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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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18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中)

《民法典》解读18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中)

《民法典》解读18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本条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

(续上)三、本规范的具体含义(一)民事责任竞合的基本概念与性质(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实质是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即请求权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产生,各项民事责任相互发生冲突的现象。

当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在法律上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求,因而使受害人产生多项请求权时,这些请求权相互冲突。

民事责任竞合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民事责任竞合是由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必然后果。

第二,数个民事责任的产生是由一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造成的。

第三,在一个行为产生的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同一民事违法行为同时符合数种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就构成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后果是采取择一方式,从两个请求权中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行使;一个请求权行使后,另一个请求权即行消灭。

(2)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一个违约行为,既产生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又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个请求权救济的内容是一致的,权利人只能行使一个请求权。

这个请求权实现之后,另一个请求权消灭。

例如,服务者为消费者服务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可以选择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起诉,也可以选择侵权责任起诉。

(3)本条虽然规定的只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规则,但对其他民事责任竞合也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立法时,学者普遍建议应当规定民事责任竞合的一般新规则,而不是单独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则,但是立法机关没有采纳。

对此,应当理解为,所有的民事责任竞合,权利人都享有选择权利人根据自己的利益作出选择。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基础理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基础理论影响着本条规范解释及适用,其中涉及的关键问题为∶债权人能否分别主张适用两个法律规范主张请求权?如两个请求权均成立,则债权人能否主张两次赔偿?如否,债权人的其中之一的请求权实现后,另一请求权命运如何?诉讼法上能否允许债权人先后提起两次诉讼?为解决上述问题,民法理论先后发展出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公证赠予房产未交付撤销(3篇)

公证赠予房产未交付撤销(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赠与房产作为一种常见的财产处分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赠予房产的交付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公证赠予房产未交付撤销的相关问题,并结合案例进行阐述。

二、公证赠予房产未交付撤销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财产的交付方式,按照赠与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确认公证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

”三、公证赠予房产未交付撤销的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将其名下房产赠与乙,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

后甲因经济困难,想要撤销赠与,但乙不同意。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赠与财产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

因此,甲不能撤销赠与。

案例二:甲将其名下房产赠与乙,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未办理公证。

后甲因个人原因想要撤销赠与,乙不同意。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未办理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财产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甲可以撤销赠与。

四、公证赠予房产未交付撤销的法律后果1. 撤销赠与后,赠与人应当返还受赠人已经取得的财产。

2. 撤销赠与后,受赠人应当赔偿因撤销赠与给赠与人造成的损失。

3. 撤销赠与后,受赠人应当承担因撤销赠与而产生的其他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

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释义】本条是关于买受人支付价款地点的规定。

本条也是借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作出的。

该公约第57条规定,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支付价款,他必须在以下地点向卖方支付价款:(1)卖方的营业地;或者(2)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买卖合同中支付价款的地点问题不容忽视,尤其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更视如此,因为往往涉及外汇付款的问题。

如果双方约定了支付价款的地点,买受人应当依约履行。

如果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本条规定仍然是首先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

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也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如果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以移交货物或单据为条件,则买受人应当在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价款。

除公约有此规定外,日本民法典第574条也规定,应于买卖标的物交付同时支付价金时,可于其交付处所支付价金。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采用CIF、CFR、FOB等条件成交时,通常都是凭卖方提交装运单据支付货款。

无论采用信用证还是跟单托收的付款方式,都是以卖方提交装运单据作为买方付款的必要条件。

所以,交单的地点就是付款的地点。

按照国际贸易的通行做法,采用不同的货款支付方式,交单的地点也是不同的。

例如,采用跟单托收的支付方式,卖方应当通过托收银行在买方的营业地点向买方交单并凭单收取货款。

而采用信用证付款,则卖方是向设在出口地,一般为卖方营业地的议付银行提交有关的单据,并由议付银行凭单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一百八十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一百八十六

第⼀百⼋⼗六条抵押权⼈在债务履⾏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约定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所有。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禁⽌流押的规定。

●⽴法背景 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抵押合同时,抵押权⼈和抵押⼈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期届满抵押权⼈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所有。

”法理上称这⼀规定为禁⽌流押。

物权⽴法中,⼀些⼈主张删去禁⽌流押的规定,他们认为:第⼀,禁⽌流押的规定违背当事⼈意思⾃治的原则。

流押合同仅涉及抵押⼈与抵押权⼈,如果抵押⼈与抵押权⼈在没有欺诈、胁迫或者其他违法事由的情形下,⾃愿达成流押合同没有什么不可以。

第⼆,流押合同的订⽴并⾮都对抵押⼈不公平。

抵押财产的价值并⾮⼀成不变,有可能出现设⽴抵押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远远⼤于所担保的债权,⽽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财产的价值却⼀落千丈,反⽽远远⼩于所担保的债权。

尤其在我国市场经济尚不成熟时,政府对社会经济⽣活进⾏⼴泛的⼲预与管制,政府的许多政策常常在很⼤程度上决定了许多抵押财产的价格,⽽政府的决定往往变动不定,因此,抵押财产的价值⼤涨⼤跌的情形并⾮停留在学者的理论上。

如果抵押权⼈就这些抵押财产与抵押⼈作了流押的约定,那么当抵押权实现时抵押财产价值跌落,债权⼈反⽽深受其害。

第三,订⽴流押合同或者流押条款,可以使实现抵押权成本虽⼩化。

物权法没有接受上述意见。

理由是:第⼀,抵押权⼈与抵押⼈签订流押合同,从形式上看好象是⾃愿,但实质上是否⾃愿,是否没有胁迫是很难判断的。

就像消费者与某些具有垄断地位的⽣产者、经营者签订的合同,形式上消费者都是⾃愿接受的,但他不接受⼜能如何呢?真正公平的意思⾃治必须通过制度保障。

第⼆,禁⽌流押的规定不仅追求对抵押⼈的公平,也要保证对抵押权⼈公平,如果流押合同订⽴后,因抵押财产价格缩减导致债权⽆法满⾜,对债权⼈也是不公平的。

当然有⼈会说,这是债权⼈愿意承担的风险。

但事到临头,哪个债权⼈不会追悔莫及呢?这与股民在股市上赔本是⼀个道理。

法律小问题

法律小问题

1.问:配偶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另一方提出诉讼离婚,法院会支持吗?答:法院会受理该案,是否判决离婚取决于二人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不是法律上不允离婚的理由。

2.问:没有办理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同居是违法行为吗?答:不是。

只是非法同居,不是违法行为,处于合法和违法的中间地带,不受法律的调整。

3.问:行为人为索要赌债,将他人控制于某地,向其家人索要钱财,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答:构成非法拘禁罪。

2000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博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非法拘禁罪。

4.问:男方为了结婚给女方的彩礼,在女方反悔不同意结婚时是否可以要回?答:可以。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5.问:张三要买李四的电脑,已付钱但还没来得及取电脑,李四又将电脑卖给了并不知情的王五,而且王五已经付了钱,拿走了电脑。

谁拥有这台电脑的所有权?答:王五拥有电脑的所有权。

张三可以要回自己已经付的钱。

6.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工资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吗?答:是。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7.问:子女的名字只能姓父亲的姓吗?答:不是。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8.问:房屋登记时是按房屋的面积收费吗?答:不是。

按件收费,即按登记的数量收费。

《物权法》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的任意撤销及其限制的规定。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

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

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着区别。

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然而,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

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有如下限制: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换句话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

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

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

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在此,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的规定:“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0XX年《合同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会编写主编:胡康生副主编:王胜明孙礼海撰稿人:姚红何山贾东明杨明仑郑淑娜陈佳林段京连李文阁贾红梅杜涛郝作成石宏武再平王瑞娣严冬枫合同法释义目录总则—————————————————————————4第一章一般规定———————————————————4第二章合同的订立———————————————————15第三章合同的效力———————————————————82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18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38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55第七章违约责任————————————————————191第八章其他规定————————————————————205 分则—————————————————————————212第九章买卖合同——————————————————212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277第十一章赠与合同———————————————————293第十二章借款合同———————————————————309第十三章租赁合同———————————————————328第2页共2页合同法释义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366第十五章承揽合同———————————————————386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421第十七章运输合同———————————————————463第十八章技术合同———————————————————511第十九章保管合同———————————————————555第二十章仓储合同———————————————————574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588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606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617附则—————————————————————————626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篇:合同法释义合同法释义:第8条2013-02-1913:52【大中小】【我要纠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罪名解析-违法发放贷款罪

罪名解析-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条文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构成要件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主体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尤其滥用职权,更是故意而为,但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违法发放贷款罪仍属于过失犯罪。

(三)客体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发放贷款是中国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

如果贷款人在办理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不认真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资信情况,随意评估有失水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贷款等,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同时还会造成国家贷款的损失,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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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的任意撤销及其限制的规定。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

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

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着区别。

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然而,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

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有如下限制: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换句话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

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

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

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在此,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的规定:“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对合同法草案作出的修改,主要考虑了两个问题。

一是将“交付”改为“权利转移”。

“交付”仅指实物的实际交付,并归受赠占有。

当然,赠与物的所有权一般情况下是在赠与
物交付时一并转移的,但也有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存在。

而权利转移,则可能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赠与的财产尚未实际交付,但其所有权已移转于受赠人;第二种情况是,赠与的财产已为受赠人占有,但其所有权尚未转移。

而“权利转移”较之“交付”的含盖性要宽,且更为确切,因此对草案作了这一修改。

二是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改为“经过公证”。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也难免有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有欠考虑的情况,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再说不慎重。

为了平衡赠与合同双方的利益,作了上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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