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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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单选题(共40题)1、根据基金职业道德规范中保密的基金要求,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A.未公开尚处于禁止公开期间的信息B.不向第三者透露作为秘密的信息C.与同事交流自己已获得的秘密D.不泄露执业活动中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答案】 C2、关于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规范性要求,以下描述错误的是()A.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B.提及基金评价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基金评价机构的名称及评价日期。

C.推介货币市场基金的,应当提示基金投资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D.登载基金管理人股东背景时,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管理人与股东之间实行业务隔离制度【答案】 C3、(2016年)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披露临时报告。

A.3B.2C.1D.5【答案】 B4、开放式基金的认购采取()的方式。

A.份额认购B.金额认购C.债券认购D.份额或金额认购【答案】 B5、( )加入基金业协会的,可为特别会员。

A.基金管理人B.基金托管人C.地方基金业协会D.基金发起人【答案】 C6、我国ETF的最小申购和赎回单位一般为()。

A.50万份或100万份B.30万份或50万份C.30万份或80万份D.50万份或80万份【答案】 A7、(2020年真题)以下属于货币市场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及发放主体的是()。

A.I、III、IVB.I、II、III、IVC.II、III、IVD.I、III【答案】 D8、基金销售人员需由所在机构进行职业注册登记,未经()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A.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基金公司B.基金公司或销售机构C.中国证监会D.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销售机构【答案】 B9、目前,证券投资基金的主流产品是()。

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条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条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条件私募基金是指由有限的合伙人发起设立的,专门从事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的一种非公开募集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行业在国内发展迅猛,越来越多的机构和个人涌入其中。

作为私募基金的核心管理人,任职条件至关重要。

下面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任职条件:1.专业背景和学历要求: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具备相应的金融、经济学或法律等专业背景,通常要求持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特别是与证券投资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如投资分析技巧、资产估值等方面的知识是必须的。

2.从业经验:具备丰富的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是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要求。

通常要求有多年的资本市场经验,有过成功的投资案例和管理经验。

3.资格认定: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任职需要通过监管机构的资格认定,该认可通常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根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持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并满足相关监管机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的要求。

4.良好的职业操守与道德标准: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具备高度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

任职者应遵守法律法规,保证客户利益,有诚信、光明磊落的职业道德。

5.优秀的沟通和协调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与投资者、合作伙伴以及其他相关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因此,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是必备的素质。

6.投资能力和决策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具备较高的投资能力和决策能力。

他们必须能够发现投资机会,分析风险和回报,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7.团队合作精神:私募基金管理人通常会与投资顾问、投资团队等人员共同合作,因此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协调能力是不可或缺的条件。

8.具备应对风险的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具备较好的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需要能够准确的评估投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总结起来,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具备专业背景和学历、丰富的从业经验、相关的资格认定、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优秀的沟通和协调能力、投资能力和决策能力、团队合作精神以及应对风险的能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夏华龙任职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23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夏华龙任职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23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夏华龙任职资格的
批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夏华龙任职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8]235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报送的《关于审核夏华龙任职资格的请示》(交银[2007]202)及有关申请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经审核,核准你行夏华龙(身份证号:******************)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对夏华龙任你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无异议。

二○○八年二月四日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招商银行基金托管部许世清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招商银行基金托管部许世清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招商银行基金托管部许
世清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5.04.15
•【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6号
•【施行日期】2005.04.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招商银行基金托管部许世清任
职资格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5]56号)
招商银行:
你行报来的《招商银行关于对许世清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招银发[2005]119号)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核准你行许世清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对许世清任你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无异议。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0.27•【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226号•【施行日期】2006.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发布日期:2009年3月17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6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九批)(发布日期:2010年5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7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226号)各基金管理公司: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行为,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执业行为,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管理人员,是指下列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一)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二)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四)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投资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独立客观、专业审慎、勤勉尽责。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投资管理人员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公司有关投资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执业行为的管理。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依法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高管任职资格 说明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高管任职资格 说明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管任职资格说明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通过私募方式从专业投资者手中募集资金,用于对未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参与管理和决策提高所投资公司的价值,最终实现盈利的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式,在我国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支持产业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管任职资格要求1. 专业知识和经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管需要具备扎实的金融、投资、财务等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他们需要深刻理解风险投资、资本运作、企业管理等领域的知识,并且能够熟练运用这些知识和经验指导基金的投资决策和管理工作。

2. 良好的职业操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管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素质。

他们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能够正当合理地开展投资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健康发展。

3. 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管需要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包括投资分析、项目评估、投后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验。

他们需要能够熟练运用各种投资工具和方法,灵活应对复杂的投资环境和市场波动,提高基金的盈利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4. 出色的团队管理能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管需要具备出色的团队管理能力。

他们需要能够建立和管理高效的投资团队,有效地协调和组织团队成员,推动团队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绩效,实现基金的长期稳健发展。

5. 良好的交流与谈判能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管需要具备良好的交流与谈判能力。

他们需要能够与投资者、合作伙伴、监管机构等各方保持良好的交流和合作关系,协调各方利益,化解矛盾和风险,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运营。

6. 丰富的行业资源和人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管需要具备丰富的行业资源和人脉。

他们需要具有广泛的投资网络和人脉关系,能够及时获取优质的投资机会和信息资源,为基金的投资决策和运作提供有力支持。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管任职资格认证为确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管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我国相关监管部门设立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毛伟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毛伟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毛伟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5
•【文号】证监许可[2013]1450号
•【施行日期】2013.11.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毛伟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1450号)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对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任督察长毛伟先生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国金基[2013]7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毛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6317)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我会对毛伟任你公司督察长无异议。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1月15日。

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销售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销售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销售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15.08.14•【文号】•【施行日期】2015.08.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基金销售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基金销售机构:为提高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人员执业素质,规范基金从业人员行为,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主席令第71号)、《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及《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第112号)、《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现就基金销售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金销售机构须加入中国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或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或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人员需按规定完成每年度不少于15学时的后续培训,并通过所在机构每两年参加基金业协会组织的从业资格年检。

二、基金业协会实施从业资格管理后,取消只针对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的人员和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运营维护人员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考试,一并纳入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三、基金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申请注册从业资格的,应通过所在机构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

2017年7月1日前,认可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基础》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的考试成绩:(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1、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并已在相关机构任职的;2、通过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并已在相关机构任职的。

(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基金从业资格:1、通过基金业协会的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和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并在相关机构任职的;2、通过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市场基础》,并已在相关机构任职的;3、通过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同时通过基金业协会的科目一,并已在相关机构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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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9-27 【生效日期】2004-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新华网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 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 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 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 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 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 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 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 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 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 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 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

第九条 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二) 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三) 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四) 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 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 董事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六)项、第(九)项所列材料。 独立董事任职报告材料还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独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基金经理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 基金经理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四)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材料。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职务,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免职报告材料:

(一) 免职报告;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免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经理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机构改正。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的任职和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

董事、基金经理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二十五条 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第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拟任人在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中作弊,或者提交虚假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3年内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

中国证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档案进行检查,对高级管理人员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性机构兼职。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银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职务。董事兼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其兼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 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二) 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三) 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 (四) 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 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六) 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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