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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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13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13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7日财预字[1999]13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全国高校采购管理办法

全国高校采购管理办法

全国高校采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和统一全国高校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建立高校公平竞争的采购市场,制定本办法。

二、采购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高校在进行各类商品和设备采购时的行为管理。

三、采购程序3.1 公开招标1.高校采购总额超过一定金额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金额临界金额由各高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包含招标内容、要求、资格条件等详细信息。

3.招标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各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参与招标。

3.2 邀请招标1.高校采购总额未超过一定金额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2.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高校应当确定邀请的供应商名单,并向供应商发出邀请函。

3.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高校应当确保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参与招标,并对招标结果进行公示。

3.3 谈判采购1.高校采购中对价格、技术、服务等要求较高的项目,可以采取谈判采购方式。

2.谈判采购应当明确谈判参与人员和采购谈判的规则,确保谈判过程公正、公平。

3.谈判采购后,高校应当对采购结果进行公示。

3.4 单一来源采购1.高校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进行单一来源采购:(1) 买方唯一需求商;(2)只有一家供应商能够满足采购需求;(3) 为避免破坏与现有设备或系统的兼容性。

2.单一来源采购前,高校应当做好采购的调查与论证工作,并对采购结果进行公示。

四、采购文件4.1 采购公告1.采购公告是采购程序中的重要文件,应当包含详细的招标信息、截止时间、联系方式等。

2.采购公告应当在高校网站或者有关采购平台上进行发布,确保供应商能够充分了解采购项目的需求和要求。

4.2 报名文件1.报名文件是供应商参与采购的必要材料,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报名文件。

2.高校应当核实报名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合格的供应商发放招标文件。

4.3 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是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应当包含详细的采购要求、规格、质量标准等内容。

学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学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学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学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采购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学校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管采分离”的管理体制。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学校各类采购工作。

采购管理中心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财务处负责采购资金管理,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采购形成的各类资产进行登记入账和归口管理,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采购立项、合同履行及项目验收管理。

第四条前款所称业务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教务处、保卫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后勤服务中心、档案馆、校医院及医疗保障委员会办公室等。

第五条主要业务主管部门主管范围如下: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办公家具、实验材料、办公耗材、教学科研用软件、实验室专业改造、资产处置等项目管理;基建处负责工程类项目(不含日常类修缮项目)管理;后勤管理处负责物业服务、交通服务、食堂餐饮服务等项目管理;图书馆负责纸质图书和数字资源等项目管理;教务处负责教材项目管理;保卫处负责校园安保和消防服务等项目管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类修缮项目管理;档案馆负责文物及陈列品项目管理;校医院及医疗保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药品和医疗保险服务等项目管理。

其中“工程类项目”和“日常类修缮项目”按学校基建管理和修缮管理相关规定予以界定。

未列入上述范围的采购项目按业务管理职责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不能确定主管部门的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项目属性或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主管部门。

第三章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第六条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含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分散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教财厅〔200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教育部系统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全面推进我部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属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育部政府采购是指部属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即中央财政以各种形式划拨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等)和预算外资金(即各单位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性基金、政府间捐赠资金等获得的收入)。

在采购中,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使用的地方资金、自筹资金、借贷资金,一同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教育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另行规定。

第八条教育部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部属各单位“分散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

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编制确定并公布。

(二)部门集中采购。

是指教育部组织实施的,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以及其他按要求应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专项项目和大宗成套、单项价值较高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教育部编制确定。

(三)分散采购。

是指部属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织的,在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的,或者因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提出特殊要求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

部属各单位的分散采购计划由教育部审定。

第二章政府采购管理第九条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包括:制定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目录;明确采购组织形式和选定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履行合同和支付资金;结算记账,编报决算及统计信息等。

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教育部系统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全面推进我部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属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育部政府采购是指部属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印中央财政以各种形式划投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等)和预算外资金(即各单位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性基金、政府间捐赠资金等获得的收入)。

在采购中,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使用的地方资金、自筹资金、借贷资金,一同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教育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另行规定。

第八条教育部政府采购盼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部属各单位“分散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

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编制确定并公布。

(二)部门集中采购。

是指教育部组织实施的,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以及其他按要求应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专项项目和大宗成套、单项价值较高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教育部编制确定。

(三)分散采购。

是指部属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织的,在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的,或者因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提出特殊要求的采购活动(合零星采购)。

部属各单位的分散采购计划由教育部审定。

第二章政府采购管理第九条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包括:制定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目录;明确采购组织形式和选定采购方式3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履行合同和支付资金;结算记账,编报决算及统计信息等。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1.28•【文号】教财[2005]6号•【施行日期】2005.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政府采购正文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为保证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加快农村教育事业发展,从2001年秋季开始,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中西部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

做好免费教科书的政府采购工作,是确保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

为加强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降低免费教科书价格,提高中央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使更多的贫困学生得到免费教科书的资助,教育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教育部财政部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中央对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制度,是切实减轻农民经济负担,保证农村贫困学生接受义务教育,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

对免费教科书实行政府采购,是确保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

为加强免费教科书采购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央财政免费提供的教科书实行政府采购。

这项规定在2004年秋季学期试行,从2005年开始正式实施。

二、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周密组织,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好免费教科书的采购工作。

中小学幼儿园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中小学幼儿园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中小学幼儿园政府采购管理制度1. 引言中小学幼儿园是培养未来社会栋梁的重要基地,为了保障教育质量和正常运转,政府采购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作用。

为了规范和管理中小学幼儿园的政府采购事务,制定中小学幼儿园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中小学幼儿园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2. 负责机构中小学幼儿园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负责机构为中小学幼儿园行政部门。

行政部门将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3. 政府采购范围中小学幼儿园政府采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设备、教材、办公用品、食品、保洁用品等。

政府采购目标是为了满足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需要。

4. 采购程序中小学幼儿园政府采购分为以下程序:4.1 采购需求确定中小学幼儿园行政部门负责与各教学科室一起确定采购需求,制定采购计划并提交给主管机关进行审批。

4.2 采购方式选择行政部门根据采购需求和预算,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直接采购等。

4.3 采购文件编制行政部门根据采购方式的要求,编制采购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等。

4.4 采购公告发布行政部门负责将采购公告发布在指定的媒体上,确保公告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5 供应商资格审核行政部门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核,确保供应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

4.6 投标评审行政部门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评审,选择最具优势的投标供应商。

4.7 合同签订行政部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4.8 履约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对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供应商按照合同要求提供服务和产品。

4.9 结算和支付行政部门按合同约定和财务程序进行结算和支付。

5. 采购管理与监督中小学幼儿园行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5.1 采购过程监督行政部门对政府采购过程进行日常监督,确保采购程序的规范执行和采购结果的公正合理。

5.2 采购合同管理对于履约不良、质量问题等情况,行政部门负责依据合同条款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与相关部门联合处理。

教育系统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教育系统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教育系统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教育系统物资采购行为,提高教育系统物资采购管理水平,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系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管理机构的物资采购,包括但不限于教学用品、实验装备、体育器材、图书资料等物资的采购。

二、采购管理的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物资采购,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2.高效便捷原则。

采取科技手段,推行电子采购,提高采购效率,减少采购时间。

3.经济合理原则。

在保证物资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追求物资采购的经济合理性,提高教育系统资金利用率。

4.服务保障原则。

向学校提供优质的物资供应商和产品,确保物资的质量和供应的可靠性。

5.风险管理原则。

对采购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避免因采购活动而导致的不良影响。

三、采购组织机构1.教育系统物资采购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系统物资采购的管理和组织工作,制定采购计划、招标文件和合同,并负责采购活动的监督和评估。

2.各级学校、教育管理机构物资采购部门。

负责本单位物资采购工作,按照系统的统一要求,组织采购活动,并配合采购管理办公室的工作。

四、采购流程1.制定采购计划。

各级学校、教育管理机构按照实际需求,制定物资采购计划,并报送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的采购计划,统一安排采购活动。

2.编写招标文件。

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采购计划,编写招标文件,包括采购公告、招标文件内容等。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要求的物资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交货期等信息。

3.公开招标。

采购管理办公室将招标文件发布在系统指定的平台上,吸引供应商参与投标。

招标过程中,应当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并接受社会监督。

4.评审投标。

采购管理办公室组成评审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标准包括综合评价、质量评价、价格评价等。

评审结果及时向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公示。

5.中标确定。

根据评审结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定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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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教育部系统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全面推进我部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属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育部政府采购是指部属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印中央财政以各种形式划投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等)和预算外资金(即各单位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性基金、政府间捐赠资金等获得的收入)。

在采购中,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使用的地方资金、自筹资金、借贷资金,一同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教育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另行规定。

第八条教育部政府采购盼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部属各单位“分散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

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编制确定并公布。

(二)部门集中采购。

是指教育部组织实施的,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以及其他按要求应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专项项目和大宗成套、单项价值较高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教育部编制确定。

(三)分散采购。

是指部属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织的,在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的,或者因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提出特殊要求的采购活动(合零星采购)。

部属各单位的分散采购计划由教育部审定。

第二章政府采购管理第九条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包括:制定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目录;明确采购组织形式和选定采购方式3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履行合同和支付资金;结算记账,编报决算及统计信息等。

第十条教育部财务司是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根据部领导指示精神.制定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及实施办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定教育部集中采购项目和目录;申请财政直接拨付的采购资金;监督检查部属各单位的各项政府采购工作;汇总编报教育部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等。

第十一条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购事务中心是教育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专职执行机构,也是教育部系统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执行教育部政府采购各项活动的管理,组织实施教育部集中采购,指导部属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接受部属各单位委托,提供政府采购服务;具体办理教育部财务司安排的政府采购日常事务;组织部属各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等。

第十二条部属各高校应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协调各方面工作:必须建立、健全本校的政府采购专职机构,落实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职责。

部属各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部属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提交集中采购品目技术清单;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按要求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统计报表;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等。

第三章政府采购实施第十三条部属各单位应按要求将本单位年度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编入部门预算,报教育部。

教育部对部属各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审定。

第十四条政府集中采购遵循的工作程序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部门集中采购由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购事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部门集中采购遵循下列工作程序:(一)教育部按《政府采购法》所确立的原则,确定教育部统一采购项目或品目并下达部属各单位,各单位须按要求向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购事务中心提交具体的采购品目技术清单。

此清单应列明该品目的主要技术指标、数量以及相关的要求。

(二)部属各有关单位向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购事务中心提交办理采购委托书。

(三)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购事务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要求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采购主要采用招投标方式。

第十六条部属各单位的分散采购,由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单位分散采购应遵循下列原则:(一)部属各单位应根据教育部审定下达的单位分散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

(二)部属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各项目所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方式包括以下几种:(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政府采购监管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不同采购方式的程序和规定如下:(一)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对于某些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采购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凡是公开招标数额以上或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特殊情况拟采用邀请招标或招标以外其它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教育部批准。

3.实施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按《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程序进行:(1)编制招标标书;(2)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3)接收投标人投标;(4)组织开标;(5)评标及定标;(6)投标签约;(7)履行合同。

4.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各单位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教育部批准可以缩短,但最少不得少于十日:(1)符合招标条件但需紧急采购的;(2)招标采购单位预先发布过采购预告的;(3)采购货物或服务属于通用商品和标准服务的、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费时不多的;(4)同一类采购项目连续实行协议供货制度的。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1)成立采购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末成交供应商。

(三)单一来源采购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2.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在遵循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四)询价采购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

2.实施询价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程序:(1)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询价小组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十九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中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人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应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各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教育部批准。

第二十条在各单位依法实行各种采购方式中参与工作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评标专家应从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来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特殊项目可由招标单位直接确定专家组成员。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必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进行招标采购的各单位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也可以自行招标。

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是经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

各单位自行招标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部门集中采购的公开招标公告在发布前送财政部审核,评标文件及采购合同自合周签订之日起七天内送财政部备案。

各单位分散采购金额达到财政部规定的上报备案数额的项目,其公开招标公告、评标文件(合邀请招标)及所签订的采购合同副本在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报教育部备案。

所有招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天内,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订立书面合同。

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对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几是采用协议供货方式的,各单位只能与在协议供货范围内所列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对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凡是由各单位在采购前填报采购品目技术清单、有明确采购数量义集中招标确定出中标人后由各单位自行签订合同的,各单位应在接到有关中标结果通知后三十天内按通知要求与该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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