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建质[2013]141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质〔2013〕14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企业法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推进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引领全省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我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2013年9月22日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落实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保障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程)是指工程建设程序合法,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规范,在管理人员配备、材料使用、工艺方法、施工环境、质量控制等方面实行标准化管理,工程实体质量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省级示范工程的创建申报、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等。
第四条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省级示范工程的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1106住建部建市(201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20110819)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范围 内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主体工程使用的 主要建筑材料或设备由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有关部门应当依
法进行查处。 (六)禁止违法分包工程。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工程分包°承包单位不得将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进行分
L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
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
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 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 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
责任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现场统
5
一管理。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专业承
包单位要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
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十二)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施工单位要制定工程项目
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工
程项目、承包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基本情况、招投标、施工许可、
质量安全、合同备案、合同履约等各类信息,尽快制定不良行为
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公示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公布发生较
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拖欠农民工
工资、以讨要工资为名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现场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配备与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项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鲁建建字[2013]37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鲁建建字[2013]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c94600df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f3.png)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鲁建建字[2013]3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近年来,全省建设监理行业发展迅速,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尽快实现投资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建设监理发展中也遇到了诸多制约因素和问题,突出表现在工作质量不高、市场行为不规范、行业整体实力不强、成长后劲不足等方面。
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需要,进一步推动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建设监理责任(一)明确监理工程范围。
各级要加强对实施建设监理重要性的认识,国家规定强制监理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监理,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针对现阶段全省监理人员数量不足的实际,各地要集中力量,重点加强对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实施建设监理的管理,确保监理企业、项目机构和监理人员足额到位,确保监理人员履职尽责,把有限的监理资源集中到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项目上。
(二)明确监理工作职责。
监理企业是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之一,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正确界定监理单位现场管理的法定责任,加强对监理企业履行法律法规、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等情况的监督,不能随意扩大建设监理工作内容。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5.24•【字号】豫建建[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3〕5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2013年以来,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形势十分严峻,质量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近期相继发生了周口市综合客运总站站务楼施工坍塌、新乡市延津县丰庄镇河道村民房倒塌、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报道新乡市高新区东杨新村拆迁安置区工程质量问题等几起社会影响较大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同时在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中也发现不少建筑管理薄弱环节和质量问题,虽然有些事故和问题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或未纳入监管,但这些问题已经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且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质量安全监管,遏制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发生,将严重影响整个建设系统形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落实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现就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130号文件精神省政府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为解决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去年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是我省当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指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和促进质量安全形势好转至关重要。
目前,多数市县积极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完善了监管措施,认真进行了贯彻落实,但仍有少数地方重视不够,落实不力,质量安全问题依然突出,安全生产事故频发。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3.13•【字号】黑建造价[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建造价[2009]2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随着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决策的落实,工程建设投资规模将会出现较快的增长。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全省建设工作总体部署,以完善计价体系,创新工作机制为重点,以规范市场管理,增强服务能力为目标,提出以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一、强化计价依据的执行,把工程造价管理落到实处各地造价管理部门要强化计价依据的执行,加强对计价依据执行情况的监管,将有关情况计入相关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充分有效发挥计价依据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国有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全面执行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及概算指标、预算定额及地区单价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及地区单价表、补充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其它有关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二、积极推行全过程造价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加大对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宣传、推广力度,尽快在全省铺开。
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规范全过程造价管理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建设单位采用全过程造价管理;对先进经验进行大力宣传,以点带面,促使社会普遍接受。
(一)加强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在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的编制人是否严格执行省建设厅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计价依据进行监督、检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3.21•【字号】豫安监管办〔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安监管办﹝2016﹞5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驻豫及省属企业:近年来,各地高度重视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工作,切实将标准化作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防范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
截止目前,全省工贸行业标准化达标企业共计2800多家,为工贸行业的安全生产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但仍存在地区进展不平衡、达标创建流于形式、外部评审质量不高等问题,亟待规范和解决。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豫安委〔2016〕1号)等法律法规和要求,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大标准化推进力度目前,我省工贸行业企业仍然存在着技术装备落后、基础管理水平低、安全投入不足、潜在安全风险较大等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液氨泄露、粉尘爆炸、中毒窒息等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理清工作思路,把标准化建设作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的主要抓手,推动工贸行业企业全面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
要将标准化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切实落实领导责任。
要严格按照豫安委〔2016〕1号文件要求,强化监管措施,努力完成以下目标和任务: 2016年底前50%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有效运行,2017年底前70%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有效运行,力争2018年底前所有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有效运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https://img.taocdn.com/s3/m/1f5f2155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48.png)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一)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成建委发[2009]104号•【施行日期】200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成建委发[2009]104号)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精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实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持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状况,建立起从企业到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保持我市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的良好势态,现就深化我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安全标准化就是通过不断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各类管理要素,实现安全管理行为规范化、安全管理制度化、作业秩序程序化和防护设施工具化,促进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全市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评价,达到“标准”和“四化”要求。
二、工作措施1.强化管理标准。
通过建立健全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措施实现安全行为管理规范化;通过落实和完善各级安全管理责任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通过安全保证体系的运行,建立预防、监控和持续改进机制实现作业秩序程序化;按照《成都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标准化图例》、《成都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参考图例》、《成都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设施图例》、《成都市建筑施工竹笆板安装技术要点(试行)》中规定的临时设施、场容场貌、安全防护、临时用电、竹笆板防护等标准,全面推广工具式安全防护设施,实现防护设施工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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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工
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标[2016]3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工作,推动标准全面有效实施,充分发挥标准在落实国家方针政策、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等方面的引导约束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动重点领域标准实施
按照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保障民生等重点领域,明确本行业、本地区标准实施的重点目标和任务。
借鉴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无障碍环境建设等经验做法,标准先行,加强政策引导、技术服务、督促协调,建立部门合作、专家支撑、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重点标准实施的试点、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完善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机制
按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立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和相关监管机构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以强制性标准为重点,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标准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或抽查,依法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及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实现标准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
三、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
畅通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渠道,广泛收集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相关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对标准实施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分类整理,提出处理意见。
对涉及标准咨询解释的,由相应标准的解释单位处理。
对涉及标准贯彻执行的,由相关监督机构处理。
对涉及标准内容调整或制订、修订的,由相应标准的批准部门处理。
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
要定期开展综合分析,重点对标准制定提出建议,形成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的联动机制。
四、加强标准解释咨询工作
按照“谁批准,谁解释”的原则,完善标准解释咨询程序,规范本地区、本行业批准标准的解释咨询管理。
对涉及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可由主编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负责。
对涉及强制性条文或标准最终解释,由标准批准部门负责,也可指定有关单位负责,解释内容应经标准批准部门审定。
按照政务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公开标准的批准发布、
出版发行和强制性条文内容等信息,拓展标准咨询服务手段,提高标准实施监督的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