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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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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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账载税收调增调减行项目金额金额金额金额次 1 2 3 4 1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4+5+6+7+8+10+11) * * 2 (一)视同销售收入(填写A105010) * * 3 (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写A105020) 4 (三)投资收益(填写A105030) 5 (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 * * 6 (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 * * * 7 (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 8 (七)不征税收入 * * 9 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填写A105040) * * 10 (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11 (九)其他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12 * *(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6+27+28+29)13 (一)视同销售成本(填写A105010) * * 14 (二)职工薪酬(填写A105050)15 (三)业务招待费支出 * 16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写A105060) * * 17 (五)捐赠支出(填写A105070) * 18 (六)利息支出 19 (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 20 (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 * 21 (九)赞助支出 * * 22(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23 (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24 (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 * * 25 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填写A105040) * * * 26 (十三)跨期扣除项目 27 (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 * 28 (十五)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 * * * 29 (十六)其他 30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31+32+33+34) * * 31 (一)资产折旧、摊销 (填写A105080) 32 (二)资产减值准备金 * 33 (三)资产损失(填写A105090) 34 (四)其他 35 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36+37+38+39+40) * *36 (一)企业重组(填写A105100) 37 (二)政策性搬迁(填写A105110) * * 38(三)特殊行业准备金(填写A105120)(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写39 * A105010)40 (五)其他 * * 41 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 * 42 六、其他 * * 43 合计(1+12+30+35+41+42) * *表单说明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调整项目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调整项目明细表

相应行次,填*号不可填列
3、有二级附表的项目只填调增、调减金额,帐载金额、税收金额不再填写。
35 15.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调减金额 4 * * *
*
* * * * * *
36 16.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37 1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
*
38 18.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
*
39 19.加计扣除(填附表五)
*
*
*
40 20.其他
41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调整项目明细表
填报时间: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 次
项目
年月日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1
2
3
1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
*
2 1.视同销售收入(填写附表一)
*
*
3 2.接受捐赠收入
*
4 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
5 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6 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24 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25 5.工会经费支出
26 6.业务招待费支出
27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写附表八)
*
*
28 8.捐赠支出
29 9.利息支出
30 10.住房公积金
31 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32 12.税收滞纳金
*
33 13.赞助支出
*
34 14.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
*
*
7 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

20_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202002)

20_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202002)

2.1 表单填报情况详解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政策规定
(三)企业重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 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 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 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表单填报情况详解
2.1 表单填报情况详解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政策规定
(一)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 ,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1 2.1 表单填报情况详解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政策规定
4.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会计实务之财务报表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会计实务之财务报表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会计实务之财务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表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项目的金额。

三、有关项目填表说明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七大项分类汇总填报,并计算纳税调整项目的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

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

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收入类调整项目:税收金额扣减账载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其中第4行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按扣除类调整项目处理。

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账载金额扣减税收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其他项目的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按上述原则计算填报。

本表打*号的栏次均不填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1.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填报收入类调整项目第2行至第19行的合计数。

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报。

2.第2行1.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税收上应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

(2)金融企业第3列调增金额取自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38行。

(3)一般工商企业第3列调增金额取自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3行。

(4)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3.第3行2.接受捐赠收入: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将接受捐赠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核算、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附件3F21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表F200)的附表,由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六大项分类填报汇总,并计算出纳税“调增数额”和“调减数额”的合计数额。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数额”“税收数额”“调增数额”“调减数额”四个栏次。

“账载数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数额。

“税收数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含有关以前年度金额结转的规定)计算的项目数额。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1.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根据第2行至第10行进行填报。

2.第2行“(一)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数额。

第2列“税收数额”填报税收确认的应税收入数额;第3列“调增数额”等于第2列“税收数额”。

3.第3行“(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报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计税时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若第2列≥第1列,将第2-1列的余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数额”;若第2列<第1列,将第2-1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数额”。

4.第4行“(三)投资收益”: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调整情况。

若第2列≥第1列,将第2-1列的余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数额”;若第2列<第1列,将第2-1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数额”。

5.第5行“(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第4列“调减数额”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数额。

A06578《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A06578《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A06578《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本表适用于发生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事项的,在企业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分析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企业重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的会计核算及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对于发生债务重组业务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的以后纳税年度,也在本表进行债务重组的纳税调整。

除上述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分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重组外,其他涉及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成本差异调整的企业重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并在当 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 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 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23.第23行“(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 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佣金和手续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 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金额;第3列“调增金 额”为第1-2列的金额。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 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 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收入类调整项目”:“税收金额”减“账载金额”后余额为正数的,填报 在“调增金额”,余额为负数的,将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17 (五)捐赠支出(填写A105070)
18 (六)利息支出
19 (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20 (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
21 (九)赞助支出
*
22 (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23 (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5.第5行“(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 认收益”: 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 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
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6.第6行“(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第3列“调增金
额”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金额与会计 核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年版)——(工商税务)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年版)——(工商税务)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发生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事项的,在企业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分析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企业重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的会计核算及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对于发生债务重组业务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的以后纳税年度,也在本表进行债务重组的纳税调整。

除上述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分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重组外,其他涉及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成本差异调整的企业重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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