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股权离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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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公司离婚股权分配方案

合伙公司离婚股权分配方案

合伙公司离婚股权分配方案合伙公司离婚股权分配方案一、背景介绍在合伙公司中,离婚是一种常见的情况。

离婚涉及许多问题,包括财产分配和股权分配。

本文将讨论合伙公司离婚股权分配方案。

二、离婚股权分配原则合伙公司离婚股权分配的原则通常遵循以下几个方面:1. 公平性原则:合伙公司离婚股权分配应当公平公正,确保离婚双方在离婚后拥有合理的财产和股权。

2. 财产状况原则:离婚后的财产分配应根据离婚时合伙公司的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确保离婚双方在财产分配上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3. 婚姻贡献原则:考虑到婚姻期间各方的贡献,比如投入的时间、精力、专业知识和经验等,离婚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贡献。

4. 业务发展原则:参与合伙公司的配偶在婚姻期间有可能为该公司的发展提供了积极的贡献,离婚时应考虑此点。

基于以上原则,下面将介绍合伙公司离婚股权分配的具体方案。

三、合伙公司离婚股权分配方案1. 股权评估在开始股权分配之前,需要对合伙公司的股权进行评估。

评估应由一家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确保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股权评估结果将用作股权分配的依据。

2. 共同创办合伙公司的情况如果离婚双方共同创办了合伙公司,一般情况下,他们应平等分享离婚前合伙公司的股权。

这是因为共同创办者在合伙公司的发展中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3. 配偶参与度的考虑对于仅一个配偶参与合伙公司经营的情况,配偶的股权分配应由以下因素考虑:a. 配偶对合伙公司发展的贡献:考虑配偶在合伙公司的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比如带来的客户资源、市场拓展能力、专业技能等。

b. 配偶在合伙公司中所持股权的比例:如果配偶已经拥有一部分股权,应根据先前的股权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4. 财务贡献的考虑对于离婚双方在合伙公司中的财务贡献,可以根据各自投入的资金比例来确定股权分配。

比如,如果离婚双方之一在公司成立时投入了更多的资金,相应地,他/她将获得更高比例的股权。

5. 资产分配的考虑除了合伙公司的股权分配,还应考虑到离婚后各方在其他方面的财产分配。

离婚时股权的常见处理办法

离婚时股权的常见处理办法

离婚时股权的常见处理办法离婚案件中,所有的财产类型中,股权分割是最复杂、最多变的问题。

它既不能被简单地划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毫无关系;也不会统统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平分。

夫或妻持有的股权是个人股权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东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实际股东还是隐名股东,股权(或股票)转让是否受到限制,公司的股权结构及章程规定情况,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等等都会影响到最终的股权处理结果。

笔者结合本人的咨询、办案实践以及现实中的众多处理经验,将生活中常见的离婚股权处理办法总结如下:一、股权属个人财产,只分收益不分股权。

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是指用个人婚前财产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权。

这部分股权本身属于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此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润分红,股价上涨抛售增值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例如,男甲方与女方乙2006年办理结婚登记,甲2004年出资30万入股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占股比例为50%。

这50%的股权便是甲男的个人财产,但最近二年以来,该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30万(2007年)、40万(2008年),那么甲由此获得的股权收益15万、20万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分。

二、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视属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而采取不同办法(一)对股份公司的股票以直接平均分割为基本原则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与有限公司不同,不存在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如果双方没有另行协商一致,一般以平均分配为原则。

新婚姻法离婚婚前财产分割

新婚姻法离婚婚前财产分割

新婚姻法离婚婚前财产分割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往往都是夫妻产生纠纷的矛头,一般来说夫妻生活期间的财产都是属于共同财产,但是也并非完全如此。

所以下面是我为大家介绍关于新婚姻法离婚婚前财产分割的相关知识。

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

一、新婚姻法离婚婚前财产分割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婚前财产没有约定属于共有吗

婚前财产没有约定属于共有吗

婚前财产没有约定属于共有吗在离婚时,一定会有财产分配这一项,这时候会考虑到婚前财产是个人所有还是共同所有的问题。

婚前财产没有约定属于共有吗?接下来,来为大家详细解答这个问题,希望大家在看完下面的问题后,能够了解关于夫妻财产的归属问题。

一、婚前财产没有约定属于共有吗婚前财产,是一个法律名词,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在没约定财产协议的情况下,婚前财产产生的收益、法定孳息(股权收益、房租之类的)才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原物和价值增值部分不属于共同财产。

二、婚前买房算是个人财产吗婚前买房的情况多种多样,法律后果也不同,这里我给大家说两种最常见的情况:1、婚前自己出资或者家人出资购房,付全款的,写在自己名下,那无论房产证是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这样的房屋都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会进行分割。

2、如果是婚前贷款购房,自己或者父母帮着付的首付,登记在自己名下,无论结婚以后自己还的贷款,还是对方还的贷款,离婚的时候,房子还会判归婚前购房这一方,但对于婚后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增值,这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折算下来后给对方一半的补偿款。

这样就能看得出来,婚前购房,如果不想以后和对方有任何关系,那最安全的方式就是婚前全款购房。

如果没有这个能力,那婚后还贷部分,可以让父母出资帮你还,并且约定这是对你个人的赠与,如此一来呢,贷款的房屋,婚内没有使用到夫妻共同财产,那离婚时,也就不必给对方补偿款了。

三、婚前买房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吗婚前买房合同上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这属于共有关系。

并且即使普通朋友及任意关系的两人或多人也都可以成为房产证上的共有人。

同时,共有关系又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既可以约定按份共有也可以约定共同共有。

贷款的时候也可以以两个人的名义申请。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婚前财产没有约定属于共有吗的相关法律问题。

浅析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共同股权分割

浅析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共同股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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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共同股权分割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口李 建
( 华中科技 大学文华学院 湖北武汉 4 0 7 3 04)
摘 要: 婚姻关 系的解除不仅意味着夫妻身份关 系的解除 , 同时也表 示着共 同财产 关系的消灭。其 中有 关夫妻 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 也越来越繁 杂, 犹以共同股权分割 最为特 别。现 行 婚姻 法》 虽相对以前做 了大幅度 的改进 , 但在 夫妻共 同财产分割 只做 了原 则性 的规 定, 在具体 实践中的可 操 作性并不强, 我们 必须结合 《 司法》 《 公 、 证券法》 等相 关法律 法规 才能处理好相 关案件 , 因此 夫妻共 同股权 的分割 往往 成为人 民法院审理 离 案 婚


权分 割 问题 研 究原 则 ; 同时 夫妻共 有财 产投 入 公司 后 , 妻 即丧 失 夫 了对 该财 产 的所有 权 ,对该 不 享有 所有 权 的财 产进 行处 分则 有违 法理 : 且, 夫妻 共 有股权 进 行 分割 , 并 对 这与 公 司法 所确 定的 资本 确定 、 资产 维持 、 本不 变 的三项 原 则相 悖 。分割 论者 则认 为 夫妻 资 股权 与一 般夫妻 共 同财 产权 一样 , 可 以分 割 的 。 是 ( )婚 姻 法》 公 司法 法律 法规衔 接 间的真 空地 带较 多 二 《 与《 等 1 股权 现金 价 值分 割 困难 . 《 关于 适用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婚 姻 法>若 干 问题 的解释 》第 - 卜 六 条对 股权 转让 做 出 了规定 ,但其 所 调整 的仅 仅局 限于夫 妻双 方 就 出 资额部 分或 全 部转 让给 该股 东 的配偶 , 夫妻 双 方就 Ⅲ 资额 或 转 让份 额和 转让 价格 等 事项 协商 一致 这两 种 情况 ,而排 斥 了夫 妻

对婚前个人成立的公司离婚时的分割问题研究

对婚前个人成立的公司离婚时的分割问题研究

会 代 其夫 开具 业 务上 的支 票 。二零 零九 年二 月 , 妻感 情不 和 , 夫
黎 云 搬 出二人 共 同居 住 的地方 , 同月, 牛潇 将 其持 有汽 车修 理公 背道 而 驰 , 论上 得 不到 支持 , 理 审判 实 践 中也不 可行 。第二 种观
司的股 权 全部 转 让给 了其父 牛义 仁 ( 名) 黎云 认为 , 化 。 其在 公 司
二零 零九 年九 月诉至 人 民法 院 。请 求予 以撤销 该股 权转 让 。法 限 责任 公 司的股 东 以其认 缴 的 出资额 为 限对公 司 承担 责任 。 ”因 院受 理 了此案 。 此 , 司作 为一个 以营利 为 目的的法 人 , 公 必须有 其可 控制 、 支配 可
对于 该案 如何 处 理 , 三种 不 同意 见 : 有

颇 , 反 相关 法律 法规 , 由下 文 详述 。 违 理
二 、 割方法 及法 理 分析 分
家汽 车 修理 有 限责任 公 司 , 牛潇 出资 4 5万元 , 9%股 份 , 占 0 万
进 儒 出资 5万元 , 1%股 份 。一九 九 九年 七 月十三 曰, 潇与 占 O 牛
笔者 认为 , 上文 案例 的第 一种 意见严 重违 反 了我 国《 婚姻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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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前个人成立的 公司离 婚 的 分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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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 文通 过一 则真 实案 例 , 阐释对 婚前 个人成 立 的公 司 离婚 时 的分割 问题 , 包括 股权 及 收益 的分割 及 其立 法缺 陷 , 进 而论 述 婚姻 家庭 纠纷 与企 业股权 纠 纷属 不 同法律 关 系 , 纠 纷 不应 涉及 个人股 权 问题 , 离婚 最后 提 出立 法 完善 建议 。

婚姻法中婚前财产保护争议的案例分享

婚姻法中婚前财产保护争议的案例分享

婚姻法中婚前财产保护争议的案例分享婚姻是人生中一段重要的阶段,而婚前财产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婚姻中,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分配是一个热点话题。

根据我所了解的案例,以下是几个婚姻法中婚前财产保护争议的鲜活案例分享,希望可以给读者提供一些启示和参考。

案例一:李华与王明的婚姻财产纠纷李华是一名成功的企业家,他在婚前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财富。

与此同时,王明是一名普通职员,没有太多的财产。

两人在婚后幸福生活了五年,但最终走上了离婚的道路。

在离婚过程中,李华主张他的婚前财产应该由他自己独自保留,而王明则认为这些财产应该共同分配。

法庭最终判决,根据《婚姻法》,婚前财产应当由个人独自所有,但如果在婚姻期间对婚前财产进行了共同维护、管理、积累,且未说明是否共同所有情况下,应当进行分配。

案例二:张敏与杨明的婚前购房争议张敏和杨明在婚前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

然而,他们在婚后不久就出现了一系列矛盾和纠纷,最终以离婚收场。

在离婚过程中,他们对婚前购买的房产归属问题产生了分歧。

张敏主张这套房产应该由她独自所有,因为她是购房的出资人,而房产证也是以她的名字登记的。

杨明则认为这套房产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购房过程中,两人共同承担了贷款还款责任。

法庭最终判决,根据《婚姻法》,婚前购买的房产,如果产权证上只登记一方的名字,那么此房属于个人财产,否则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三:王小明的股权纠纷王小明在婚前是一家公司的创始人,持有该公司的大部分股权。

然而,在婚后几年,公司发展迅猛,股权价值大幅增长。

与此同时,他的婚姻也出现了问题,最终以离婚收场。

在离婚过程中,王小明的妻子要求获得一部分股权作为离婚补偿。

王小明坚持认为这些股权是他婚前个人财产,应当由他自己独自所有。

法庭最终判决,根据《婚姻法》,婚姻期间个人取得的非婚前财产,经济增值部分,应当根据夫妻共同贡献原则进行适当分配。

这些案例反映了婚姻法中婚前财产保护引发的争议。

根据我所了解的相关法律,婚姻法规定了婚前财产的保护原则和分配原则,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争议和辖区之间的差异。

婚前原始股,婚后上市产生的增值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原始股,婚后上市产生的增值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原始股,婚后上市产生的增值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婚前取得公司原始股,婚后公司上市,原始股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案情简介向某与吴某系夫妻关系。

婚前同居前,吴某持有公司股份77283股。

同居至结婚前,因公司派股和受让股份等情形,吴某持有的股份增加至98239股(同居期间增加20956股)。

婚后,经过公司派股、受让及售出股票后,在公司上市之前,吴某持有的股份总量为94566股,公司上市后又经过公司配股,截至向某起诉时,吴某持有股份113479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加15240股),市值约为4110209.38元。

2015年11月公司上市后,吴某所持股票一年内不得转让。

2016年,向某起诉离婚,请求分割吴某名下所持的公司股份等共同财产。

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将吴某名下的所有股票予以冻结。

一审法院认为,二人同居前吴某拥有的77283股原始股及公司上市后的增值部分(自然增值)系吴某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同居期间增加的20956股应视为双方的共有财产,同时考虑到双方的收入状况和公司派股情况,一审判决向某享有40%份额,即8382股,吴某享有60%份额,即12574股。

婚后至起诉前,增加的15240股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各占50%的份额,即7620股。

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判决吴某名下全部113479股的60%(68087股)归其所有。

二审法院认为,吴某在与向某同居前取得的股份并未与同居及婚后增加的股份产生混同,应为吴某个人财产。

公司上市后产生的增值部分是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而非人为原因,故该增值部分亦为个人财产。

同居期间及婚后新增的股份,一审分割并无不当。

故二审判决驳回向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裁判思路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吴某婚前持有的原始股应如何认定,吴某名下的股份应如何分割。

法院对此的裁判思路如下:首先,吴某名下股票具有如下特点:其一,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吴某所持股票的婚前持有部分和婚后增加部分非常清晰,没有发生混同;其二,股票增加与增值的时间节点十分清晰,二者未混同;其三,不同于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在同一账户内同时存在股票与个人资金的情况,吴某所持原始股发生变化时,公司将其变更后的情况登记在股东名册之上,其持股与其个人资金并未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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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股权离婚分配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夫妻财产不像以前那样单一,如今的夫妻财产包括了现金、房产、知识产权、股份等等。

针对不同性质的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分割情况是不同的。

那离婚时股权分割是怎样的呢?
一、夫妻之间有约定
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分割。

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

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收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之间无约定,就此产生纠纷
离婚时夫妻就股权分割产生纠纷怎么处理?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直接转让
1、召开股东会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同意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作为受让人的夫妻一方必须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

在实践中往往因为这三个条件不符合,所以难以实施。

(二)作价补偿
把持股夫妻一方应分割给另一方的股权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全部股权仍归原持股人一方所有。

如果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体现分割的公平、公平原则,则只有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对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进行评估后方可进行。

如果不放心,可以请专业的律师代为处理。

(三)拍卖分割
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在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以将其拍卖再对其进行分割。

离婚股权的分割可以根据以上几种方法分割,但是由于股权的价值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处在不断变化之中,要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产的净产值、盈亏情况,特别是前一段时间的红利分配情况等因素。

要是在这方面遇到了什么问题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一下我们离婚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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