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合理使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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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服务商标合理使用的认定规则

餐饮行业服务商标合理使用的认定规则

餐饮行业服务商标合理使用的认定规则随着餐饮行业的不断发展,服务商标也逐渐成为餐饮行业中重要的一环。

服务商标是指服务者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使用的标识,具有一定的识别性、独创性和区别性。

服务商标的合理使用对于餐饮企业的品牌建设和营销推广十分重要。

因此,认定服务商标的合理使用规则对于餐饮行业非常必要。

一、服务商标的法律保护服务商标是商家为区别其自身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所创造的商标,其意义在于描绘出个体经营者所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特点和质量,而非单纯的企业名称或个人姓名。

服务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如服装等行业采用的LOGO、Shop Name 等都属于服务商标。

二、认定服务商标的合理使用规则1. 不能误导消费者服务商标的设计应该符合其所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不应包含非该服务内容的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如佛印象等禅茶馆的商标就受到过质疑,认为其误导了消费者。

2. 不得抄袭、模仿餐饮行业中,服务商标的抄袭、模仿较为普遍。

服务商标必须是独立创造的,不能借鉴别人的原创元素。

如一些小火锅店使用“大龙凤”、“天府饭店”等费城和成都地区知名火锅店的商标,就直接侵犯了商标持有人的商业利益。

3. 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经营者在设计服务商标时必须要注意版权问题,不得直接使用别人的商标、字体、图案等要素,尤其不能侵权他人的商标权利。

如“肯德基”服务商标被用于炸鸡店,不仅存在侵权问题,还可能会引起行业内的不良影响。

4. 需要遵循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独创性、识别性和不具备欺骗性等条件,同时餐饮中的服务商标还有区别性等要求。

因此,服务商标的设计和使用必须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否则商标可能无效或不能顺利注册。

三、服务商标合理使用的意义1. 增加品牌认知度服务商标是餐饮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运用可以让消费者更加方便地发现自己想要的服务,从而很好地营造出品牌的形象,提高品牌认知度。

2. 强化品牌定位服务商标和品牌定位紧密相关,通过服务商标的设计和使用,可以更好地突出自己的服务特点和品质,从而有效地巩固自己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商标合理使用的实务判断

商标合理使用的实务判断

、本 等字样 0 。显然 , 由于 “ 本店 销售 ” 、 在 实务 中遇 到相关 纠纷 也不是轻 而 易举 可 以解 决的 。 近年 来 , 行 部件 ” “ 店 维修某 某汽车 ” 本店 维修” 样的存 在 , 步表 明了商家对 “ 字 进一 某某” 车商标 的 汽 政机 关及人 民法 院处理 了大量 商标 侵权纠 纷案件, 其中不 少涉及 “
权一 案 中, 二审法 院即区别新 东方 学校对“ O F ” T E L 商标 的不 同使 被告未 经原告 许可在 其所开 发的住 宅商 品房 的冠名 、 筑、 建 销售 、
用情 况 ,分 别作 出 了否 定和 肯定合 理使用 两种 不 同 的判 决 。 以 出租 等方 面均采 用 了与原 告注 册 商标 中中文 部分完全 相 同 的商 《 东方 T E L全真试 题 2 新 OF O套》 为代表 , 审法 院审理 认为 。 二 新 标 , 侵害 了原告 的 商标 专用 权 。法 院审理判 定不构 成商标 侵权 , 东方 与 E S的商标 “ O F ” 在一起 使用 , T T EL 连 并且 以醒 目的红色 理 由之 一就是 被 告在宣 传 、 销售 “ 东海 花 园” 盘过程 中 , 楼 均使 用 字体 呈现 , 与后 面 的书名 “ 全真 试题 2 O套” 黑色 字 体) 成 鲜 明 ( 形
的对 比 , 意在 告诉 读者 这些全真 试题来 自新 东方 , E S才 是这 而 T
了 自己的“ 戈尔 ” 雅 商标 , 明了 自己开发 商的 身份 。 标 。 四、 以他人商 标作为 说明性 文字 时是否刻意 强调其显 著性作
使用 该说 明性 文字 的方 式 是推测 使用 人主观 意 图的重 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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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述性商标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

叙述性商标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

叙述性商标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发布时间:2022-12-01T05:16:23.970Z 来源:《中国教师》2022年15期第8月作者:王丽媛[导读] 本文主要针对叙述性商标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展开研究王丽媛黑龙江大学摘要:本文主要针对叙述性商标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展开研究,先阐述了叙述性商标合理使用的表现形式,如描述性词语的合理使用、地名商标的合理使用、通用名称商标的合理使用,然后又提出了几点建议,主要包括将商标合理使用制度体系化、统一商标叙述性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以实现叙述性商标合理使用。

关键词:叙述性商标;合理使用;认定标准引言:商标正当使用的概念源自于美国的一种Fairly Use Defense制度,当前实践中一共衍生出了两种类型,即描述性正当使用和指示性正当使用两种。

叙述性合同使用是商标合理使用的类型。

由于商标法规定较为原则,在产品中,如果运用的文字和文字图形的组合与他人的类似,在任何情况下属使用而不构成商标侵权,是当前司法难题。

所以,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叙述性商标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

一、叙述性商标合理使用的表现形式(一)描述性词语的合理使用叙述性商标直接叙述商品显著性较为薄弱,为此,叙述商标所有人不能禁止让他人通过叙述性词汇含义来进一步揭示商品的相关信息。

描述性商标在词汇的含义上一般会有品名、类别、产地、原料、功能、日期等特性。

以洗发水的“飘柔”商标为例,这一词语如果作为商标来使用,那么所指向的不仅有商标权人,还有及其商品,而作为公共词汇使用时那么这具有一定含义[1]。

站在商家的角度上来看,如果运用“飘柔”词语来叙述自己产品使用带来效果时属于是对社会公共词语的应用,商标权人应禁止。

(二)地名商标的合理使用当前,对商标法已经做出明确的规定,规定了不管是行政区划的地名,还是知名外国地名不能用来作为商标,但这并不是绝对的,也就是说不完全禁止地名作为商标使用。

如仍存在地名注册的商标。

地名自身其实就是公共词汇,而且地名商标在显著性这方面,正因为该词汇公共性存在不足。

浅谈商标在先使用权的保护现状及建议

浅谈商标在先使用权的保护现状及建议
商 标 在 先 使 用 权 的概 述 商标在先使用权指 的是在 申请注 册商标 的 日以前 ,就 已经 在该商标注册核定使用 的商 品或 者服务 上善意 连续地使 用与 注 册商标相 同以及近似 的商标 的 ,该商标使 用人有 权继续 在原 商 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 般来说 ,商标在先使 用权 人享有 以下权 利 :享有依 法取 得收益的权利。其次 ,有权 继续 在原使 用的商 品或服 务上继续 使用该商标。即先用权人 可 以因继续使 用商标 而获得 相关 的收 益 。这是前一种权 利的必 然逻辑 结果。再次 ,可 以免 除商标权 人行使追诉的权利。这可以体 现商标权与先用权 的相关 的关系 , 在先使用人可以先用权为由对 商标侵权 的指控进行抗辩。 二 、我 国 保 护 现 状 及 必 要 性 就我 国现状而言 ,对商标 在先使用权 的保护有其必要 性 : 第一 ,国家商标保护 未注册 商标显 示两个 基本趋 势 :一些 国家采取单轨系统 ,未注册 的商标 ,注册商标保 护不 会完全 纳 入其商标 ,未 注册 商标 和 注册 商标 同样 保 护。如丹 麦 、芬 兰 、 瑞 典 和 其 他 北 欧 国家 。此 外 ,绝 大 多 数 的 巴 黎 公 约 成 员 国 ,选 择 了双轨 ,主要规定 注册商 标 的保 护 ,未注册 商标 的保护适 用 竞争法或侵权法 ,如西班牙。 商标保护在我国立法 与一个 “ 单 “ 国家 完全 不同 ,和推 动 “ 双声道 ”状态 。在绝对的原则 ,保 护注册商标 已经接受 了中国 政府 ,登记是唯一 的方式获 得商标权 。未注册 商标保 护的立 法 已经一片空 白。2 0 0 1年新修订 的 “ 商 标法” 顺应 了这一趋势 的 发展 ,国际商标保 护 、吸收利 用 了原 则合理 的成分 ,在 法律 中 规定第十三条和第 三十 一条 、第 四十 一条 的规 定 保护 的 内容 。 但 尚未注册的商标和注册商标是不 同样 的保护 。 第二 ,中 国采用 的事 自愿 注册原则 ,法 律不禁 止使 用未 注 册商标有权使用应 受法 律保护 ,只是一种程 度 的保护 。如果决 定 ,其行为构成侵 权 ,一方 面 ,用 户在任 何时 间之前 注册商标 的危险的其他人 ,与诚信 的原则 ,将 引起商 标注册 ,可 怜 的价 值指导下的法律 意志 ,另一 方面 ,由于未注册 商标相 同或相 似 的常见的商标注册行 为是不 确定 的,所 以使用 普通 的未注册 商

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研究

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研究

为 各 国商 标 法 发 展 的 共 同趋 向 。 为 何 要 对 在 先 使
用 的 未 注 册 商 标 进 行 保 护 , 者 们 已从 公 平 、 实 学 诚 信 用 、 补 注 册 制 度 所 固 有 的 缺 陷 等 方 面 进 行 了 弥 充 分 的论 证 。 由 于 本 文 重 点 在 于 探 讨 具 有 一 定 影 响 的 未 注 册 商 标 的 保 护 , 此 仅 在 学 者 已 有 研 究 在
在 先 使 用 有 一 定 影 响 的
未 注 册 商 标 的 保 护 研 究
冯晓青 罗 晓 霞
内容提要
商标 “ 抢注” 风潮折射 出我 国商标 注册 制度 的缺 陷, 如何在 维护 商标 权 的稳定性 与商标权取
得 的公平性之 间寻找平衡点 , 成为我 国商标 法第三次修 改关注 的重点之一。在我 国, 坚持 商标注 册制度有 其 充分 的合理 性。在 此前提 下, 在先使用有 一定 影响的未 注册商标 的保护和未注册驰名商标 的保护应成为对 注 册商标 的必要 限制。在先使用 者通过使 用所获得 的是 一种 弱于权利 的法益, 并非在商标法之外创设权利 。我
用 , 射 出 我 国 司 法 及 理 论 界 的 不 同 认 识 。 本 文 折 拟 对 在 先 使 用 具 有 一 定 影 响 的 未 注 册 商 标 从 保 护 机 理 , 其 他 未 注 册 商 标 在 法 律 适 用 上 的 区别 、 与 保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 目“ 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 目号 :0 1 11 、 项 2 100 2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 学规划项 目“ 1 竞
限 。这 种 制 度 语 境 使 在 先 使 用 的 未 注 册 商 标 保 护 缺 乏 存 在 的 空 间 。 笔 者 认 为 , 国 应 坚 持 商 标 专 我

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义、 狭义之 分。广义 的商标合理使用 是指未经允许, 于正当 目的使 述 。美 国兰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姆商标法规定的这种 商标的合理使用属于叙述性合理 基 用权利 人的商标的合法的事实行为 该行为不视为侵权 。 而人们平 。 常所提到的商标的合理使用主要是商业性使用 , 也就是狭义的商标合
理 使 用 , 指在 顾 及 商 标 所 有 人及 第三 人 合 法 利 益 的情 况 下 , 他 人 是 将
定 。 国 商标 法 领 域 内 尚未 使 用 这个 概 念 , 许 多 国家 已经 使 用 该概 我 但 念 描述 商标 法 中的 权 利 限 制现 象 。一 般 来 讲 , 商标 的合 理 使 用 有广
使用的三个标准 : 1使用不是基于商标性质的使用;2 使用是基于 () ()
诚实信用、 公平基础上的使用:3 使用仅仅是对一种商品或服务 的描 ()
T IS协 议 ’第 l 条 对 商 标 权 的 限制 作 了 原则 性 规 定 , 国商标 法 、 RP ) 7 美
就使用方式而言, 商标的合理使用一般包括商业性使用和非商业 性使用, 国的商标合理使用是比较成熟的, 美 其对商标的商业性合理使 用主要包括商品或服务的叙述性合理使用和被提及的合理使用两种。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 (o9O .3.2 10.522 o)1 80 0
图, 而客观上一般公众也不认为是商标 。 3 客观要件—— 不会造成混淆。 . 从客观上看 , 这种使用不会造成 混淆或误认, 不妨害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 。至于在具体的事件 中, 对合理使用的判断, 针对两个方面的情况应当分别 由当事人举证和公 众影响来认定, 尤其是是否造成混淆或误认, 实践 中相关公众的态度

试论商标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建构

试论商标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建构

作者 简介 : 表杏桃(9 5一 ) 女 , 南新化人 , 17 , 湖 杭州师范学院法学 院讲师 , 法学硕 士。 究方向: 研 知识产权法学。 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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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南 大 学 学 报 法 学 版
商标所享有的垄断权 , 使商标权人生产 出与其商标相 致 的高 质量 、 高信誉 的合格 产 品或服 务来 满足 整个 社会的需要 。商标法在保护产品 的生产者或服务 的 提供者利用商标带来丰厚利润的同时 , 也应该使消费 者能够认牌购物、 正确区分商品或服务 的出处 , 而 进 节省消费者搜寻商 品或服务出处的成本 , 减少社会公 众 被欺诈 的可 能 , 护 市场 正 常 交 易 秩序 , 果 给商 维 如 标权人过度的保护 , 不仅容易引起商标权 人滥用权 利, 造成商标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失衡 , 而且 也直接影 响正 当 的市 场竞 争 , 生不 正 当竞 争及 产 垄断 。 2 设立商标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现实依据 . ( ) 国际 接 轨 的 需要 。随 着 经 济 全 球 化 进 程 1与 的不断加快 , 知识产权 的地位发生 了深刻变化 , 知识 产权已与货物贸易、 服务贸易一起 , 构成了支撑 W O T 的三大支柱 , 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商标权成 为 了国际间 经济 、 易交 流 的一个 重 要 工 具 。但 是 , 贸 近年来 , 随着 各 国商 标 法理 论 和 实 践 的发 展 , 商 标 对 权进行 限制 已经成 为 目前 各 国商 标立 法 的立法趋 势 , 并 出现在国际公约 中,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 如< 议> 的第 1 条 以“ 7 商标权例外” 为名对商标权的限制 做出了原则 性规定 , 欧洲共 同体商 标条 约> l < 第 2 条、 美国< 兰哈姆法> 3 第 3条、 法 国知识产权法典> < 第 73— 条 、 德国商标法= 2 1 6 < 》 3条都对商标权 的 第 限制进 行 了规 定 。为 了使 我 国的 商标 权 在 国际 经 济 贸易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 我国必须顺应国际发展趋 势, 对商标权实行相对保护主义 , 即在规定保护商标 权人对 其注 册商标 享有专 有权 的 同时 , 也应 对其 权利

擅用他人驰名商标作店招是否构成侵权

擅用他人驰名商标作店招是否构成侵权

擅用他人驰名商标作店招是否构成侵权——兼论商标之正当使用黄润生内容摘要:擅用他人驰名商标作店招使用是否构成侵权,在业界一直存在很大争议。

持反对观点的认为,假如其销售的是商标权人的正牌商品,则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本文以笔者亲自办理的一则案例为研究基点,试着从商标正当使用的涵义、类型及构成要件等方面,阐述擅用他人驰名商标作店招是构成侵权的观点。

关键词:店招商标侵权正当使用商家在店招上擅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社会上有着形形色色的观点,特别是我国的工商行政部门,为了解决执法依据的问题,曾组织过多次大讨论。

讨论中,有多人援引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1924年曾经说过的一句话,即“一件商标给予其所有人的排他权只能用来保护其产品的声誉,以防止他人的产品利用该商标。

在一件标志的使用方式并没有欺骗公众的情况下,该标志还达不到不许别人用来出售真实产品的神圣地步”,故认为上述所讨论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2011年,由于“苹果”手机风靡全球,引发中国各地手机市场出现各种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擅自将“苹果”商标标识作为店招的“山寨苹果店”。

该现象引起外国媒体的集中报道,最后被炒作成国际事件。

各地工商行政部门(譬如云南昆明、四川成都、重庆等市)纷纷出动人员对此种行为进行严查打击。

但据了解,他们均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无一例是援引《商标法》进行查处。

以上事例充分说明,擅用他人注册商标作店招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争议非常之大,至少在我国工商行政部门内部尚未有定论。

因此,研究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有着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今天,本人就试着以自己办理的一起案例为引子,从商标正当使用的角度,阐述本人对此种行为的看法。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何**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联想公司诉称,原告系联想集团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92年,注册资本17548.13万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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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合理使用研究
摘要:商标,在现代的商业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商标发展过程中,如果对商标权再不加以规制,那么商标权人权利将会无限扩张,商标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将会变得无法调和。

其他非商标权人对于商标权人商标的使用会变得寸步难行,这会对正常商业发展与秩序造成不良的影响。

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便是对商标权予以限制,防止其无限扩大化。

人们对于商标合理使用的研究也开始步入正轨。

我国新《商标法》中关于商标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规定,然而,就我国现在的制度与立法上来说,建立一个完善的商标合理使用制度,仍旧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商标权权利限制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立法完善
Study on the rational use of the trademark
Abstract: Trademark, is playing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modern business activities. However, in the course of trademark development,if we do not regulate trademark rights, it will make the unlimited expansion. The conflicts between people who have trademark rights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community will become irreconcilable. Meanwhile, other non-trademark owners using the trademark owner for trademark will become unable to move. It will make a normal business development and order adverse effects. Rational use of the trademark system, is to be restrictions on trademark and prevent its infinite expansion. Reasonable use of the mark began to receive widespread concern in academic circles, people study the rational use of the trademark began back on track. China's new "Trademark Law" on the trademark fair use system has been specified. however, as the present system of our country and the legislature, the establishment of a sound trademark fair use system still has a long way to go.
Keywords: trademark rights restrictions fair use criteria Legislation
一、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一)商标合理使用的概念与含义
著作权法领域中最早出现了权利的限制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著作权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合理使用(fair use)制度是权利限制制度中的一种,同样源于著作权理论并且普遍存在于各国的立法领域。

合理使用在《Black’s Law Dictionary》中,被解释为:“未经作者许可,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所作的一种合理、有限的使用。

”本质上来说,合理使用就是在法定条件下对专有权侵权指控的一种抗辩。

它的效益价值有如下的具体体现:“在著作权作品中划出有限的范围,供非著作权人无偿使用。

虽使自己受益,但并未损害创作者,因而在此情形下每个成员的欲望都得到最大满足。


与早早出现在人们视野中的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比较而言,商标的相关权利限制并不成熟。

其立法制度还正处于一个不是非常健全的阶段,可以说还处于一个懵懂时期,亟待加以完善。

一直以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各国对于商标没用进行一个有效的权利限制,问题开始慢慢暴露。

商标权人与社会大众的利益之间的天平渐渐开始发生一定程度的倾斜,越来越倾向于商标权人的利益。

商标权权利范围的日益扩张,打破了原本情况下这两种不同利益之间所取得形成的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

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因此而遭受到了极其严重的损失,任何第三人对商标的使用都有可能造成对商标权人的权利侵害。

现代社会快速发展,商品经济急速前进,,这样一种现状使得对商标权进行权利进行限制这一要求变得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箭在弦上的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研究成为学界大众所广泛关注的焦点所在。

目前,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的商标立法的实践中,各个国家与各国际组织对于“商标合理使用”都没有能够形成一个相关的统一概念。

但是,“商标合理使用”在各国家与地区法律的立法实践中,其相关的内容都会有一定程度的体现。

《European Community Trade》第12条规定和TRIPS协议中的第17条规定均有规定。

除了上述这些国际公约外,“商标合理使用”在各国的立法中,根据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都有着其各自不同的体现。

《美国商标法》中,第33条所规定的“侵权抗辩”为商标的合理使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日本在相关商标立法中规定了“商标权效力所不及的范围”,对于商标权效力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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