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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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广东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广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6.1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才培养与开发第三章人才引进与流动第四章人才评价与激励第五章人才服务与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快建设人才强省,引领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发展战略,更好地建设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和粤港澳大湾区,为广东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流动、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管理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劳动者,是人力资源中能力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党对人才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健全党管人才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加强政治引领吸纳,团结引导服务人才,为人才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第四条【人才优先发展】坚持人才优先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打造创新人才高地,实现人才发展规模、质量和结构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人才发展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深度融合。

第五条【市场导向】人才工作应当突出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臵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

第六条【扩大人才开放】扩大人才开放,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充分开发利用国内国际人才资源,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第七条【编制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并将人才发展列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

产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专项规划和各类重大科研或工程项目立项论证,应当将人才发展指标作为重要内容。

第八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省、市、县(市、区)应当设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二)研究部署年度人才工作,协调推进重大人才工程和重点人才工作,协调解决人才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三)研究决定有关人才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关于印发《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政府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委)、财政局(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3月11日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建设人才高地,决定组织实施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简称“广东特支计划”。

一、目标任务在全省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支持一批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为“国家特支计划”选拔一批后备人才,为我省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目标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总体思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工作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突出高端引领,创新培养模式,加大支持力度,激发创造活力,培养造就规模宏大、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高层次人才队伍。

三、遴选数额与基本要求“广东特支计划”包括3个层次9类人才:第一层次为杰出人才;第二层次为领军人才,包括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宣传思想文化领军人才、教学名师、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第三层次为青年拔尖人才,包括科技创新青年拔尖人才、青年文化英才、百千万工程青年拔尖人才。

(一)“广东特支计划”杰出人才(百名南粤杰出人才培养工程)每年遴选一批,每批15名左右。

基本要求:有突出的学术水平,研究方向处于科技发展前沿领域,在本学科领域有重大发现和较大影响力,具有成长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的潜力。

(二)“广东特支计划”领军人才每年遴选一批,每批140名左右。

1、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每批30名左右。

基本要求:潜心应用研究,在国家和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确立的重点方向,承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专项或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等重点项目,领衔高层次创新团队,成果具有重大创新性、产业化前景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7•【字号】粤府办[2009]116号•【施行日期】2009.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农业厅,加挂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牌子,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省属电厂水库移民工作的职责划给省水利厅。

(三)将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农业厅。

(四)将省丝绸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的蚕桑、蚕种生产管理职责划入省农业厅。

(五)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的职责。

(六)加强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研究,加强对农业、农村和农民(以下简称“三农”)工作的综合协调。

(七)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强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体制改革。

(二)拟订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有关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制定相关涉农政策。

《珠江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珠江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珠江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专项办发布日期:202x-05-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珠江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2x〕15号)、《广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2x-2020年)》(粤发〔202x〕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2x〕125号)和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江人才计划是指我省组织实施的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该计划面向省外,引进创新创业团队(以下简称“团队”)、领军人才、“”入选者等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珠江人才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由省财政安排用于组织实施珠江人才计划的专项资金,包括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及“”入选者资助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绩效优先、专款专用、权责明确、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研究专项资金分配等重要事项。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和分配方案,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视情况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七条省委组织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珠江人才计划,根据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安排建议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组织各地级以上市组织部门、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负责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八条省级项目主管职能部门职责。

(一)省科技厅负责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及其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包括: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建议,项目日常管理,年度检查,中期评估,绩效管理,结题验收等;并及时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重要事项。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成立广东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成立广东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成立广东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粤人社发[2010]144号•【施行日期】2010.05.2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成立广东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44号2010年5月20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批复广东省工业设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函》(人社厅函〔2010〕18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同意广东省开展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

为贯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同志关于工业设计人才评价的重要批示,迅速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批复精神,加快广东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和工业设计人才的开发,推动广东工业设计产业实现由“制造”向“创造”的转变,同时为国家建立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提供有益探索和经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决定成立广东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和指导全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试点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工作,并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沟通协调及各项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欧真志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副组长邹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李长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成员贺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杨新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人事处处长许晓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改造投资处处长李雅林省人事考试局局长胡启志省工业设计协会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贺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办公室副主任彭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副处长曾玉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人事处调研员胡美娟省人事考试局副局长张建成省人事考试局副局长办公室成员唐汪峰肖爱云蓝艾青周红石。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7•【字号】粤发[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2008年10月7日)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把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作为我省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新引擎(一)用世界眼光谋划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新思路。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高层次人才是在经济全球化竞争日趋激烈条件下制胜的核心战略资源。

当前,我省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转入科学发展轨道的关键时期,要实现“坚持面向世界,服务全国,努力建设成为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的主力省,探索科学发展模式的试验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先行地”的战略目标,关键在于建设一支善于科学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人才队伍。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放思想为动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围绕推进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和创新型广东等重大战略部署,紧跟世界发展趋势,紧贴全省发展目标,紧盯科技发展前沿,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不断优化创业环境、改善生活环境、提升人文环境、创新制度环境,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高层次人才施展才华的首选区、安居乐业的目的地、实现人生价值的大舞台。

(二)以改革创新精神开创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新局面。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全面推进,面对国内外引进高层次人才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局面,必须以政策创新打造吸引人才新优势,以制度创新搭建培养人才新平台,以敢为天下先的气魄破除一切束缚人才工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以最好的服务、最优的环境、最大的诚意汇聚各方精英,构筑人才高地,为我省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第七批“广东特支计划”省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人才)项目揭榜申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第七批“广东特支计划”省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人才)项目揭榜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施行日期】2023.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第七批“广东特支计划”省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人才)项目揭榜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各高等医药院校,省直、中直驻粤及委直属有关单位:根据第七批“广东特支计划”工作部署及《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重新征集第七批“广东特支计划”省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人才)榜单项目的通知》(粤卫人函〔2023〕64号),现公开发布第七批“广东特支计划”省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人才)榜单项目并开展项目揭榜申报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榜单发布根据前期征集的榜单项目需求,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确定36个领军人才、72个青年拔尖人才榜单项目(见附件1),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发布榜单项目并开展项目揭榜申报工作。

二、揭榜对象条件(一)揭榜对象为2022年1月1日前在粤全职工作的省内各高等医药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从事卫生健康领域科学研究和临床实践的人才,入选后需继续全职在粤工作3年以上。

港澳地区专家、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专家2022年1月1日前在粤全职工作且符合条件的,也可申报揭榜。

领军人才项目揭榜对象年龄不作限制,青年拔尖人才项目揭榜对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出生日期在1983年1月1日及以后),中医药领域青年拔尖人才可放宽至45周岁(出生日期在1978年1月1日及以后)。

除负责人以外的团队其他成员,对年龄、学历、职称及在粤全职工作时间等不作要求。

(二)揭榜对象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职业道德,无犯罪和医疗事故记录,不存在违反兼职取酬、知识产权、保密约定、竞业禁止等相关规定和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的行为,不存在承担国家及省级科研项目被动终止、结题验收不合格等情况。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事业单位
1.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拟订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服务发展规划、年度 计划;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省本级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执行国家和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标准,拟订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则、流程标 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指导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承办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会计、统计、精算及分析工 作;承担省本级养老、工伤保险关系转移工作。 (四)承担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稽核内控工作;指导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法律事务。 (五)指导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档案管理,负责统筹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 (六)负责省属、军队驻穗、中央驻穗单位职工养老、工伤保险经办业务。 (七)负责确定省本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负责追偿省本级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 (八)执行省本级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和省政府授权支付的各项资金的财政预算及财务管理。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 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 业生就业政策,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完善技能类职业资格制度,负责技工 院校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01 主要职责
03 事业单位 05 领导分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2012)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9•【字号】清府办[2012]91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清府办〔2012〕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19日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修订)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粤府令第139号)和《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一)本市财政核拨、财政核补、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1.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2.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3.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4.事业单位间经费来源相同的岗位之间和财政核拨经费的岗位向财政核补的岗位,以及非经费自筹的岗位向经费自筹的岗位流动的人员;除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在我市范围内,非同级财政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或是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为单位领导而造成夫妻两地分居的情形。

(最新)广东省人才引进计划汇编


引进(yǐnjìn)创新科研团队
• 评审(pínɡ shěn)
1.初审
〔一〕初审工作由 专项办负责; 〔二〕专项办对拟 引进创新 (chuàngxīn)科研团 队的工作根底、学 术水平、创新 (chuàngxīn)能力、 研究方向、工程建 设目标进行审核, 并提出初审意见。
2.匿名函审
〔一〕匿名函审工作由专项办根据团 队研究的专业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 抽取国内外同行顶尖专家组成,对每 个团队进行匿名函审的专家应不少于 9名。
A 对在我市担任重大科技工程、重大工程工程首席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的领军人才,其工程经专家 评审确定为A类的,给予100万元创新资金资助。首次给予40万元资助,后续(hòuxù)资金视工程开展 情况自首笔资助款项拨付之日起3年内分期等额拨付。对于落户定居东莞的工程领军人才,给予20万元 的安家补贴。
A
经专家评审确定为A类的领军人才工程,给予创业工程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资助
。创业企业注册后,首次给予100万元资助,后续资金视工程方案进度的完成情况以及合同的
履行情况,自首笔资助款项拨付之日起3年内分期等额拨付。向每个引进领军人才工程提供
(tígōng)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5年内免交租金;或给予1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租金补
• 对年度检查不合格者,提出警告和整改措施,专项经费停发,连续2年检查不合格者, 终止发放
第十一页,共21页。
根本条件:
具有硕士以 上
学位或副高 以
上职称,在 业
内具有较高 声
望,年龄不 超
过60岁 ,并 符合(fúhé)
以下条 件之一者:
领军人才(réncái)申报
〔一〕具有3年以上海外工作背景,属于国际某一学科或 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能够引领产业开展走在 国际前沿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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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引进领军人才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引进领军人才的评审工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评审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注重业内专家和社会认可,突出工作实绩、科研成果和创新创造。

第三条评审工作在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等部门负责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立“省引进领军人才评审办公室”,一般每年组织评审1至2次。

第二章评审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引进领军人才的评审对象,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年龄一般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来粤工作不少于3年,每年在粤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
(二)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
务的专家学者;
(三)担任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
(四)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前两名完成者;
(五)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六)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七)海内外其他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引进重大创新项目领军人才的评审标准:
(一)在海内外承担过重大创新项目,拥有世界先进水平的项目成果,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
(二)在重大创新项目涉及的产业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或拥有市场开发前景的自主创新产品。

第六条引进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领军人才的评审标准:
(一)具有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的研究水平,近5年在本学科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
(二)获得国内外重要科技奖项或掌握重要实验技能、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

第七条引进经营管理领军人才的评审标准:
(一)具有宏观战略分析把握能力和较强的决策力、驾驭力和运作力,在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能够促进重大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获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第八条引进海外创业领军人才的评审标准: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世界一流,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
(二)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有海外创业成功经验,熟悉行业规则和国际惯例,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

第三章申报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省引进领军人才评审办公室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需要制定领军人才引进目录和年度引进计划,报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后发布执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物色确定引进人选后,按以下途径向省引进领军人才评审办公室申报:
(一)市、县(市、区)辖管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上报;
(二)省属单位,经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三)中直驻粤单位,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上报;
(四)其它非公有制单位,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上报。

第十一条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尚未有承接单位的人员,可直接向省引进领军人才评审办公室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领军人才的人选,须按要求填写《广东省引进领军人才申报书》,提交反映本人工作实绩、科研成果和创新创造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评审组织和审批
第十三条省引进领军人才评审办公室依据引进领军人才人选的专业领域,邀请国内外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广东省引进领军人才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专业评审小组实施评审工作。

评委会由9名以上专家组成,专业评审小组由7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省内、省外和国(境)外的专家各占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引进领军人才人选的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取匿名通讯评审的方式,由专业评审小组专家对评审对象的相关情况进行评价,写出评价意见。

评审实施部门综合专业评审小组意见后,确定提交评委会评审的人员名单。

(二)采取个人陈述、答辩提问、讨论评议等方式,由评委会对评审对象进行评审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评委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的列为报批人选。

第十五条报批人选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委组织部审核后,报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经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的领军人才名单,报
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五章评审纪律和监督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要遵守本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坚持评审原则和标准,对评审对象作出客观、公正、公平的评价。

第十八条评审实施部门和工作人员,要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评审实施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直接入选我省领军人才。

第二十一条实施本暂行办法的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安排解决。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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