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为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加强对医疗费用的管理,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根据《济XX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济政发〔2007〕45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二、优抚对象在我院就医时,除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外,享受下列优惠待遇:(一)凭优抚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二)享受下列医疗优惠减免:1.免收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和病房的空调费、暖气费;2.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免20%;3.药品费减免10%。
三、门诊流程(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在我院门诊就医使用医保专用门诊病历。
(二)优抚对象初次就诊,挂号室应首先负责核对其优抚证、医保证是否相符,确保相符后,售给优抚对象医保专用病历,同时提醒病人到医保办盖“优抚对象”印章,并领取免费挂号费。
(三)医保办工作人员负责审核优抚证、医保证、病历姓名是否相符,是否本人看病,确保相符后在病历封面上盖“优抚对象”印章,并提供盖有“优抚对象”章的“免费挂号票”。
(四)门诊分诊护士见到盖有“优抚对象”印章的病历及盖有“优抚对象”印章的“免费挂号票”,应优先安排优抚对象就医。
门诊医师应核对优抚证与本人是否人证相符,凡优抚证件与本人不符的,请病人挂普通号或专家号。
没有盖“优抚对象”印章的“免费挂号票”为废票。
(五)门诊收款处要为优抚对象提供符合规定减免要求的收款票据。
四、住院流程经治医师开具住院票后,告知优抚对象持优抚证、医保证及住院票到医保办审核登记。
青岛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模板】

青岛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模板】
一、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和完善青岛市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
优抚对象的医疗需求。
二、优抚对象范围
优抚对象指在青岛市范围内享受优抚待遇的人员,包括以下几类:
1. 伤残军人
2. 烈士遗属
3. 残疾人
4. 优抚孤儿
三、医疗保障内容
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包括以下内容:
1. 医疗费用报销
2. 门诊费用报销
3. 住院费用报销
4. 特殊病症治疗费用补助
四、申请办理流程
优抚对象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申请办理医疗保障:
1. 直接向所在地的优抚办申请
2. 在青岛市优抚管理平台在线申请
五、报销办理流程
优抚对象医疗费用的报销办理流程如下:
1. 就诊后,优抚对象需保存所有医疗费用票据和相关资料;
2. 将票据和资料提交给所在地的优抚办;
3. 优抚办审核确认后,将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六、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按照相关政策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1. 医疗费用补助比例为70%
2. 特殊病症治疗费用补助比例为90%
七、责任与义务
1. 优抚办负责审核和确认报销资格;
2. 优抚对象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3. 责任单位要及时足额支付医疗费用补助。
八、附则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青岛市优抚办进行制定和解释。
以上为《青岛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基本内容,具体细则请参阅相关规定和政策。
*[LLM]: 法学硕士。
《甘肃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甘肃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起草的必要性和制定依据
为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基本构架和内容
细则分7章22条,具体对总则、使用范围、分配下达、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附则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章(1-4条)主要对细则设立的依据、经费来源以及管理使用原则和要求进行了说明。
第二章(5条)主要明确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三章(6-10条)主要明确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补助经费分配方式、审核下达程序。
第四章(11-12条)主要明确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补助经费支付使用方面的要求。
第五章(13-17条)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补助经费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自评、重点评价、结果运用作了相关规定。
第六章(18-20条)明确了各级有关单位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补助经费管理使用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监督作了规定。
第七章(21-23条)明确了细则的施行日期、有效期和解释权等。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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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西省医保局关于修改优抚对象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西省医保局关于修改优抚对象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9.15•【字号】•【施行日期】202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西省医保局关于修改优抚对象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保局:为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经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等资金管理,明确资金实施期限,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现将《山西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晋财社〔2013〕155号)、《山西省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晋财社〔2013〕168号)有关规定修改如下:一、关于晋财社〔2013〕155号文件(一)将原办法中的“民政”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
(二)将原办法第二条中的“两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修改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三)在原办法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31日。
期满后财政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四)将原办法第三条中的“纳入财政预算,列抚恤科目”修改为“纳入各级政府预算”。
(五)在原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增加“并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和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地区适当倾斜”;在第二款增加“各地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本地区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应当加大投入力度,确保优抚对象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六)将原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优抚对象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并逐级汇总上报。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全国优抚对象数据集中审定前,将本地区当年应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人员情况,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级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案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进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在逐步完善。
其中,针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方案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点内容之一,对重点优抚对象的身体健康和生活水平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重点优抚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是指在革命、抗战以及平时对我国做出重要建树和牺牲的、因公牺牲的、因灾害伤害致残的、特批享受国家特殊抚恤待遇的人员、现役军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
二、医疗保障方案针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医疗费用全额报销对于重点优抚对象在参加医保或者新农合过程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不能支付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可以全额报销,不受报销比例限制。
2. 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提高重点优抚对象在参加医保或者新农合过程中,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提高至90%以上。
3. 医疗服务费用优惠对于重点优抚对象在医疗机构就诊时,可以享受医疗服务费用优惠,包括挂号费、诊疗费等。
4. 康复医疗费用报销重点优抚对象在康复医疗过程中,康复医疗费用可以全部报销。
5. 特殊医疗救助对于重点优抚对象的特殊医疗需求,可以提供特殊医疗救助,包括特殊医疗设施、特殊医疗器材、特殊医疗药品等。
三、实施方式1.照顾重点优抚人员需求各级政府及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照顾重点优抚人员医疗保健服务需要,适当增加重点优抚人员的诊疗时间和优先服务。
2.简化报销流程为了方便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保障服务,各级政府及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简化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报销流程,让重点优抚对象能够更快、更方便地享受医疗保障服务。
3.宣传重点优抚医疗保障政策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应当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等大众媒体宣传重点优抚医疗保障政策,让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亲人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参加医保或者新农合。
四、结语针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方案是党和政府为了解决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问题而制定的一项特殊政策。
方案的实施有利于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的身体健康和生活水平,彰显了党和政府的人文关怀。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公法[有关解决医疗困难、普遍优待等问题实施意见]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公法[有关解决医疗困难、普遍优待等问题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d91d8b1b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aa.png)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公法[有关解决医疗困难、普遍优待等问题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解决我区重点优抚对象的实际生活和医疗困难,使他们的生活待遇达到或略高于我区平均生活水平。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困难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困难的通知》(苏民优[__]18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发[__]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真落实重点优抚对象的普遍优待。
本意见的重点优抚对象是指:享受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简称“三属”);享受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老复员军人(包括批准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实行普遍优待的具体标准为:(一)“三属”享受的普遍优待金按各镇当年现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30%发给。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伤残军人按各镇当年现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20%发给。
(三)普遍优待金的经费由区、镇两级财政各半负担。
其中,由区财政承担的部分,年终一次性下拨给各镇。
二、认真落实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
(一)继续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
对全区重点优抚对象继续实行医疗四优先政策,即优先挂号、优先诊疗、优先住院、优先结帐。
(二)重点优抚对象全面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1、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纳入区级医疗统筹。
具体政策按《关于调整部分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基金征缴办法的通知》(惠财社2号)文件执行。
2、对其他未享受公费医疗或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各镇要将其纳入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并免收应由个人缴纳的参保费用。
(三)实行重点优抚对象分类按比例承担基本医疗费用。
各类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按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规定报支后,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自付部分费用按重点优抚对象分类比例标准承担。
1、各类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基本医疗的标准。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规定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规定为方便有关工作人员了解医疗补助的工作要求,现根据《三门峡工业园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将有关主要内容摘录如下:一、保障对象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园区城乡居民户籍且在园区民政部门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含参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人员(即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以上对象中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其他类别对象在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1、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三门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在此基础上实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并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
2、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部分按三门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此外从医疗补助资金中每年按残疾军人本人当年一个月残疾抚恤金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残疾军人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3、参保残疾军人住院及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市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和起付标准、床位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普通三人间住院床位费标准)由医疗补助资金予以补助,其中,一至四级补助95%,五至六级补助90%。
4、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其参保费用从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对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后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按70%,五至六级按60%。
三、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1、城镇有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首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优抚对象是指因病或伤残致残、退伍军人、烈士家属等特殊群体,他们在生活中面临着较高的医疗费用压力和较大的医疗风险。
因此,为了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制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明确医疗保障范围,提供医疗费用补助等。
具体来说,应该设立专门的医疗保障机构,负责管理、运作和监督医疗保障资金;明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范围,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和门诊医疗服务等;针对优抚对象的特殊情况,制定特殊政策,提供特殊医疗保障措施;完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确保优抚对象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医疗费用报销等。
最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具体实施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其次,应加强医疗保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医疗保障资金的安全、透明和有效运作;同时,还应加强医疗服务能力的建设和提升,提高优抚对象获得优质医疗服务的能力;此外,还应加强医疗费用管理和控制,提高医疗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后,还应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优抚对象对医疗保障政策的了解和认识。
综上所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是对优抚对象进行医疗保障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政府、医疗机构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制度,提高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为他们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医疗保障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需求,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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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障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部分参战退役人员等。
第三条医疗保障经费来源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医疗补助资金,各地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的医疗补助资金。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31日。
期满后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部和医保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第四条医疗保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加大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
第五条退役军人部每年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优抚对象人数和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分区域绩效目标,函报财政部。
财政部接收资金分配方案后,在30日内审定并下达医疗保障经费预算,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退役军人部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医疗保障经费分配结果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财政部在医疗保障经费下达后20日内将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将医疗保障经费安排详细情况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年度执行中,退役军人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区域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市县做好医疗保障经费绩效自评工作,将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送退役军人部、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财政部和退役军人部适时开展医疗保障经费重点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医疗保障经费主要用于:
(一)缴费补助。
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给予补助。
(二)医疗费用补助。
1、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2、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后个人自付医疗费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适当补助;
3、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补助;
4、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或者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补助。
第七条医疗保障经费用于补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根据参保人数和补助标准,直接核拨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纳入该财政专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账中核算;用于补助其他事项的医疗保障经费应按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用款计划审核拨付。
第八条各地财政、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制定措施,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医疗保障经费银行发放。
各地应当本着方便优抚对象就医的原则,制定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及时结算办法。
第九条医疗保障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与优抚对象补助、城乡医疗救助等资金混用,不得用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医疗机构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经费等支出。
年末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条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和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强化医疗保障经费的使用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医疗保障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障经费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医疗保障局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部、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