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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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东北林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是财政部和教育部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升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原始创新水平与高层次人才培养水平的重大举措。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文件精神,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6]288号),为加强和规范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目标要求,结合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学校将紧紧围绕办学特色与优势学科,重点支持代表学科发展方向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及体现前瞻性布局的创新研究和实践工作;尤其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优秀青年教师及在校研究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和具有参与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项目竞争前景的储备性和培育性项目。

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以科研项目形式实施,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3年。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单独设账,集中核算,实行追踪问效制,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遴选、经费使用与管理、项目运行考核等工作由东北林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全权负责.下设专门项目管理办公室,挂靠科技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分类:A类、研究生自主创新基金项目;B类、青年教师自主创新基金项目;C类、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基金项目;D类、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基金项目;E类、创新团队与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第六条研究生自主创新基金项目主要资助35周岁(以下一年度1月1日为限,以下同)以下在读博士研究生,重点倾斜学校教师在职在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

附件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有关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是用于支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以下简称繁荣计划)社会科学研究、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以促进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放管服”结合,坚持统筹规划、分类实施、专款专用、规范高效的管理原则。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充分体现质量创新和实际贡献,赋予依托学校和项目负责人更大的管理权限。

在简政放权的同时,注重规范管理、改进服务,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第四条财政部、教育部负责制定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研究制定预算安排的总体方案。

教育部负责编制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考评机制。

第五条项目依托学校是繁荣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和完善本单位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按要求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学校预算,指导和审核项目预算编制,承担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审核项目决算。

项目依托学校的财务和科研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需要,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的指导;注重科学管理、改进服务,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科学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合理合规使用资金。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预算和财务管理规定,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有关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是用于支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以下简称繁荣计划)社会科学研究、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以促进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放管服”结合,坚持统筹规划、分类实施、专款专用、规范高效的管理原则。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充分体现质量创新和实际贡献,赋予依托学校和项目负责人更大的管理权限。

在简政放权的同时,注重规范管理、改进服务,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第四条财政部、教育部负责制定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研究制定预算安排的总体方案。

教育部负责编制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考评机制。

第五条项目依托学校是繁荣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和完善本单位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按要求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学校预算,指导和审核项目预算编制,承担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审核项目决算。

项目依托学校的财务和科研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需要,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的指导;注重科学管理、改进服务,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科学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合理合规使用资金。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预算和财务管理规定,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教育部经费管理办法

教育部经费管理办法

教育部经费管理办法第五章项目经费与使用第十八条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教育部资助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

教育部资助项目包括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基地重大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和规划基金项目;自筹经费项目主要指从校外有关部门获得经费资助的专项任务项目。

鼓励项目依托学校或其它部门提供项目配套经费。

第十九条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

由教育部资助的项目经费分期下拨项目依托学校,第一次拨款与立项通知同时下达,后续拨款视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确定。

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不予拨付二期经费;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二十条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

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在依托学校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依托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经费开支范围包括:1.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2.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3.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

确需赴国外境外调研者,须经依托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部备案。

4.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

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5.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6.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7.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8.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9.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学校提取的用于管理项目的费用。

一般项目的管理费每项不超过2000元,重大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3000元。

江苏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江苏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江苏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及我省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形势,使我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更加科学什;、规范化,促进江苏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按科学发展的规律组织、指导科学研究。

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加快发展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上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规律,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高校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江苏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江苏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要注意扶植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教育处(以下简称社政处)负责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制定和发布全省高校杜科基金项目的中长期规划与课题指南;2、组织和指导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批准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立项及经费资助,组织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组织优秀成果的评奖活动;3、组织省属高校向教育部申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接受教育部委托承担研究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以及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优秀成果的推荐申报工作;4、制定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5、通过科研项目的形式,组织和支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省教育厅聘请各学科专家组成专业咨询组,咨询组的职责是:1、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发展规划。

课题指南;2、评议各学科申报项目,提出资金资助建议;3、参与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规划立项的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4、参与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的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5、省教育厅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推进高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研究质量与管理效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1.纵向项目:指学校承担的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计划类科学研究项目。

包括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教育部及中央其他各部委,各级地方政府计划类项目。

2.横向项目:指以科研合同方式获得的由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资助的科研项目。

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包括政策、管理咨询)、技术服务和国际合作项目等。

3.校内项目:学校为鼓励开展自主选题的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学校自主创新能力而设立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1.科学研究处、社会科学处(以下统称科研管理部门)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组织、申报、立项、合同管理、过程管理、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登记、奖励申报等工作,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与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2.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并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与决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规范、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3.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与监督,按财经政策和项目经费预算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进行审计,出具科研经费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4.学院、研究院、重点研究基地、学校设立的研究机构是科研项目管理的基层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组织申报、合同技术审查、过程管理、成果奖励申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对项目合作(外协)单位资质、履行合作(协议)任务能力、业务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

科研基金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大学)

科研基金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为推动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提高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自2009年开始设立“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

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经费来源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与学校自有科研经费成立科研基金。

第一章立项指导思想1.学术创新:鼓励研究生结合研究方向、学位论文和导师科研项目等,自主创新,提高学术研究水平和学位论文质量。

2.国际视野:鼓励研究生开展国际合作研究,鼓励在高水平国际期刊或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研究成果。

3.力求精品:鼓励研究生开展深入研究,重点支持创新性强,尤其是原创性的研究,力求精品成果。

项目优秀成果的作者将被推荐为教育部“学术新人奖”的候选人。

第二章立项规划1.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分社会调查、科研课题两大类,每年组织申报一次,项目研究周期为一年,立项后超过一年仍未完成的,自动撤项,并给予公示。

2.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资助金分两阶段拨付:第一阶段,经学校批准正式立项后拨付项目启动资金;第二阶段,经学校审核结项后,对成果已发表于《中国人民大学核心期刊目录(2011年修订)》所列期刊的项目予以后期资助。

3.审核结项后,对未达结项标准的,将核减相关学院下一年度的申报限额;对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的,将适当增加相关学院下一年度的申报限额。

4.鼓励各学院根据研究生培养的需要,以自筹经费自行立项,相关情况需报研究生院与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备案。

5.鼓励各学院提供配套资金,提高对研究生科研项目的资助力度。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评审1.申报范围与条件。

(1)主要面向我校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博士研究生。

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将部分或全部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包含在申报范围之内。

鼓励以学术团队形式申报。

(2)项目申请人须在其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按时完成项目。

(3)项目申请人及主要参加人在学期间未受过学校处分、未出现学术违纪情况。

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西南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为了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在校研究生积极参加创新活动,引导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及富有挑战性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课题,造就一批拔尖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形成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学术水平高的原创性成果,特设立“西南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原则、种类及强度第一条,基金资助项目的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条,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资助种类分为一般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和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养基金项目,简称为一般项目和优博项目。

第三条,提倡以项目组(成员为3-5人)方式申请,对由跨学科、跨学院(所、中心)研究生组成的科技创新团队申请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将予以优先资助。

项目组申请人原则上即为项目负责人。

优博项目也可以博士研究生与导师联合申报的方式申请。

第四条,基金资助金额为5000—50000元不等。

其中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为5000—10000元,优博项目资助金额为10000—50000元。

全校每年资助10个项目左右。

二、立项条件第五条,学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课程学习已基本结束,选题报告已经公开论证,且至预期毕业至少有一年者均可申请,其中优博项目申请人必须是博士研究生或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申请立项项目选题或学位论文选题为本学科前沿,具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项目研究内容须具有一定的学科交叉性,且是相关领域的前沿和热点问题;在理论上或方法上有创新,可望取得国内领先(一般项目)水平或国际同类研究先进水平的原创性成果(优博项目)。

第七条,申请者应对本项目研究领域国内外的研究状况有详细的了解,并有一定的前期研究或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本立项项目研究有来源于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经费支持(一般自然科学类每年10万元以上、社会科学类每年3万元以上);申请者已发表与该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一般项目应有学科级别的论文公开发表;优博项目应有SCI或EI收录的论文公开发表);指导教师治学严谨,近三年来一直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其论文或成果具有创新性,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指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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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AA通信集团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精神,加强产学研合作,教育部与AA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联合设立“教育部-AA科研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

为加强基金项目的规范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AA设立“教育部-AA科研基金”(以下简称“科研基金”),对基金项目提供研究经费。

教育部、AA共同对基金项目进行管理,组织基金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基金项目按年度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主要由AA根据业务发展需求、教育部根据教育信息化发展需求提出,经双方商定后确定。

第四条有关高等学校、教育科学研究机构为基金项目的申报单位,AA可提出申报单位建议。

由教育部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研究确定申报单位名单。

申报单位负责统一组织项目申报、项目过程管理及项目资金管理,包括项目中期检查、财务审计及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五条基金项目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进行申报。

申报指南由教育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接受项目申报单位的项目申报。

第六条基金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申报单位为法人责任单位。

法人责任单位对项目申报、执行、结题等全过程及项目经费使用承担法人责任。

项目申报单位不能独自完成项目研究目标的,可联合其他单位共同申报。

联合申报时的牵头单位为项目法人责任单位。

基金项目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七条基金项目实行限额申报,申报项目指标由教育部与AA根据申报单位学科基础与前期承担基金项目的完成情况确定。

未按时结题或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占用申报单位第二年申报名额,连续两年有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取消申报资格。

第八条基金项目申请人需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在编人员,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

项目如获批准,申请人即成为项目负责人。

项目申请人不得同时承担一项以上基金项目。

第九条基金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2年。

第三章评审立项第十条基金项目评审工作由教育部牵头,会同AA共同组织相关专家进行。

评审分初评、终评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基金项目初评以函审的形式进行。

项目预算评审与初评同时进行。

综合初评与预算评审结果,按申报指南方向,每方向初评结果排名前三位的项目进入终评。

第十二条终评以会议答辩方式进行。

根据终评项目排名及年度科研基金经费额度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

第十三条教育部会签中移动后,以文件形式公布基金项目拟立项情况。

各拟立项项目申报单位与教育部、AA签订项目研发合同(一式五份)后,项目方完成立项程序。

合同内容以《教育部-AA20**年度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为准,如遇特殊情况可在三方协商一致情况下进行微调。

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四条项目合同书为项目执行、验收的依据。

项目立项后,承担单位应承担法人责任,为项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督促项目负责人按合同规定做好项目实施。

教育部、AA视情况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为保证项目的顺利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教育部和AA的要求提交半年度工作报告。

对不能按时提交项目半年度报告的项目,教育部、AA可视情况终止项目执行,必要时可停止或追回项目拨款。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

遇有特殊情况(如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临时代理,并报教育部及AA备案。

对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教育部和AA可视情况中止项目执行,必要时可停止或追回项目拨款。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须同时报教育部和AA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七条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按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教育部、AA可视情况终止或撤销项目,并在教育部网站予以公示。

项目承担单位需退回自项目终止或撤销日(以网站公示之日为准)起,已拨付且未使用的项目经费(数额以第三方审计报告确认为准)。

第十八条项目研发开展过程中,AA可根据项目情况派不超过2人全程参与研发工作,具体事宜在合同签订时由AA与项目承担单位商定。

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九条基金项目研究经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的相关管理规定管理与使用,使用范围仅限于与本项目有关的内容,不得超出项目申请书的开支范围。

凡与项目无关的硬件设备采购、文献及专利支出、外协费(除联合申请单位外)等均不被认定为项目开支。

第二十条项目合同签订后,AA将根据经费的拨付要求,分3次将经费拨付到位。

合同签订后即拨付合同金额的20%;项目启动并取得初步进展后,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工作开展需求向AA提交付款申请,AA审批同意后即拨付合同金额的60%;视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结题验收后AA将按需拨付合同金额的20%。

第二十一条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须邀请具备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并在结题验收会上出具详细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项目财务审计只针对已拨付的项目合同金额80%的费用,其余20%将作为项目的管理费、发票税费、第三方审计费和后续向AA提供成果应用的支撑费用,不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项目结题后,如已拨付资金的结余未超过项目总经费20%的,AA 将根据后续资金使用情况按需拨付剩余资金。

如已拨付资金的结余超过项目总经费20%的,AA将不再拨付剩余资金,承担单位应予以说明并根据后续资金使用情况退回多余资金。

第二十四条科研基金的开支范围包括:(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基金项目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设备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四)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含出差补助)、市内交通费。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五)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文献资料检索与购置、专用软件购置、专利申请与保护的费用。

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日常收集和办公固定电话通信费,日常基础条件建设性的资料购置和软件购置一般不予支持。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研究与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九)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助研人员补助。

参照《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的有关规定,对确因需要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并签订服务协议的,其劳务费和社会保险补助可按规定从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劳务费开支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0%。

(十)基金项目开展研发所需的通用硬件、数据库及中间件等通用软件,优先由AA通过云服务的方式统一提供(申报时需按附件明确资源需求),原则上不在项目中批复有关此类的硬件和软件预算。

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工作由教育部会同AA共同组织。

第二十六条项目研究工作完成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需以公函的形式正式向教育部、AA提交验收申请(需包括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建议验收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教育部-AA科研基金项目”和项目编号,未注明的不予列入验收材料。

第二十八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1、未完成合同规定任务;2、擅自修改《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总结报告、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由AA存档。

第七章知识产权第三十条基金项目产出的知识产权由承担单位、AA和教育部共同所有。

未经AA许可,承担单位不得对知识产权进行商业利用(按照教育部部署开展教育信息化工作需要使用知识产权的除外)。

AA及其关联公司对知识产权具有独立的商业利用权,不需要向承担单位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

前述商业利用包括但不限于以实施、使用、许可、转让以及质押等为商业目的利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关联公司,是指AA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合法继承人。

第八章应用推广第三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对AA后续成果应用转化给予充分支持及服务。

承担单位在成果应用推广期间发生的费用可在基金项目后20%拨款中列支,如经费不足可与AA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应用推广包括但不限于成果分享、研究内容讲解、平台(系统)搭建的服务、升级和测试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应用推广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含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科研基金项目申报书2、科研基金项目半年度工作报告3、科研基金项目验收总结报告4、立项答辩评审意见表5、AA研发云资源使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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