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行政复议诉讼应对处理的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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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流程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流程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流程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重要的法律救济途径。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这两个流程。

一、行政复议流程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1、申请申请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 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等。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 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 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律师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策略

律师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策略

律师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策略在法律实务中,律师在代理案件时经常会涉及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

本文将探讨律师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的策略。

一、行政复议策略行政复议是指将行政行为纠正的权力交由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和处理。

当事人在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时,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作为律师,应该根据具体案情采取以下策略:1.深入分析案情并收集证据在行政复议中,律师首先需要对案情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

通过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案情经过、相关证据和诉求,为后续的操作提供基础。

除此之外,律师还应收集相关证据,如行政文件、证人证言等,以支持当事人主张。

2.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律师需要审核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具备法定的事项和条件等。

如果发现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出合理的辩护和证据。

3.合理运用复议程序复议程序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但律师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运用复议程序。

律师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递交复议申请,并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准确和合法性,以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的复议无效。

4.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能力作为专业的法律从业者,律师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能力。

律师可以通过法律文书的撰写、法律条文的解释等手段,为当事人的权益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同时,在提交复议申请时,律师应注意申请材料的风格、逻辑和格式,以提高复议机关对案件材料的审理效率。

二、行政诉讼策略行政诉讼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一种诉讼方式。

当复议申请被驳回或复议决定不服时,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律师应该考虑以下策略:1.确保诉讼权利的保护律师在行政诉讼中首要的任务是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律师应指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递交诉讼申请,并确保申请材料的规范和完备。

同时,律师还应协助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和事实,以支持其主张。

2.选择适当的诉讼请求和诉讼方式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律师需要选择适当的诉讼请求和诉讼方式。

如何应对土地征用补偿纠纷

如何应对土地征用补偿纠纷

如何应对土地征用补偿纠纷近年来,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用补偿纠纷成为一个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

土地征用补偿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牵涉到土地使用权、财产权以及民众的利益,因此有效应对土地征用补偿纠纷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的应对策略进行探讨,为相关人士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1. 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应对土地征用补偿纠纷时,首先要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的解决依靠的是法律的支撑,只有了解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熟悉土地法、拆迁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可行的维权途径。

2. 寻求专业法律援助面对复杂的土地征用补偿纠纷,单靠个人力量难以胜任。

因此,在遇到纠纷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是明智之举。

律师能够根据具体情况,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并代表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选择一位经验丰富、信誉良好的律师团队,能够更好地应对纷繁复杂的法律程序。

3. 建立合理的要求和诉求在应对土地征用补偿纠纷时,建立合理的要求和诉求是必不可少的。

要通过合法途径,明确自身权益,并将其具象化为合理的诉求,为争取合理的补偿提供依据。

主张合理、公正、公平的要求,使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更易接受,并提高解决纠纷的可能性。

4. 寻求和解与调解在土地征用补偿纠纷中,采取和解与调解的方法可以有效减少成本,缩短纠纷解决的时间。

寻求与相关部门或当事人进行平等、诚信的协商,争取达成妥善解决的结果,避免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的增加。

同时,调解机构的介入有助于中立化纠纷解决过程,使纠纷双方更易达成妥协。

5. 提起诉讼时要做好准备当和解与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时,诉讼是解决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的另一种方式。

在提起诉讼时,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收集好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准备充分的案情陈述和法律观点,以提高诉讼胜诉的可能性。

同时,要选择合适的时间和法院,以及有经验的律师代理,为最终胜诉奠定基础。

6. 关注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舆论压力在土地征用补偿纠纷中,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舆论压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近来,一些被征地农民以征收土地决定作出时不知道、系事后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知道为由,就省级人民政府多年前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大大超出了法定的60日申请期限。

实践中,各地方对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问题把握标准不一致。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依法行使权利,确保有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法律规定的正确实施,提出以下意见:一、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己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主张提出异议,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的,不能认定申请人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二、行政机关能够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法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的证据:(一)行政机关出具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出具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二)被征地农民出具的证实其被征收土地已张贴公告的证言等证据。

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三、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相关证据,但是能够举证证明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布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且在公告中载明了征收土地决定的主要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行政诉讼实务介绍

行政诉讼实务介绍

行政诉讼实务介绍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本文将介绍行政诉讼的相关概念、适用条件、程序以及一些常见问题。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行政机关的相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或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请求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是行政程序的一部分,它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治的重要手段。

二、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1. 行政行为存在违法行为。

行政行为违法是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即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具体规定。

2. 具有合法利益。

行政诉讼申请人必须依法享有合法利益,即该行政行为对其权益造成或可能造成实际损害。

3. 行政复议期限届满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作出。

行政诉讼的申请必须在行政复议期届满后6个月内提起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

三、行政诉讼的程序1. 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申请人应向具有行政诉讼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讼状中明确行政行为的依据、事实、理由以及要求。

2. 受理和交叉传唤。

人民法院在收到行政诉讼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并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行政机关。

3. 审查和调查。

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后,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有关事实和证据。

4. 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并邀请行政机关的相关人员出庭作证或提供相关材料。

5. 判决和执行。

法院在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或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如有必要,可以进行强制执行。

四、行政诉讼实务中的常见问题1. 行政诉讼时效问题。

行政诉讼时效是指行政诉讼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期限。

申请人必须在行政复议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提起。

2. 行政机关执行问题。

行政诉讼胜诉后,行政机关应按照法院判决或决定的内容迅速履行,但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可能存在拖延执行的情况。

3. 行政诉讼的证据问题。

行政诉讼申请人在提起诉讼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

《农村常见纠纷与处理法律实务》读书笔记模板

《农村常见纠纷与处理法律实务》读书笔记模板

1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有哪些情形? 2如果只办婚礼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婚姻有效力吗? 3重婚的含义以及重婚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4强制干涉他人婚姻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5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6如果男女订婚以后一方退婚,彩礼是否应该返还? 7法律规定的离婚方式有哪些? 8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有什么法律依据? 9在什么情况下,军人的配偶可提出离婚请求?
农村常见纠纷与处理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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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套丛书定位于基层农村干部,针对农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治安管理、廉政建设、农民纠纷及农村社会 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对干部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农村社会矛盾提供了解决办法。全书分为《农村干 部党风廉政建设实务》《农村干部素质修养与领导实务》《农村干部以法治村管理实务》《农村纠纷与处理法律 实务》和《农村常用法律与维权实务》五个分册,囊括了农村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对于农村领导干部加强和创 新农村社会治理,依靠法治来统筹农村社会力量、平衡农村社会利益、调节农村社会关系、规范农村社会行为, 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与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1劳动关系的建立是怎样界定的? 2劳动合同的含义、形式及其订立意义是什么? 3怎样确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工资? 4用人单位能否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其程序是怎样的? 5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应如何解决? 6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应当如何处理? 7我国法律对于加班加点有什么规定? 8如果企业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怎样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9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或有其他违反有关工资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服务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常见问题解析

法律服务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常见问题解析1. 引言在法律服务领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处理行政争议的常见方式。

本文将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常见问题进行解析,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应对这些问题。

2.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满意行政行为的决定或处理结果,向有行政复议权限的机关请求重新审查、改变或取消该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救济方式。

2.1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行政复议适用于任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罚、行政裁决和行政许可等。

但对于一些特定的行政行为,如国务院的某些决定和命令等,行政复议并不适用,需要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 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程序通常分为提交申请、受理审查、调查核实、组织听证、作出决定等环节。

申请人需要准备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2.3 行政复议的效力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行政复议案件作出的决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但如果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程序将替代行政复议程序。

3.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于行政行为不满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裁决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一种法律救济方式。

3.1 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其对当事人直接产生的法律效果的争议。

与行政复议不同,行政诉讼适用于任何行政行为,无论是国家行政行为还是地方行政行为。

3.2 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的程序主要分为立案受理、调解和审理、判决与执行等阶段。

起诉方需编写起诉状并提交给人民法院。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最终作出判决。

3.3 行政诉讼的效力行政诉讼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判决的内容进行执行。

但需要注意的是,执行行政诉讼判决时,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比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处理行政争议的方式,在其适用范围、程序和效力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差异。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 0号签发人:宋大涵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近来,一些被征地农民以征收土地决定作出时不知道、系事后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知道为由,就省级人民政府多年前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大大超出了法定的6 O 日申请期限。

实践中,各地方对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问题把握标准不一致。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依法行使权利,确保有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法律规定的正确实施,提出以下意见:一、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己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主张提出异议,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的,不能认定申请人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二、行政机关能够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法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的证据:(一)行政机关出具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出具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二)被征地农民出具的证实其被征收土地已张贴公告的证言等证据。

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三、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相关证据,但是能够举证证明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布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且在公告中载明了征收土地决定的主要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四、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或者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证据,但是能够举证证明申请人在征收土地决定作出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一)已经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自申请人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之日起:(二)已经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的,自申请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之日起;(三)已经领取征收土地补偿款或者收到征收土地补偿款提存通知的,自申请人领取征收土地补偿款或者收到征收土地补偿款的提存通知之日起;(四)已经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自申请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之日起;(五)对补偿标准存有争议,已经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协调的,自申请人申请协调之日起。

行政法行政复议的程序及救济途径

行政法行政复议的程序及救济途径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复议是处理行政争议的一种有效方式。

本文将介绍行政复议的程序及相关的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请求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出复议申请:当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应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通常需要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要求变更或撤销的行政行为等内容。

2. 受理与调查:行政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

调查包括听取申请人的陈述、收集相关证据、调阅相关文件等。

3. 复议决定:行政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规定,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复议决定可以是支持原始行政行为、变更行政行为、撤销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合理决定。

4. 履行和申诉:行政机关应按照复议决定履行相应的行政行为,同时,申请人如对复议决定有异议,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除了行政复议外,申请人还可以选择其他救济途径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救济途径:1. 行政诉讼:当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满意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一种通过法院来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2. 行政和解:行政和解是指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在行政争议解决过程中通过协商达成一致,通过调整行政行为或者给予一定补偿等方式解决争议。

行政和解可以减少纠纷的成本,达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3. 行政监察: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涉嫌违法或存在不当行为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行政监察机关将调查涉案行政机关并作出处理决定,以维护行政机关的公正和权威。

4. 咨询和建议:当申请人对某一行政问题需要咨询或者提出建议时,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

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复议制度的程序衔接要求

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复议制度的程序衔接要求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两种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二者的合理衔接对于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具有行政效力的决定、命令、处罚等的,申请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的法定程序。

行政复议制度的设立,旨在通过第一时间的内部解决机制,快速、有效地解决行政纠纷,防止诉讼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社会成本和司法资源浪费。

行政复议的机关有广泛的行政权力,包括撤销、变更、确认或者撤销并重新作出决定等。

复议结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接受裁决或进一步提起诉讼。

而行政诉讼则是指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后60天内,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没有行政复议程序的,申请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或者具有行政效力的决定、命令、处罚提起诉讼的司法程序。

在进行行政诉讼时,申请人必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诉讼合法性和诉讼利益等条件。

行政诉讼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其具有行使诉讼主导权以及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功能。

在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领域中,行政诉讼的特殊性质在于,其争议的对象往往是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及其具体实践,涉及广泛的社会利益和公共事务,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与制约作用尤为明显。

虽然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不同,但它们是相辅相成、紧密衔接的。

一般来说,当事人应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复议程序未能得到满意结果或未能提供明显的法律保障,则在规定时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会要求其先行提起行政复议或是直接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外,如果当事人在进行行政复议时,发现复议机关有超出其法定权限的行政行为或越权行为,可以向行政诉讼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性衔接,全面保障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综上,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复议制度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合理衔接对于实现司法公正、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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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瑕疵问题
• 被征土地权属、地类认定有误 • 对征地跨越两个村庄的,仅认定为一个村所有,土地权属 张冠李戴。 • 将基本农田认定为一般耕地,将菜地视为园地等。
工作瑕疵问题
• 社会保障资金没有落实 • 没有按要求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办法。
• 没有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保障标准、资金渠道、 支付方式。
工作瑕疵问题
履行程序不到位
被征土地权属、地类认定有误 社会保障资金没有落实
征地批复下发后长期未实施征地
未批先征,少批多征
工作瑕疵问题
• 履行程序不到位(1) • 告知程序瑕疵:①理解误区(2/3以上签名)?②告知对 象模糊(村委会或农民)?③张贴的场所界定不清(村、 组)? • 确认与听证程序瑕疵:①确认主体有误——以村委会盖章、 被征地村民代表签名代替被征地农民的确认;②确认放弃 听证的主体错误——以村委会盖章、被征地村民代表签名 代替被征地农民放弃听证申请;③听证会参会人员的组成 不符合要求;
被征土地使用人的四个自身问题
• 反复的集体复议、诉讼 • 滥用诉权 • 个别律师误导群众恶意复议和诉讼 • 错误理解地类术语,如“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四个对策
• 确保征地行为合法 • 注重收集保存资料 • 提供征地信息查询 • 认真审查争议焦点-----法律实务经验
四个对策
• 确保征地行为合法 • 严格执行土地征收程序【征地报批前程序和征地实施程
• 没有具体实施征地行为。 •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 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 法律依据:国发[2004]28号文件
工作瑕疵问题
• 未批先征,少批多征 • 征地批文没有下发甚至还没有组织征地报件,就开始进场 围挡清除青苗和地上附着物。 • 将拟征土地作为储备土地处理,甚至挂牌出让。
行政复议案件实务问题
• 征地批复的实体和程序问题(3)——法律依据 • 1999年3月2日《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 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报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201号)。
• 补偿安置标准偏低且调整滞后。 • 补偿标准弹性过大。 • 同地不同价。 • 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纠纷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法律/政策不完善问题
• 征地程序缺乏具体明确的评判标准
• 知情权、确认权、听证权保障的评判标准不明确。 • 公告发布的具体操作流程规定不明确。 • 现状调查确认的方式不确定。 • 土地权利人无权就土地征收决策本身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要 求听证。
• 以财政担保函承诺支付保障资金,事实上又没有到位。 • 法律依据:2006年4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 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 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
工作瑕疵问题
• 征地批复下发后长期未实施征地 • 没有按照规定发布征地和补偿安置公告。
• 没有开展征地补偿查询(2) • 法律依据:2014年9月23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
资厅发〔2014〕29号)
四个对策
• 认真审查争议焦点--法律实务经验 • 行政复议案件——重点注意四个实务问题 • 行政诉讼案件——重点注意四类案件 •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
两个风险点(案例)
例1:河北省永年县国际标准件产业城项目指挥部违法征 占土地案。 例2:河北省涞水县委县政府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案。 例3: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政府违法批地案。
例4:陕西蒲城县工业园违法征占土地和蒲城县交通管理局 违法占地案。
三类问题
• 工作瑕疵问题
• 法律/政策不完善问题 • 被征土地使用人自身问题
法律/政策不完善问题
• 公共利益标准模糊 立法对何为公共利益以及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等未做进一步 规定。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随意 • 行政机关为达到征地目的,在申请征地前或征地的同时, 经常根据征地的需要调整或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未批先占(招商引资项目) 象征性处罚后,补办征地手续,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行政复议案件实务问题
• 征地批复的实体和程序问题(1)——五个常见争议 • 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 告知、确认、听证是否到位?
• 是否包含基本农田? • 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偏低? • 征收土地公告是否规范到位?
行政复议案件实务问题
• 征地批复的实体和程序问题(2)——两个审查细节 • 复议申请人对市县报件材料“三性”主张异议,可以中止 复议并告知申请人另案处理; • 组织实施阶段的行为均不能作为审理征地批复行为的依据, 其对征地批复本身的法律效力没有影响。
征地行政复议/诉讼应对处理的法律实务
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 李金兴
• 近年来,因征地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始终处于高位 运行态势。 •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计表明,省政府本级2014年收到行政复议申 请270件,其中征地类行政复议案件145件,占53.7%;2015收到行 政复议申请383件,其中征地类行政复议案件319件,占83.3%; 2016年1月~8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24件,其中征地类行政复议案件 141件,占62.9%;2011年至2016年8月,国务院已通知省政府就征 地批复进行裁决答复的就有107件(2016年国务院裁决13件);以省人 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绝大多数也是征地案件,其中2014年 12件,占比100%,2015年46件,占比75.4%、2016年1-8月高达51件, 占比77.3%。反映出征地行政复议诉讼案件量多面广、矛盾集中、情 况复杂。 • 今天,与大家一起交流的内容是征地行政复议诉讼应对处理的法律实 务,主要包括两个风险点、三类问题和四个对策。
工作瑕疵问题
• 履行程序不到位(2) • 公告程序瑕疵:①公告内容被误解:“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视为 放弃权益”;②公告缺少行政复议救济内容;③公告未在“10日内”、 “45日内”的法定期限内发布。 • 法律依据: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 决定》(国发[2004]28号);《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 条、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2014年7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 [2014]40号)。
规范性文件审查----其他问题
• 一并提出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一并处理,无 权处理的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处理期间,可以依法中止复 议案件审理。
行政诉讼案件——重点注意四类案件
• 不服省政府复议决定(不予受理、驳回复议申请或变更征 地批复行为)可以提起诉讼,但对省级政府维持征地批复 的复议决定的只能申请国务院终局裁决 • 不服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纠纷案件作出的 复议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征地补偿安置纠 纷案件实行行政复议前置(裁决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给类 决定的统称,行政复议决定即属于其中一种类型),对有 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应依法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 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案件实务问题
• 行政复议受理条件问题 • 复议时效问题(申请期限60日及起算日) • 征地批复的实体和程序问题
• 规范性文件审查----其他问题
行政复议案件实务问题
• 行政复议受理条件问题 • 申请人主体不合格---自然人(并非本组所有或者其使用 的土地不在征地范围内的情形)、集体经济组织(未过半 数的村民不得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申请)。
行政诉讼案件——重点注意的四类案件
• 责令交出土地行政纠纷(诉讼案件)提交的证据材料(1)
• ①省政府征地批复及征地红线图;
• ②市政府转文通知;
• ③两个公告文本及张贴证明材料;
• ④市政府关于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及实施细则;
• ⑤补偿登记、复核调查材料及公示材料; • ⑥征迁指挥部的公告、签约须知、签约通知单、入户协商 记录;
序】,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
情权、申辩权、救济权和监督权、补偿安置权。
四个对策
• 注重收集保存资料 • 除收集保存“一书四方案”报件组卷资料外,还应对被征
地农民个人信息、体现张贴公告位置和时间的照片与视频、
法律文书送达回证、补偿登记复核材料、相关勘测认定单 位资质等存档备份,确保档案资料完整。
内容提要
两个风险点
三类问题 四个对策
失误、失职、渎职的区别
• 失误:是指行为人好的动机导致了差的结果,危害程度轻 微。
• 失职:是指行为人应做、能做而不做,危害程度严重。
• 渎职:是指行为人做了不应做、不允许做的事,危害程度 特别严重。
两个风险点(1)
• 土地征收审批的法律风险点(审核与批准)
行政复议案件实务问题
• 复议时效问题(申请期限60日及起算日) •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 见》(国法[2014]40号)。
行政复议案件实务问题
• 征地批复的实体和程序问题——需提交七种证据材料 • 市(县)政府请示文件; • 同级国土部门的审查意见; • 同级国土部门编制的一书四方案; • 呈报说明书附具的相关材料; • 四个方案附具的相关材料(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 况); • 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的相关材料; • 法律依据。
• 事实理由不明确
行政复议案件实务问题
• 复议时效问题(申请期限60日及起算日) • • • • • 收集征地公告证据 ①张贴公告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 ②被地农民出具的证言等证据; ③在已发布的第二个公告中载明了征收土地决定的主要内容; ④已经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或已经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的, 或已经领取征收土地补偿款,或者收到征收土地补偿款提存通知的, 或已经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或因补偿标准存有争议申请市(县)政 府进行协调的; • ⑤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信访、诉讼等其他途径知道 征收土地决定主要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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