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现场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130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目前我市各别建筑工程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擅自开工建设、现场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管理不规范、工程现场施工关键环节、重要部位质量管理不到位、工程竣工分户验收执行有关规定不严格等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工程建设前期管理,明确建设各方质量责任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召开由监理、施工单位参加的专题会,核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工程监理合同内容,明确施工、监理范围,落实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检查责任主体人员资格和到岗到位情况。
建设单位应对总承包合同范围以外尚未办理基本建设手续的其他后续专业工程进行梳理,提供预招标的专业工程内容和手续办理计划。
专题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当地质监机构。
二、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规范按图施工行为(一)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且不少于一套。
现场所有设计图纸均应盖有审图专用章。
(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图通过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
凡未按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含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违规责任。
(三)工程施工中所有设计变更都应由设计单位注明是“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凡属“重大变更”的,都应履行变更审查手续。
对已按规定办理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应按变更时间和编号单独整理成册。
三、强化节点质量管理,确保整体质量受控(一)审阅施工图1.强化施工前审阅图纸工作质量。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全面熟悉和深入领会设计内容和要求,配齐相关规范和图集,提出审阅意见。
2.图纸会审应有完整有效的记录,签字、盖章不全的会审记录不得作为施工依据。
鄂建文[2011] 15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鄂建文[2011] 15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a488f09ba1aa8114431d9a6.png)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 15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几年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工程建设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狠抓质量源头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监控,加大验收监督力度,全省工程质量总体上处于受控状态。
但是,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加重,质量管理不均衡、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现象依然存在,桩基设计、施工与检测不规范、钢筋质量控制不严、混凝土现浇楼板厚度超差、墙体材料良莠不齐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目前,由于勘察成果不详实、设计选用不合理、施工与监理控制不严格、桩基检测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桩基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影响工程结构安全。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桩基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4]5号)、《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等文件要求及现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切实加强桩基工程生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在生产上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和省地方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及配套的图集;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选用管桩,严禁使用“老标”产品;进入施工场地的管桩,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管桩外观尺寸、钢筋配置、主筋抗拉强度及延伸率、桩身混凝土强度、端板厚度等项目的检测,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管桩,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桩基选用人工挖孔桩(墩)时,要严格遵守本通知对人工挖孔桩(墩)禁用范围及使用的主要技术条件(见附件)的规定。
施工前应要求建设单位将人工挖孔桩(墩)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等报经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专家委员会(专家组)进行论证,论证单位应出具签证齐全的技术论证报告。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6〕4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6〕4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检测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省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过程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和《陕西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工作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及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严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指定和分配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二、强化监督检查,规范行业行为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日常检测行为和所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管,要采用“四不两直”检查方式,重点检查检测机构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山西省建设厅、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晋建建字[2009]207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西省建设厅、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建字[2009]207号)各市建设局(建委)、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今年以来,各地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扩内需、保增长”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大了固定资产建设投资力度,一批工程项目相继开工建设,为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快工程建设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扩内需、保增长”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一大批工程项目陆续开工建设,形成了较大的实物工作量,对于发挥投资拉动作用、推动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同时,随着工程建设项目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速度不断加快,工程建设监管的任务更加艰巨,安全生产的形势更加严峻。
部分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暴露出监管缺失和监管不严的问题,不同程度影响到了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认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充分认识到没有安全的工程建设是不会有速度的辨证关系,强化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高度重视和全面加强工程建设特别是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的服务与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重视并认真搞好重点工程建设的服务和监管。
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方式做好相关项目的对口咨询、靠前服务和跟踪指导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加强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咨询和指导服务,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开辟重点工程手续办理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服务,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同时,要建立办结项目统计上报机制;对于开工工程,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做好跟踪服务和工程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管。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各部门、各项目监理部: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时处理好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防止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特点,对工程中出现的一下质量问题加强监理报告制度,请予贯彻执行:一、建设单位降低标准,擅自变更建筑使用的原材料。
二、施工单位未经见证检测合格,使用水泥、钢筋(焊接连接)、砌体材料、防水材料或产品的;三、模板支撑、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单位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整改,施工单位未整改完毕,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四、混凝土和砌体工程未按规定留置混凝土和砂浆标养试块、或标养试块强度经评定不合格、或实体强度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且施工单位未按技术方案处理的;五、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整改,施工单位未整改完毕,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六、混凝土和砌体工程未按规定留置混凝土和砂浆标养试块、或标养试块强度经评定不合格、或实体强度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且施工单位未按技术方案处理的;七、隐蔽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包括严重外观缺陷),施工单位未按技术方案处理擅自隐蔽的;八、施工现场出现假建筑材料(产品)、假试块、假检测报告的;九、施工现场出现外观质量明显不符合标准的钢材、混凝土构件或其它重要成品、半成品构件的;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其它工程质量问题。
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大监理力度,规范监理行为,认真、自觉地执行工程质量问题报告制度。
工程施工中出现了上述质量问题,应及时制止,签发监理通知单,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附已作出的处理意见及整改结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应按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报告。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建质[2009]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建质[2009]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2854b67f5335a8102d220ae.png)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04月14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今年以来,随着国家“扩内需、保增长”投资项目的实施,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工程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部署和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质量监督管理,落实质量责任,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现就今年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进一步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强化质量过程控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质量事故;进一步完善政府质量监管体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稳步提升。
二、主要内容(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1、健全法规体系。
抓紧建设工程质量法的研究,起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修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部令,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质量保险、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监督管理制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2、提高住宅工程质量。
制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技术要点》,加快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
3、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制定《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若干意见(试行)》,加快推进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工作,强化住宅工程质量保障机制。
4、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做好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不良记录管理工作,加强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不良记录管理,探索实行差别化质量监管机制。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58ccf78783d049649b6658da.png)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解决全区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执法过程中多次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行为,落实责任(一)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投诉处理等工作。
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
基础工程和上部主体结构工程应由同一个总包单位完成。
(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勘察单位应按照规范的规定,确定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项目、勘探深度和勘探点间距,规范取样的程序、数量、判定标准,以及原始数据的记录、填写和保存,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要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实行行业自律,督促从业人员诚信执业。
要鼓励建设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委托监理。
已委托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实行旁站签证,核查勘察工程量。
对已委托监理但却无监理单位签证、见证和核查记录作附件的勘察成果文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不予认可。
勘察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勘察文件造假的,依法予以严惩,录入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图纸达到现行规范要求的设计深度,确保工程结构的质量和安全,确保主要使用功能的实现,并考虑到施工过程对周边环境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影响。
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通知(2015.7.23)

潭建质安监字[2015]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通知站各科、室、组: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和市住建局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以及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管理,确保稳步提高工程质量,减少质量投诉数量,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部工程验收监督1、分部工程验收监督工作要求(1)本通知所称的分部工程,是指按有关规定需单独进行质量验收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三个分部工程;(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由分管节能监督工作的站领导批准,组织相关监督人员开展中间验收和分部工程验收监督工作;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督工作,经工程项目分管站领导批准,由项目监督科(组)进行验收监督工作;(3)申报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除应满足质量验收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已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阶段达标验收工作,且达到了合格及以上等级的规定;(4)主体结构分部验收需提交的资料应包含《结构实体楼板厚度监督检测表》(详见附件1)和《湘潭市公共建筑及住宅小区有线电视系统验收意见表》(详见附件2);(5)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
2、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程序(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监理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责任监督工程师申报进行该分部质量验收监督,并填写《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申报单》(详见附件3);(2)相关监督科(组)和责任监督工程师确认该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由分管站领导(或分管节能监督工作的站领导)在《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申报单》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验收监督;(3)在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工程实体质量问题和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问题时,应立即发出《分部工程验收整改通知》(详见附件4),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单位限期进行整改;(4)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整改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川建质安监〔2008〕29号
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近来,在部分市(州)个别建筑工地钢筋加工时,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对HPB235级钢筋超出规范要求进行张拉,导致钢筋直径和力学性能不符合要求,带来极大工程质量隐患;个别工地在搅拌混凝土的过程中,未严格按照配合比的要求粗骨料最大粒径和颗粒级配进行控制,导致混凝土浇筑不密实,带来极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5.3.3条,钢筋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HPB235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经过计算,对HPB235级钢筋,经冷拉调直后,直径6(6.5)mm、8mm、10mm、12mm 钢筋的直径最大允许偏差为-0.12(-0.13)mm,-0.16mm,-0.20mm、-0.24mm。
但部分单位在钢筋调直时,冷拉率远超过规范允许值,导致钢筋直径减小,脆性增加,延性不符合要求,带来极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部分建筑工地搅拌混凝土时,粗骨料最大粒径及颗粒级配超出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导致混凝土浇筑不密实,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施工,精心管理,科学施工。
钢筋调直时,严禁超出规范允许的冷拉率张拉,确保钢筋加工质量。
现场搅拌混凝土时,要认真按照《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及《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的要求,严格控制混凝土粗骨料的颗粒级配和最大粒径,确保混凝土的浇筑质量。
监理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理,除了核查施工单位提供的建材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外,还要利用便携式仪器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建材产品质量进行必要的检查,实际质量和其合格证明文件不符或不满足设计文件要求的,一律不得签字验收,不得用于下道工序施工。
二、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管。
对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不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施工的承包单位及违反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责任人,要按《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对监理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旁站、巡视、平行检查,监理工作敷衍塞责,渎职失察,监理记录和工程实体质量严重不符合的,要责令整改,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结构实体中建材产品质量和其合格证明文件严重不符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巡查抽查力度。
监
督人员抽查、巡查工程质量时,要严格执行相关验收规范的要求,除了查看钢筋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和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外,还要用游标卡尺现场测量HPB235钢筋的直径,凡是钢筋直径偏差超出以上允许偏差的,一律不准在工程中使用。
对混凝土粗骨料,要严格按照《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第4.0.1条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第3.1.6条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的,一律不准使用,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日期:2008-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