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治疗门诊基本标准试行
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治疗门诊基本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精神科(心理)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根据卫生部2011年印发的《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我区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负责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工作。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三、房屋、设施(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
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至少设置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
个别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家庭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
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三)至少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
(四)医疗机构开展以下心理治疗,房屋设施应当满足相应要求:1.沙盘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2.生物反馈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3.团体治疗室至少60平方米。
4.催眠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1套心理测量系统(包括电脑和软件)、1台打印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心理测量软件、催眠床、心理挂件,沙盘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电休克治疗仪、多媒体投影仪、摄像机、电视机、声录系统等设备。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当前,人民群众心理和精神疾病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长,而我国临床心理诊疗服务能力相对不足。
为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开设临床心理科门诊,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医疗机构在设立临床心理科门诊时,应当按照该标准配备人员和基本设备设施,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开展规范的临床心理科门诊服务。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临床心理科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一、分区布局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三、房屋、设施(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
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至少设置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
个别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家庭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
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咨询科门诊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咨询科门诊基本标准本文档旨在规定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咨询科门诊的基本标准,以确保提供高质量的临床心理咨询服务。
1. 门诊设施1.1 门诊应设有专门的临床心理咨询科,提供私密舒适的咨询环境。
1.2 门诊设施应装备必要的心理咨询器材和工具,以支持临床心理咨询的进行。
2. 医务人员要求2.1 门诊应有专职临床心理咨询师,具备心理学或相关专业学位,并持有相关的资格证书。
2.2 门诊的临床心理咨询师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专业的心理咨询技巧。
2.3 门诊的临床心理咨询师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学术会议,以更新知识和提升专业水平。
3. 诊疗流程3.1 患者在挂号时应填写心理咨询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以便医务人员了解患者的情况。
3.2 门诊的临床心理咨询师应进行初步评估,了解患者的心理健康问题,并制定个性化的治疗计划。
3.3 门诊的临床心理咨询师应与患者进行面对面的心理咨询,通过倾听、引导和支持,帮助患者解决心理困扰。
3.4 门诊的临床心理咨询师应定期跟踪患者的治疗进程,并根据需要调整治疗计划。
4. 保密与知情同意4.1 门诊的临床心理咨询师应遵守医疗机构的保密规定,确保患者的个人隐私和咨询内容不被泄露。
4.2 在开始咨询前,门诊的临床心理咨询师应向患者解释咨询的目的、过程和可能的风险,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5. 团队合作与专业发展5.1 门诊的临床心理咨询师应与其他医务人员进行密切合作,共同为患者提供综合性的医疗服务。
5.2 门诊应建立专业的心理咨询团队,定期组织讨论、病例讨论和学术交流,以促进团队的专业发展。
6. 不断改进与质量管理6.1 门诊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评估临床心理咨询服务的质量,并采取措施改进不足之处。
6.2 门诊应收集患者的反馈意见,并及时处理和回应患者的投诉和建议。
以上为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咨询科门诊的基本标准,旨在保障患者的心理健康和权益。
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具体的标准和操作规程,并不断优化服务质量,提升患者满意度。
2011年4月7日卫生部关于印发心里科门诊基本标准

2011年4月7日卫生部关于印发心里科门诊基本标准第一篇:2011年4月7日卫生部关于印发心里科门诊基本标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当前,人民群众心理和精神疾病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长,而我国临床心理诊疗服务能力相对不足。
为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开设临床心理科门诊,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医疗机构在设立临床心理科门诊时,应当按照该标准配备人员和基本设备设施,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开展规范的临床心理科门诊服务。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临床心理科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一、分区布局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三、房屋、设施(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
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至少设置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
精神科门诊 设置标准

精神科门诊设置标准精神科门诊的设置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环境和布局:诊室应位于安静、私密的地方,远离大街和嘈杂的环境,以提供更好的治疗氛围。
诊室应有足够的空间,以容纳患者与医生之间的互动和活动。
应设置一张舒适的休息椅或沙发,为患者提供等待和休息的场所。
同时,应设置一张办公桌和舒适的座椅,以供医生记录和工作。
诊室应配备充足的自然光和人工照明,以确保光线明亮且舒适。
保持良好的通风和空气质量,并确保有足够的现代化设备。
2. 设备和工具:应有一台舒适的治疗床,以供患者躺下或进行身体检查。
适当的隐私屏风或隔断,以确保患者的隐私和保密性。
一台电脑或笔记本电脑,用于记录病历、处理电子邮件或查看相关信息。
心电图机、血压计和其他必要的基本医疗设备,以便医生进行必要的测试和评估。
诊室内应设有足够数量的床头柜、储物柜和架子,以储存各种必要的设备和药物。
一些心理测量工具和问卷,以协助医生评估患者的心理状况。
3. 门诊设置:独立设置精神科门诊,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三级综合医院的心理治疗区应设个别、家庭、团体治疗区。
4. 人员配置:至少配备1名精神科执业医师(含加注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
有条件的,可配备心理测评人员,应具备医学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过精神卫生知识培训,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掌握量表测评。
这些标准都是为了提供一个舒适、安全的治疗环境,同时确保能够有效地提供精神科医疗服务。
请注意,这些标准可能随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在设置精神科门诊时,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以确保符合最新的标准和规定。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心理健康问题日益凸显,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作为心理健康服务的重要场所,其建设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标准旨在为医疗机构设置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提供参考,确保其基本设施、人员配备、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临床心理治疗的需求。
二、基本标准2.1 场所要求- 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应独立设置,有条件的可与神经内科、精神科等相关科室联合设置。
- 面积应满足正常开展工作需求,至少设置有咨询室、治疗室、心理测验室等基本功能区域。
- 环境应安静、舒适、安全,有利于患者放松和隐私保护。
2.2 设施与设备- 基本家具和办公设备,如办公桌、咨询椅、治疗床、档案柜等。
- 心理测验和评估工具,如计算机、心理测验软件等。
- 安全设施,如急救设备、消防器材等。
2.3 人员配备- 至少应有一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心理治疗师,并具备相应的临床心理治疗经验。
- 如有条件,可配备心理咨询师、心理评估师、护士等辅助人员。
2.4 技术水平- 心理治疗师应具备系统的临床心理学知识和技能,能独立进行心理评估、心理治疗和心理危机干预等。
- 应定期参加专业培训和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2.5 服务质量- 建立健全患者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患者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为患者提供专业、负责任的心理健康服务。
- 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自我评估和改进。
三、结语本标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的基本要求,各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并根据自身条件不断完善和提高。
通过本标准的实施,旨在促进我国临床心理治疗事业的发展,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加专业、优质的心理健康服务。
心理治疗科在医疗机构门诊的基本要求

心理治疗科在医疗机构门诊的基本要求一、引言心理治疗科作为医疗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广大患者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的重要任务。
为了保证心理治疗科在医疗机构门诊的正常运行,提高心理治疗质量,本文档对心理治疗科在医疗机构门诊的基本要求进行详细阐述。
二、硬件设施要求1. 独立的心理治疗室:每个心理治疗室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室内环境应安静、舒适、温馨,有利于患者放松。
室内设施包括治疗床、治疗椅、治疗桌、隐私帘等。
2. 观察室:观察室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用于对患者进行观察和评估。
观察室内应配备观察窗、观察椅、观察桌等设施。
3. 心理咨询室:心理咨询室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用于对患者进行心理咨询。
室内设施包括咨询椅、咨询桌、心理评估工具等。
4. 档案室:档案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用于存放患者病历和隐私资料。
档案室内应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设施。
5. 办公区:办公区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用于心理治疗师办公和会议。
办公区内应配备办公桌、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6. 休息区:休息区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用于患者和家属休息。
休息区内应配备沙发、茶几、饮水机等设施。
三、人员配置要求1. 心理治疗师:心理治疗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的心理治疗师。
心理治疗师人数与门诊接待患者数量的比例不应低于1:10。
2. 护士:心理治疗科应配备具有护理资质的护士,负责患者的日常护理和急救处理。
护士人数与门诊接待患者数量的比例不应低于1:20。
3. 行政人员:心理治疗科应配备一定的行政人员,负责科室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行政人员人数与门诊接待患者数量的比例不应低于1:50。
四、业务流程要求1. 预约挂号:患者通过电话、网络或现场预约挂号,预约成功后按照指定时间就诊。
2. 初步评估:心理治疗师对患者进行初步评估,了解患者心理状况,制定治疗方案。
3. 治疗实施:心理治疗师根据患者情况,采用个体心理治疗、团体心理治疗等多种方式对患者进行治疗。
-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治疗)门诊基本标准(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精神科(心理)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根据卫生部2011年印发的《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我区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负责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工作。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三、房屋、设施(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
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至少设置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
个别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家庭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
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三)至少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
(四)医疗机构开展以下心理治疗,房屋设施应当满足相应要求:1.沙盘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2.生物反馈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3.团体治疗室至少60平方米。
4.催眠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1套心理测量系统(包括电脑和软件)、1台打印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心理测量软件、催眠床、心理挂件,沙盘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电休克治疗仪、多媒体投影仪、摄像机、电视机、声录系统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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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治疗门诊基本标准试行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试行)
精神科(心理)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根据卫生部2011年印发的《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我区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
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
(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负责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工作。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三、房屋、设施
(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
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至少设置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
个别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家庭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
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三)至少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
(四)医疗机构开展以下心理治疗,房屋设施应当满足相应要求:
1.沙盘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2.生物反馈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3.团体治疗室至少60平方米。
4.催眠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至少配备1套心理测量系统(包括电脑和软件)、1台打印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心理测量软件、催眠床、心理挂件,沙盘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电休克治疗仪、多媒体投影仪、摄像机、电视机、声录系统等设备。
(二)急救设备
心脏除颤器、简易呼吸器、抢救车(急救设备可与其他门诊科室共用)。
(三)信息化设备
至少具备1台能够上网的电脑。
五、规章制度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至少包括诊疗质量规范控制、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医患沟通制度、会诊制度、心理诊疗保密制度、医院感染控制及消毒隔离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患者登记和医疗文书书写记录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