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细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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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细则讲解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细则讲解
(二)采购人代表参加谈判小组的,须由采购单位 出具《授权书》。
(三)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 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 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一、成立谈判小组
(四)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中随机抽取,随机抽取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 专家的,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 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 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业联合,小微占合同的30%以上)。 ⑥中型企业产品,3%-5%的价格扣除。
(二)谈判文件组成
6、政府采购政策操作的规定 (1)同时属于节能、环保、两型产品的,只享受其中最高一项
政策优惠。 (2)享受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 (3)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
(三)谈判文件的范本格式要求
3、合同格式 (1)货物: 按《实施细则》范本格式 (2)工程: 合同协议书按《实施细则》范本格式参照工
程类进行了相应修改,通用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3)服务:合同协议书按《实施细则》范本格式,专用条 款和通用条款合同格式文本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 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按其文本。没有文本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采购项目特点自行拟定特定 文本确定合同格式。 (4)固定总价合同,其中工程类增加了需财评进行结算评 审的条款。
操作办法:招标失败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相应 材料,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 照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所有程序组织实施。
注意事项: (1)程序需从成立谈判小组开始,至评审工作结束。 (2)递交响应文件和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

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规范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明确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范围和原则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非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采购过程透明、合法、合规。

二、加强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监管湖南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监管工作,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规范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具体操作流程1、确定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需求和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合适的采购方式。

2、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明确采购要求和供应商资格条件等。

3、发布采购信息: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包括采购文件、评审专家名单等。

4、评审供应商:评审专家应当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评审,提出候选供应商名单。

5、确定供应商:采购人应当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确定最终供应商。

6、签订合同: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根据采购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强化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风险控制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非招标采购行为,防范腐败和浪费行为。

2、加强评审专家管理:评审专家的选择和管理应当严格遵循相关规定,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

3、严格控制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确保采购过程透明、合法、合规。

湖南省非公开招标实施细则

湖南省非公开招标实施细则

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对节能产品清单的强制产品实行强制采购,对节能产品清单的其他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

对节能、环境标志、两型的产品,在评审时的价格扣除只能选其一,对于同时属于中小企业的产品,在评审时的价格扣除可以重复扣除。

第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五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省直管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授权,可以对本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审批。

第六条评审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七条采购人应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同时,应当指定一名项目联络员,具体负责非招标采购的有关事宜。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非招标采购实施细则

非招标采购实施细则

非招标采购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非招标采购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根据采购需求和采购规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而不进行公开招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为了规范非招标采购的实施,提高采购效率和公平性,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非招标采购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采购金额低于法定招标金额的情况;2. 紧急采购情况,无法按照招标程序进行采购的情况;3. 专利、技术、专业性强的产品或服务采购的情况;4. 特殊情况下,经采购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

三、采购程序1. 采购需求确认:采购部门根据实际需求,编制采购需求计划,并提交给相关部门审批。

2. 采购方案制定:采购部门根据采购需求计划,制定采购方案,包括采购方式、采购标准、采购条件等,并提交给相关部门审批。

3. 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部门根据采购方案,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包括供应商的资质、信誉等情况。

4. 询价/竞争性谈判:采购部门根据采购方案,向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发送询价邀请函或竞争性谈判通知,并要求供应商提交报价或提供谈判方案。

5. 评审与决策:采购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的报价或谈判方案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最终决策。

6. 合同签订:采购部门与中标供应商进行合同谈判,并签订采购合同。

7. 履约管理:采购部门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采购项目按合同要求进行实施。

8. 结算与支付:采购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对供应商进行结算,并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四、采购标准与条件1. 采购标准:采购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制定采购标准,包括产品性能、质量、价格、交货期等要求。

2. 采购条件:采购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采购条件,包括供应商资质、信誉、交付能力、售后服务等要求。

五、供应商管理1. 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部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包括供应商的注册资质、信誉、财务状况等情况。

2. 供应商评价:采购部门对供应商进行绩效评价,包括供应商的交货准时率、质量合格率、售后服务等情况。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正文:----------------------------------------------------------------------------------------------------------------------------------------------------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非招标项目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非招标项目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非招标项目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各类非招标项目采购活动,提高采购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谓非招标项目采购,主要是指物资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大修及服务类等不达国家招标条件的项目。

采用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线下比质比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电子平台采购。

1、不达招标限额或符合集团公司规定的工程、服务及货物采购项目适用于比质比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和电子平台采购。

2、对于单批且不易形成批量采购的零星物资或市场价格透明的物资等适用于询价采购。

3、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耗材及其它适宜网上商城采购的物资适用于网上商城采购。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公司招标领导组是非招标项目采购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主要职责:1、负责非招标项目采购内控制度的审议和批准。

2、负责非招标项目采购工作中重大事项的研究及决策。

第四条公司招标领导组下设非招标项目采购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部,主要职责:1、牵头建立健全非招标项目采购的内控制度,并进行全过程监管。

2、组织非招标项目采购文件会审、商务谈判。

3、组织进行合格供应商审查。

第五条采购部门职责公司采购部门负责非招标项目采购的计划审批、市场询价、编制采购文件、供应商初审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商务部门职责公司商务部门包括:企管部、计划部和财务部等部门,负责供应商审查及商务谈判。

第三章非招标项目采购管理第七条比质比价采购项目须遵循下列基本流程:1、无计划不得进行采购。

采购部门进行非招标项目采购时,需提出采购方式申请并写明理由,经分管领导确认后执行。

2、采购计划审批后,采购部门及商务部门三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后的计划完成标段划分。

3、标段划分后,采购部门根据划分后的标段编制《技术规格书》并完成会审。

4、《技术规格书》完成会审后,采购部门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经商务部门及采购部门会审后,选取合格供应商,法律事务部组织商务谈判,商务谈判完成后一个月内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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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少于3家.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
第二种: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 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第三种: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 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第四种: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 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 价格总额的。
(五)谈判小组成员在采购活动各环节原则上 应保持一致,情况复杂的,可以增补,因故 不能参加后续评审活动的,可以补抽替换。
二、谈判小组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1、制定或确认谈判文件; 2、对受邀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或确认; 3、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
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4、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5、编写评审报告; 6、告知采购人、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
1、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同样需要进行批准。
2、《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五十七条、对达到公开招标数 额标准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的表述为向同级财政部 门申请批准,我市统一口径为向设区的市州以上财政部门 批准。
(二)招标失败后,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经同级财政 部门批准。
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7、配合采购人、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质疑; 8、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制定谈判文件
(一)制定谈判文件的方式 (1)谈判小组制定 (2)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编制,谈判小组确认。谈
判文件内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谈判小 组应当不予确认。 (二)谈判文件组成 1、谈判文件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 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 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 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 定成交的标准等。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 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 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 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三、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
(一)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 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 报经预算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 方式实施细则讲解
第一节 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有关规定
一、非招标采购的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 (二)单一来源采购 (三)询价 (四)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财库〔2014〕214号)
二、非招标方式的适用范围:(询价仅限于 货物采购)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③存在不合理条款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招标。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主要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 2、制定谈判文件 3、邀请供应商 4、资格审查 5、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 6、谈判 7、确定成交供应商
一、成立谈判小组
(一)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3人以上单数组成, 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2/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 上的,谈判小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2、招标失败后(第一、五种情形),拟采用竞争性谈 判采购方式的,同时提供:
(1)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公告网页打印件)。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质疑及质疑处理情
况说明。
(3)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 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三种情况:
①未进入评审程序的,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行论证。 ②进入评审程序的,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论证。
注意事项: (1)递交响应文件和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可
以为2家。 (2)操作程序中没有邀请供应商和确认参与谈判供应商的
环节。 (3)对提交投标文件只有2家的应进行资格证明材料审查。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1、基本材料: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预算金额及证明、 申请理由。
第二节 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操作程序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
第一种: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 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操作办法:招标失败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相应 材料,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 照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所有程序组织实施。
注意事项: (1)程序需从成立谈判小组开始,至评审工作结束。 (2)递交响应文件和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
(二)采购人代表参加谈判小组的,须由采购单位 出具《授权书》。
(三)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 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 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一、成立谈判小组
(四)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中随机抽取,随机抽取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 专家的,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 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 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二)谈判文件组成
2、供应商资格条件 (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应 当具备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 份证明; ②财务状况报告(非招标方式范本不要求提供),依法缴 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③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④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
第三种、第四种情形规定了发生情形的前置条件。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
第五种: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 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相应 材料,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批准后, 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 判小组、确认谈判文件、发出谈判文件、组织实施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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