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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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2•【字号】芷政办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芷政办发〔2009〕1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芷江侗族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和《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湘民办发〔2008〕9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个人适度负担的原则,按照“全员覆盖、优待优惠、简便快捷、规范安全”的要求,以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以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为辅,建立“资助参保参合、门诊医疗补助、住院医疗补助、特别医疗补助、慈善医疗援助”五位一体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医疗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三条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章医疗保障对象第四条具有本县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下列优抚对象,按照本实施细则享受医疗保障:(一)退出现役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和有工作单位但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以及所在单位破产倒闭或改制后失业的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

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由所在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案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案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进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在逐步完善。

其中,针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方案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点内容之一,对重点优抚对象的身体健康和生活水平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重点优抚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是指在革命、抗战以及平时对我国做出重要建树和牺牲的、因公牺牲的、因灾害伤害致残的、特批享受国家特殊抚恤待遇的人员、现役军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

二、医疗保障方案针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医疗费用全额报销对于重点优抚对象在参加医保或者新农合过程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不能支付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可以全额报销,不受报销比例限制。

2. 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提高重点优抚对象在参加医保或者新农合过程中,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提高至90%以上。

3. 医疗服务费用优惠对于重点优抚对象在医疗机构就诊时,可以享受医疗服务费用优惠,包括挂号费、诊疗费等。

4. 康复医疗费用报销重点优抚对象在康复医疗过程中,康复医疗费用可以全部报销。

5. 特殊医疗救助对于重点优抚对象的特殊医疗需求,可以提供特殊医疗救助,包括特殊医疗设施、特殊医疗器材、特殊医疗药品等。

三、实施方式1.照顾重点优抚人员需求各级政府及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照顾重点优抚人员医疗保健服务需要,适当增加重点优抚人员的诊疗时间和优先服务。

2.简化报销流程为了方便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保障服务,各级政府及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简化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报销流程,让重点优抚对象能够更快、更方便地享受医疗保障服务。

3.宣传重点优抚医疗保障政策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应当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等大众媒体宣传重点优抚医疗保障政策,让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亲人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参加医保或者新农合。

四、结语针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方案是党和政府为了解决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问题而制定的一项特殊政策。

方案的实施有利于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的身体健康和生活水平,彰显了党和政府的人文关怀。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公法[有关解决医疗困难、普遍优待等问题实施意见]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公法[有关解决医疗困难、普遍优待等问题实施意见]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公法[有关解决医疗困难、普遍优待等问题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解决我区重点优抚对象的实际生活和医疗困难,使他们的生活待遇达到或略高于我区平均生活水平。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困难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困难的通知》(苏民优[__]18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发[__]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真落实重点优抚对象的普遍优待。

本意见的重点优抚对象是指:享受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简称“三属”);享受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老复员军人(包括批准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实行普遍优待的具体标准为:(一)“三属”享受的普遍优待金按各镇当年现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30%发给。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伤残军人按各镇当年现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20%发给。

(三)普遍优待金的经费由区、镇两级财政各半负担。

其中,由区财政承担的部分,年终一次性下拨给各镇。

二、认真落实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

(一)继续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

对全区重点优抚对象继续实行医疗四优先政策,即优先挂号、优先诊疗、优先住院、优先结帐。

(二)重点优抚对象全面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1、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纳入区级医疗统筹。

具体政策按《关于调整部分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基金征缴办法的通知》(惠财社2号)文件执行。

2、对其他未享受公费医疗或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各镇要将其纳入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并免收应由个人缴纳的参保费用。

(三)实行重点优抚对象分类按比例承担基本医疗费用。

各类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按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规定报支后,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自付部分费用按重点优抚对象分类比例标准承担。

1、各类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基本医疗的标准。

优抚医院实施方案

优抚医院实施方案

优抚医院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满足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医疗需求,优抚医院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一、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体系。

优抚医院将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体系,包括设立专门的退役军人医疗服务窗口,为退役军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医疗服务。

同时,医院将加强与社区医疗机构的合作,建立医联体,实现医疗资源的共享和优势互补,为优抚对象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

二、完善医疗设施和设备。

优抚医院将加大投入,完善医疗设施和设备,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医院将引进先进的医疗设备,提升诊疗能力,确保优抚对象能够享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三、加强医护人员队伍建设。

医院将加强医护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同时,医院将加强医护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优抚对象的关爱和服务意识,确保医疗服务更加人性化、温馨。

四、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监管体系。

医院将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和合理。

医院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优抚对象的医疗问题,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宣传和教育。

医院将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优抚对象对医疗服务的认知和信任度。

医院将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向优抚对象介绍医疗服务政策和医疗服务流程,增强他们的医疗服务意识,提高他们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

六、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评价体系。

医院将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评价体系,定期对医疗服务进行评估,了解优抚对象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和意见,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方案,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

医院将加强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为优抚对象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医院将积极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为优抚对象争取更多的医疗保障和权益。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落实,优抚医院将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助力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享受幸福生活。

医疗保障法实施细则

医疗保障法实施细则

医疗保障法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医疗保障对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常住户口,并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下列各类优抚对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细则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二、医疗保障原则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救助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给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三、医疗保险制度(一)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予以保障。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无力参保或无工作单位的,所需经费由县财政部门全额拨付给县社保机构,县民政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二)在城镇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助,所在单位要按规定缴纳单位应支付的参保费用。

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统一提供名单,其单位缴费部分,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安排资金直接拨付给县社保机构。

(三)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费由民政部门统一提供名单,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县财政部门全额拨付给县社保机构;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财政部门按县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将经费拨付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各乡镇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实施意见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实施意见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实施意见近年来,我国针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问题做出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

这些措施的实施,旨在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在医疗保障方面的实际困难,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保障服务,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身心健康。

近日,《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实施意见》正式发布,为优抚工作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和规范。

本文将围绕这一文件,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实施意见做一详细的解读。

一、重点优抚对象的界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烈士优待和抚恤工作的意见》等文件,重点优抚对象包括烈士遗属、伤残军人、军队现役人员的遗属、离退休军人及其他特殊人群。

重点优抚对象是优抚工作中的重点对象,也是优待和抚恤政策覆盖面最广、政策内容最丰富的一类人群。

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工作,是优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优化医疗保障体系《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实施意见》中提到,要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医疗保障政策的全覆盖、全过程、全方位。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全面实施医保政策要按照中央政策,将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医保体系,让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医保待遇,并优先享受医保待遇的升级和拓展政策。

同时,在医疗中出现住院、手术等高额费用的情况,医保也要加大保障力度,确保他们的医疗支出不会对家庭经济造成过大负担。

2. 提高优抚统筹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加强对优抚统筹资金的投入与使用管理,确保资金的公正、透明、合理运用,使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也可通过协商方式,鼓励医疗机构、医药企业等各方面的资源共同参与,为优抚对象提供更优质、更便捷、更实惠的医疗服务。

3. 加强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对于低保对象、疾病重、家庭贫困或其他重点优抚对象,要按照国家及地方政策标准,实行医疗救助制度,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确保他们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医疗帮助。

三、完善医疗服务保障机制为了切实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需求,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医疗服务保障机制,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 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生的管理,确保他们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首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优抚对象是指因病或伤残致残、退伍军人、烈士家属等特殊群体,他们在生活中面临着较高的医疗费用压力和较大的医疗风险。

因此,为了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制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明确医疗保障范围,提供医疗费用补助等。

具体来说,应该设立专门的医疗保障机构,负责管理、运作和监督医疗保障资金;明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范围,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和门诊医疗服务等;针对优抚对象的特殊情况,制定特殊政策,提供特殊医疗保障措施;完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确保优抚对象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医疗费用报销等。

最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具体实施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其次,应加强医疗保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医疗保障资金的安全、透明和有效运作;同时,还应加强医疗服务能力的建设和提升,提高优抚对象获得优质医疗服务的能力;此外,还应加强医疗费用管理和控制,提高医疗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后,还应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优抚对象对医疗保障政策的了解和认识。

综上所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是对优抚对象进行医疗保障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政府、医疗机构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制度,提高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为他们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医疗保障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需求,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拟稿人:时间: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河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河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退伍人员.第三条建立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依托,以政府医疗补助为重点、以医疗优惠减免为补充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四条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优抚医疗待遇.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是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作、共同组织实施.第六条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的身份,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信息资料档案;制发《正定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证》;组织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协调医疗优惠减免比例;管理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预算方案,兑现医疗补助。

第七条县财政部门及时审核县民政部门提出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预算方案,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优抚医疗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第八条县卫生部门做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合优抚对象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按政策对优抚对象参合缴费进行管理,提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的相关信息;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督导落实医疗优惠减免政策。

第九条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做好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按政策对优抚对象参保缴费进行管理,提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的相关信息;对全县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门诊费进行单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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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xx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我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困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xx413号令)、《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XX]101号)、《aa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鄂民政发[XX]51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红军失散人员;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四)在乡复员军人;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六)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其余对象统称为其他重点优抚对象。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按照属地原则,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为依托,以医疗优惠、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为补充,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建立与国家基本医疗制度相衔接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第四条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通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

第五条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由财政部门按季度拨入民政部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帐”,专款专用。

第六条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主要用于: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保费,定额门诊医疗补助和住院医疗补助。

第二章保障措施
第七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按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其他重点优抚对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办理。

其他重点优抚对象无工作单位的,农村户口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户口的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

第十条定点医院在挂号、门诊、取药、住院等窗口要设立优抚对象优先的提示牌,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凭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发的《xx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证》,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第十一条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诊享受免收普通挂号费、注射费,鼓励、支持定点医院在检查费用、普通住院床位费等方面对优抚对象优惠减免。

第十二条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基础上,另享受民政部门定额门诊医疗补助。

具体标准:
1、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三属”抚恤对象每人每年补助240元;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人每年补助120元。

第十三条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到定点医院住院享受优惠、减免后,按参合规定报销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民政部门给予住院医疗补助。

具体标准:
1、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三属”抚恤对象按20%的比例补助;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按15%的比例补助。

上述对象住院医疗补助最高限额每人每年1500元。

第十四条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在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和优抚医疗补助的基础上,符合我县现行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规定的,可再享受大病医疗救助。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县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六条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符合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身份;统一办理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参保、参险和缴费等手续;管理落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和及时拨付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卫生部门负责将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农村户口其他重点优抚对象中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落实定点医院,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保障参合对象享受相应的农村合作医疗待遇;落实医疗优惠减免政策,制定落实医疗优质服务措施。

第十九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一至六级和在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按原政策享受各项医疗保险待遇。

负责将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城镇户口其他重
点优抚对象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障参险对象享受相应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章操作程序
第二十条《xx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证》由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署名,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统一格式印制,重点优抚对象定额门诊卡由县医疗保险局制作。

医疗证和医疗卡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发放。

第二十一条参合保费和门诊定额医疗经费,由民政部门每年一次性核拨到相关帐户,县医疗保险局负责将定额门诊医疗充值至个人定额门诊卡上。

第二十二条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入院后2天内要到当地民政机构申报。

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的,向乡镇民政办申报;在县级医院住院的,向民政局优抚股申报。

由民政办(优抚股)核准身份后,填写《xx县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申报表》。

医疗对象凭申报表在所住医院申请住院医疗补助。

第二十三条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由合管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和定点医院分别按规定比例报销和落实优惠减免,个人自负部分按本办法规定比例享受住院医疗补助。

住院医疗补助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县民政局按季与定点医院结算。

第二十四条全县11个乡镇卫生院、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精神病院、妇幼保健院为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定点医院。

其他重点优抚对象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第二十五条其他重点优抚对象经批准在省、市级医院住院的,凭县人民医院转院证明和合管办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公室的结算清单,直接到县民政局申请办理住院医疗补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重点优抚对象,按照就高的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二十七条经民政部门认定发证的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医疗保障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不按规定审批或发放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
2、不按规定审批落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惠减免待遇的;
3、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用的。

第二十九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证只供本人使用,不得外借。

如发现非持证人使用,取消持证人优抚医疗保障待遇。

虚报冒领,骗取医疗补助资金的,由县民政部门从其享受的抚恤金或生活补助中扣回。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XX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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