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介绍详解
专题六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技术与标准研究

“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研究成果(2006BAJ05A05)村镇基础设施配置关键技术研究专题六村镇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技术与标准研究城市建设研究院清华大学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2010年7月目录第一章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研究内容与方法一、村镇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研究内容为解决村镇公共服务设施供给难题,提高公共服务设施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有关学者对村镇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配置内容、配置方法、配置途径和配置模式进行了长期研究,积累大量可供借鉴的研究成果。
1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配置目标一般认为,村镇公共服务设施(ruralpublicservicefacilities)是为农村社会提供各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设施,主要包括教育、社会保障、公共文化体育、公共医疗卫生、商业服务以及行政管理等配套设施。
在上述设施中,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是基本公共服务中的“基本”成分1。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提出,要求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和水平的均等化(消费均等和结果平等)、服务设施和条件及资源占有的均等化(条件均等和起点平等),以及赋予人们相同的权利和机会(权利平等及制度平等)。
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均等化过程中,设施配置项目应当符合村镇居民最为关切的实际需求。
根据中国改革发展研究院的问卷调查结果,国内专家普遍认为民生类与生产类公共服务是当前农民最关心、最急需、最直接和最现实的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基本医疗卫生、义务教育、公共基础设施、最低生活保障、农技支持、就业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治安、金融支持等,其中公共基本医疗卫生、义务教育最被关注。
农民自身的诉求也非常强烈,大量调研结果表明,村镇公共服务设施急待改善,在部分村庄,对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大大超出了对给排水、采暖等基础设施2。
2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村镇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是政府公共服务所要达到的水平、指标和要求,随着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企业化、市场化倾向愈加明显,全能型的政府逐渐衰落,取而代之以通过制定公共服务标准保证服务质量、引导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服务型政府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1.为了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满意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要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
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对象为中心,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规范管理目标是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提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水平,保障服务对象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人员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必须保障服务对象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权益,保障服务对象获得国家规定的免费技术服务,满足服务对象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及相关方面的需求。
5.本规范是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和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
第二章质量管理基本要求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规范管理包括机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基础设施管理、器械仪器设备管理、药品和避孕药具管理、技术服务过程管理、技术服务文书档案管理、环境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持续改进等。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立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组织,配备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人员,制定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机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逐步引入现代质量管理方法,创新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理念。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机构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组织的建立和质量管理标准、规范的组织实施。
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是本机构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成员,是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者。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督、考核评估、信息反馈机制。
省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XX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一)房屋标准及布局:1.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乡级医疗机构分娩区设:待产室、缓冲间(带)、分娩室,分娩区总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
2.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分娩区设:更衣室、卫生间、缓冲间(带)、待产室、刷手室、分娩室、隔离分娩室、污物处理间。
3.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分娩区总使用面积80平方米以上。
4.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分娩区总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5.分娩区应集中设在病房一端,远离不洁区域,保持空气流通,光线充足,环境清洁,安静。
6.分娩室内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
7.分娩区内各房间屋门应设自由门,窗户严密,有采暖、降温设备。
8.分娩区各房间应设足够量的电源接口,上下水道,便于使用。
9.产科母婴同室每床净使用面积,县级以上不少于6平方米,乡镇级不少于5平方米。
(二)设备标准:1.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乡级医疗机构基本设备:产床、器械台、婴儿秤、卧式身长测量器、血压计、听诊器、胎心听诊器(或多普勒)、骨盆测量器、局部照明灯、紫外线灯、石英钟、消毒接生及产道裂伤缝合器械、新生儿吸痰器、吸氧设备、输液和输血设备、新生儿复苏囊。
有条件的乡级医疗机构配胎头吸引器等。
2.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基本设备:在乡级医疗机构基本设备的基础上,增加胎心监护仪、产钳、胎头吸引器、输液泵、产后刮宫器械、新生儿抢救台、新生儿暖箱、新生儿窒息复苏抢救设备以及产妇应急抢救设备。
有条件的配空气消毒设备(如空气消毒柜)。
(三)人员标准:1.按照卫健委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相应级别配备助产技术人员。
2.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从事助产技术服务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必须具有助产士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经助产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省、市级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主任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县级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主任必须具有主。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长期性
综合性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是指 在农村地区建设和发展 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包括交通、水利、通信 、教育、医疗等领域的 基础设施。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具有 以下特点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建 设是为了满足农村居民 的基本生活需求,具有 公益性质,不以盈利为 目的。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建 设需要长期投入和持续 维护,不能一蹴而就。
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农村公共基础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我国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始于20世纪50年代,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覆盖了大部分农村地区。在改革开放后 ,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
地理条件不利
部分农村地区地理条件复杂, 给基础设施建设带来了一定的
困难。
村民参与度低
一些村民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缺乏了解和参与,导致建设过
程中存在沟通障碍。
提高建设效率与质量的方法与措施
加大资金投入
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 施建设的投入,同时引导社会
资本参与其中。
因地制宜规划
根据不同地区的地理条件,制 定适合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THANKS
感谢观看
农村公共基础设 施建设
汇报人: 2023-12-01
目 录
•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概述 •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内容 •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与资金来源 •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挑战与解决方案 •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案例分析
01
CATALOGUE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特点
公益性
总结词
该地区通过实施农村通信建设项目,加强了通信网络建设,提高了信息传递的速度和质量,推动了当 地信息畅通。
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配建标准

——
运动场地
——
——
社会保障
养老服务站
≥35㎡/床
——
每千人2床位控制,宜临近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非独立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
无害化公厕
≥10㎡/个
——
至少设置一处公共厕所,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设于公共建筑首层,非独立用地
垃圾收集站
——
——
建筑面积应控制在80~200㎡左右,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00m,应置于首层,独立用地
垃圾中转站
——
——
每2-3km2设置一座,用地面积800~3000㎡,独立用地。
农村再生资源回收点
——
——
建筑面积10㎡/处,服务规模0.48~0.64万人。宜与垃圾收集站合设,但应相对独立,不影响垃圾收集站作业。应设于建筑首层。
配电房
——
——
开关房用地面积不少于30㎡(6m*5m),配电房宜按单层双公变配置,用地面积不少于72㎡(9m*8m),电房应置于首层,独立用地。
教育机构
幼儿园
≥8㎡/生
≥13㎡/生
幼儿园应有独立用地,平均30生/班,户外活动场地生均使用面积宜≥4㎡/生,生活用房及教学用房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
托儿所
——
——
宜与幼儿园合设,非独立用地。其中6、9班幼儿园中宜加设1个托儿班;12、15、18班幼儿园中宜加设2个托儿班,设置规模可参照托儿所相关规范适当增加用地和建筑面积。
文化科技
综合文化站(室)
0.15-0立用地。
农家书屋
——
——
建筑面积100㎡,可与文化站等集中设置,非独立用地。
老年人活动室/星光老年之家
0.15-0.7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本标准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筒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保健机构内设计划生育科(室)、核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所载明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依据。
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申请增加技术服务项目的,须具备相应的能力,并由原发证部门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逐项审批。
一、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一)基本服务能力: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药具发放,避孕节育医学检查,放、取官内节育器(IUD)。
(二)工作场所和工作用房基本要求1、技术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2、手术室远离茅厕、垃圾堆、畜厩、污水沟等污染源;3、有诊室、咨询室、妇检室、手术室、药具室、观察室,其中手术室和妇检室必须分设;4、手术室面积12—16平方米,手术间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和天花板及边角光滑便于清洁消毒,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毛玻璃窗户,活动门,有纱窗和纱门,手术间内不设洗手池。
手术间外设缓冲区,有上下水道、水龙头和刷手池;必要时应有取暖和降温设施。
有必要的辅助用房。
(三)基本设备1、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妇科手术床单头冷光手术灯紫外线消毒车(灯)手术器械柜移动器械台高压消毒锅妇科冲洗设备术前洗手设备浸泡器械桶敷料柜输液器具放(取)宫内节育器包手术圆凳污物桶术后休息床2、诊断及检验设备B超妇科检查床生物显微镜及其它血、尿常规检验器材3、治疗及其他设备妇科病治疗(理疗)仪4、避孕药具专柜5、必要的宣传品和咨询挂图、模型(四)人员配备1、技术人员配备2—4名,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医学专业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并已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所有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服务类别相符的执业资格。
(五)规章制度1、有保证受术者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消毒、抢救、转诊等制度及人员岗位责任制;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行为准则、技术操作常规、规程及有关卫生技术标准等,文书齐全并成册可用;3、有必要的人事、财务和药、械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1.为了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满意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要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
坚持以人为本, 以服务对象为中心,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规范管理目标是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提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水平,保障服务对象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人员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必须保障服务对象的计划生育繁殖健康权益,保障服务对象获得国家规定的免费技术服务,满足服务对象计划生育繁殖健康及相关方面的需求。
5.本规范是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和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规范管理包括机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基础设施管理、器械仪器设备管理、药品和避孕药具管理、技术服务过程管理、技术服务文书档案管理、环境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持续改进等。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立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组织,配备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人员,制定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机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逐步引入现代质量管理方法,创新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理念。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机构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组织的建立和质量管理标准、规范的组织实施。
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是本机构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成员,是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者。
4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督、考核评估、信息反馈机制。
对工作结果进行记录、统计、分析、评估,并不断修正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保持技术服务质量持续改进。
(一)人力资源管理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人群和机构规模,依照工作目标和质量控制指标,制定发展规划,完善管理制度,明确人力资源管理的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办法,建立竞争、激励机制.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作任务和服务项目设置岗位, 确定岗位任职条件。
标准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标准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本文档旨在制定标准化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以提高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和效率。
以下是该标准的主要要点:1. 定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是指农村地区用于满足居民生活和经济发展需求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规范和要求。
2. 建设标准2.1 道路建设标准- 农村道路应具备良好的通行能力和耐久性。
- 道路宽度应符合交通流量,并考虑到农业交通需求。
- 道路铺设材料应经济实用、环境友好,且经过充分的设计和施工考虑。
-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完善,包括标识、标志、交通灯等。
2.2 水利建设标准- 农村供水系统应能稳定供应清洁饮用水。
- 农村排水系统应能有效排除雨水和废水,确保农田灌溉和环境卫生。
- 水利工程应符合当地自然条件和气候要求,经过合理设计和规划。
2.3 电力建设标准- 农村电力供应应稳定可靠,能满足农业生产和居民用电需求。
- 电力线路应符合安全要求,且供电质量应稳定。
- 农村电网应能提供可靠的供电服务,包括维护和故障处理。
2.4 通讯建设标准- 农村地区需要建立可靠的通讯网络,提供声音、图像和数据传输服务。
- 通讯设备和网络应满足农村地区的需求,并具备良好的覆盖范围和通信质量。
- 农村学校、医疗机构和政府办公室应有必要的通讯设备和网络支持。
3. 实施要求-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
- 监督和检查应加强,确保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 对于已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应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功能正常运行。
4. 结论制定标准化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对于提高农村地区的生活品质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以上所述标准应成为指导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以促进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以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来源:国家人口计生委财务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更好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所提供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规划、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的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和普通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城市区、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村级计划生育服务设施纳入农村社区建设,统筹安排。
第四条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人民群众的需求,综合考虑社会发展对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
第五条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温馨、亲切的建设理念,适应“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服务方式,满足农村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监测、培训指导、药具管理以及计划生育事故求助等全程服务的需要,做到功能齐全、设施配套、流程合理、安全卫生。
第六条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逐步提高建设水平;对人口压力大,资金有困难的地区,国家在投资政策上予以倾斜。
第七条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城乡总体规划,按照方便群众、有利服务的要求,合理布局,并应按照国家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申报、征拨所需建设用地。
第八条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应实行一次规划同期建设;资金投入确有困难的,可统一规划分期建设。
第九条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除遵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内容及项目组成第十条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规模应以辖区人口数量(包括流动人口)为基本依据,兼顾人口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分为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和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
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按辖区人口数划分为三类:一类站:辖区人口在50万人以上二类站:辖区人口在20-50万人之间三类站:辖区人口在20万人以下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按照服务范围划分为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和普通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
普通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根据其服务量和技术资源分为能施行基本的避孕节育手术(一类)和不施行避孕节育手术(二类)两类。
第十二条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应包括各类用房、技术装备及配套设施。
第十三条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各类用房应具备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咨询培训和药具管理等功能性用房及辅助用房。
宣传教育用房应包括视听室、服务大厅、宣传品制作室(县级)等;咨询培训用房应包括咨询室、特色咨询室、培训教室、示教室等;技术服务用房应包括男、女诊室、男、女治疗室、女性检查室、更衣室、洗手间、手术准备室、各类手术室、术后观察室、康复室、手术器械室、治疗室、B超室、乳腺诊断室、检验室、心电图室、X光室、理疗室、计费室、微机室、档案资料室、消毒室、污物处理室、非避孕药品库、医、护办公室、护理室、会诊室等;药具管理用房应包括药具展示自助室、药具发放室、药具库房等。
辅助用房应包括办公及食堂(备餐室)、车库、仓库、发电机房等附属用房。
第十四条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装备应包括视听、电教、检测、手术、临床服务、电子信息、药具储存等相关设备及流动服务车、船。
第三章建筑面积及有关指标第十五条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建筑面积按不同级别和类型分别确定。
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建筑面积:一类站:1800---2200平方米二类站:1500---1800平方米三类站:1200---1500平方米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建筑面积为800--1000平方米。
普通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一类建筑面积为300--400平方米,二类建筑面积为100—200平方米。
辖区人口超过80万或流动人口多、服务量大的地区,经申报批准,可在所列指标基础上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同类别面积指标上限的25%。
第十六条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参照表一确定。
表一: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使用面积分配表序号类别一类二类三类各类用房比率使用系数备注1 宣传教育100—120 80--100 60--90 8包括视听室、服务大厅、宣传品制作等。
2 咨询培训100—120 80--100 55--80 8 包括咨询、特色咨询、培训教室、示范教室等3 技术服务720—900 600-720 510--580 60包括问诊、检查、手术、护理及设备等用房4 药具管理80—100 70--80 45--70 7包括库房、管理室、展示厅等5 辅助用房200—260 180—200 130--180 17包括办公及附属用房使用面积合计(平方米)1200-1500 1000-1200 800-1000 0.65注:1、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面积指标,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总面积指标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2、附属用房包括汽车库、食堂(或备餐室)仓库、发电机房等。
第十七条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参照表二确定。
表二: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用房使用面积表 调整注: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的面积指标,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总面积指标范围内作适当序号 类别 中心乡m 2 普通乡 一类m 2 普通乡 二类m 2使用 系数 备注1 宣传教育 50--70 15--18 10—15 包括服务大厅、视听室等。
2 咨询培训 50--70 15--18 10—15包括咨询、特色咨询(普通乡二类无)、培训教室等。
3 技术服务 350--470 130--170 30—45 包括问诊、检查、手术、护理等用房。
普通乡二类只有问诊、检查用房。
4 药具管理 60--80 25--30 10—30 含 包括库房、管理室等5 辅助用房 90--110 35--44 10—15 含 包括工作及附属用房 使用面积合计(平方米) 600--800220--280 70—120 0.7第十八条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用地面积,建筑覆盖率不宜大于30%、容积率宜按0.5-1.0计算。
绿化面积应符合当地城乡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
第四章建筑布局及建筑标准第十九条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建筑应按服务功能和技术流程要求进行布置,做到分区合理,流线通畅,并设置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条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应邻近城镇主要交通道路,并有停车场和外接通路,便于机动车辆出入。
第二十一条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的检测、诊疗、手术消毒等用房应符合《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宣传教育用房应具备装置视听设备的条件。
特色咨询室,应满足隐秘、温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县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培训用房参照成人教育教室要求设置。
第二十四条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的药具储存用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康复室应有良好的朝向、通风和采光条件,每室床位不宜超过3个,可内设卫生间或邻近公用卫生间。
第二十六条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建筑装修,应体现“人文关怀”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有明显标识;内部装修应符合卫生、环保、温馨、亲切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的供电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
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和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应配备应急发电设备。
第二十八条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应有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九条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的排污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必须符合环保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在采暖地区宜采用热水供暖,夏热冬冷地区的手术、检查、护理、设备等有关技术用房宜设置冷暖空调设备,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和等于25℃的地区宜设置降温空调设备,并有通风换气装置。
第五章装备标准第三十一条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和普通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应按不同级别、类型和服务范围分别确定装备标准。
第三十二条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基本装备包括六类,具体参照表三配置。
表三: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基本装备表序号设备种类内容1视听电教设备放像设备、照相机、摄影机、触摸屏、刻录机、多媒体投影仪、显示设备等2检测设备双目显微镜、超声仪、血液分析仪、血凝仪、尿液分析仪、半自动生化分析仪、精子分析仪、酶标仪、乳腺诊断仪、X光机等3手术及临床相关设备手术灯、手术床、显微外科设备、麻醉呼吸机、心电监护仪、输氧设备、灭菌设备、高压消毒锅、红外(微波)治疗仪等4流动服务设施下乡服务机动车、船5电子信息设备计算机、服务器、网线、电话等6药具储存及其它设备转盘调剂台、冷暖排湿空调、医用冰箱、复印机、清洗设备、应急发电设备和其它土建配套设备等第三十三条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的装备包括六类,具体参照表四配置。
表四: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基本装备表序号设备种类内容1视听电教设备放像设备、照相机、触摸屏、多媒体投影仪、显示设备等2检测设备双目显微镜、超声仪、血液分析仪、血凝仪、尿液分析仪、半自动生化分析仪、酶标仪、乳腺诊断仪等3手术及临床相关设备手术灯、手术床、麻醉呼吸机、心电监护仪、输氧设备、灭菌设备、红外(微波)治疗仪等4流动服务设施小型机动服务车、船5电子信息设备计算机、服务器、网线、电话等6药具储存及其它设备转盘调剂台、冷暖排湿空调、医用冰箱、复印机、清洗设备、应急发电设备和其它土建配套设备等第三十四条普通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的装备包括六类,具体参照表五配置。
表五:普通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基本装备表(一类)序号设备种类内容1视听电教设备放像设备、触摸屏、显示设备等2检测设备双目显微镜、超声仪、血液分析仪、血凝仪、尿液分析仪、乳腺诊断仪等3手术及临床相关设备手术灯、手术床、麻醉呼吸机、输氧设备、灭菌设备、红外(微波)治疗仪等4流动服务设施小型机动服务车、船5电子信息设备计算机、服务器、网线、电话等6药具储存及其它设备冷暖排湿空调、医用冰箱、清洗设备、其它土建配套设备等普通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基本装备表(二类)序号设备种类内容1视听电教设备放像设备、触摸屏、显示设备等2检测设备超声仪等3临床相关设备灭菌设备4流动服务设施小型机动服务车、船5电子信息设备计算机、服务器、网线、电话等6药具储存及其它设备冷暖排湿空调、医用冰箱、清洗设备、其它土建配套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