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热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试行)
电压等级接入系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电压等级接入系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首先,发电机组接入系统的安全性评价需考虑接入系统的电压等级及其对配电网的影响。
在接入系统中,应根据发电机组的额定电压、频率及并网时的电压等级进行评价,并确保接入系统能够稳定地切换至配电网的电压等级。
其次,安全性评价需考虑发电机组的并网保护系统。
发电机组并网时,需配备相应的保护装置,如欠频、过频、过压、欠压等保护功能,以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
并网保护系统应符合国家标准,并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护。
此外,安全性评价还需考虑发电机组接入系统的自动化控制功能。
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能够实现发电机组的快速、稳定地接入配电网,并在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地隔离故障,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
最后,安全性评价还需考虑人员的安全。
在发电机组并网过程中,需确保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以保障人员在发电机组并网过程中的安全。
总之,发电机组接入系统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是多方面综合考虑的结果,需要考虑接入系统的电压等级、并网保护系统、自动化控制功能以及人员的安全,在评价中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和人员的安全。
抱歉,我无法完成这个要求。
江苏省光伏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程序

苏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程序根据国家电监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场〔2007〕40号)等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秩序,提高安评质量,便于发电企业及时做好机组并网安评工作,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安评计划安排和办法南京电监办根据江苏省新机组投产计划和已运行机组情况,制定半年度发电企业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安评)工作计划。
并网安评按照《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华东电监安全〔2006〕186号)和《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标准》(简称安评标准)进行。
二、安全性评价机组范围1、江苏省所有新建并网发电机组均要进行并网安全性自评价,编写《新建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自评价报告》(简称新机自评报告)。
其中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35兆瓦及以上的燃气轮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和抽水蓄能机组均要进行现场并网安全性评价,该类机组称为“现场安评机组”。
新建发电机组为2007年10月1日后建成投产的机组。
2、已投运的所有“现场安评机组”根据南京电监办的安评计划进行并网安全性自评价和现场评价工作。
三、新建机组自评价1、国家电监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必须“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为规范江苏省新建机组并网安评和商业运营程序,江苏省所有新建发电机组完成并网安全性自评价且合格后才能进入商业运营。
2、发电企业根据《安评标准》进行自评价,编制《新机自评报告》,并报南京电监办安全监管处(六份)。
3、南京电监办组织专家对《新机自评报告》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发电企业和有关单位。
4、审查合格的机组,满足了进入商业运营的自评价要求,进入商业运营时间不得早于《新机自评报告》报送时间。
5、审查不合格的机组,发电企业应进行整改,重新进行自评价,直至审查合格。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 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
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
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 年。
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价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能;(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公正、客观。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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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
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
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价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能;(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江苏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评分标准 - 国家电力监管

江苏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评分标准二○一三年一月说明国家标准《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GB/T 28566-2012)已于2012-06-29发布,2012-11-01实施。
为统一评价标准度量,使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便于电力企业和评价机构准确把握评价标准和尺度,江苏电监办根据标准评价项目内容及其重要程度,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评价分值和评分标准,制定《江苏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评分标准》,进一步规范发电机组安全性评价工作。
风力发电场和太阳能(光伏)发电站并网安全性评价另有标准。
原江苏电监办印发的《江苏省热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和《江苏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同时废止。
江苏电监办2013年1月23日目次 (II)前言 (III)引言 (IV)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必备项目 (4)5 评价项目(2000) (7)5.1 电气一次设备及系统(800分) (7)5.1.1 发电机(200分) (7)5.1.2 变压器与高压并联电抗器(150分) (9)5.1.3 高压电气设备(300分) (11)5.1.4 厂(站)用电系统(50分) (16)5.1.5 防止电气误操作技术措施(100分) (18)5.2 电气二次设备及系统(1000分) (19)5.2.1 励磁系统(100分) (19)5.2.2 继电保护(240分) (24)5.2.3 安全自动装置(50分) (29)5.2.4 静止变频器(SFC)(50分) (32)5.2.5 调度自动化(170分) (34)5.2.6 电力系统通信(160分) (40)5.2.7 直流系统(100分) (44)5.2.8 一次调频(80分) (47)5.2.9 二次系统安全防护(50分) (52)5.3 调度运行及安全管理(200分) (54)5.3.1 调度运行(55) (54)5.3.2 安全管理(145) (5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3篇)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
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
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价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能;(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公正、客观。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办安全72号: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办安全 [2009]72号
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
行)》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电监会组织制定了《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现印发试行,请依此开展发电机组并网安全评价的相关工作。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主要内容分为必备项目和评价项目两部分。
必备项目是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最基本要求;评价项目主要用于评价并网发电机组及直接相关的设备、系统、安全管理工作中对电网和并网发电机组安全稳定运行
的影响程度。
发电机组满足必备项目要求,基本满足评价项目要求且不存在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重大问题的,应当视为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
对评价项目的具体要求,区域电监局可根据《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会同有关城市电监办根据本区域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电监会备案。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电监会安全监管局。
主题词:
抄送: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电监会大坝中心、可靠性中心,中国电机工程学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2013年3月29日印发。
2024年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
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
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介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育琶;(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公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正、客观。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监督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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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热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试行)
2010年11月
目录
一、电厂并网运行必备条件 (2)
二、评分项目及标准分 (4)
1 发电机 (4)
2 变压器和并联高压电抗器 (6)
3 高压开关设备 (10)
4 互感器、耦合电容器、阻波器、避雷器和穿墙套管 (14)
5 GIS装置 (17)
6 外绝缘和防污闪 (20)
7 过电压保护和接地 (21)
8 发电机励磁系统 (23)
9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26)
10 调度自动化系统 (33)
11 调度通信系统 (38)
12直流系统 (43)
13安全管理 (45)
14 运行管理 (50)
15 涉网技术监督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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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厂并网运行必备条件
(一)、新建机组(电厂)应具有完备齐全的审批文件,满足国家规定的各项建厂要求。
完成了按基本建设要求应完成的各项交接试验并经有管辖权的质检机构验收合格。
(二)、并网电厂具有与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以及与购电企业或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
(三)、发电厂主接线和厂用电主接线满足发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可靠性标准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要求。
(四)、调度管辖范围划分明确,所有设备已按规定命名编号并报有关调度机构批准实施。
(五)、电厂值长、有关运行值班人员配齐,通过培训熟悉掌握相关规程制度,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电厂值长、电气等涉网运行值班负责人名单已报调度机构。
(六)、并网的发电厂一次、二次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通过正式验收,试验数据齐全,技术指标合格,符合运行要求,相关参数已报调度机构,形成《启动验收委员会会议纪要》。
完成现场运行规程编写,并报有关调度机构备案。
(七)、发电机组励磁系统符合《并网调度协议》规定的技术标准。
励磁系统相关设备已通过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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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电机组、升压站的继电保护配置、设备选型符合电力系统行业技术要求,整定范围划分清楚、分工明确。
发电机组的低频、高频、低电压、过电压和解列保护的整定值已报调度机构备案,设备调试校验合格,相关规章制度完善,按电力监管机构及电力系统调度规程要求上报有关资料给调度机构备案。
根据系统安全要求加装的安全稳定装置已按规定时间完成,并纳入厂内技术管理范畴。
(九)、电厂调度自动化系统配置、设备选型及技术参数符合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的要求,自动化系统通过正式验收,各设备试验数据齐全,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远动信息、电气设备相关参数核对准确无误。
相关规章制度已建立、有关资料已报调度机构。
调度数据网接入设备、GPS对时系统各项技术指标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并满足电网运行需要。
电厂关口点已设置,电能量采集装置与电网调度电能量计费系统联调已通过。
(十)、电厂调度通信系统配置、设备选型和配置选型符合电力通信行业有关规定和要求,与调度机构的通信传输通道符合《二次接入系统审查意见》的要求,通信设备已接入调度通信网管理系统并能实现远方监视和控制功能,能保证电力系统通信、自动化、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使用的通信设备及通道正常运行。
(十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制定并实施企业电力生产特大、重大事故和突发灾害应急救缓预案。
做到救援预案、救援组织、救援人员、配备相应的器材和设备“四落实”。
*其他非省统调机组参照执行
3
二、评分项目及标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