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安徽医科大学校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安徽医科大学校科研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安徽医科大学校科研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校基金”)管理,提高校基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基金作为培育基金,主要是培养我校中青年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创新精神,提高科研能力,加强人才储备,为申报高级别课题打基础。
第三条校基金课题评审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本着“自由申请,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在申请、评审、结题等过程充分依靠专家。
第四条校基金经费由学校提供,鼓励个人或其他组织向校基金捐资。
校基金将各附属医院纳入进行统一管理,资助经费由各附属医院自行承担。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资助范围第五条校基金资助对象为35岁以下,在编在岗的中、初级技术职务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具备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人,承担项目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六条校基金资助的范围: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范畴内的学术研究。
第七条作为第一申请人只能获一次校基金资助,凡获厅局级、省部级、国家级等部门正式立项资助的项目申请人,校基金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三章项目申请与立项第八条校基金在每年11月份左右进行申报,具体申请时间与受理方式按当年申请通知要求执行。
第九条申请人应在申请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安徽医科大学校科研基金申请书》,并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各系、部、院、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按申请通知的要求统一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学校科技产业处。
第十条对于初审合格的项目,学校科技产业处将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给出评审意见,并提出是否给予资助、资助强度、建议修改内容等。
第十二条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经公示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确定资助项目和经费,科技产业处向各系、部、院、所下达校基金立项计划通知。
第四章项目管理与验收第十三条校基金资助经费一般在5000元左右,研究周期1-2年,时间从次年的1月起。
科研基金管理新规定

科研基金管理新规定一、背景为了进一步规范科研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国对科研基金管理进行了新的修订。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科研基金的管理工作。
二、新规定主要内容1. 申报与评审(1)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科研信用。
- 申报人应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2)申报材料- 申报书- 科研项目计划书- 科研项目预算表- 申报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格证书(3)评审过程- 评审专家应具备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评审能力。
- 评审过程应保持公正、公平、公开。
- 评审结果应逐级上报,并予以公示。
2. 资金管理(1)资金拨付- 科研基金批准后,资金将按照预算和进度计划拨付。
- 资金拨付应遵循财政拨款相关规定,确保资金安全。
(2)资金使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 资金使用应遵循合理、合法、有效的原则。
- 不得擅自调整预算,如有特殊情况,需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3)资金决算- 项目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资金决算。
- 决算报告应按照财政拨款相关规定报批。
3. 科研诚信- 申报人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不得虚构、篡改、抄袭。
-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科研诚信。
- 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结语新规定的实施旨在加强科研基金管理,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科技创新。
各级部门和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确保科研基金管理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最新版)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XX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加快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人才培养,提高我校学术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XX学院科研基金项目包括计划项目和自筹项目。
第二章经费来源和资助额度第三条每年由学校从科研事业费划出20万元以上作为计划项目科研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节余经费累积进入科研发展基金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计划项目分为招标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
招标项目经费最高不超过20000元,重点项目经费最高不超过12000元,一般项目最高不超过6000元,青年项目不超过3000元。
以上资助经费均含后续向上一级别项目申报相关费用。
第五条鼓励学院从发展基金中划出资金用做科研发展基金,作为校级自筹科研项目(以下称自筹项目),自筹项目经费最高不超过6000元,结题要求按照一般项目执行,每个学院自筹项目每年不超过5个。
自筹项目不纳入科研工作量统计范畴。
第三章资助范围和条件第六条校级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面向全校在职教师,公开竞争,择优资助。
第七条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与精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第八条招标项目:学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技术问题,结合学校学科和专业发展目标,就应用及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在全校范围内征集招标项目,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创新性、紧迫性、可行性、实用性和发展性原则,选定招标科研项目,设定具体研究内容、目标和成果,向全校公开招标。
此类项目申报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校在岗教师。
第九条重点项目: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技术问题而开展的应用及应用基础研究以及申报省部级、国家级课题的预研课题;有重大应用前景和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对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与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能提供有益的决策咨询作用的研究。
科研基金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为推动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提高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自2009年开始设立“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
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经费来源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与学校自有科研经费成立科研基金。
第一章立项指导思想1.学术创新:鼓励研究生结合研究方向、学位论文和导师科研项目等,自主创新,提高学术研究水平和学位论文质量。
2.国际视野:鼓励研究生开展国际合作研究,鼓励在高水平国际期刊或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研究成果。
3.力求精品:鼓励研究生开展深入研究,重点支持创新性强,尤其是原创性的研究,力求精品成果。
项目优秀成果的作者将被推荐为教育部“学术新人奖”的候选人。
第二章立项规划1.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分社会调查、科研课题两大类,每年组织申报一次,项目研究周期为一年,立项后超过一年仍未完成的,自动撤项,并给予公示。
2.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资助金分两阶段拨付:第一阶段,经学校批准正式立项后拨付项目启动资金;第二阶段,经学校审核结项后,对成果已发表于《中国人民大学核心期刊目录(2011年修订)》所列期刊的项目予以后期资助。
3.审核结项后,对未达结项标准的,将核减相关学院下一年度的申报限额;对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的,将适当增加相关学院下一年度的申报限额。
4.鼓励各学院根据研究生培养的需要,以自筹经费自行立项,相关情况需报研究生院与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备案。
5.鼓励各学院提供配套资金,提高对研究生科研项目的资助力度。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评审1.申报范围与条件。
(1)主要面向我校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博士研究生。
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将部分或全部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包含在申报范围之内。
鼓励以学术团队形式申报。
(2)项目申请人须在其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按时完成项目。
(3)项目申请人及主要参加人在学期间未受过学校处分、未出现学术违纪情况。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24年修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11.08•【文号】国务院令第79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6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已经2024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11月8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7号公布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能,加强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
第三条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基础研究,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预算拨款。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企业和其他组织投入资金开展联合资助,建立科技创新合作机制。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赠。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金应当全额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推动基础研究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有机结合,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予以确定。
确定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教研、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教研、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院教育教学改革,大力开展教研、科研活动,实行产学研结合,加强教研、科研队伍建设,提高教研、科研水平,特制定学院教研、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教研、科研工作必须面向教学实践和实用技术推广。
院级教研、科研基金项目选题应当符合所在专业发展和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为争取更高级别的项目奠定良好的前期工作基础。
第三条学院教研、科研工作实行两级管理1.教务处科研部门负责学院整体教研、科研管理工作。
2.各系、XX中心、处室领导负责本部门的教研、科研管理工作。
3.教研、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学院教研、科研基金项目由教务处管理,项目经费由教务处和财务处共同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四条每年3月,根据当年学校下拨的教研、科研经费和学院自筹经费情况确定院级项目立项总量,并由教务处发布申报通知和课题指南。
第五条每个院级教研、科研基金项目只能确立一个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按照学院有关要求,独立开展研究工作,负责项目研究的整体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项目组成员的组成和日常管理,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高质量地按时完成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六条申请人必须是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我院在职教学、教辅和管理人员。
申请人必须是实际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者原则上不能同时承担两项及两项以上教研、科研项目。
第七条院级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1年。
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资助的项目,不得以同一内容重复申报院级基金项目。
第八条申请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或现实意义。
2.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研究思路清晰,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的方法科学、可行。
3.项目组成人员构成合理,申请人及组成人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4.申请经费要实事求是,预算较为合理。
第九条院级项目的项目申请人根据学院颁布的教研、科研立项文件,填写《教研、科研项目申请书》,经系、XX中心、处室主管负责人初审后上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定后,择优并分级(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后列入计划项目。
科研基金管理方案

科研基金管理方案
一、目的与宗旨
为规范科研基金的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促进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方案。
二、基金来源与用途
1. 基金来源:本基金由学校、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多渠道筹集。
2. 基金用途:资助科研项目、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三、管理机构与职责
1. 科研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监督等工作。
2. 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
3. 财务部门:负责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工作。
四、申请与评审程序
1. 申请条件:符合基金使用范围,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方案和实施计划。
2. 申请材料:填写申请表、提交研究计划书和经费预算等材料。
3. 评审流程:由专家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择优资助。
4. 资助方式:根据项目性质和实际需要,可采用直接拨款或报销等方式。
五、经费使用与管理
1. 经费使用:须严格按照申请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 经费报销:需提供正规发票和相关凭证,经审核后方可报销。
3. 监督检查: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六、考核与奖励
1. 项目结题:项目完成后,需提交结题报告,经专家评审合格后方可结题。
2. 绩效考核: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成果进行评价,作为后续资助的参考依据。
3. 奖励机制:对优秀项目和成果给予奖励,激励科研创新。
七、其他事项
1. 本管理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由科研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管理方案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修订和完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支持我国自然科学研究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
为了规范基金的资金管理,保证基金的有效使用和科学研究成果的产出,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管理下,制定了一系列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核定原则基金资金管理遵循适度原则,根据各科研项目的实际需求和预算情况,合理确定资金的核定额度。
同时,要注重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创新性,避免浪费和重复投入。
第二条资金管理责任基金资金管理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各项目负责人和实施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委员会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和科研目标。
第三条资金管理制度基金资金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财政、审计和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涉及资金使用、报销、支出审核等方面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制定并及时公布。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核定第四条申请程序科研项目负责人需要准备项目申请书,详细陈述科学问题、研究目标、研究方案、预期成果和资源需求等,提交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委员会按照项目的学术价值、研究能力和资源分配情况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核定资金。
第五条资金核定基金委员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评审意见,决定资金的核定额度,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和实施单位。
核定额度应合理安排项目研究和开支,不得私自挪用或超支。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六条资金使用范围基金资金仅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严禁将基金资金用于个人或单位的其他经济活动,如购买房产、投资企业等。
第七条资金使用程序项目负责人在资金核定后,根据项目的研究计划和合同约定,向实施单位提出采购和使用资金的申请。
实施单位按照采购制度和质量要求进行资金使用,并及时报销。
第八条资金管理和监督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和科研目标使用和管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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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分调动我校教师科研的积极性,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提高学术水平,特设立“北京幼儿师范学校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一)科研基金以课题经费的形式对校级课题的申请者进行资助。
(二)科研基金用于资助我校在岗教师及研究人员。
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学术思想比较活跃,有创新精神,并已取得一定成果,有培养前途;
2、对所申请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资料准备;
3、主动接受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的管理和检查。
(三)下列人员不得申报科研基金:
1、承担项目尚未结题者;
2、所承担项目无故中止,或无正当理由到期未结题,等不良记录者,三年
内不准申报。
(四)申请者申报的课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全面掌握本研究方向的最新研究动态,研究内容有创新,或研究内容与
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紧密结合,具有突出的校本研究特色;
2、研究方向及目标明确,论证充分,研究方案合理可行;
3、研究期限以1-3年为一个周期。
(五)科研基金优先用于资助下列项目:
1、优秀中青年创新团队成员申报的项目;
2、以论文为最终成果的项目。
二、课题的申请与评审
(一)科研基金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由所在教研室进行审查,对申请资助的必要性、科学性、实验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是否合理、提供和保证的工作条件等提出意见后,向学术委员会推荐申报,经学术委员会评审后,由督导与评价中心将有关情况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科研基金项目的申报,一般在每学年的九月份进行,统一由督导与评价中心受理。
由督导与评价中心提交学术委员会评审,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科研基金课题申请的审批结果,由督导与评价中心正式发文通知基金申请者。
三、经费及使用
(一)科研基金资助课题的研究经费,一般每项不超过3000元;
(二)科研基金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原则上实行分年度拨款的办法;
(三)科研基金项目获准资助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申请书中所做的经费预算开支使用,在使用经费后,须以正式报销凭证,经学校科研负责人签字后,按财务制度在项目所拥有的额度内报销;
(四)科研基金项目负责人应了解、掌握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结余情况,保证专款专用。
科研基金经费的使用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充
分利用现有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及物质条件。
四、科研基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
2.专家咨询费;
3.资料费、复印费、印刷费;
4.出版专著补贴;
5.成果鉴定费。
五、项目管理
(一)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获得批准后,必须和学术委员会签订科研项目协议,并在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实施,对无正当理由终止项目者,财务室要追回全部经费(含已购仪器、图书资料)。
(二)科研基金资助课题,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统一管理,学术委员会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科研基金课题承担者每年填写一次《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报告》,详细汇报计划的进展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研究工作计划,于10月前报学术委员会。
(四)研究工作结束后,应认真进行总结,整理出完整的资料,填写好《科研项目结题申请书》,连同最终成果一并上交学术委员会,以及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成果水平高且需继续深入研究的,如再申请本基金将优先考虑,也可由学术委员会优先推荐列入上级有关部门的科研计划。
(五)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完成任务或研究成果水平过低者,三年内取消其申报各级课题的资格,并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或处罚。
(六)科研基金资助的研究成果,应有一篇(含)以上的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发表或出版时要注明“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科研基金资助”字样。
六、本办法自批准公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
2010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