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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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营造良好环境,激励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国,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重点支持具有良好研究条件、研究实力的高等院校中和科研机构中的研究人员,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基金项目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专项项目和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等。

自然科学基金委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

第四条基金项目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须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和"平等竞争、科学民主、激励创新"的运行机制,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科技界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基金项目实行课题制管理,根据项目类型、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有关财政、财务制度。

第六条各类基金项目的管理须执行本规定并依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申请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科学发展趋势和国家长远发展需求,制定优先资助领域、项目指南等,公开向社会发布,引导基金项目申请。

第八条申请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一)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二)正式受聘于项目依托单位,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在职研究生作为申请者只可申请面上项目,并须征得导师的同意。

第九条海外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申请合作研究项目不受第八条第二款限制,但须有我国内地合作者和项目依托单位。

我国内地系指我国除港澳台地区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第九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自然基金管理制度

自然基金管理制度

自然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根据《自然资源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自然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下属单位的自然基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自然基金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规划、开放合作、公开透明的原则,增强自然资源的综合保护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自然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建立差异化管理,实现保护目标的最大化。

第五条自然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自然资源数据库,确保信息共享和不同部门数据的一致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六条自然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自然资源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培养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

第七条自然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体系,不断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方法。

第八条自然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和技术,不断提高自然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水平。

第二章自然基金的收入第九条自然基金的收入主要包括政府拨款、行政罚款、自然资源开发利益分享、生态保护补偿、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

第十条政府拨款应当与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挂钩,按照合理比例划拨,确保自然基金的收入来源稳定。

第十一条行政罚款收入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对违法行为进行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并及时、有效地纳入自然基金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自然资源开发利益分享收入应当根据《自然资源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纳入自然基金管理,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第十三条生态保护补偿收入应当由自然基金管理机构按照生态系统服务定价和经济评估的结果进行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十四条社会捐赠收入应当由自然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合规收款,并及时公开接受捐赠的资金用途。

第三章自然基金的支出第十五条自然基金的支出应当主要用于生态保护、环境修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维护、生态建设等方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项目(二)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恢复项目(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维护项目(四)防治生态环境污染项目(五)生态环境科研与监测评估项目(六)生态文明教育与宣传项目(七)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项目第十六条自然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资助的项目提出评审意见,收集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专业技术评估,确保支出资金的合理、适当使用。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评审与管理办法.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评审与管理办法.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评审与管理办法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三届五次全体会议通过)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根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基金委员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市基金)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和发展北京市的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的技术基础研究和部分基础研究(以下简称基础性研究)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主要资助北京市属和中央在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基础性研究工作。

从事基础性研究的科研人员可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条市基金鼓励跨学科、跨行业、跨单位的联合研究,鼓励中央在京单位与市属单位的合作研究,鼓励国际科技合作,鼓励有条件的青年科技人员开展研究。

资助类别第四条市基金资助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预探索项目。

市基金委员会定期发布《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

每年发布《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优先资助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选题》。

第五条重大项目是指紧密结合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实行多学科交叉、综合,有重要的创新性和基础性研究内容,已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预期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带动作用大、应用前景好、覆盖面广、延伸性强,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或利于首都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研究项目。

重大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4年。

第六条重点项目是指紧密结合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创新性和实用性强,已经预研或已有初步研究成果,需进一步深化研究(包括配套关键技术),预期成果将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基础性研究项目。

重点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面上项目是指按《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自由申请的基础性研究项目。

面上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八条预探索项目是指围绕首都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运用新构思、新方法、新观点和新途径,进行预研性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性研究项目。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京科发[2012]422号•【施行日期】2012.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12]42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我们组织制定了《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经2012年第11次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管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负责研究制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政策,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负责编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审定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重大事项等工作。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承担基金委的日常工作,负责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申请第四条基金办应当在每年5月中旬发布申请通知和申报要求。

第五条项目类型包括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预探索项目等。

项目类型的调整应当经基金委审议通过。

重点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4年,主要资助:(一)具有重要科学意义,有望取得重要突破,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二)针对已有较好研究基础的研究方向或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推动相关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项目;(三)围绕本市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有望形成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08•【字号】京财科文〔2017〕1842号•【施行日期】2017.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科文〔2017〕1842号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财政局、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235号政府令),为深入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办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7年8月8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235号政府令),为深入落实《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并加强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经费,是指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资助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其相关的环境条件促进活动的专项经费。

项目经费优先资助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战略性、前瞻性应用基础研究,为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培育高精尖产业新增长点、推动新兴学科与优势学科发展提供知识、技术和人才储备。

《2021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指南》

《2021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指南》

附件1:2021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指南为了做好2021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申请工作,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根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项目申请指南,用以指导项目申请。

一、申请人事项(一)申请人的条件1、申请人应当是申请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需具备以下条件:⑴所在单位是依托单位;⑵具有承担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经历,且能保障所申请项目的研究时间;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技人员推荐。

符合⑵、⑶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科技人员,经与在基金办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项目。

该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技人员实施有效管理。

2、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项目,但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可以通过其在职的单位申请项目,申请时须提供导师同意申请的函件,说明申请项目与其学位论文的关系,项目获得资助后的工作时间和条件保证等,作为附件随纸质版申请书一并报送。

3、符合条件的海外科技人员,具备以下条件可以通过依托单位申请项目:⑴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项目执行期在聘任期内;⑵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

在申请项目时,须提供依托单位的相关文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附件随纸质版项目申请书一并报送。

4、正在博士后工作站内从事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申请项目,须由依托单位提供书面承诺,保证在项目获得资助后延长其在博士后工作站的期限至项目资助期满或者出站后继续留在依托单位从事相关研究,每项申请的书面承诺由依托单位盖章后随纸质版申请书一并报送。

否则,不受理在站博士后人员的项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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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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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零一一年七月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组织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四章资助与实施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设立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自然科学和与自然科学相交叉的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其相关的环境条件促进活动。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负责研究制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政策,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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