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诉执行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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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典型案例

法院执行典型案例

法院执行典型案例案例名称:案例A:劳动合同纠纷执行案案情概述:甲公司与乙员工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员工每个月领取固定工资。

然而,在合同期内,甲公司未按约定及时支付乙员工工资,并且部分工资未支付。

乙员工多次催讨未果后,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流程:1.乙员工起诉:乙员工通过劳动仲裁,起诉甲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的问题,并请求法院对此进行强制执行。

2.法院开庭调解: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并对双方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协商。

在庭审中,甲公司承认自己确实未按时支付工资,并表示原因是公司资金紧张,但承诺尽快支付全部工资。

乙员工认为,甲公司多次推迟支付工资,已经造成了严重损失,并希望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3.法院作出判决:经过调解后,甲公司同意补齐乙员工尚未支付的工资,并向乙员工支付违约金作为赔偿。

法院将庭审情况记录下来,并在判决书中详细写明了甲公司的违约情况以及补偿金额和期限。

判决书传达完毕后,乙员工并未收到甲公司履行判决的证据。

4.乙员工申请执行:由于甲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乙员工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包括合同、判决书等。

5.法院立案执行:法院受理乙员工的申请,并立案执行。

法院发布执行通知书并传唤甲公司到庭,要求其履行判决,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乙员工的工资和违约金。

6.案件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甲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判决,也未提出合理的申请理由。

法院组织执行人员前往甲公司的办公场所进行了财产查询,发现了其现金、办公设备、固定资产等财产。

同时,甲公司的银行账户中也存在一定金额的资金。

经财产查封后,法院决定先执行查封的财产并拍卖变现,以保障乙员工的权益。

7.案件执行结果:根据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乙员工最后终于收到全部工资和违约金的支付,并在法院的监督下完成了全部的执行程序。

案件评述:这是一起典型的劳动合同纠纷执行案,乙员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0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民事

2020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民事

2020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民事诉讼案情一: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

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

赵军不同意。

2013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

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20万元。

该款项分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万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万元。

但至2013年10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

赵文、赵武于2013年10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

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50万元做生意亏掉了。

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

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

2013年11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2月30日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8万元与价值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

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

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①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

②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

自己是在一周之前(2013年11月1日)才知道赵祖斌已经去世以及赵文、赵武与赵军进行诉讼的事。

③赵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县法院声称,赵军欠其5万元。

同时,钱进军还向法院出示了公证机构制作的债权文书执行证书,该债权文书所记载的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债权是5万元,债权到期日是2013年9月30日。

司法考试民事法律案例(3篇)

司法考试民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张某,男,3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乙):李某,男,4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8000元,张某需在每月1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合同还约定,租赁期满后,张某有权优先续租。

合同签订后,张某于2019年6月1日向李某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

此后,张某按月支付租金,但李某却未按时向张某交付房屋。

经多次协商无果,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

三、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违约金是否合理?四、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调查在庭审中,张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2)租金支付凭证一份,证明张某已按月支付租金;(3)短信记录若干条,证明张某曾多次与李某协商交付房屋事宜。

李某对张某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辩称其未交付房屋的原因是房屋装修尚未完成,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2. 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张某主张李某违约,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李某辩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也应提供证据证明。

3.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本案中,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但张某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要求李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向张某交付房屋;2. 李某支付张某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法律民事案例分析范文(3篇)

法律民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情概述1. 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 2019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2020年1月31日前交付全部货物。

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30%的预付款,剩余70%的货款在货物交付后10日内支付。

- 甲公司于2019年11月10日向乙公司支付了30万元预付款。

2. 违约情况:- 2020年2月1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经多次催促,乙公司仍未履行交付义务。

3. 诉讼请求:-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剩余的70万元货款,并赔偿因乙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损失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本案中,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因无法及时获得货物而造成的经营损失,以及因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费用。

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大全

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大全

2018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大全民法概述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甲乡政府虽然处于管理阶层,但是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二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偿财产流转关系,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具备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所以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由民法调整。

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

答:法律关系分为三层:第一,乙被撞死,乙的近亲属得以甲侵犯乙的生命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此时系民事案件,由民法调整。

第二,甲违章驾车致乙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得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由刑法调整。

第三,甲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处以相应行政处罚,此时由行政法调整。

民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问题: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

次年11月17 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

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 14 151.15元。

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分析该案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说明理由。

答:该案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违反了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的。

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

执行利息的法律案例(3篇)

执行利息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2)XX民终XXX号案情简介:王某于2018年5月向某银行借款人民币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

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如王某逾期还款,银行有权按照逾期天数收取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息。

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按期归还本金及利息,银行遂向王某发出催款通知,但王某仍未归还。

2020年1月,银行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王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2020年4月,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1. 财产调查:法院执行局依法对王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王某名下有房产一套,价值约100万元,但该房产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

2. 查封财产:鉴于王某名下房产已抵押,法院执行局决定对该房产进行查封,并告知王某不得擅自处置该房产。

3. 拍卖房产:经法院执行局评估,王某名下房产的拍卖底价为90万元。

法院执行局依法对该房产进行拍卖,最终以95万元的价格成交。

4. 执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王某提出异议,认为银行收取的利息过高,要求降低利息。

法院执行局经审查认为,王某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及罚息符合法律规定,遂驳回了王某的异议。

5. 清偿债务:拍卖所得款项95万元扣除执行费用后,剩余92.5万元。

法院执行局依法将该款项划拨至银行账户,用于清偿王某所欠银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判决结果:法院执行局裁定:王某应向银行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扣除拍卖房产所得92.5万元后,王某还需支付银行本金及利息42.5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执行利息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及罚息,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王某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及罚息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执行局驳回了王某关于降低利息的异议。

此外,本案还涉及执行过程中财产的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

司考民诉案例

司考民诉案例

司考民诉案例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案例。

在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是一个重要的考察内容。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典型的民事案例,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

案例一,借款纠纷。

甲方向乙方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一年。

到期后,乙方只归还了本金,未支付利息。

甲方起诉要求乙方支付利息。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乙方作为债务人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根据《借款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乙方应当支付利息。

因此,法院应当支持甲方的诉讼请求,并判决乙方支付利息。

案例二,房屋租赁纠纷。

甲方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000元,租期一年。

租赁期间,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并在租赁期满后拒绝搬离。

甲方起诉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搬离房屋。

在这个案例中,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租金。

同时,租赁期满后,乙方拒绝搬离也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支持甲方的诉讼请求,并判决乙方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搬离房屋。

案例三,侵权责任纠纷。

甲方在道路上行驶时,被乙方的车辆追尾造成车辆损坏和人身伤害。

甲方起诉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乙方的追尾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

因此,法院应当支持甲方的诉讼请求,并判决乙方赔偿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事诉讼中的一些常见情形及其处理方式。

在司法考试中,对于这些案例的掌握和理解,对于正确处理类似案例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做好司法考试的准备工作。

民事诉讼法司考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司考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司考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一:小明与小红的纠纷案情简介:小明与小红是邻居,两人的房屋相邻,他们之间没有设置界线,两家的院子相连。

小明认为小红无故侵占了他家的部分院子,要求小红归还院子部分以及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分析及问题:1.立案条件:小明是否满足提起诉讼的条件,如判决权益、管辖权等。

2.证据问题:小明能否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小红侵占了他家的院子。

3.救济方式:小明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判决结果:如果法院判决小红归还院子,小红是否具备履行能力。

案例二:张遭遇交通事故案情简介:张是一名骑车人,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导致车辆损坏以及身体伤害。

他认为对方驾驶员未按交通规则行驶,并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及问题:1.证明责任:张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交通规则,并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

2.交通事故鉴定:是否需要对事故进行鉴定,以确定事故责任。

3.损失评估:张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评估车辆损坏和身体伤害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4.其他责任:如果对方驾驶员经济能力有限,张是否可以追究其他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公司陷入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提供产品给甲公司。

然而,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甲公司损失严重。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分析及问题:1.合同法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合同条款是否明确。

2.违约判定:甲公司需提供证据证明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并与损失直接相关。

3.损失计算:甲公司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明确合同违约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

4.履行能力:乙公司具备赔偿能力吗?乙公司是否已经清偿了违约赔偿纠纷。

案例四:离婚纠纷案情简介:甲与乙夫妻关系破裂,双方决定离婚。

他们无法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甲方要求法院进行财产分割,并要求乙方支付抚养费和赡养费。

案件分析及问题:1.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合理公平的分割,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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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立案时未提出迟延履行金嗣后再单独提出申请的行为
1、案情 在胡某与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1994年,胡某与刘某之父再婚,期 间,双方在北京门头沟区共同购买房屋一套,刘某的父亲死亡后,因房 产继承问题胡某诉至法院。2010年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继承的房产归 胡某所有,胡某向刘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十一万余元。 2、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胡某未依照法律履行给付义务,刘某人向门头沟法院提出 执行申请,要求胡某给付房屋折价款十一万余元,但未提出给付迟延履 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胡某将相应案款交至法院。 但申请执行人刘某在来法院领取案款的时候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并针对迟延履行金要求法院立案执行。 争论焦点:申请执行人刘某在领取案款时能否就迟延履行金再单独提出 执行申请?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争论焦点:案例中的法务部长的签收行为是否有效?
审查意见
•异议审查过程中合议庭出现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同方煤炭集团有 限公司法务部虽然是该公司负责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对外代表公司行使 诉讼和应诉,接收、递交法律文书,对内行使本公司对外经营合同法律方 面的审查职责,这些职责都应在公司法人授权后的情况下方能行使。在此 案件中,法务部长在未经该公司法人授权的情况下签收了法院送达的履行 到期债务通知,他的行为不能代表同方煤炭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规定 (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意见),向法人或其它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 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中规定的可接收诉讼 文书的人不包括同方煤炭集团有限公司内部设立的法务部。虽然法务部职 责中有接收、递交法律文书的职责,这个法律文书应理解为“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81条规定的诉讼法律文书,本案件中法院送达的是履行到期债务 通知书,是执行过程中的法律文书而不是诉讼中的法律文书,所以同方煤 炭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务部长在法院送达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回证上签收应 认定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同方煤炭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是该公司成立的专门负责 本公司诉讼、应诉,接收、递交法律文书,审查对外签订的经营合同等法 律事宜的职能部门,具有接收、递交法律文书的职责。同方煤炭集团有限 公司法务部长在法院送达的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收, 说明其有此职责。无论是从同方煤炭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职能上还是从法 务部部长职务上,他的签收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法务部从事的日常工 作,不必逐一单独由法人授权。“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中规定,向法 人或其它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主要负责 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上述规定中, 收发室、值班室可签收,从同方煤炭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职能上也是可以 签收的,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第一种意见认为的,此案件中法院送达的是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是执行过程中的法律文书而不是诉讼中的法律文书的 说法存在理解上的误区,执行程序包括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中。“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中所指的送达诉讼文书也应当包括执行程序中应当 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如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合议庭多数人同意第二种意见,驳回了同方煤炭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执 行异议。
2、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为经营煤炭的民营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资 金链断档,无法周转造成亏损,偿还中亚公司一千二百余万元后,确已无 财产可供执行,但其提供了在煤炭经营中同方煤炭集团有限公司(国有企 业)未清偿的到期债权一千万元,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照法律规定 前往第三人同方煤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送达到期债务履行通知。该公司 法律事务部部长接待了执行人员。该部长讲,公司法务部的职责是负责本 公司诉讼、应诉,接收、递交法律文书,对外签订经营合同法律方面的审 查事宜。执行法官说明来意后,向其送达到期八百二十六万元债务履行通 知,该部长在法院送达回证收到人一栏签名。 到期债务履行通知送达十五日后,同方煤炭集团有限公司既没有向执行 法院提出异议,也未履行义务,执行法院对同方煤炭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强 制执行,划拨该公司银行账号存款八百二十六万元。同方煤炭集团有限公 司收到法院划拨银行存款裁定书后,提出异议称,法院到期债务履行通知 送达到我公司法务部,法务部长在未接到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情况下 签收是无效的,他的行为不能代表公司,是他个人行为。在此情况下法院 擅自划拨我公司银行存款,属违法执行。
审查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申请执行人。 第一种观点认为,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亦即迟延履行金制度系我国民事诉讼 法确立的一项制度,迟延履行金能否单独提起,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未 作出明确规定。在私法领域,“法无名文禁止即为权利”;迟延履行金制度 在于惩罚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人,允许申请执行人单独就迟延履行金提 出执行申请,可彰显迟延履行金的惩罚功能。因而,应当允许申请执行人就 迟延履行金单独提出执行申请。 第二种观点认为,综合从迟延履行金的性质、权利的特征以及执行效率、 执行工作稳定性等因素考虑,申请执行人不能针对迟延履行金单独提出执行 申请。 执行法院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申请执行人不能否针对迟延履行金单独提出 执行申请,其理由如下: 首先,迟延履行金的产生具有依附性、依赖性和非独立性。从立法本意上 讲,迟延履行金的法理根基在于督促履行义务、惩罚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的债 务人,其产生需具备法律文书已生效、债务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 履行给付义务两个条件,法律文书未生效、债务人已为给付以及在诉讼期间 不产生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产生完全依赖于生效文书所确立的债务未 被履行,其生成的此种特点使得迟延履行金之给付申请请求应与生效法律文 书所确立的债权一并提出执行申请。
民诉执行程序的案例
(梁春霞)
一、执行中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签收人的主体资格
1、案情 申请执行人中亚经销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亚公司)。 被执行人博达基业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达基业公司)。 2009年11月1日中亚公司与被执行人博达基业公司订立了一份煤炭购销合 同,依照合同约定博达基业公司每月向中亚公司提供煤炭,博达基业公司同意 在合同订立后每月初向博达基业公司提供预付购煤款两千万元,但博达基业公 司必须在每月30日之前向中亚公司提交煤炭一百吨,每六个月结算一次,此后 双方按约定履行。2011年3月中亚公司如约将两千万元购煤预付款汇入博达基 业公司银行账号,但直至2011年5月博达基业公司也未能将一百吨煤炭交与中 亚公司。经中亚公司多次催要,博达基业公司以申请不到运输车皮为由,推脱 拒绝供煤和返还预付款。中亚公司讨要无果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博达基 业公司返还购煤预付款两千万元,违约金及2011年3月至2011年5月银行同期利 息,共计两千一百余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中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博达基业公司偿还了中亚公司预付的购煤款一千二 百余万元,剩余八百余万元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全部履行。20011年7月6日中 亚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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