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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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1.20•【字号】重府发[1997]15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重府发〔1997〕15号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为适应重庆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市政府制定了《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外省市来我市投资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或项目,原则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一、税收(一)地方所得税的优惠: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至6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7年至10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或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8年,第9年至1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经营期不满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经营期10年以上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至2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2.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和省一级贫困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或从事勘察、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前项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继续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经营期不满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前项规定的减免科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在第6至8年继续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各减免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占企业年总产值50%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4.从事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电站、机场、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厂(不含)管网部分)、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安居工程开发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9•【字号】渝府发[2003]57号•【施行日期】200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5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5月8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第1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重庆市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扩大招商引资规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外经贸委负责对全市代理招商引资(外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代理招商引资是指引资方或投资方将拟寻求合作的项目委托给境内外的中介人,要求中介人按照双方约定促进项目合作,政府根据项目利用外资的成果给予中介人一定物质奖励的经济行为。

第四条中介人是指受项目责任单位委托,为重庆市利用外资工作牵线搭桥,引荐国外、港澳台侨商来渝投资的法人、自然人以及重庆市设在境内外的代理招商引资机构。

上述对象不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从事有关经济活动的国家公务人员。

第五条中介人的资格条件(一)与境内外投资者有较广泛的联系;(二)熟悉招商引资工作;(三)有固定的地址或住所;(四)信誉良好。

第六条委托关系的确定(一)本办法所称委托含投资方委托中介人寻求投资市场的委托关系和招商引资方委托中介人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委托关系。

(二)招商引资方包括重庆辖区内的招商引资企业和拟招商引资的重庆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机构。

(三)委托关系的存续是界定中介人权利和义务以及明确代理招商引资项目合作成功后政府奖励对象的要件。

(四)委托关系以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中介人)的书面协议而确定。

涪陵区招商引资工作对策建议

涪陵区招商引资工作对策建议

鲰 世 乔 _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实 践 搽 察
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 , 比较利益越来越低 。与此 同时 , 科 技突 飞猛 进 的发 展和 日益加 剧 的经 济全球化 趋势 , 加快了发达国家建立 以现代服务业为主导 的新经济结 构 的步伐。面对世界范 围的高新科学技术 的发展 和发 达国家 的产 业结构 调整 , 我 国东部地 区正在采 取相应 的对策 , 加快产业结构 的调整与升级 , 以适应世界经济 发展 新趋势。 随着东部 地 区产 业结构进 入调整 与升级 阶段 , 大 量劳动 密集型 、 资源型产业 必然 向欠 发达 和不 发达地 区转 移。而西部地区正是这样的一个承载体 。而 国家 深 入实施 西部大 开发战略 , 也 鼓励东部 产业和 外资 向 中西部地 区转移 , 重大项 目布局充分 考虑支持 中西部 发展 , 在政策 、 资金和项 目建设等方面也加大 了扶持 民 族地 区 、 边疆 地区发展的力度 。 从涪 陵区 自身来 说 , 已经 具备 了承接东部 地 区产 业转 移的 良好条件。近几年来涪陵 区紧紧抓住 国家实 施 西部 大开发战 略的机遇 , 经 济保持着 持续快 速健康 发展, 交通、 通讯 等基础设施 条件和城 市面貌 、 人居环 境 有 了明显 改善 , 特 别是通过 发展环境 创新和 加强政 府效 能建设 等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 , 办事效率 、 服务 水 平和政 策环境都 有 了明显 改善和提 高 。近两 年来 , 涪 陵 区的招 商引资工 作取得 突飞猛进 的发展 , 不仅数 量增 多 , 而且争取到 了不少投资上亿 、 甚至几十亿 的大 项 目落户 。这 既是 发达地 区加 速产 业转 移 的很好 例 证, 也是对 涪陵 区 良好 投资环 境的充分 肯定 。充分发 掘我们的 比较优势 , 积极承接东部产业转移 , 不仅是涪 陵区加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 也是加快发展 的现实途径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意见-涪陵府发〔2014〕69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意见-涪陵府发〔2014〕69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意见正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意见涪陵府发〔2014〕69号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文件精神,以“放开、减负、解难、引导”为导向,放宽市场准入,缓解融资困难,切实减轻负担,拓展发展空间,优化服务环境,强化监督管理,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一)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在全区范围内执行微型企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和“先照后证”制度,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再将注册资本金、工商年检、提供验资报告作为行政审批、行业准入、资质认定、金融授信等方面的前置条件。

(二)大力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

将注册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等审批权限下放至基层工商所,实行审核合一的办事制度。

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公章并联审批,一次性办结微型企业设立的相关证照和手续。

(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对微型企业以产业园区内正在建造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可凭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登记。

对利用住宅从事不扰民的经营活动,以及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的微型企业,工商登记免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加大微企新政宣传力度。

凡注册资本15万元以内、雇工20人以下的新办市场主体,其营业执照均可标识“微型企业”字样,纳入微型企业统计及后续扶持范畴,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三峡库区移民以及军队复员人员等“五类人群”新创办的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等鼓励类微型企业可享受创业补助和创业扶持贷款,其他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除此之外的税收奖励、场地租金补助等相关扶持政策。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新增优惠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新增优惠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新增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01•【字号】渝府发[2000]61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新增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0]61号)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新增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0年七月一日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新增优惠政策一、税收(一)凡属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

外国企业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向我境内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凡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员工住宅享受我市职工有关契税同等优惠政策。

(六)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范围内招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劳动关系稳定在3年以上的,视其招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比例,按照《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补充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二、金融管理(七)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进行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

重庆各区优惠扶持政策(1)

重庆各区优惠扶持政策(1)

目录1. 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二十二条)······1-3页2. 北碚区鼓励促进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节选)·········4-5页3. 高新区楼宇招商扶持政策(节选)···············6-8页4. 高新区所得税优惠政策(节选)················9-10页From 两江新区官网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加快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招商引资,更好地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入区投资兴业,促进重庆及西部地区开放型经济发展,在认真执行现行重庆市有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优惠政策。

本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8〕100号)明确的界址点坐标范围界定。

第一章进出口环节税收及监管政策一、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保税。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保税港区内企业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保税港区内企业直接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保税港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汽),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水、电、气(汽)适用的出口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三、境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按现行政策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出口退税率实行退税。

四、对保税港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取消出口退税的列名原材料,保税港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凭证,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28•【字号】涪陵府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涪陵府发〔2018〕13号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2018年2月28日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9号)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央、市级补助投资项目以及其它需要市级以上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涪陵新城区、国有平台公司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

单纯设备购置类以及市政设施的日常维修等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专项建设资金;(三)国有投资平台融资的资金;(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五)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资金;(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重点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民生事业、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新兴产业领域、重要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

新时代涪陵区招商引资的对策建议

新时代涪陵区招商引资的对策建议

新时代涪陵区招商引资的对策建议随着新时代的到来,涪陵区也在加快步伐,积极招商引资,推动经济发展。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我们需要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提出更加有效的对策建议,以促进涪陵区招商引资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加强政策引导在新时代下,涪陵区要加强政策引导,吸引更多的优质项目和企业来区域投资。

可以通过出台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提供更加便利的行政审批服务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营商环境。

还可以采取差异化的政策吸引不同类型的企业,例如针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特别扶持政策、针对科技创新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吸引不同类型的投资项目。

二、构建产业生态圈招商引资不仅仅是吸引一两个项目或者企业,更应该构建健康的产业生态圈。

涪陵区可以通过加强产业集群建设,形成产业链上下游的协同发展,吸引更多的企业入驻。

还可以通过引导企业合作、创新研发等方式,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与共赢,进一步提升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三、加强区位优势的宣传涪陵区拥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地处重庆市腹地,交通便利,资源丰富。

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可以通过加强区位优势的宣传,向外界展现涪陵区的投资环境及潜力。

可以通过扩大对外宣传力度、举办投资推介会等方式,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者关注涪陵,并选择在这里投资兴业。

四、促进创新创业在新时代下,创新创业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涪陵区可以通过出台更加优惠的创业政策、提供更加便利的创业服务,鼓励更多的创业者来涪陵创业。

还可以通过加强科技创新、培育创新型企业等方式,促进创新创业的蓬勃发展,从而形成更加活跃的经济氛围。

五、加强对投资者的服务招商引资工作中,对投资者的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招商引资的成效。

涪陵区可以通过建立投资者服务中心、设立投资项目对接服务窗口等方式,提供更加全方位、综合性的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投资环境。

还可以加大对投资者的关怀力度,积极解决投资者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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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一、总则(一)为了加快我区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步伐,推动涪陵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遵循“加快工业化、建设大城市、全面奔小康”的工作思路,结合国家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运用WTO规则,制定本政策。

(二)本政策所指外来企业,是指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来涪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涪陵区境外的国内其它区域投资者来涪兴办的企业(含收购、兼并、参股企业),其所有制性质、企业类别和投资方式不限。

二、财税政策(三)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之年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同时符合前款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区境外来涪投资新办的商贸流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其企业在符合享受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可再享受两年地方分成部分全返、第三至四年返还地方分成部分50%的优惠扶持政策。

(四)外来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值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业实际发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对外来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外来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招用有证下岗、失业人员,签订3年期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且招用人数占该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60%及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减半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达到30%及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减按70%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30%及以下的,3年内定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外来投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据实扣除。

其中:境外高层管理人员、高中级技术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不包括依法享受免税政策人员),年薪不足五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来企业被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资和培训费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总额时扣除。

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份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用于企业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所得税方面,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经认定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生产集成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份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外来投资新办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的办法,在各项退税手续齐全、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并按规定程序上报退税申请后,税务机关应优先为其报批办理出口退税。

(十)区境外来涪投资新办的生产型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其征用土地、购买营业用房所缴纳的契税,由同级财政返还50%;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由同级财政返还地方分成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十一)区外来涪投资企业自带项目、名牌产品收购、兼并、改造我区国有、乡镇生产型企业,收购价可低于评估价10—20%,如安置原企业职工一半以上,或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占企业员工60%以上者,可将优惠幅度扩大到30%。

税收以被收购、兼并企业上年实现额为基数,其新增部分享受区外来涪投资新办生产型企业扶持政策。

(十二)外来投资者以技术专利投资新办合作企业,外来投资者可从企业的税后分利先行回收投资,合作期满后技术专利留归区内合作方所有。

(十三)凡招商引资项目所从事、经营的活动并与市场业主签订三年及以上租赁经营合同、且一次性交清租赁费或购买市场门面、摊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户,自进入市场之日起,其缴纳的各种税收属本级留成部分,第一年全额返还,第二、三年返还50%。

三、土地房产政策(十四)区外来涪投资新办的生产型企业、商贸流通企业依法征用土地且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标定地价减半收取(地方分成部分)土地出让金。

其中投资农业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嫁接改造国有企业的生产型项目、知名品牌、基础设施建设和产品出口企业一律按标定地价(地方分成部分)减半征收。

(十五)外来投资兴办企业租用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使用权单位按规定的场地使用费最低标准出租;或者政府收回土地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场地使用费最低标准出租。

(十六)外来投资新办企业兼并、嫁接改造关停企业、困难企业时,办理土地使用登记只收取工本费,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按当时收费标准的50%收费。

(十七)招商引资项目属购买营业用房的可减收土地出让金20%;办理房产的转让手续费按国家标准减半收取;相应缴纳的契税,按1.5%缴纳,租用房屋,租赁合同在房屋所在地的交易管理部门备案,承租企业不承担任何费用。

四、融资政策(十八)外商兼并我区有债务的移民搬迁企业,在五年内落实分年还款计划的前提下,以企业2000年底贷款余额为限,商请债权银行同意后,免除以前部分或全部利息,并在还款期限内继续免收待还部分的当期利息。

(十九)区内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信贷服务,解决一定的生产流动资金。

五、工商登记政策(二十)外来投资企业的设立,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前置许可外,可以实行投资者先行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然后办理有关许可证审批手续和有关项目审批手续;对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外来投资企业,通过投资参股其他企业,达到企业集团条件的,可以登记为企业集团;对外来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商部门减半收取注册登记费。

(二十一)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高新成果作为出资成立的外来投资企业,该部分出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可放宽到35%;凡以国际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出资成立的外来投资企业,报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其先进技术作价总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放宽到50%。

(二十二)现有外来投资企业需要变更登记的,只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六、劳动用工政策(二十三)外来企业依法自主确定招聘员工对象、条件、方式、数量,自主选择职业介绍机构,人事、劳动部门优先办理用工登记、备案、社会保险、鉴证等手续,并免收招工服务费。

(二十四)外来投资新办企业收购、兼并、嫁接、改造区内企业的,可依法先解除原企业人员的劳动关系,然后自主确定招聘用人。

人事、劳动、司法、开放办等相关政府部门应切实履行服务职能。

(二十五)外来企业收购、兼并、嫁接、改造区属国有企业并改变原国企性质的,可依法先解除原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自主招收员工。

外来企业与区内企业合资、合作,用工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因合资、合作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企业与职工依法协商一致后,可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可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十六)外来投资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与区内企业同等享受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

七、其他配套扶持措施(二十七)外来投资企业在享受本优惠政策中,若发生政府部门违规收费行为的,由区政府责成违规者在1个月内返还违规收取的费用。

(二十八)外来投资新办企业,由区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和区外经委协同企业办理有关申请、立项、报批、注册等事宜,实行“一站式”服务,及时办结有关手续;重大项目实行区级领导联系制度,并及时帮助企业解决运行中的相关问题。

(二十九)水、电、气等公用单位在为外来企业服务中应当体现“及时、高效、优质”,保证安装及供给质量,合理收取相关费用。

(三十)财政、税务、银行、工商、行政审批中心等部门应在承诺日限内办结各项政策措施的兑现落实。

(三十一)世界500强企业或投资额在25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区政府按“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

八、附则(三十二)区政府对在我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在引入资金到位50%以上时,按引入资金的5‰实行奖励。

(三十三)对外来企业的认定,由区政府开放办、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根据企业申请,联合进行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三十四)来涪投资新办生产型企业的扶持政策,区政府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办理。

(三十五)本政策与区政府原发布的有关优惠政策不相一致且需继续执行的部分,按原政策执行至期满。

(三十六)本政策覆盖不全或尚未涉及部分,根据国家、重庆市有关最新政策法规执行。

(三十七)本政策由涪陵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八)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松开的记忆,飘落的莫名的尘埃,像起伏的微风,拂过脑海,留下一份情愁。

一条街,没有那些人,那些身影,却能来回徘徊穿梭。

街,行走时,纵然漫长,漫长,有时只为听一颗流动的心的呓语。

沉默,倔强,回望,忘记,记住,一切像断了的弦,有时希望生活简单就好,有时却又莫名的颓废其中。

有些路,只能一个人走;有些事,只能一个人去经历。

粗读加缪、萨特的存在主义,它告诉我,人就是非理性的存在。

光秃秃的枝桠、清寂的清晨、流动的阳光,飘落于心,或快意,或寂寥,映照心境,然而,有时却只属于那一刻。

总之,一切只是心情。

人生的画面一幅幅地剪辑,最后拼凑出的是一张五彩斑斓的水彩画,有艳丽的火红色,凝重的墨黑以及一抹忧郁的天蓝色。

人的记忆很奇特,那些曾经的过往,就像一幅幅的背景图,只有一个瞬间,却没有以前或以后。

比如,只能记得某个瞬间的微笑,只能在记忆的痕迹寻觅某时刻骑着单车穿过路口拐角的瞬间,却都不知晓为何微笑,为何穿过街角。

一切,有时荒诞得像一场莫名情景剧。

然而,这就是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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