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青岛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模板】

青岛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模板】
一、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和完善青岛市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
优抚对象的医疗需求。
二、优抚对象范围
优抚对象指在青岛市范围内享受优抚待遇的人员,包括以下几类:
1. 伤残军人
2. 烈士遗属
3. 残疾人
4. 优抚孤儿
三、医疗保障内容
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包括以下内容:
1. 医疗费用报销
2. 门诊费用报销
3. 住院费用报销
4. 特殊病症治疗费用补助
四、申请办理流程
优抚对象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申请办理医疗保障:
1. 直接向所在地的优抚办申请
2. 在青岛市优抚管理平台在线申请
五、报销办理流程
优抚对象医疗费用的报销办理流程如下:
1. 就诊后,优抚对象需保存所有医疗费用票据和相关资料;
2. 将票据和资料提交给所在地的优抚办;
3. 优抚办审核确认后,将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六、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按照相关政策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1. 医疗费用补助比例为70%
2. 特殊病症治疗费用补助比例为90%
七、责任与义务
1. 优抚办负责审核和确认报销资格;
2. 优抚对象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3. 责任单位要及时足额支付医疗费用补助。
八、附则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青岛市优抚办进行制定和解释。
以上为《青岛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基本内容,具体细则请参阅相关规定和政策。
*[LLM]: 法学硕士。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案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进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在逐步完善。
其中,针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方案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点内容之一,对重点优抚对象的身体健康和生活水平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重点优抚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是指在革命、抗战以及平时对我国做出重要建树和牺牲的、因公牺牲的、因灾害伤害致残的、特批享受国家特殊抚恤待遇的人员、现役军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
二、医疗保障方案针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医疗费用全额报销对于重点优抚对象在参加医保或者新农合过程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不能支付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可以全额报销,不受报销比例限制。
2. 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提高重点优抚对象在参加医保或者新农合过程中,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提高至90%以上。
3. 医疗服务费用优惠对于重点优抚对象在医疗机构就诊时,可以享受医疗服务费用优惠,包括挂号费、诊疗费等。
4. 康复医疗费用报销重点优抚对象在康复医疗过程中,康复医疗费用可以全部报销。
5. 特殊医疗救助对于重点优抚对象的特殊医疗需求,可以提供特殊医疗救助,包括特殊医疗设施、特殊医疗器材、特殊医疗药品等。
三、实施方式1.照顾重点优抚人员需求各级政府及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照顾重点优抚人员医疗保健服务需要,适当增加重点优抚人员的诊疗时间和优先服务。
2.简化报销流程为了方便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保障服务,各级政府及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简化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报销流程,让重点优抚对象能够更快、更方便地享受医疗保障服务。
3.宣传重点优抚医疗保障政策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应当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等大众媒体宣传重点优抚医疗保障政策,让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亲人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参加医保或者新农合。
四、结语针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方案是党和政府为了解决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问题而制定的一项特殊政策。
方案的实施有利于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的身体健康和生活水平,彰显了党和政府的人文关怀。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10•【字号】海府办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规〔2024〕3号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琼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10日琼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规〔2022〕7号)、《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部分西沙参战民兵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琼退役军人发〔2023〕8号)、《海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琼府办〔202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琼海市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第三条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和医疗优待。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贯彻国家优抚政策,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本县制定了《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规范县级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
二、优抚对象的确认1. 优抚对象的确认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因战争、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或疾病等原因致残、病残、因公牺牲的军人、政府工作人员和退伍军人,以及因罪犯犯罪受伤的人员等,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优抚待遇。
2. 优抚对象确认的具体条件参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三、医疗救助的内容1. 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内容包括基本医疗保障和特殊疾病救助。
2. 基本医疗保障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手术费用、检查费用、药品费用等。
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或公费医疗费。
3. 特殊疾病救助包括罕见病、重大疾病和高昂治疗费用的救助。
特殊疾病救助的具体内容和救助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核1. 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申请由本人或其家属提出,需提供相应的材料证明其身份和受伤致残、病残的原因。
2. 申请材料需要经过县级民政部门的审核,审核结果将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3. 如申请人不满意审核结果,可以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结果将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五、医疗救助的实施1. 基本医疗保障的实施由县级医保部门协调实施,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
2. 特殊疾病救助的实施由县级民政部门协调实施,优抚对象根据救助标准申请救助金。
3. 医疗救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确保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需求得到满足。
六、医疗救助的监督与评估1. 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督促各部门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2. 医疗救助的效果将定期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纳入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作为重要参考。
七、处罚与奖励对于违反《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惩罚。
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制

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是我国政府为了保障农村优抚对象能够享受基本医疗救助和保障服务而建立的。
农村优抚对象包括退役军人、烈士遗属、残疾军人和其他因公致残对象等,他们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享受特殊的待遇和保障。
本文将介绍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制的相关内容,包括政策措施、管理机构和服务内容等。
一、政策措施1.政策保障:国家对农村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给予特殊的政策保障。
农村优抚对象享受医疗救助政策的范围、标准、申请条件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政府将实行国家资金和地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保障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需求。
2.资金保障: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和地方两级财政。
国家通过设立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基金,对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进行资金保障。
地方财政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补充。
3.医疗服务:农村优抚对象享受的医疗服务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和特殊医疗服务两方面。
基本医疗服务包括门诊、住院、药品费用等。
特殊医疗服务主要是针对农村优抚对象特殊疾病的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4.医保政策:农村优抚对象可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
政府为农村优抚对象设计了特殊的医保政策,包括医保费用一定比例补助、门诊费用报销等。
二、管理机构1.国家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国家医疗救助管理机构主要是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民政部等,负责制定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政策,对各地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
2.地方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地方医疗救助管理机构主要是省级卫生计生委和民政部门等,负责具体地区的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管理和实施。
3.乡镇/村级医疗救助管理机构:乡镇/村级医疗救助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地区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管理和调配工作,包括申请审核、资金发放、服务指导等。
三、服务内容1.基本医疗服务:农村优抚对象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包括门诊、住院、药品费用等,按照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报销。
2.特殊医疗服务:农村优抚对象特殊疾病的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等,按照特殊医疗服务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报销。
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案

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案在农村,许多老年人、残疾人和优抚对象需要得到医疗保障。
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制定了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案,以确保他们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一、医疗保障范围本方案适用于以下重点优抚对象:1.残疾人:各类残疾人士,包括战斗、工伤、疾病、意外等因素造成的残疾人;2.老年人: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上的农民;3.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符合国家和本地区贫困标准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或其他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户。
二、保障内容1.基本医疗保障由农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等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限额内的医疗费用报销。
2.大病医保对于确诊重大疾病的患者,给予相应的医疗费用补助。
3.特殊医保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疑难病例,给予相应的医疗费用补助。
4.家庭医生服务为重点优抚对象提供定期的健康体检和慢性病管理服务。
三、管理机构本方案的管理机构分为三个层次:1.县级医疗保障中心:负责对本县的重点优抚对象进行管理和服务。
2.乡镇医疗保障中心:负责对本乡镇的重点优抚对象进行管理和服务。
3.村级医疗保障中心:负责对本村的重点优抚对象进行管理和服务。
四、保障资金来源本方案的保障资金主要来自以下渠道:1.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2.重点优抚对象自付部分;3.社会捐款和企业赞助。
五、本方案实施意义1.帮助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及时和有效的医疗服务,提高其身体健康水平;2.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水平,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总之,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案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政策,它为处于困境中的残疾人、老年人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提供了重要的帮助和支持,也是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首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优抚对象是指因病或伤残致残、退伍军人、烈士家属等特殊群体,他们在生活中面临着较高的医疗费用压力和较大的医疗风险。
因此,为了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制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明确医疗保障范围,提供医疗费用补助等。
具体来说,应该设立专门的医疗保障机构,负责管理、运作和监督医疗保障资金;明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范围,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和门诊医疗服务等;针对优抚对象的特殊情况,制定特殊政策,提供特殊医疗保障措施;完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确保优抚对象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医疗费用报销等。
最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具体实施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其次,应加强医疗保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医疗保障资金的安全、透明和有效运作;同时,还应加强医疗服务能力的建设和提升,提高优抚对象获得优质医疗服务的能力;此外,还应加强医疗费用管理和控制,提高医疗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后,还应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优抚对象对医疗保障政策的了解和认识。
综上所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是对优抚对象进行医疗保障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政府、医疗机构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制度,提高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为他们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医疗保障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需求,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信宜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信宜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主要依据及目的:依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一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等有关规定进行修订,明确立法目的和主要依据。
第二条【专用名称解释】本办法所称重点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五老”人员。
主要依据及目的:依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二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重点优抚对象概念。
第三条【管理原则】优抚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我市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为基础,纳入相应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医疗负担实行政府、社会、个人共同承担的保障制度。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使优抚对象享受到高于我市一般社会群体的医疗待遇。
主要依据及目的:依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等有关规定,明确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优待标准】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根据有关规定,只享受最高标准的一种优抚医疗待遇。
主要依据及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优待的上限是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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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发[2007]101号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社会保障部文件
卫生部
民发[2007]101
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00七年七月六日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血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1005]199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地方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的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第六条不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对确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其缴费参保。
第七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险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个人医疗保险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八条各地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补助。
中央财政对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九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己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单位解决、
所在单位无力支付的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中解决。
第十条优抚对象到医疗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应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卫生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休实施办法,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民政优抚医疗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2007年7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