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规定
卷二农业部第41、42、43、72号令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摘选)农业部第4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确保拖拉机驾驶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培训机构条件第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第四章培训业务管理第十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包括:(一)初学驾驶培训;(二)增驾车型培训;(三)与驾驶相关的其他培训。
拖拉机驾驶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由学员选择。
第十七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聘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教学人员。
第十八条申请参加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当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申请表》,交验身份证件。
第十九条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并提供学员素质评价、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等记录。
学员凭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参加拖拉机驾驶初考或增考。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五条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摘选)农业部第42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驾驶证业务。
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农机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农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机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预防农机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机安全生产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培训对象1. 农机驾驶员、操作员;2. 农机维修人员;3. 农机管理人员;4. 与农机安全生产相关的人员。
三、培训内容1. 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2. 农机安全操作规程;3. 农机事故案例分析;4. 农机安全防护知识;5. 农机维护保养知识;6. 农机应急救援知识。
四、培训方式1. 理论培训:采用课堂讲授、现场演示、案例分析等方式进行;2. 实践操作培训:组织学员进行农机操作实践,培养实际操作技能;3. 在线培训: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农机安全教育培训。
五、培训时间1. 新农机驾驶员、操作员: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2. 农机维修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3. 农机管理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5学时;4. 与农机安全生产相关的人员:培训时间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六、培训考核1. 理论考核:以书面考试或口试形式进行;2. 实践操作考核:以实际操作演示或技能考核进行;3. 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资格证书。
七、培训管理1. 建立农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学员培训情况;2. 定期对农机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培训质量;3. 对农机安全生产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4. 加强农机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提高全社会农机安全意识。
八、培训经费1. 农机安全教育培训经费由农机管理部门、农机企业及农机操作人员共同承担;2. 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监督培训质量,确保培训经费合理使用。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农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废止

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快速发展,拖拉机作为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机械设备,其驾驶安全与操作技能的培训一直备受重视。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技术的进步,原有的培训管理办法可能不再适应新的发展需求。
因此,为了更好地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提高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效果,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以废止旧有的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提高拖拉机驾驶员的技能水平,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技能为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培训质量,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章培训机构的资质与管理第四条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合法的经营资格、完备的教学设施、合格的教练员队伍等。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包括学员档案管理、培训课程设置、教练员管理等,确保培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六条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对教练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教学能力和安全意识。
第三章培训内容与要求第七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理论知识应当包括拖拉机的构造原理、安全法规、维护保养等方面的内容;实际操作应当包括起步、行驶、停车、倒车、田间作业等技能。
第八条培训课程应当根据学员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个性化设置,确保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九条培训机构应当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如多媒体教学、模拟驾驶等,提高培训效果。
第四章培训考核与发证第十条学员完成培训课程后,应当参加由相关部门组织的考核。
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第十一条考核合格的学员,由相关部门颁发相应的拖拉机驾驶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拖拉机驾驶资格证书应当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定期进行复审。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培训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农机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农机培训学校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学员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机培训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学校成立农机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机培训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管理。
2. 设立教务处、培训部、财务部、后勤保障部等职能部门,负责农机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培训内容1.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农机操作技能、农机维修保养、农机法律法规、农机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知识。
2. 培训课程设置要符合国家农机培训大纲要求,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四、培训对象1. 面向广大农民、农机手、农机维修人员等,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备一定文化程度。
2. 培训对象应具备一定的农机操作基础,能独立完成农机作业。
五、培训方式1. 采用集中授课、现场教学、实习实训、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培训方式。
2. 教师应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能够满足学员的学习需求。
六、培训管理1. 教务处负责制定培训计划,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学质量进行监督。
2. 培训部负责学员报名、学籍管理、考核发证等工作。
3. 财务部负责培训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培训经费合理、合规。
4. 后勤保障部负责培训场地、设备、资料等后勤保障工作。
七、师资队伍1. 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2. 定期组织教师参加业务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3. 建立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八、学员管理1. 学员应按时参加培训,遵守培训纪律,服从管理。
2. 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如遇困难,应及时向教师或管理部门反映。
3. 学员完成培训课程,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九、教学质量管理1. 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对教学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2. 定期开展教学检查,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3. 对教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十、考核发证1. 培训结束后,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2. 学员如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由学校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农机培训管理制度

农机培训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农机培训工作,提高农机操作员的技能水平,保障农机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农机培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培训机构的管理1、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培训工作的规范运作和高效推进。
2、培训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教务部门,负责培训课程的安排、学员的管理及考核工作,确保培训进程的顺利进行。
3、培训机构应当招聘具有丰富农机操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教练员,确保培训课程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4、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学员管理制度,包括学员档案管理、考勤管理、成绩管理等,确保学员的信息真实完整,学习纪律严格。
5、培训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教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提升,提高他们的教学和管理水平。
三、培训课程的设置1、根据农机操作员的不同需求,分别设置初级、中级和高级的培训课程,确保培训课程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2、培训课程应当根据农机的种类和型号进行分类设置,使学员能够对不同的农机设备有深入的了解和专业的操作技能。
3、培训课程应当合理安排教学进度,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确保学员能够真正掌握农机操作的技能和方法。
四、培训教学的实施1、培训教学应当严格按照课程计划进行,教官应当提前准备教学材料和讲义,确保教学内容的完整和系统性。
2、培训教学应当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引导学员学会理论知识的应用和操作技能的运用。
3、培训教学应当注重实际操作,安排学员进行农田实操训练,使学员能够真正掌握农机操作的技能和方法。
4、培训教学应当注重学员的实际表现,及时评价学员的学习情况,给予及时的指导和帮助。
五、考核评定1、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考核制度,包括理论考试、实操考核等,确保学员的学习成果能够得到客观的评价。
2、考试考核应当根据培训课程的难易程度和学员的学习情况,设置合理的考试内容和标准,确保考核的公平和公正。
3、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当颁发合格证书,证实学员具备相应的农机操作技能和能力。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细则

2024年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提高拖拉机驾驶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保障农业机械化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的备案、培训、考试、发证、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本、规范管理、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人员,并应当建立健全培训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章培训机构的设立第六条设立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设立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训练场地;(二)有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工具;(三)有符合条件的教练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培训计划;(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颁发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培训内容与要求第九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部分。
理论知识包括拖拉机结构原理、安全驾驶、农业机械化法律法规等;实际操作技能包括拖拉机的启动、行驶、转向、停车等操作。
第十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教学大纲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教材和教学设备,并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学员的学习和考试情况。
第十二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对学员进行安全驾驶教育,提高学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拖拉机驾校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学员、教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本驾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组织与管理1. 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驾校安全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2.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协调。
3. 安全管理办公室成员由校长、教学主管、教练员、行政人员等组成。
三、安全教育1. 对全体学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学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讲座,邀请交警部门专家进行授课。
3. 教练员在授课过程中,必须强调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学员掌握安全驾驶技能。
四、教练车辆管理1. 教练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2. 教练车辆上应配备灭火器、安全锤、急救包等安全设施。
3. 教练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拼装,严禁超载、超速行驶。
五、训练场地管理1. 教练场地应保持整洁、宽敞,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2.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在禁行区域进行训练。
3. 加强对训练场地的安全巡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六、学员管理1. 学员必须持有效证件参加训练,遵守驾校各项规章制度。
2. 学员在训练过程中,必须服从教练员指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3. 学员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驶,不得在训练过程中嬉戏打闹。
七、事故处理1. 发生事故时,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立即向驾校报告。
2. 驾校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处理事故。
3. 事故发生后,驾校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八、奖惩制度1.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个人和集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驾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2024年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市场,提高拖拉机驾驶员的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是指对申请拖拉机驾驶资格的人员进行的驾驶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设立、培训、考试、发证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本、公平竞争、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培训机构的设立与管理第五条设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二)有满足培训需要的教练员队伍;(三)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四)有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保障。
第六条申请设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农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学员培训情况,并按照规定向农机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培训内容与要求第九条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内容应当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拖拉机结构原理、驾驶操作技能、维护保养知识、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等。
第十条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教学大纲进行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一条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教材和教学设施,不得使用未经审定的教材和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设施。
第十二条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对学员进行实际操作培训,确保学员掌握拖拉机的安全驾驶技能。
第四章考试与发证第十三条拖拉机驾驶员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两部分。
理论考试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拖拉机相关知识;技能考试包括场地驾驶、田间作业、道路驾驶等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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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规
定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1号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7月14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五日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确保拖拉机驾驶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
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国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保证质量的原则,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实行资格管理。
第四条拖拉机驾驶人员需提供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记录,方可参加拖拉机驾驶证考试。
第二章培训机构条件
第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第六条教学场所
(一)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平方米,总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
(二)有单独的办公用房;
(三)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
第七条教学设备
(一)有5台以上检验合格的教练车辆,并配备相应的农机具,配套比例不低于1:2;
(二)有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和主要零部件实物;
(三)有必要的电教设备。
第八条教学人员
(一)教学负责人应当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三年以上;
(二)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教练员应当持有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机型5 年以上安全驾龄,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
第九条组织管理制度
(一)有完善的教学制度,包括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及车辆管理制度。
(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三)有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十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并附具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
(三)教学设备清单;
(四)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
(五)组织管理制度;
(六)生源预测情况。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后,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合格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三条现场评审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不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教学场所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培训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包括:
(一)初学驾驶培训;
(二)增驾车型培训;
(三)与驾驶相关的其他培训。
拖拉机驾驶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由学员选择。
第十六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发的教学大纲,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财务应当独立。
第十七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聘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教学人员。
第十八条申请参加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当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申请表》,交验身份证件。
第十九条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并提供学员素质评价、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等记录。
学员凭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参加拖拉机驾驶初考或增考。
第二十条教练车应当按拖拉机登记有关规定取得教练车牌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报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
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第二十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一)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
(二)歇业一年以上的;
(三)申请终止的;
(四)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限期整改仍拒不报送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批准、变更和注销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考核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现有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