毒素检查法

1143 细菌内毒素检查法本法系利用鲎试剂来检测或量化由革兰阴性菌产生的细菌内毒素,以判断供试品中细菌内毒素的限量是否符合规定的一种方法。

细菌内毒素检查包括两种方法,即凝胶法和光度测定法,后者包括浊度法和显色基质法。

供试品检测时,可使用其中任何一种方法进行试验。

当测定结果有争议时,除另有规定外,以凝胶限度试验结果为准。

本试验操作过程应防止内毒素的污染。

细菌内毒素的量用内毒素单位(EU)表示,1EU与1个内毒素国际单位(IU)相当。

细菌内毒素国家标准品系自大肠埃希菌提取精制而成,用于标定、复核、仲裁鲎试剂灵敏度、标定细菌内毒素工作标准品的效价,干扰试验及检查法中编号B和C溶液的制备、凝胶法中鲎试剂灵敏度复核试验、光度测定法中标准曲线可靠性试验。

细菌内毒素工作标准品系以细菌内毒素国家标准品为基准标定其效价,用于干扰试验及检查法中编号B和C溶液的制备、凝胶法中鲎试剂灵敏度复核试验、光度测定法中标准曲线可靠性试验。

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应符合灭菌注射用水标准,其内毒素含量小于0.015EU/ml(用于凝胶法)或0.005EU/ml(用于光度测定法),且对内毒素试验无干扰作用。

试验所用的器皿需经处理,以去除可能存在的外源性内毒素。

耐热器皿常用干热灭菌法(250℃、30分钟以上)去除,也可采用其他确证不干扰细菌内毒素检查的适宜方法。

若使用塑料器皿,如微孔板和与微量加样器配套的吸头等,应选用标明无内毒素并且对试验无干扰的器具。

供试品溶液的制备某些供试品需进行复溶、稀释或在水性溶液中浸提制成供试品溶液。

必要时,可调节被测溶液(或其稀释液)的pH值,一般供试品溶液和鲎试剂混合后溶液的pH值在6.0~8.0的范围内为宜,可使用适宜的酸、碱溶液或缓冲溶液调节pH值。

酸或碱溶液须用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在已去除内毒素的容器中配制。

缓冲液必须经过验证不含内毒素和干扰因子。

内毒素限值的确定药品、生物制品的细菌内毒素限值(L)一般按以下公L=K/M式中L为供试品的细菌内毒素限值,一般以EU/ml、EU/mg或EU/U(活性单位)表示;K为人每千克体重每小时最大可接受的内毒素剂量,以EU/(kg·h)表示,注射剂K=5 EU/(kg·h),放射性药品注射剂K=2.5 EU/(kg·h),鞘内用注射剂K=0.2 EU/(kg·h);M为人用每千克体重每小时的最大供试品剂量,以ml/(kg·h)、mg/(kg·h)或U/(kg·h)表示,人均体重按60kg计算,人体表面积按1.62㎡计算。

2015年版中国药典 通则1105 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査:微生物计数法

2015年版中国药典 通则1105 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査:微生物计数法

养 温 度 3 0 〜 3 5 C , 3 5 X :, 培 养 时 间 不 超 过
培 养 时 间 1 8 〜 24 3 天 , 接 种 量 不 大 于
小时
100c£u
计数方法适用性试验
需氧菌总数计数
霉菌和酵母菌 总数计数
胰酪大豆胨琼脂培养 基或胰酪大豆胨液体培 养 基 (M P N 法 ), 培 养 温 度 30〜 35°C, 培 养 时 间 不 超 过 3 天 ,接 种 量 不 大 于 lOOcfu
苗种及苗液制备 苗 种 试 验 用 菌 株 的 传 代 次 数 不 得 超 过 5 代 (从 菌 种 保 藏中心获得的干 燥 菌 种 为 第 0 代 ),并 采 用 适 宜 的 菌 种 保 藏 技 术进行保存,以 保 证 试 验 菌 株 的 生 物 学 特 性 。计 数 培 养 基 适用性检查和计数方法适用性试验用菌株见表1。 菌液 制 备 按 表 1 规 定 程 序 培 养 各 试 验 菌 株 。取 金 黄 色 葡萄球菌、铜 绿 假 单 胞 菌 、枯 草 芽 孢 杆 菌 、 白色 念珠菌 的新 鲜培养物,用 P H 7 .0 无 菌 氣 化 钠 -蛋 白 胨 缓 冲 液 或 0 .9 % 无菌 氣化 钠 溶 液 制 成 适 宜 浓 度 的 菌 悬 液 ;取 黑 曲 霉 的 新 鲜 培 养 物 加 人 3〜5 m l含 0. 05% ( m l/m l) 聚 山 梨 酯 8 0 的 p H 7_0无 菌 氯 化 钠 -蛋 白胨 缓 冲 液 或 0 .9 % 无 菌 氣 化 钠 溶 液 ,将 孢 子 洗 脱 。 然后,采 用 适 宜 的 方 法 吸 出 孢 子 悬 液 至 无 菌 试 管 内 ,用 含 0. 05%(m l/m l)聚 山 梨 酯 8 0 的 pH7. 0 无菌氣化钠-蛋白胨缓冲 液 或 0. 9%无 菌 氣 化 钠 溶 液 制 成 适 宜 浓 度 的 黑 曲 霉 孢 子 悬 液 。 菌 液 制 备 后 若 在 室 温 下 放 置 ,应 在 2 小 时 内 使 用 ;若保 存 在 2〜8 * C ,可 在 2 4 小 时 内 使 用 。黑 曲 霉 孢 子 悬 液 可 保 存 在 2〜8 ° C , 在 验 证 过 的 贮 存 期 内 使 用 。 阴性对照 为 确 认 试 验 条 件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应 进 行 阴 性 对 照 试 验 , 阴 性对照 试 验应 无菌 生 长。如 阴 性 对 照 有 菌 生 长 ,应进 行偏 差调查。 培养基适用性检査 微生物计数用的成品培养基、由脱水培养基或按处方配 制的培养基均应进行培养基适用性检查。 按 表 1 规 定 ,接 种 不 大 于 lOO cfu的 菌 液 至 胰 酪 大 豆 胨 液体培养基管或胰酪大豆胨琼脂培养基平板或沙氏葡萄糖琼

药典三部(2015版)-通则-3604新生牛血清检测要求

药典三部(2015版)-通则-3604新生牛血清检测要求

3604 新生牛血清检测要求本品系从出生14小时内未进食的新生牛采血分离血清,经除菌过滤后制成。

牛血清生产过程中不得任意添加其他物质成分。

新生牛血清应进行以下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使用。

如采用经过验证的病毒灭活工艺处理的牛血清,大肠杆菌噬菌体及病毒检测必须在灭活前取样进行。

pH值应为7.00~8.50。

蛋白质含量采用双缩脲法(通则0731第三法)或其他适宜方法测定,应为35~50g/L。

血红蛋白用分光光度法或其他适宜的方法测定,应不高于200mg/L。

以蒸馏水为空白对照,使用1cm光路的比色杯,直接测定供试品在576nm、623nm及700nm波长下的吸光度值,每个供试品至少测定2次,计算平均测定值。

按照下式计算供试品中血红蛋白含量:血红蛋白含量(mg/L)=[(A576×115)-(A623×102)-(A700×39.1)]×10式中A576、A623、A700为供试品在576nm、623nm及700nm波长下的平均吸光度值。

渗透压摩尔浓度应为250~330mOsmol/kg(通则0632)。

细菌内毒素检查应不高于10EU/ml(通则1143凝胶限度试验)。

支持细胞增殖检查用Sp2/0-Ag14或适宜的传代细胞进行。

细胞复苏后,用待测样品配制的培养液至少连续传三代后使用,取对数生长期的细胞用于试验。

(1)细胞生长曲线的测定取供试品按10%浓度配制细胞培养液,按每1ml含104的细胞浓度接种细胞,每天计数活细胞,连续观察1周,并绘制生长曲线,细胞的最大增殖浓度应不低于106/ml。

(2)细胞倍增时间的测定按生长曲线计算细胞的倍增时间。

取细胞峰值前一天的细胞计数(Y)、接种细胞数(X)及生长时间(T)计算。

倍增时间=T/A A=log2Y/X细胞的倍增时间应不超过20小时。

(3)克隆率的测定按有限稀释法将细胞稀释至每1ml含10个活细胞的浓度,按每孔1个细胞接种于96孔细胞培养板,每板至少接种60孔,于37℃、5%二氧化碳培养,定期观察细胞克隆生长情况,培养1周后计数每孔中的细胞克隆数,并计算克隆率,应不低于70%。

2015版中国药典微生物限度

2015版中国药典微生物限度

1.4.2供试品检查
• 供试液制备
– ⑵ 水不溶性非油脂类供试品
• 取供试品, 用 pH7.0 无菌氯化钠-蛋白胨 缓冲液,或 pH7.2 磷酸盐缓冲液,或胰酪 大豆胨液体培养基制备成 1:10 供试液。 分散力较差的供试品,可在稀释液中加入 表面活性剂如 0.1%的聚山梨酯 80,使供 试品分散均匀。若需要,调节供试液 pH 值至 6~8。必要时,用同一稀释液将供 试液进一步 10倍系列稀释。
1.3.3计数方法适用性试验
1. 供试液制备 2. 接种和稀释 3. 抗菌活性的去除与灭活 4. 供试品中微生物的回收
– 平皿法 – 薄膜过滤法 – 最可能数法(MPN 法)
5. 结果判断
1.4 供试品检查
• 1.4.1检验量
– 检验量即一次试验所用的供试品量(g、ml
或cm²)。
– 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供试品的检验量为10g 或
• 需氧菌总数是指胰酪大豆胨琼脂培养基上生长的 总菌落数(包括真菌菌落数);
•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是指沙氏葡萄糖琼脂培养基上 生长的总菌落数(包括细菌菌落数)。
• 若因沙氏葡萄糖琼脂培养基上生长的细菌使霉菌 和酵母菌的计数结果不符合微生物限度要求,可 使用含抗生素(如氯霉素、庆大霉素)的沙氏葡 萄糖琼脂培养基或其他选择性培养基(如玫瑰红 钠琼脂培养基)进行霉菌和酵母菌总数测定。
1.4.2供试品检查
• 供试液制备
– ⑷需用特殊方法制备供试液的供试品
• 膜剂供试品 • 肠溶及结肠溶制剂供试品 • 气雾剂、喷雾剂供试品 • 贴膏剂供试品
1.4.2供试品检查
1. 平皿法
– 平皿法包括倾注法和涂布法。 – 除另有规定外,取规定量供试品,按方法适用性
试验确认的方法进行供试液制备和菌数测定,每 稀释级每种培养基至少制备2个平皿。 – 培养和计数 除另有规定外,胰酪大豆胨琼脂培养 基平板在30~35℃培养3~5天,沙氏葡萄糖琼脂 培养基平板在20~25℃培养5 ~7天, 观察菌落 生长情况,点计平板上生长的所有菌落数,必要时 可适当延长培养时间至7 天进行菌落计数并报告 。菌落蔓延生长成片的平皿不宜计数。点计菌落 数后,计算各稀释级供试液的平均菌落数,按菌 数报告规则报告菌数。 – 若同稀释级两个平皿的菌落数平均值不小于15, 则两个平皿的菌落数不能相差1 倍或以上。

药典三部(2015版)-通则-细菌内毒素检查法

药典三部(2015版)-通则-细菌内毒素检查法

1143 细菌内毒素检查法本法系利用鲎试剂来检测或量化由革兰阴性菌产生的细菌内毒素,以判断供试品中细菌内毒素的限量是否符合规定的一种方法。

细菌内毒素检查包括两种方法,即凝胶法和光度测定法,后者包括浊度法和显色基质法。

供试品检测时,可使用其中任何一种方法进行试验。

当测定结果有争议时,除另有规定外,以凝胶限度试验结果为准。

本试验操作过程应防止内毒素的污染。

细菌内毒素的量用内毒素单位(EU)表示,1EU与1个内毒素国际单位(IU)相当。

细菌内毒素国家标准品系自大肠埃希菌提取精制而成,用于标定、复核、仲裁鲎试剂灵敏度、标定细菌内毒素工作标准品的效价,干扰试验及检查法中编号B和C溶液的制备、凝胶法中鲎试剂灵敏度复核试验、光度测定法中标准曲线可靠性试验。

细菌内毒素工作标准品系以细菌内毒素国家标准品为基准标定其效价,用于干扰试验及检查法中编号B和C溶液的制备、凝胶法中鲎试剂灵敏度复核试验、光度测定法中标准曲线可靠性试验。

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应符合灭菌注射用水标准,其内毒素含量小于0.015EU/ml(用于凝胶法)或0.005EU/ml(用于光度测定法),且对内毒素试验无干扰作用。

试验所用的器皿需经处理,以去除可能存在的外源性内毒素。

耐热器皿常用干热灭菌法(250℃、30分钟以上)去除,也可采用其他确证不干扰细菌内毒素检查的适宜方法。

若使用塑料器皿,如微孔板和与微量加样器配套的吸头等,应选用标明无内毒素并且对试验无干扰的器具。

供试品溶液的制备某些供试品需进行复溶、稀释或在水性溶液中浸提制成供试品溶液。

必要时,可调节被测溶液(或其稀释液)的pH值,一般供试品溶液和鲎试剂混合后溶液的pH值在6.0~8.0的范围内为宜,可使用适宜的酸、碱溶液或缓冲溶液调节pH值。

酸或碱溶液须用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在已去除内毒素的容器中配制。

缓冲液必须经过验证不含内毒素和干扰因子。

内毒素限值的确定药品、生物制品的细菌内毒素限值(L)一般按以下公L=K/M式中L为供试品的细菌内毒素限值,一般以EU/ml、EU/mg或EU/U(活性单位)表示;K为人每千克体重每小时最大可接受的内毒素剂量,以EU/(kg·h)表示,注射剂K=5 EU/(kg·h),放射性药品注射剂K=2.5 EU/(kg·h),鞘内用注射剂K=0.2 EU/(kg·h);M为人用每千克体重每小时的最大供试品剂量,以ml/(kg·h)、mg/(kg·h)或U/(kg·h)表示,人均体重按60kg计算,人体表面积按1.62㎡计算。

重金属检查法

重金属检查法

中药限量检测——重金属检查法2015年版《药典》四部通则0821本法所指的重金属系指在规定实验条件下能与硫代乙酰胺或硫化钠作用显色的金属杂质。

标准铅溶液的制备称取硝酸铅0.1599g,置1000ml量瓶中,加硝酸5ml 与水50ml溶解后,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作为贮备液。

精密量取贮备液10ml,置100ml量瓶中,加水稀释至刻度,摇匀,即得(每1ml相当于10μg的Pb)。

本液仅供当日使用。

配制与贮存用的玻璃容器均不得含铅。

第一法除另有规定外,取25ml纳氏比色管三支,甲管中加标准铅溶液一定量与醋酸盐缓冲液(pH3.5)2ml后,加水或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溶剂稀释成25ml,乙管中加入按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方法制成的供试品溶液25ml,丙管中加入与乙管相同重量的供试品,加配制供试品溶液的溶剂适量使溶解,再加与甲管相同量的标准铅溶液与醋酸盐缓冲液(pH3.5)2ml后,用溶剂稀释成25ml;若供试品溶液带颜色,可在甲管中滴加少量的稀焦糖溶液或其他无干扰的有色溶液,使之与乙管、丙管一致;再在甲、乙、丙三管中分别加硫代乙酰胺试液各2ml,摇匀,放置2分钟,同置白纸上,自上向下透视,当丙管中显出的颜色不浅于甲管时,乙管中显示的颜色与甲管比较,不得更深。

如丙管中显出的颜色浅于甲管,应取样按第二法重新检查。

如在甲管中滴加稀焦糖溶液或其他无干扰的有色溶液,仍不能使颜色一致时,应取样按第二法检查。

供试品如含高铁盐影响重金属检查时,可在甲、乙、丙三管中分别加入相同量的维生素C 0.5~1.0g,再照上述方法检查。

配制供试品溶液时,如使用的盐酸超过1ml,氨试液超过2ml,或加入其他试剂进行处理者,除另有规定外,甲管溶液应取同样同量的试剂置瓷皿中蒸干后,加醋酸盐缓冲液(pH3.5)2ml与水15ml,微热溶解后,移置纳氏比色管中,加标准铅溶液一定量,再用水或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溶剂稀释成25ml。

第二法除另有规定外,当需改用第二法检查时,取各品种项下规定量的供试品,按炽灼残渣检查法(通则0841)进行炽灼处理,然后取遗留的残渣;或直接取炽灼残渣项下遗留的残渣;如供试品为溶液,则取各品种项下规定量的溶液,蒸发至干,再按上述方法处理后取遗留的残渣;加硝酸0.5ml,蒸干,至氧化氮蒸气除尽后(或取供试品一定量,缓缓炽灼至完全炭化,放冷,加硫酸0.5~1ml,使恰湿润,用低温加热至硫酸除尽后,加硝酸0.5ml,蒸干,至氧化氮蒸气除尽后,放冷,在500~600℃炽灼使完全灰化),放冷,加盐酸2ml,置水浴上蒸干后加水15ml,滴加氨试液至对酚酞指示液显微粉红色,再加醋酸盐缓冲液(pH3.5)2ml,微热溶解后,移置纳氏比色管中,加水稀释成25ml,作为乙管;另取配制供试品溶液的试剂,置瓷皿中蒸干后,加醋酸盐缓冲液(pH3.5)2ml 与水15ml,微热溶解后,移置纳氏比色管中,加标准铅溶液一定量,再用水稀释成25ml,作为甲管;再在甲、乙两管中分别加硫代乙酰胺试液各2ml,摇匀,放置2分钟,同置白纸上,自上向下透视,乙管中显出的颜色与甲管比较,不得更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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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曲霉毒素B1不得过5μg/kg;
黄曲霉毒素G2、黄曲霉毒素G1、黄曲霉毒素B2总量不得过10μg/kg。
重金属及有害元素
15版药典新增以下8种药材的重金属限量规定。
品种
重金属
Pb
(mg/kg)
Cd
(mg/kg)
As
(mg/kg)
Hg
(mg/kg)
Cu
(mg/kg)
水蛭
10
1
5
1
-
牡蛎
5
0.3
2
0.2
新药典“检查”修订情况
二氧化硫残留量
通则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中药材及饮片(矿物类除外)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150mg/kg。
正文规定,山药、天冬、天花粉、天麻、牛膝、白及、白术、白芍、党参、粉葛10味中药及其饮片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400mg/kg。
农药残留量
15版药典对以下4中药材做农药残留量规定。
20
昆布
5
4
-
0.1
20
珍珠
5
0.3
2
0.2
20
海螵蛸
5
5
10
0.2
20
海藻
5
4
-
0.1
20
蛤壳
5
0.3
2
0.2
20
蜂胶
8
-
-
-
-
10版药典原有重金属限量品种:
山楂、丹参、甘草、石膏、煅石膏、白芍、白矾、玄明粉、地龙、芒硝、西瓜霜、西洋参、冰片、龟甲胶、阿胶、金银花、枸杞子、黄芪、鹿角胶、滑石粉。
品种
限量
总六六六
总滴滴涕
五氯
六氯
七氯
艾氏剂
氯丹
人参







西洋参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甘草



黄芪



注:
总六六六(α-BHC、β-BHC、γ-BHC、δ-BHC之和)不得过0.2mg/kg;
总滴滴涕(pp’-DDE、pp’-DDD、op’-DDT、pp’-DDT之和)不得过0.2mg/kg;
五氯硝基苯不得过0.1mg/kg;
六氯苯不得过0.1mg/kg;
七氯(七氯、环氧七氯之和)不得过0.05mg/kg;
艾氏剂不得过0.05mg/kg;
氯丹(顺式氯丹、反式氯丹、氧化氯丹之和)不得过0.1mg/kg。
注注:
人参、西洋参为15版药典新增。
黄曲霉毒素
15版药典仅对以下19种药材做黄曲霉毒素限量规定。
品种
限量
大枣、水蛭、地龙、肉豆蔻、全蝎、决明子、麦芽、远志、陈皮、使君子、柏子仁、胖大海、莲子、桃仁、蜈蚣、槟榔、酸枣仁、僵蚕、薏苡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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