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1年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4•【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已经2011年5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抚恤优待对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县级(含区、县级市,下同)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部队发出的死亡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统称《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
广东优抚补助标准

广东优抚补助标准
广东省为了加强其优抚工作,制定了相应的补助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一、经过审核确认的优抚对象,每人每月可享受基本补助金,金额为每人每月支付1000元;
二、优抚对象有生活困难时,可以申请临时生活补助金,金额按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三、特殊病情需要进行医疗治疗的优抚对象,可以申请医疗费用补助,金额按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四、经审核确认的优抚对象,在节假日期间可以申请节日慰问金,金额为每人每次支付800元;
五、优抚对象有就业愿望,可以申请就业补助金,金额按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六、优抚对象需要安置的,可以申请安置补助金,金额按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七、优抚对象有住房需求时,可以申请住房补助金,金额按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以上就是广东省优抚补助标准,希望优抚对象能够及时申请,得到政府的帮助,享受更好的生活。
此外,作为社会公民,我们也要发挥自己的作用,积极参与优抚事业,一起关爱优抚对象,为他们提供帮助,让他们拥有更美好的生活。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案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进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在逐步完善。
其中,针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方案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点内容之一,对重点优抚对象的身体健康和生活水平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重点优抚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是指在革命、抗战以及平时对我国做出重要建树和牺牲的、因公牺牲的、因灾害伤害致残的、特批享受国家特殊抚恤待遇的人员、现役军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
二、医疗保障方案针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医疗费用全额报销对于重点优抚对象在参加医保或者新农合过程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不能支付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可以全额报销,不受报销比例限制。
2. 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提高重点优抚对象在参加医保或者新农合过程中,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提高至90%以上。
3. 医疗服务费用优惠对于重点优抚对象在医疗机构就诊时,可以享受医疗服务费用优惠,包括挂号费、诊疗费等。
4. 康复医疗费用报销重点优抚对象在康复医疗过程中,康复医疗费用可以全部报销。
5. 特殊医疗救助对于重点优抚对象的特殊医疗需求,可以提供特殊医疗救助,包括特殊医疗设施、特殊医疗器材、特殊医疗药品等。
三、实施方式1.照顾重点优抚人员需求各级政府及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照顾重点优抚人员医疗保健服务需要,适当增加重点优抚人员的诊疗时间和优先服务。
2.简化报销流程为了方便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保障服务,各级政府及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简化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报销流程,让重点优抚对象能够更快、更方便地享受医疗保障服务。
3.宣传重点优抚医疗保障政策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应当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等大众媒体宣传重点优抚医疗保障政策,让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亲人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参加医保或者新农合。
四、结语针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方案是党和政府为了解决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问题而制定的一项特殊政策。
方案的实施有利于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的身体健康和生活水平,彰显了党和政府的人文关怀。
广州市医疗救助办事指南

广州市医疗救助办事指南一、办理对象符合《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本市居民(含非本市户籍人员)。
(一)困难群众: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持证重度残疾人、三级或四级精神智力类残疾人(含精神或智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本市户籍烈士遗属、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或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持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按身份类别提供相对应的救济证件(明)。
(二)其他人员:本市户籍居民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本市户籍持证三、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或多重残疾人,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见义勇为人员、职业病病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所需材料1.病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困难人员需提供救济身份证明;3.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结算单,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原件;4.社会医疗保险凭证或有效银行账户;5.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状况材料。
三、办理流程(一)向任一街道(镇)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二)街道(镇)受理审核后,报区医保分中心审核(核对类由市医保局行政部门审批)。
审核(审批)后的医疗救助金经银行划账至申请人账户。
四、办理时限按照《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五、受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六、收费标准无。
七、常见问题(一)医疗救助的对象有哪些?答:根据《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1.困难群众。
包括:(1)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持证重度残疾人、三级或四级精神智力类残疾人(含精神或智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本市户籍烈士遗属、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或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持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2)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 《⼴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于2013年4⽉24⽇⼴州市第⼗四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市⾏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市建⽴与经济社会发展⽔平及参保⼈员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来源多渠道、待遇⽔平多层次、城乡⼀体化、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平划分不同的档次。
第四条本市建⽴、完善包括⼤病医疗保险在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参保⼈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并逐步加⼤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提⾼参保⼈员的社会医疗保障⽔平。
市、区、县级市⼈民政府应当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点的覆盖⾯,建⽴功能完善、运⾏⾼效、安全可靠的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发展改⾰、财政、卫⽣、民政、税务、教育、科技和信息化、公安、物价、⾷品药品、审计等有关⾏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付、咨询等⽇常服务和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等⼯作。
本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征收⼯作。
第⼋条街道办事处、镇⼈民政府、各类学校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本辖区城乡居民、在校学⽣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障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部分参战退役人员等。
第三条医疗保障经费来源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医疗补助资金,各地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的医疗补助资金。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31日。
期满后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部和医保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第四条医疗保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加大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
第五条退役军人部每年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优抚对象人数和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分区域绩效目标,函报财政部。
财政部接收资金分配方案后,在30日内审定并下达医疗保障经费预算,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退役军人部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医疗保障经费分配结果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财政部在医疗保障经费下达后20日内将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将医疗保障经费安排详细情况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年度执行中,退役军人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区域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市县做好医疗保障经费绩效自评工作,将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送退役军人部、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财政部和退役军人部适时开展医疗保障经费重点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医疗保障经费主要用于:(一)缴费补助。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利用基本医疗资源,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区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一)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含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下同);(二)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用人单位退休费(以下简称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含非本市户籍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四)具有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非从业人员、学龄前儿童和不能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老年居民以及农民;(五)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城乡统筹、市级统筹和属地管理。
第四条(部门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各级政府责任)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给予经费保障和其他必要支持;应当建立健经办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点;应当建立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安全可靠的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第六条(制度框架)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缴费和待遇标准多档次、满足各类经济社会人群基本医疗需求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种类分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在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征集第七条(参保规定)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应当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选择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15年1月12日市政府第14届1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5月31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保险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建立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满足参保职工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满足参保居民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负责贯彻执行社会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研究制定社会医疗保险的政策、发展规划和有关标准;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监督检查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情况。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审计、食品药品监管、地税、工会、残联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学校应当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本辖区城乡居民、在校学生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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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妥善解决优抚对象医疗诊治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穗府办规〔2016〕3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生活补助的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军队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六)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优抚对象按照《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穗府办规〔2016〕3号)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
纳的费用和医疗救助所需费用由市医疗救助金支付。
第四条现行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但不同时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未享受公费医疗和新增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按照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贯彻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民优〔2007〕7号文)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按照《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穗府办规〔2016〕3号)有关规定给予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单病种、门慢、门特项目(审批有效期内)、住院治疗救助,并享受门诊补助。
第五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费用由所在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六条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门诊特定项目在享受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之后需个人自付部分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减免照顾。
符合《广东省社会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5%;
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穗府办规〔2016〕3号)有关规定支付后,剩余部分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支付。
对伤口复发的,其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可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住院减免费用由所在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支付。
第七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含伤残情形需要经常医疗处置),以及伤口引起的其他疾病,其门(急)诊和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医疗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负责支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八条对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给予医疗门诊补助,补助标准为:一至二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350元,三至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300元,五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250元,六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200元,孤老烈属及孤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80元,其他的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每人每月100元。
所需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由区民政部门按月发给上述优抚对象。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的优抚对象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
诊时,给予下列优惠减免:
(一)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空调降温费、肌肉注射费;
(二)血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粪便常规检查费、胸部普通透视费、常规心电图检查费(含单通道、常规导联)、B超常规检查费、急诊诊查费、院内会诊费减免50%;(三)护理(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费、普通病房床位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减免20%。
上述医疗项目优惠减免采取年终结算方式,对符合条件给予减免的,列入下一年度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由市民政局审核汇总送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至医疗机构。
第十条各区要设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一条各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的来源为: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专项捐赠资金、上级下达的抚恤补助预算节余经费和依法可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各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帮助优抚对象参保;所在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给予补助;对享受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待遇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家庭负担较重的优抚
对象给予补助;对患有精神病、职业病和严重慢性病需长期依赖药品医疗而家庭负担困难的临时补助;其他特殊医疗资助项目等。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提供医疗服务,保证医疗服务和药品质量;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优抚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减免的费用。
优惠减免项目,医疗卫生部门应作明文告示,张榜公布。
设立优抚对象就医直通道,确保优抚对象在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对优抚对象使用需自费费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时,要先征得本人或其亲属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存档并向有关管理部门传送或报告。
第十四条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优抚医疗待遇。
优抚对象在取消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生活补助期间,停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 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依据发生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
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民〔2010〕267号)、《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广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穗民〔2012〕3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