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2018年度残疾人运动功能障碍患者康复救
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方案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方案(通用6篇)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扎实开展,预先制定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方案是有很强可操作性的书面计划。
那么制定方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方案(通用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方案1为进一步推进精准扶贫,实现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切实帮助贫困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实现残疾人脱贫致富奔小康目标要求,结合残联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任务目标到2020年底,有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100%,有辅助器具需求的适配率达100%。
二、工作措施(一)成立组织管理机构。
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各乡镇专职委员为成员的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日常工作。
(二)精准康复服务小组采取入户或集中访问的方式,对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对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康复需求进行初步评估,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
对于不能确定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可直接转介至级康复服务机构。
(三)实施康复服务。
残疾人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服务。
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按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要求,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对需要基本型辅助器具的,残联按乡镇组织发放。
乡镇残联要调查了解掌握残疾人的辅助器具需求,及时向残联反映情况,帮助残疾人解决好实际困难。
(四)档案管理。
以乡镇为单位对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档案进行归档整理,各乡镇汇总统一上交到残联档案室,进行留存归档。
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方案2一、救助对象:(1)全市0~6岁(含6岁):脑瘫或脑损伤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救助对象患儿。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668号(社会管理类264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668号(社会管理类264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1.21•【文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668号(社会管理类264号)提案答复的函王冬胜委员: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残障儿童福利政策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医保局,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推动福利机构转型升级,面向社区残障儿童家庭提供康复服务与指导支持委员的建议也正是国家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的方向。
2021年5月,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残联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1〕44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目前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儿童数量不断下降,病残儿童比例不断上升,专业服务需求日益增加,儿童福利机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质量不高等问题日益显现的状况,明确提出以促进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到2025年全面完成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工作,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资源优势,切实保障儿童权益。
根据《意见》部署,省级和地市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原则上应当收留抚养本辖区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儿童,要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着力推进儿童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
要进一步提高儿童福利机构康复专业能力,机构建设应当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条件,对机构内病残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康复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
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其他专业康复机构、医疗机构合作,提升机构康复人员专业水平;鼓励拓展服务范围,向儿童福利机构外残疾儿童、特别是向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以及其他有需求的儿童延伸康复等服务。
同时,县级民政部门已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原则上应当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依法做好符合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情形的未成年人收留抚养工作,牵头开展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2018-2019】201X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全文word版本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201X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全文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自201X年7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201X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借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第三条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支持和帮助其融入社会。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有关工作。
第五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依法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陕西省残疾人补助标准

陕西省残疾人补助标准
陕西省残疾人补助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的,旨在帮助残疾人改
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
根据不同的残疾程度和生活需求,陕西省制定了相应的补助标准,以确保残疾人能够获得应有的帮助和支持。
首先,对于重度残疾人,陕西省实行的补助标准是每月200元。
这部分补助主
要用于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和医疗费用,帮助他们度过生活中的困难时期。
同时,针对重度残疾人的特殊生活需求,还提供了一定的护理补贴,确保他们能够得到适当的照料和关怀。
其次,对于中度残疾人,陕西省实行的补助标准是每月150元。
中度残疾人在
生活中可能需要一定的辅助设备和服务,这部分补助可以帮助他们解决一些生活上的困难,提高生活质量。
同时,也可以用于支付一些必要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帮助他们更好地康复和融入社会。
此外,对于轻度残疾人,陕西省实行的补助标准是每月100元。
虽然轻度残疾
人的生活能力相对较强,但他们同样面临着一些生活上的困难和需求。
这部分补助可以帮助他们解决一些辅助设备和服务的费用,提高生活质量,同时也可以用于支付一些医疗和康复费用。
总的来说,陕西省残疾人补助标准是根据残疾人的不同需求和生活状况而设定的,旨在帮助他们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
这些补助标准的实施,为残疾人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享受平等的生活权利。
同时,也体现了社会对残疾人的关爱和支持,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希望未来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让他们能够享有更加美好的生活。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7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第三条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支持和帮助其融入社会。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有关工作。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第三条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支持和帮助其融入社会。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有关工作。
第五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依法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支持和参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
残疾人法律救济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某某,男,35岁,因一场意外事故导致下肢残疾,无法独立行走。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的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了严重影响。
在漫长的维权过程中,李某某经历了种种艰辛,最终在法律的帮助下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二、案件经过1. 事故发生2018年,李某某在某建筑工地工作。
一天,施工现场发生了一起事故,导致李某某的下肢严重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2. 治疗与康复经过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李某某的病情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但下肢仍无法正常行走。
为了生活和工作,李某某不得不放弃了自己原本热爱的工作。
3. 赔偿纠纷在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向工地所属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
然而,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
李某某无奈之下,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4. 法律援助在了解到李某某的遭遇后,当地残疾人联合会为他提供了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为李某某制定了相应的维权方案。
5. 起诉与审理2019年,李某某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6. 获得赔偿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认定公司应对李某某的伤残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某某各项赔偿费用共计30万元。
三、案例评析1. 残疾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李某某因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生活和工作受到了严重影响。
在维权过程中,他得到了法律援助,最终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残疾人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
2. 法律援助在残疾人维权中的作用本案中,李某某在得到法律援助后,才得以顺利维权。
这充分说明了法律援助在残疾人维权中的重要作用。
残疾人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往往难以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
因此,法律援助为他们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3. 残疾人维权途径的多样性本案中,李某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最终获得了赔偿。
这表明,残疾人维权途径具有多样性。
除了法律途径,残疾人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1)向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援助;(2)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3)通过媒体曝光;(4)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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