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课题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各类课题经费的管理,包括自然科学课题、社会科学课题、软科学课题等。
课题经费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二、课题经费的来源与构成北京市课题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等。
财政拨款是课题经费的主要来源,由北京市财政部门根据课题研究的需要和预算安排予以拨付。
单位自筹资金是指课题承担单位自行筹集的用于课题研究的资金。
社会捐赠是指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给课题研究的资金。
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构成。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等。
间接费用是指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课题承担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三、课题经费的预算编制课题负责人应当按照课题研究的目标和任务,遵循相关性、合理性、经济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预算编制应当包括课题经费的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应当包括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等各项资金的来源和金额。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分别编制,并详细说明各项费用的用途、计算依据和预算金额。
课题经费预算应当经过课题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课题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四、课题经费的支出管理课题经费的支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变更管理规程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变更管理规程一、项目变更的定义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变更管理规程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项目内容、经费使用或其他方面需要进行调整的情况,需要依据一定的程序进行变更管理。
二、项目变更的种类项目变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项目内容变更:包括项目研究方向、研究目标、研究方法等方面的调整。
2. 经费使用变更:包括项目经费预算的调整、经费使用计划的调整等。
3. 项目合作单位变更:包括项目合作单位的增加、减少或更换等。
4. 项目研究人员变更:包括项目负责人的更换、项目团队成员的更换等。
5. 其他需要进行调整的情况。
三、项目变更的程序项目变更需按以下程序进行:1. 项目负责人提出变更申请,附上详细的变更理由和调整方案。
2. 申请经项目所在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审核。
3. 审核通过后,科技管理部门将变更申请转发给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4. 基金委评审专家对变更申请进行评审。
5. 基金委根据评审结果和项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批准项目变更。
6. 批准变更后,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单位需按照变更决定进行调整,并向基金委提交相关材料。
四、项目变更的管理要求1. 项目变更需及时申请,并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调整方案。
2. 项目变更需经过科技管理部门和基金委的审核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
3. 项目变更后需要落实调整的内容,并向基金委提交相关材料,以便进行后续的跟踪和管理。
4. 大幅度的项目变更可能会影响项目的执行计划和研究成果,需对可能的影响进行评估并报告基金委。
五、项目变更的责任追究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或变更不合理的情况,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单位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可能会影响到后续的项目资助。
六、附则本规程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拟定,并向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单位进行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08•【字号】京财科文〔2017〕1842号•【施行日期】2017.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科文〔2017〕1842号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财政局、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235号政府令),为深入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办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7年8月8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235号政府令),为深入落实《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并加强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经费,是指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资助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其相关的环境条件促进活动的专项经费。
项目经费优先资助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战略性、前瞻性应用基础研究,为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培育高精尖产业新增长点、推动新兴学科与优势学科发展提供知识、技术和人才储备。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的界定】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职责】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职责】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依托单位职责】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第六条【项目负责人职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和计划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条【项目的资助方式】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的界定】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直接费用开支范围和界定】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科发〔2022〕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及本市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精神,推动本市开展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科研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北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方案》,经北京市科技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21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2月11日北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19〕18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本市开展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科研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试点方案如下:一、试点目标针对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中的痛点、难点和堵点问题,进一步深化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在基础研究类和人才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探索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赋予科研单位和创新团队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及技术路线决策权,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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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规定》等,结合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助经费是指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性研究,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经费管理由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
第四条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
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资助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七条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自然科学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包括研究经费、项目津贴费和管理费,具体如下: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管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5.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二)项目津贴费:可以从项目资助经费中提取10%作为项目津贴,发放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
(三)管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不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
第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中介机构对项目资助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资助额度依据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经费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以及相关的财政、财务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确定。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条经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一般不做调整。
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程序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十一条资助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项目依托单位应加强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
项目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在研资助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仍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自然科学基础性研究工作。
第三章拨款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接到《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批准书》后,编制《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在规定期限内送交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经审核后,据以拨款。
无故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资助处理。
第十五条对资助项目的拨款,每年一次。
第一次按《任务书》中“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计划表”核拨。
第二次及以后的拨款,根据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及《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收支年度报表》的审核结果,或根据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评估的结果进行拨款。
属工作进展正常的,按原计划拨款;工作进展不正常或经费使用不当的,推迟、暂停拨款,以至撤消资助。
第十六条合作项目的经费拨款,可根据合作各方共同签定的项目合作协议书,可把应拨经费全部拨至项目主承担单位,也可将经费分别拨至项目主承担单位及各合作单位。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如工作调动,须把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研究时,应写出书面申请,得到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经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书面同意,可将剩余经费划到新单位继续管理使用。
第四章经费决算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会同项目依托单位编制《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收支决算表》一式两份,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
第十九条经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终止和撤消的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帐目,编制《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收支结算表》一式两份,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并将余款悉数交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
第二十条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项目依托单位应对项目资助经费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项目依托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消资助项目等处理措施。
项目依托单位应对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适合自然科学基金特点的绩效考评办法,对项目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考评。
第二十四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建立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库,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资助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项目承担单位(《任务书》另有注明的除外),必须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1月14日颁布的《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