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滞纳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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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滞纳金计算公式

社保滞纳金计算公式

社保滞纳金计算公式社保滞纳金计算公式是指由企业或者个人拖欠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计算社会保险滞纳金的公式。

社保滞纳金计算公式是:滞纳金=拖欠社会保险费额×滞纳金利率×滞纳月份数其中:1、拖欠社会保险费额是指,企业或者个人对应社会保险费种应缴纳,但未及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2、滞纳金利率是指,拖欠社会保险费种每月滞纳金利率,滞纳金利率一般为每月3‰;3、滞纳月份数是指,自社会保险费种应缴纳之日起,至缴费之日止,共拖欠多少月份。

例如:某企业拖欠2019年5月至7月的养老保险费3000元,计算其社保滞纳金:滞纳金=3000元×3‰×3月=270元上述计算方式是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滞纳金计算公式来计算社保滞纳金的,即拖欠社会保险费额乘以滞纳金利率再乘以滞纳月份数得出社保滞纳金的。

如果说到社保滞纳金的计算,除了上述的滞纳金计算公式,还有一种情况是按照社会保险部规定的滞纳金标准计算滞纳金。

根据《社会保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滞纳金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不同地区的滞纳金标准是不一样的:一、全国总额拖欠社会保险费在1000元至4999元之间的,滞纳金按30%收取;二、全国总额拖欠社会保险费在5000元至19999元之间的,滞纳金按50%收取;三、全国总额拖欠社会保险费在20000元以上的,滞纳金按100%收取。

例如:某企业拖欠2018年1月至12月的养老保险费10000元,计算其社保滞纳金:滞纳金=10000元×50%=5000元以上就是社保滞纳金计算公式和滞纳金标准的具体说明,在社保滞纳金的计算中,公式和标准都是必须要遵守的,在计算社保滞纳金时,企业或者个人都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计算。

社保免除滞纳金的9种情形

社保免除滞纳金的9种情形

社保免除滞纳金的9种情形社保免除滞纳金的9种情形是指在以下9种情况下,社保参保单位和个人申请免除滞纳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申请方的实际情况予以准予。

一、因台风、洪水、地震、海啸、雪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二、因政府机关或行业组织颁布的命令或者批准的特别政策,导致社保参保单位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因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人死亡、失踪或者无法行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而导致的滞纳金;四、因社会保险费用缴纳义务人出现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五、因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人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六、因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人出现经济困难,导致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因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人出现地震等自然灾害,而导致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八、因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人出现重大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九、因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人出现其他突发性事件,导致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以上是社保免除滞纳金的9种情形,它们涉及到台风、洪水、地震、海啸、雪灾、泥石流、政府机关、行业组织、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人的死亡、失踪、疾病、经济困难、突发性事件等。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根据申请方的实际情况,对社保参保单位和个人在以上9种情形中申请免除滞纳金,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准予。

当社保参保单位和个人申请免除滞纳金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申请免除滞纳金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灾证明、行业组织颁布的文件、经济困难证明、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人死亡或失踪证明、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人疾病证明、突发性事件证明等。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在审核申请时,将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相关证明材料,确定是否准予免除滞纳金。

如果确定准予免除滞纳金,则可以对相应的滞纳金进行免除,社保参保单位和个人可以免受滞纳金的罚款。

在免除滞纳金的9种情形中,受灾、行业组织颁布的命令或者批准的特别政策、死亡、失踪、疾病、经济困难、自然灾害、火灾、突发性事件等因素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可以申请免除滞纳金。

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优惠政策解读

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优惠政策解读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解读—关于“减免”
减免的经办流程:
注意事项
●社保经办机构按月核定社保费应缴费额
,并在信息系统中增加字段记录已减免金 额,同时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费 率、减免费额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信 息按现有数据交换方式通过社保费共享平 台及时传递税务部门。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
重点针对随人社发 〔2020〕1号和随 医保发〔2020〕4 号进行解读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解读
免、减、延、缓四类政策适用效果有何不同?
社保费免、延、缓是国家为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 尽快恢复生产而实施的组合拳。
减免政策是为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缓解缴费压力, 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而释放的政策红利;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出台背景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了正常经济 社会秩序,企业生产经营面临一定 困难,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 记“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 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 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稳定社会预期,2月21日,国家医 保局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 医保发﹝2020﹞6号,要求各省指 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 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 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 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对象认定中涉及到跨层级参保登记而难以 认定的用人单位,由上一级人社、医保部 门商编制部门,统一获取相关登记信息。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 关问题的实施办法》(鄂人社发〔2020〕 7号)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解读—关于“减免”
减免期限:
2020年2月1日—2020年6月30日,共5个月 减免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社保费, 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 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 策范围。 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的 社保费,仍可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2020年南京社会保险减免政策

2020年南京社会保险减免政策

2020年南京社会保险减免政策
2020年南京市实施了一系列社会保险减免政策,旨在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应对疫情的冲击。

具体政策如下:
1. 企业养老保险费减免:对于因疫情影响停产、歇业或减产的企业,对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免,减免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2. 个人社保费减免:对于受疫情影响失业的人员,暂停征收其个人社会保险费,减轻个人负担。

3. 失业保险金发放提速:对于受疫情影响失业的人员,加快失业保险金申领和发放流程,确保其能够及时获得失业补助。

4. 可灵活调整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对于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企业,允许其暂时调低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减轻企业负担。

5. 社会保险费征收周期延长:相应延长社会保险费征收周期,给企业和个人更多的还款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减免政策可能会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
理规定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一、主体责任
(一)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社保主体”),以及它们的受雇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规定承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主体责任。

(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如果需要,也应当按照本规定承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主体责任。

二、申报主体及缴费义务
(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报主体主要包括:
1. 国家拨付的家庭赡养、护理费;
2. 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 个人自行支付的社会保险费;
4. 其他情形。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主要包括:
A. 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申报和缴纳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B. 完善社会保险缴费账户资料:上传有效证件扫描件至社会保险费申报及缴纳系统,完善社保缴费账户资料;
C. 保持社会保险缴费账户资料的完整性及准确性:确保以上完善的社会保险缴费账户的资料保持完整准确;
D. 跟踪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关注和跟踪本单位社会保险费在社会保险系统中的缴纳情况,制定可行的缴费方案并确保实施;
E. 保管好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保存好本单位的有关申报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F. 监督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的工作:定期检查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在社会保险上的执法情况。

三、滞纳罚款
(一)纳社保主体如未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按下列标准支付滞纳金:
1. 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足十五日的,滞纳金标准为每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0.05%,但不超过其所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0%;。

2020年南京社会保险减免政策

2020年南京社会保险减免政策

2020年南京社会保险减免政策南京人社局通知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二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赛部分(包活: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同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以个人方式参保或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不享减免政策。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办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精神,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减免的范围、期限(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二)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6月南京具体减免险种及比例如下:1、单位养老保险比例:由16%下调至0%;2、单位失业保险比例:由0.5%下调至0%;3、单位工伤保险比例:由0.08%下调至0%4、单位医疗保险比例:由9%下调至4.5%南京2020年7-12月社保减免费用!养老失业工伤单位持续减免!南京市阶段性减免社保保险政策时限为2020年7月-2020年12月,减免单位部分详细如下:1.养老单位比例由16%调整为0%2.工伤单位比例由0.08%调整为0%3.失单位比例由0.5%调整为0%7-12月的社保费用相比2-6月会有小幅提升,因为南京市医疗保险比例由4.5%恢复为9%。

接下来一起看看南京市社保减免费用是多少?具体费用如下表:2020年1月南京社保费用明细2020年2-6月南京社保费用明细相较于1月南京社保费用1252.11元,减免政策免除费用达709.97元,2020年2月至6月南京社保费用为542.14元。

2020社保减免优惠政策

2020社保减免优惠政策

2020社保减免优惠政策摘要: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和全球经济的持续下滑,许多国家纷纷推出了一系列的经济刺激政策,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

在中国,社保减免优惠政策是其中一个重要的举措,旨在帮助企业渡过困难时期,并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0年中国的社保减免优惠政策。

引言:社保减免优惠政策是指国家为减轻企业和个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的负担而制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它主要包括减免社保费率、减免社保基数和减免社保费用等。

一、减免社保费率为了减轻企业的成本负担,中国政府自疫情发生以来,已多次下调社会保险费率。

具体而言,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从原来的0.5%下调为0.1%;失业保险费率从原来的1.5%下调为0.5%。

此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费率也有所下调。

这些降低社保费率的举措将帮助企业减轻负担,尤其是中小微企业。

在经济困难时期,降低社保费率有助于企业保持运营,并为经济的快速复苏创造条件。

二、减免社保基数除了减少社保费率之外,中国政府还推出了减免社保基数的措施。

所谓社保基数即个人缴费的基数,根据基数的高低,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也会有所变化。

根据政府的政策,企业和个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社保基数。

一方面,如果企业的经营状况遭受了较大的损失,可以降低社保基数,从而减少实际缴纳的社保费用;另一方面,个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收入来调整社保基数,实现个人缴费的灵活性。

这一政策的好处在于让企业和个人能够更加灵活地应对不同的经济状况,既减轻了负担,又保障了保险权益。

三、减免社保费用除了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基数之外,中国政府还积极推行减免社保费用的政策。

根据这一政策,一些特殊的企业或行业可以享受到社保费用的减免。

例如,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餐饮、影视等行业可以申请延缴、减免或缓交社保费用,以减轻企业的负担;同时,政府还提供了一些补贴措施,如社保费用的补贴和免除等。

通过减免社保费用,政府既能帮助这些行业渡过难关,也能促进就业和经济的恢复。

社保减免政策2020通知

社保减免政策2020通知

社保减免政策2020通知政策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通知2020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焦点内容如下: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二: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期限通知2020年6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焦点内容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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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滞纳减免政策
社会保险费滞纳减免政策是为了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鼓励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项政策措施。

滞纳金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或个人需要支付的罚款金额。

根据滞纳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以享受滞纳金减免或免除的优惠待遇。

具体的条件和程序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政策进行调整,但一般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可能符合减免条件:
首先,受突发事件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或收入受到较大影响的企业,可以根据相关政策申请滞纳金减免。

这包括受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因素影响的企业,如地震、洪灾、疫情等。

其次,符合政府扶持政策的企业或特定行业的企业,也可以享受滞纳金减免的政策。

政府可能对某些鼓励发展的行业或企业提供一定的减免政策,为其提供帮助和扶持。

这些企业可以根据政策规定提出申请,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另外,在特定时期内完成社会保险费补缴的企业和个人也有可能享受相应的滞纳金减免政策。

一些地区或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可以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补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享受减免或免除滞纳金的优惠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滞纳金减免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满足政策规定的条件,并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申请。

一般来说,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才能享受减免政策。

社会保险费滞纳减免政策的实施旨在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负担,同时鼓励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企业和个人应当注意及时了解和遵守相关政策规定,以免因滞纳金产生不必要的经济压力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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