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项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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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9.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公司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公司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农业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种植、养殖、加工等领域的项目。

第三条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2. 经济合理,效益优先;3. 环保节能,可持续发展;4. 严谨规范,责任到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公司农业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和决策。

第五条管理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第六条项目管理办公室职责:1. 负责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等工作;2. 组织项目招标、合同签订、施工监理等工作;3. 负责项目进度、质量、成本的控制;4. 负责项目验收、移交和后期维护;5. 定期向上级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章项目立项与可行性研究第七条项目立项前,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市场分析、技术评估、经济效益分析、环境影响评估等。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提交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项目设计与施工第九条项目设计应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项目安全、环保、高效。

第十条项目设计完成后,由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绩,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办公室应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施工质量、进度和成本控制。

第五章项目验收与移交第十三条项目竣工后,由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项目移交。

第十四条项目移交应包括项目资料、设备、技术文档等,确保后续运营和维护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项目后期管理与维护第十五条项目移交后,项目管理办公室应负责项目的后期管理和维护,确保项目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项目安全、高效运行。

第七章责任与奖惩第十七条项目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对违反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农业工程项目部管理制度

农业工程项目部管理制度

农业工程项目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工程项目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业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是指专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农业工程项目施工的部门。

第三条项目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保障项目安全、质量和进度。

第四条项目部负责制定项目管理计划,组织实施项目,保障项目进展顺利。

第五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

第六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项目部应当保障员工的权益,提升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八条项目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形成良好的工作合作模式。

第九条项目部负责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条项目部负责对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确保工作秩序。

第十一条项目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保持其有效性和适应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二条项目部设立项目部长一职,负责项目部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部设立副部长若干名,分工明确,协助项目部长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项目部设立办公室,负责项目部的文书工作和行政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部设立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员招聘、考核、培训等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部设立财务部,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项目部设立工程部,负责项目的监管和施工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部设立安全监管部,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

第十九条项目部设立质量监督部,负责项目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部设立后勤保障部,负责项目的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设立监察部,对项目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设立工作小组和项目组,对具体项目进行具体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设立危机处理组,负责项目突发事件的处理和危机处置。

第三章职责任务第二十四条项目部长负责项目部的全面工作,统一领导、协调管理,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和决策。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对于林业项目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生态建设水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制定了《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林业项目的实施。

二、总则1. 林业项目的定义林业项目是指通过人工或自然方式,对森林资源进行开发、保护、修复和管理的活动,以促进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 项目管理的目标项目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林业项目的实施符合法律法规,保护和提升森林资源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农业综合开发事业的稳定发展。

三、项目申报和审批1. 项目申报材料的准备申报林业项目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内容、可行性分析等;-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评估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技术方案:详细描述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实施方案;- 经济效益评估报告:评估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可行性。

2. 项目审批程序林业项目的审批分为初审和终审两个阶段:- 初审:由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终审: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全面评估,最终决定是否批准项目实施。

四、项目实施1. 项目组织和管理- 组织架构:项目实施期间,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权限;- 项目计划:编制详细的项目计划,明确项目实施的时间节点和里程碑;- 项目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项目按照计划进行,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难题。

2. 资金和物资管理- 资金筹措:明确项目资金来源和筹措渠道,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物资采购: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物资采购,确保物资的质量和数量满足项目需求;- 资金使用监管: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

3. 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修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对受影响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确保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生物多样性保护:注重保护和恢复当地的生物多样性,防止物种灭绝和生态平衡破坏;- 水土保持: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9号颁布日期:实施日期:颁布单位:农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及其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六条农业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基本建设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八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

农业基建项目管理制度

农业基建项目管理制度

农业基建项目管理制度一、概述本文档旨在规范农业基建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成功实施。

农业基建项目是指为农业生产提供支持和保障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农田水利、农村电网、农产品加工厂等。

二、项目管理流程1. 项目立项阶段- 确定项目目标和可行性。

- 完成项目预算和资源评估。

- 编制项目方案和计划书。

- 提交项目立项申请,并经过批准。

2. 项目组织阶段- 成立项目组织机构和团队。

- 制定项目组织结构和责任分工。

- 进行项目培训和技术指导。

- 确定项目进度和里程碑。

3. 项目实施阶段- 进行项目资源调配和供应。

- 开展项目施工和监督。

- 定期组织项目进展评估和风险管理。

- 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和难题。

4. 项目验收阶段- 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 完成项目质量评估和验收报告。

- 安排项目移交和运维工作。

三、项目管理要求1. 项目目标- 项目目标要明确具体,符合农业基建的需求。

- 项目目标应与农村经济发展相协调。

2. 项目计划- 项目计划要细化具体,包括工期、资源、质量等方面的安排。

- 项目计划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3. 项目沟通- 建立项目沟通渠道,保障各方之间的信息交流。

- 及时沟通解决项目中的问题和冲突。

4. 项目风险管理- 识别和评估项目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

5. 质量管理- 制定项目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

- 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确保项目达到质量要求。

6. 进度管理- 制定项目进度计划,并进行进度跟踪和控制。

- 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和交付。

四、项目管理责任1. 项目经理- 负责项目的整体管理和实施。

- 组织项目团队进行工作分工和协调。

2. 项目成员- 根据分工完成各自的任务和工作。

- 积极参与项目讨论和决策。

五、项目管理评估1. 定期进行项目评估和反馈,及时发现问题。

2. 收集项目数据和信息,进行分析和汇总。

3. 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和提升。

六、文档维护本文档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维护和更新,确保其与实际项目管理的一致性。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一、基本概述1.1 规定背景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在农业生产中为提高生产效益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农业综合实力所进行的工程建设或投资活动。

在进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前,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的规定将是事关质量与安全的重要保障。

1.2 规定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农业行政管理机关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投资、过程管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以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各个部门。

二、项目建设投资2.1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审批程序,确立建设内容和基本投资方案。

2.2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预算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预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经过各级财政部门评审,报送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2.3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应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拨款计划和拨付指令,项目建设单位可进行资金使用及管理,但必须保证资金使用符合财政资金管理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规定。

三、过程管理3.1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应按照计划,依法依规建设,不得违法乱纪,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3.2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过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包括工程结构、质量、安全等方面,还应考虑项目的环保、文化及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内容。

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竣工验收4.1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范围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范围包括项目建设主体(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时也应对环保、文化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验收。

4.2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程序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验收时必须以项目设计要求、施工图纸以及有关标准和规范等为依据,验收结果应当在检验报告中进行记载。

同时,对于存在的问题,建议提出完善方案。

4.3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标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应符合相关的验收标准,明确验收标准、验收内容、验收方法,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农业产业项目管理制度范本

农业产业项目管理制度范本

农业产业项目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产业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农业产业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农业产业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

各级农业部门负责人对所辖农业产业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人代表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各级农业部门相关科室作为项目管理职能科室,负责所辖农业产业项目的规划布局、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第四条农业产业项目应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小型项目或者田间试验类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第五条农业产业项目的前期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调研:对项目可行性、市场需求、资源条件、技术可行性等进行调研,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

(二)项目策划:根据调研结果,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目标、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

(三)项目申报: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编制项目申报材料,提交上级农业部门审批。

(四)项目审批:上级农业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审批。

第三章项目建设实施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施工,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套用项目资金。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质量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进度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

第四章项目监督管理第十条各级农业部门应加强对农业产业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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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项目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各县(市)农业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建立严格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不能挤占、挪用、套用项目资金。

规范财务核算管理,项目资金要实行专帐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条各县(市)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等规定,设置独立的基建财务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严禁白条入账,严禁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项目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停止拨付工程款,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的,撤销该项目,追回全部中央投资,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于项目单位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反映的,要追究有关财会人员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建议当地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证。

第三条不得擅自改变批复的投资规模和资金使用结构,财务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和规范;
第四条认真落实配套资金。

各地承诺的配套资金要明确,当年县(市)配套、自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下年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农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项目监管工作力度,地区农业局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地区农业局将把项目督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把在建项目执行情况做为项目推荐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一条项目县市应成立相应的并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同时由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组织牵头,局相关业务科(室)、局属单位参与组成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最后形成总体督查情况总结,并向局务会议汇报通过后,及时上报农业厅项目监管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情况通报;
第二条各相关业务科(室)、业务(中心)站要结合业务工作、调研任务对本行业项目进行认真检查,完成项目建设阶段性或专项总结上报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
第三条局项目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单位、科(室)结合地区负责的竣工验收项目,对在建的重点项目进行严格抽查;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今年项目督查的安排开展认真自查,2月、6月、9月底前向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相关业务单位上报自查自验报告;所有项目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条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监管职责,加强项目建设督促检查,检查辖区内已建成竣工项目的验收准备情况。

及时向地区农业局上报县、市项目督促检查工作情况总结。

项目监督检查应重点围绕项目程序、前期工作、工程质量、项目资金、招投标及合同、、开工条
件、、竣工验收、项目运行情况等主要内容进行检查。

第六条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农业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档案管理原则
1.便于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一项一档。

2.有利于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3.便于查阅。

第二条:存档范围
1.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纪要、领导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照片、工作报告等。

2.上级部门发来的有关的项目指南、项目管理办法、计划等文件材料。

3.项目办公室印发的通报、通知、规定等文件。

4.项目办公室的请示及上级部门的批复,下设部门的请示及项目办公室的批复。

5.反映活动情况的报告、总结。

6.项目办公室与有关部门之间的来往文书。

7.项目办公室的各种工作计划、统计材料及简报。

8.项目工作奖励、处分的文件材料。

9.关于项目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简报、照片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
1.设立专人管理档案。

2.项目办公室成立后,各项材料的原稿由各部门部门归档,另向项目办公室提交副本备案。

如为特殊案卷因具体项目的需要,原稿须交由项目办公室归档,各部门留副本备案。

3.制定科学的档案分类方案。

文件结案移送归档时,依如下原则点收:
(1)检查文件的本文及附件是否完整,如有短少,应即追查归入;
(2)文件如经抽存者,应有项目办公室负责档案的人员签认;
(3)文件的处理手续是否完备,如有遗漏,应即退回补办;
(4)与本案无关的文件或不应随案归档的文件,应即退回原小组。

文件整理:点收文件后,应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整理,如有皱折、破损、参差不齐等情况,应先整补,使其整齐划一。

档案分类:档案分类应视案件内容、部门组织、业务项目等因素区分,应力求切合实用。

第四条:档案收集
1.档案材料要整洁,不能残缺不全。

2.按要求和分类存档,不能杂乱无章。

3.严格执行立卷归档及登记制度。

农业项目申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明确职责分工,提高项目决策水平,根据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有关项目的申报、评估、审批与计划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政策、符合财政资金投资方向,项目能解决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及投资计划,坚持先开展前期研究,后申报项目,先专家评估后进行决策,先审批项目,后进行投资的原则。

同时坚持和规范农业项目逐级上报程序,杜绝越级上报行为。

第五条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原则上应委托有相应工程资质的机构承担。

评估(评审)机构组织专家按类别对项目进行评审。

项目评估(评审)费用根据实际支出由项目承担县(市)负担。

第六条经专家评估通过的行业项目,应根据上级有关项目投资指南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一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质量、压缩投资规模等。

第八条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重大变更的项目,应当重新向上级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变更:
(一)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变更建设性质的;
(三)变更建设单位的;
(四)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
(五)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变更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10%以上的,或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批准的项目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

第九条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报批的初步设计。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向原审批部门申请批准:
(一)变更建设期限;
(二)变更招标方案;
(三)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但不属于第八条第四项情形的;
(四)变更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10%以下的,或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批准的项目总投资10%以下的;
(五)其它变更。

第十一条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可列入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并按项目建设进度安排投资。

农业项目峻工验收制度农业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为加强我区农业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在建设期限内顺利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并形成初验报告,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对照项目竣工验收条件、竣工验收内容认真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第三条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验收组织单位核发农业部统一印制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同时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经验收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县(市),地区二年之内不按排任何农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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