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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退票业务处理办法

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退票业务处理办法

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退票业务处理办法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退票业务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支付环境建设,规范支付结算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与资金清算管理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管理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及其相关业务。

第三条凡参加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的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辖属机构(以下统称“各行”)在办理退票业务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退票业务,是指各行在处理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时,将不能付款或收款的票据或结算凭证退回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票据和结算凭证,是指通过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清算资金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汇票,结算凭证包括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进账单、财政拨款单、税单及其他通过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清算资金的结算凭证。

第五条各行处理退票业务均应通过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办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退票业务类型北京市退票业务分为回复类业务和不回复类业务。

回复类业务是指午场提入的票据;晚场提入且不能在次日午场将实物退回至退入行的票据。

不回复类业务是指晚场提入且能在次日午场将实物退回至退入行的票据;各种结算凭证。

第七条退票业务流程票据或结算凭证的提入行(退出行)办理退票业务,应在退票信息发送和确认的规定时间内,通过管理平台向票据或结算凭证的提出行(退入行)发送退票信息,再将退票实物连同退票理由书通过同城票据交换退回至退入行。

第八条退票信息发送和确认的截止时间回复类业务为16:00,不回复类业务为17:00。

第九条退票实物的处理晚场提入的票据,提出、提入行均参加两场交换的,可于次日午场将退票实物退出。

若午场无法退出的,应按约定(以退票理由书记载为准)的退票日期和场次将退票实物退出。

午场提入的票据及结算凭证应于当日晚场退出。

晚场提入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应于次日晚场将退票实物退出;贷记凭证应于当日将退票实物退出。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介绍.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介绍.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介绍
涂晓慧
2015年1月26日
两方面内容
一、基本规定 二、业务处理流程
一、基本规定
1.同城票据交换是由当地人民银行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 的,为了满足收、付款人在同一城市或规定区要素但不在同 一行处开户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办理资金清算的需要, 由开户银行将有关的结算票据持往指定场所相互交换代收、 代付票据,相互交换清算资金头寸的金融行为。 2.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特种转账凭证、信汇、 进账单、托收凭证、税单等遵循各地人民银行规定的允许参 加同城交换业务的各种票据统称为交换票据。交换票据分为 借方票据和贷方票据,其中借方票据为:支票、本票、汇票、 特种转账借方凭证、财政拨款专用凭证、一般缴款单、托收 凭证等,贷方票据为:进账单、电汇凭证、财政拨款凭证、 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特种转账贷方凭证等。
提入业务
提入代收:是付款人 委托其开户银行提示 付款,我行做为收款 行,为在我行开立结 算账户的存款人办理 款项收账的业务处理 方式。 提入代付:是收款委 托其开户银行提示收 款,我行做为付款行, 为在我行开立结算账 户的存款人办理款项 支付的业务处理方式。
退票业务
退票业务:提出代付 业务在票据抵用时间 内或隔场抵用时,对 方行不能付款或收款 的的票据或结算凭证 退回
Thank you!
提入票据业务流程
welcome to use these PowerPoint templates, New (一) 同城票据专员收到交换包后,检查交换包包装完
好,核对交换包中实物数量与金额是否与“交换行资金清算 Content design, 10 years experience 总结表”中记载一致,并填写“提入票据登记薄”。 (二) 同城票据清算员在监控下,票据交换员和业务主 管双人眼同打开交换包,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查。 ①核对票面信息,如同提出票据要求 ② 是否为本行提入票据,凭证张数、金额是否与提入票 据明细清单一致; ③ 检查凭证上提出行是否签章。最后一手被背书人栏处 有无对方银行的名称及“委托收款”字样。 ④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款项。 ⑤支票打码内容是否正确。 提入借方票据

同城清算业务操作规程

同城清算业务操作规程

基本定义同城票据交换是指一定区域内的人民银行同城票据清算中心组织该区域内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有同城票据交换号的分支机构进行票据交换、资金清算的一种结算方式,是人民银行承担结算管理的一项基本职能,也是人民银行主要行使支付清算职能的重要手段。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包括提出借方票据、提出贷方票据、提入借方票据、提入贷方票据和汇总清算。

本操作规程所述的同城票据交换业务适用于采用手工方式,仍需传递纸制票据的交换处理业务。

提出借方票据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借方票据,向相关同业收取资金的行为。

提出借方票据种类包括:支票、汇票、本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税票等以及提入借方票据中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退回的票据。

提出贷方票据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贷方票据,向相关同业支付资金的行为。

提出贷方票据种类包括:委托收款、税票、进账单、国库经收、财政拨款专用凭证等以及提入贷方票据中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退回的票据。

提入借方票据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入借方票据,从付款人账户中扣款的行为。

提入借方票据种类包括:支票、汇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税票等以及被相关同业退回的提出借方票据和其它凭证。

提入贷方票据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入贷方票据,为收款人收取资金的行为。

提入贷方票据种类包括:委托收款、税票、进账单、财政拨款专用凭证等以及被相关同业退回的提出贷方票据。

汇总清算指每场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提入业务全部处理完毕后,清算行以人民银行同城票据交换所提供的同城票据交换汇总清算轧差单为依据,对当场同城交换业务的“同城票据清算资金”进行结转。

如出现差额,同时将差额进行挂账的业务处理。

同城票据交换交易列表同城票据交换提出借方80122交换提出借方经办经办柜员对同城票据交换提出的借方票据凭证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选择80122-交换提出借方录入交易,按系统提示录入相应的票据信息和其他栏位信息,交换模式为特殊模式时,入账日期和收妥入账场次为必输项,并点击“提交”,交易成功后,在屏幕左下方显示提出场次、日期,清算场次、日期,收妥入账场次、日期以及票交序号,经办应将票交序号填写在票据凭证的右上角,便于复核。

同城票据结算流程讲解

同城票据结算流程讲解
参加票据交换的银行一般既是提出行,又是提入行
票据交换的场次和时间
?交换场次:每天两场,分午场、晚场(节假日和年终决算 日除外)。每日午场称为当日二交,对方银行提入票据的 时间正好在晚场。同理每日的晚场称为次日一交,对方 银行接收时间为第二日的午场。
?交换时间:午场为十一时至十二时送票,十三时半至十 四时半取票。晚场为十七时至十九时送票,翌日八时至 九时取票。
提入 提入数据登记 票据轧差确认 退 票处理 收妥批量入账 盖章(入账成功清 单) 入帐未成功清单查询打印 退票处理
盖章(入账未成功单据) 切换场次 退 票凭证归入清算箱
通过清分分离出需要退票的单据
经办行
客户
客户
经办行
客户 客户
客户
客户
客户
经办行
交换所
客户 客户
经办行
客户
客户
经办行 客户
客户
经办行
客户
客户
客户
同城票据交换的基本做法
? 参加票据交换的银行均应在中央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由中央银行 集中监督并清算资金。
? 票据交换分为提出行和提入行两个系统
提出行——向他行提出票据
提入行——从他行提回票据
?参加单位:市区及近郊单位参加两场,远郊及周边城市 只参加晚场交换(具体参加场次以清算中心批准为准)。
票据轧差(gá chā)
市场交易者之间,可能互有内容相同,方向相 反的多笔交易,在结算或结束交易时,可以将 各方债权在相等数额内抵销,仅支付余额。
他行
农行
开 户 行
甲企业
支票 进账单
支票
我行
工行
收 款
乙企业
他行付款 提 提出代付(借方) 我行收款

同城票据交换完整版

同城票据交换完整版

同城票据交换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票据交换同城票据交换是指收、付款人在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不在同一行处开户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办理资金清算,由开户银行将有关的结算票据持往票据交换所相互交换。

通过这种交换各家银行之间不必逐笔划转款项和单独传递票据,从而可以减少资金清算的中间环节,节省人力、缩短票据资金的在途时间。

票据交换按照票据流向分为提出票据和提回票据,这里的票据包括各类支付票据和凭证。

票据交换单位根据参加交换场次不同分为甲类票据交换单位和乙类票据交换单位。

甲类票据交换单位是指距离中心较近按规定能够参加午场和晚场两场交换;乙类票据交换单位是指距离中心较远只能参加晚场一场交换。

票据抵用是指收、付款人之间受理借方票据,在提交开户银行后要等银行间票据进行清算,将款项从付款人账户付出后,收款人才能支用,即“先付后收,收妥抵用”。

票据抵用时间实行“隔场抵用”,即对提出的借方票据,在下一场交换结束确认没有提入退票后方可抵用。

一、提出票据交换提出票据交换按照资金收付分为提出代付和提出代收。

(一)、提出代付1、概念:客户提交他行转账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支付凭证,要求入我行客户账。

我行通过人行票据交换系统向他行开户付款行提出他行支付凭证申请划回款项到我行客户账。

(就是我们常说的正存支票、汇票、本票等)2、客户提交他行转账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支付凭证和我行入账凭证(进账单等),受理柜员按照不同凭证的种类审核凭证要素及真实性无误,并将有关个人名章加盖齐全后扫描票据原件并录入收款人账号、金额、交换号等相关信息后提交任务。

由分行账务中心复核后,提交系统登记提出票据登记簿。

(二)、提出代收1、概念:客户提交本行支付凭证和他行入账凭证委托我行通过人行票据交换系统向在他行开户的收款人划付款项。

(就是我们常说的倒存)2、受理柜员受理客户提交的本行支付业务凭证(支票等支付凭证)和他行贷记凭证(我行进账单等),经审核凭证要素及真实性无误后将有关个人名章加盖齐全后扫描录入,系统自动对需验印验密和圈存的支付凭证完成验印验密和圈存处理,全部通过后信息上传分行账务中心。

银行同城交换集中提入与提出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同城交换集中提入与提出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同城交换集中提入与提出业务操作规程一、概述(一)同城票据交换是指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使用当地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或结算凭证作为资金划付凭据,完成跨行资金划付的业务。

(二)同城交换业务票据:同城提入票据包括提入借方票据和提入贷方票据,提入借方票据包括转账支票、汇票等票据,提入贷方票据包括进账单、委托收款凭证和税单等凭证;同城提出票据包括提出借方票据和提出贷方票据,提出借方票据包括转账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等凭证,提出贷方票据包括进账单、委托收款凭证、税单、网银支付凭证(同城业务)等凭证。

(三)同城交换集中提入业务是指由分行集中处理中心代替网点,集中完成票据的提入和记账工作,所有票据提入业务的审票、验印、大额核实及记账、退票等工作全部由中心记账人员完成,网点可通过核心系统的报表打印和影像系统打印客户回单和记账清单。

同城交换集中提出业务是指网点受理审核客户提交的票据,分行集中处理中心审核记账后,再由网点将票据通过同城系统进行票据实物交换,实现跨行资金划付。

(四)同城交换业务岗位设置要求1、同城交换集中提入业务:集中处理中心对集中提入业务可根据情况分不同的批次分别处理,但同一个批次的业务要经过数据补录、影像采集、中心记账三个岗位处理;对于同一批次的业务,以上三个岗位的经办人员不能为同一人,这三个岗位的人员均可以兼做清分打数工作,应由数据补录人员在补录明细业务的同时,按照结算制度的要求审核票据。

2、同城交换提出业务:营业网点同城交换提出业务应经过经办、复核、后台柜员三个岗位处理,其中后台人员负责保管“同城清算专用章”(不得兼管当地人行要求在同城票据交换提出票据上加盖的其他章戳),按当地票据交换中心的要求,对将提出票据统一进行复核、打码及清分。

(五)同城交换集中提入业务通过影像采集系统完成。

1、影像采集系统对数据进行“应用-批次-文档”三级结构管理:在一个模版下可以支持多个应用,同一个应用可以在多个模版下运行,应用的名称可以自定义为提入网点的机构代号;在一个应用下可以建立多个批次,每个批次拥有唯一的批次代码;同一批次下可以建立多个文档,最基础的影像数据就存入文档中,每个文档会在创建时由系统生成唯一的批次号,作为与票据内容录入环节的唯一匹配标识。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操作规程非常细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操作规程非常细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操作规程非常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分行公司业务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操作规程1 业务概述同城票据交换是为了满足收、付款人在同一城市或规定区域但不在同一行处开户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办理资金清算的需要,由开户银行将有关的结算票据持往指定场所相互交换代收、代付票据,相互交换清算资金头寸的金融行为,是商业银行间结算工作的一项重要1 3(同城票据交换资金清算时,与人行的资金清算通过清算行在人行开立的清算账户完成,行内各间接参与者与清算行的资金清算通过其在省行开立的清算账户来完成。

4(参加票据交换的机构必须坚持“及时处理、差额清算;先借后贷、收妥抵用;银行不予垫款”的原则。

例如:收、付款银行之间受理支票,在提交开户行以后要等银行通过内部账务处理(或票据清算)将款项从出票人账户付出,并收入持票人账户后才能抵用。

5(收妥抵用票据退票规定1)每日只进行一场交换清算的,隔日必须退票。

隔日未退票的,提出行于隔日清算完毕后(即提出票据后第二天清算完毕后)入账。

2)每日进行二场交换清算的,隔场必须退票。

隔场未退票的,提出行于提出票据后第二场清算完毕后入账。

3)超过规定的退票时间后不允许退票。

(上午10:30之前,下午4:00之前)6(转销模式交换行对于提出借记票据的转销处理,分为自动转销模式和手工转销模式。

1)自动转销模式:系统预先维护《同城交换名册》,对本交换行和对方交换行参加的交换场次进行维护。

提出票据后,系统自动根据交换日期、本交换行和对方交换行参加的交换场次的组合(2-2、1-1、2-1或1-2)、交换轧差等要素,计算确定提出票据的转销时机。

转销时机到,系统自动对满足条件的提出票据做转销的账务处理。

适用于实行不允许隔场退票、提出借记票据转销时间为隔场、交换场次每日固定且交换资金清算次数与场次匹配的同城票据交换区域。

公司业务系统对转销模式进行参数化设置。

我行具有同城票据交换资格的营业机构,可根据所参加的票交所的实际情况选择设定转销模式。

同城票据清算系统操作手册(央行)

同城票据清算系统操作手册(央行)

辽宁省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网点用户使用手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支付结算处二○○八年十一月引言同城票据交换系统是我国支付清算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省存在多种票据交换方式,且所使用的票据交换系统版本不一,程序老化,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进行升级,存在诸多风险隐患,为此各行改造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的呼声较高。

新版同城票据交换系统为今后适应票据交换业务发展,满足账户比对系统的业务需求,改善交换票据处理手段,有效防范资金清算风险等支付清算业务起到了重要作用。

新版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的主要内容包括票据的录入复核、数据传输、资金清算、差错处理和数据恢复、网点管理、人员管理等,并提供历史数据查询、数据的统计分析功能。

目录第一章系统概述 (5)1.1系统功能 (5)1.2业务流程 (5)第二章系统初始化 (7)2.1功能概述 (7)2.2数据初始化 (7)2.3系统初始化 (9)2.4操作人员初始化 (11)2.5交换网点初始化 (13)2.6凭证类型管理 (13)2.7退票类型初始化 (14)2.8设置复核开关 (15)第三章提出票据录入复核 (15)3.1功能概述 (15)3.2提出票据录入 (16)3.3数据复核 (18)第四章数据传输 (21)4.1功能概述 (21)4.2发送提出 (21)4.3提出回执 (22)第五章报表打印 (23)5.1功能概述 (23)5.2打印提出票据借贷清单 (23)5.3打印提出票据借贷清单 (24)5.4打印提出票据交换清单 (25)5.5打印同城转账往户账卡 (25)5.6打印同城转账来户账卡 (26)5.7按交换行打印交换票据 (26)第六章提入业务和退票处理 (27)6.1接收提入票据 (27)6.2提入业务处理 (28)6.3发送退出退票 (29)6.4接收退入退票 (30)6.5查询退入退票 (30)6.6打印退出退票 (31)6.7打印退入退票 (31)第七章系统辅助功能 (32)7.1数据备份 (33)7.2数据恢复 (34)7.3数据清理 (36)7.4数据查询 (37)7.5手工传盘 (38)7.6恢复出错场次数据 (38)7.7修正日期场次 (39)7.8数据接口 (40)7.9口令管理 (40)7.10帮助信息 (41)第八章历史票据管理 (44)8.1历史提出票据查询 (44)8.2历史提出票据分析 (45)8.3历史退出退票查询 (46)8.4历史退入退票查询 (47)第九章问题处理 (48)9.1数据库连接错误 (48)9.2网络连接断开 (49)9.3代办其他网点业务 (51)9.4清理数据库日志 (51)第一章系统概述1.1系统功能目前同城票据清算交换网点管理系统具备以下功能:●系统管理●人员管理●录入操作●复核操作●数据传输●历史数据查询●恢复出错的数据、场次●统计分析●退票处理●报表打印●提入票据处理1.2 业务流程1.同城票据清算系统交换网点业务操作流程1)录入员登陆系统,录入交换日期、场次,开始业务,进行录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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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的运行管理,规范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参与者行为,保证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与资金清算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涵盖北京市同城票据清算系统、票据交换机构管理系统、退票管理系统、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系统、电子报表管理系统、信息发布管理系统以及基于该平台开发的其他相关管理系统。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参与者包括人行参与者、系统行参与者、网点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人行参与者是指基于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完成日常管理工作的人行营业管理部各相关职能部门。

系统行参与者是指在人行营业管理部开立账户,并通过该账户清算同城票据交换净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网点参与者是指具备办理同城票据交换业务资格的票据交换机构。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人行营业管理部批准,集中处理系统内全部或部分网点参与者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票据交换机构或参与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其他相关管理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参与者应遵守本规程。

第五条人行营业管理部负责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的统一建设。

北京票据清算中心具体负责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的运行和维护。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参与者加入、变更、退出交换信息管理平台,按照《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与资金清算管理规定》有关流程办理。

第七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维护单位、各参与者应严格遵守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的时间规定。

第八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参与者应合理安排各岗位人员,确保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九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操作,禁止与业务无关的操作;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离开操作岗位时,应退出登录。

第十条人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管理需要,变更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时间及相关参数,设置停运或启运状态。

相关运行维护部门应严格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操作规程,根据人行营业管理部规定设置相关参数。

未经人行营业管理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相关参数。

相关岗位人员在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时,应根据岗位要求监控平台运行状态,并填写系统运行日志。

各岗位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用户管理第十一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的用户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授权,合理设岗,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十二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包括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相关部门用户、系统行参与者相关用户、网点参与者相关用户和特许参与者相关用户。

人行营业管理部用户包括:系统管理员、用户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

系统行参与者用户包括:用户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

网点参与者用户包括:业务主管和业务操作员。

特许参与者用户包括:用户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

第十三条人行营业管理部系统管理员用户由交换信息管理平台根据管理需要产生,用户管理员由系统管理员生成,业务操作员用户由用户管理员生成。

用户管理员、业务操作员用户权限根据管理需要设置。

系统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用户管理员由人行营业管理部用户管理员生成。

系统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用户管理员权限根据管理需要设置。

系统行参与者业务操作员和特许参与者业务操作员分别由系统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用户管理员生成。

系统行参与者业务操作员和特许参与者业务操作员权限根据管理需要,分别由系统行参与者用户管理员和特许参与者用户管理员设置。

特许参与者业务操作员权限可根据其处理所属系统行参与者辖属全部或部分网点参与者的实际业务处理需要,按照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管理原则设置。

网点参与者业务主管、业务操作员由系统行参与者相关管理人员生成。

网点参与者业务主管、业务操作员权限根据实际业务处理需要,按照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管理原则设置。

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生成关系如附1所示。

第十四条系统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新增、变更、注销用户管理员用户或重置用户管理员用户密码,应填写《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管理表》(详见附2),提交至人行营业管理部。

经人行营业管理部审核同意后,为其新增、变更、注销用户管理员用户相关信息或重置用户管理员用户密码。

网点参与者新增、变更、注销业务主管、业务操作员用户或重置业务主管、业务操作员用户密码,应经系统行参与者用户管理员审核同意后,由系统行参与者具有生成该用户权限的用户新增、变更、注销所辖网点参与者业务主管、业务操作员用户或重置业务主管、业务操作员用户密码。

第十五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应严格权限划分,合理设置。

相关用户变动应当办理变动交接手续,并在平台中及时进行变更。

第十六条北京市同城票据清算系统相关用户应按照《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与资金清算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设置。

第四章操作管理第十七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只能拥有唯一的用户代码,一个用户代码只能分配给一个业务操作人员。

第十八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在接到用户代码后,应当立即登录平台,修改用户口令,用户口令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外泄。

禁止使用未经修改的口令进行业务操作。

第十九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口令应当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并定期更换。

业务操作人员遗忘口令时,应立即报告用户管理员,由用户管理员重新设定,用户管理员应记录备查。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参与者应妥善保管本机构及其辖属机构数字证书,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挪作它用。

如有丢失,需及时报告人行营业管理部。

第二十一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应采取必要技术隔离保护措施实现与互联网的物理隔离。

第二十二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病毒防范处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在交换信息管理平台上安装病毒处理程序,及时升级杀毒程序;对外来数据应当进行病毒检测;定期查毒,发现病毒立即处理。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生产和备份设备上进行开发和培训、使用非交换信息管理平台专用的存储介质和安装与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无关的软件。

第二十四条禁止泄漏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的参数、配置信息、业务数据、用户信息。

平台设备因故障需外送维修时,应当删除设备存储的数据,并记录相关删除内容。

第六章设备管理第二十五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和场地设备等,实行专人管理,建立档案,并定期检查,禁止挪作它用。

第二十六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设备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定,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填写记录,确保生产设备稳定运行,备份设备处于可用状态。

第二十七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应配备传真机、程控电话等辅助设备,满足平台运行需要。

第七章文档管理第二十八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文档包括业务文档和技术文档。

业务文档包括:退出/退入登记簿、提出/提入明细清单等。

技术文档包括:技术资料、操作手册、运行维护手册以及在平台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信息等。

第二十九条文档的保管和使用应当做到:(一)指定专人负责入库保管,建立文档登记簿,保管人员调动时,须办理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二)文档须妥善保管,并做到防火、防盗、防磁、防潮和防蛀;(三)对存储介质形式的文档,应当定期检查、定期复制,防止因存储介质损坏而丢失资料;(四)严格查阅、借用登记制度,禁止私自或越权复制和外借运行文档。

第三十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应用软件开发文档保存期限为该应用软件停止使用后5年;其他运行文档应比照同类会计档案确定保存期限。

第三十一条废弃或过期的运行文档应比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销毁处理。

第八章故障处理与应急处置第三十二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发生故障时,应当遵循“先报告、后处理,尽快恢复运行”的原则进行处置。

系统行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向人行营业管理部报告。

网点参与者发生故障时,应向系统行参与者报告。

发生重大故障,可直接向人行营业管理部报告。

第三十三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业务操作人员应当立即记录或复制提示信息,并将故障现象逐级上报,同时由运行维护人员对故障进行排除。

相关运行维护部门应相互配合,排除故障。

故障排除后,应当做好故障现象分析和处理结果的记录,并提交故障处理报告。

短时间不能排除的,应当请求技术支持或经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已严重影响业务正常处理时,由人行营业管理部统一部署、安排应急处置工作。

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参与者应按有关要求积极配合,正确处理应急处置期间相关业务。

故障发生和处理情况由人行营业管理部按照规定对外披露,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相关故障信息。

第九章纪律与责任第三十五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参与者应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三十六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业务数据仅供各级用户内部管理使用,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第三十七条相关运行维护部门擅自修改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基础数据,未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参与者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伪造、篡改业务基础数据,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相关运行维护部门未做好信息安全防范工作,给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交换信息管理平台无法正常运行的,有关当事人均有及时排除故障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

第四十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参与者未按规定使用信息、擅自披露信息或行为危及平台安全运行时,人行营业管理部有权责令或强制其退出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并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一条人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具体负责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管理信息发布等在内的统一业务管理,统筹安排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建设。

第四十二条人行营业管理部科技处具体负责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的相关软件版本开发、更新、保管等在内的统一技术管理。

对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参与者网络、技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组织、协调外部资源对交换信息管理平台提供技术指导,远程或现场技术支持。

第四十三条北京票据清算中心具体负责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的运行维护工作。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负责相关技术、软硬件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以及平台主机、存储等主要设备的升级、更换和维修,软件版本的升级、技术配置参数调整等。

(二)负责制定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维护管理制度和日常检查规程,按照规程完成日常检查和维护并记录维护日志,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负责定期对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进行系统备份和业务数据备份,并填写备份记录。

(四)负责在特殊情况下需对后台业务数据进行变更操作或需请外单位人员对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检查维护时,经人行营业管理部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在相关运行维护单位负责人陪同下,由至少两名维护人员共同实施、保证业务数据正确,并详细记录,并及时向人行营业管理部业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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